..续本文上一页生起故。若许,则言尔与尔之因,应是从生相属(关系、属性),盖尔与尔之因为相属之一,尔与尔之因非同体相属故。若许,则尔之因若无,尔亦必须无,尔与尔之因为从生相属故,若许,则以常住作为有法。尔应无,尔之因无故,若如此说,则根本上已承认矣。
有人说:凡是无,皆非变为是尔之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唯常作为有法,应是非变为是尔之常住,是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唯常住应无,物成事故。若根本许,则应是变为唯常住之常住,是常故。
有人说:在有与无二者之中若说是无,此应不合理,盖于有与无二者之中是有故。应如此者,是有故。又应如此者,是常住故。
又有人说:在是与非二者之中若说是非(不是),此应不合理,盖于是非二者中是是故。应如此者,是是故。又应如此者,就总而言,若问是何
则必须答是有故。对此。
彼云:应是非(不是),若问何无,则必须答非无(不是没有)故。此种责难,仍不为过,盖说非无时,乃已承认是有故。
又有人说:在异与非异二者之中若说是异,此应不合理,盖于异与非异二者之中是非异(不是异)故。应如此者,在一与多二者之中是一故。又应如此者,是一故。
对此,自宗主张云:在常(住)与物二者中之是常住;在有与无二者之中是有;在是与非二者之中是是;在异与非异二者之中是非异,在总与别二者之中是别;因为承认是所知,就总而言。则已承认是所知;因为承认非所知,就总而言,则已承认是非所知;因为承认是所知与是二者是一,就总而言,就已承认彼是所知与是所知二者是一。如是,承认非所知与非二者是一等,应类比了解。
戊三、辩论遮事及提问分二
己一、辩论遮事
有人说: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尔有故。因为对此应论式之后陈答诺。则言柱之遮事与柱之遮事为一。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是一,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则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柱之遮事,尔属有之一,柱属无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对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之遮事,可以答诺。应如此者,以柱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无(没有)柱。是柱之遮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柱于柱之遮事有法上无。可以答诺故。应如此者。则以量识未缘(见)到柱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是所作。是生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有法上,由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由量识未缘到柱之地方有法上,是所作,可以答诺故。以此类推因。遮事虽作为有法。但对无第六格(属格、或属声)诸应成论式之因与后陈之答法。亦应了知。
有人说:以声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证(了解)为物量识之遮事,是常住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是证为物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是声之遮事有法上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声之遮事作为有法。应是将有证(了解)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尔有之一,无将有证为物之量识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则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是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若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声之遮事有法上声之遮事。是于声之遮事有法上有证为物之量识之遮事。可以答诺故。
又有人说:以于瓶之遮事有法上将有作为有法。应是瓶之遮事。是常住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诺。此说应不合理。由于对此种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有。于有法上是瓶之遮事。可以答诺故。从而。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所知虽重叠若干。其算法应当了知。有关此类,虽尚可以列举出若干。恐文繁不述。
己二、辩论提问
自宗云:以瓶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与瓶之遮事是一故。可以答诺。对此。
彼云:以瓶之遮事作为有法。尔与尔应是一。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与瓶之遮事是一。应可以答诺。是无我故。若为反诘此说。对于答诺。则指责其有直接相违(矛盾)之过。言无过者。当前面提问时。虽然如此。由于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应是与瓶之遮事为一,于瓶之遮事有法上是成事故。由于对此应成论式之后陈答诺。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于瓶之遮事有法上瓶之遮事,于瓶之遮事有法上,于瓶之遮事上,是与瓶之遮事为一,可以答诺,对此亦所答诺。如此推答。是不犯直接相违过故。
总之,问答之差别如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当如此提问时,是常住乃答以诺。此诺为中的之答复。如果抛出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则应算作许瓶是常住。此为不中的之答复。有关问答之区别,于此仅如上述。详见打仓(虎)绕朵(地名)巴之《摄类辩论》等理论著作。
丙二、辩论大应成论
丁一、正辩论
戊一、驳他宗
有人说:由答语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为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由答语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射(针对)自己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是能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正确论式能射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为非由答话所不能驳倒之应成语。是由答语所能驳倒之应成语故。应如此者,若答复则是答意相符中的之应成语故,应如此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用因不成立之答意相符中的故,应如此者,对此种应成论式之因,当答以因不成立时,则是对声是常住可答以因不成立之一。声非常住故。
有人说:有由自己所抛出之自己相续之正确因。为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性故之应成论式为有法,应是彼性相。是彼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不射自己相续之应成论式故。若根本许,仍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射自己相续之正确应成论式。尔为由自己抛出之有自己相续之正确应成论式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尔为不能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语故。
有人说:凡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皆为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此种因明论式作为有法。应是列举因及后陈随一之语,是以所作性为因所立之语故。应如此者,是以所作性为因建立之正确因明论式故。根本不能许者。因明论式与正确应成论式不会有共同之处故。
有人说:凡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皆为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释量论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是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示对方不乐意之应成论式之语。变为尔所显示义之对方有其不乐意之正确应成语故。应如此者,以变为尔所显示义之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有故。若根本许,以释量论作为有法。应具备因、后陈、诤事三者,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所不能许者,尔之因后陈,诤事三者无可辩认故。
有人说:凡是正确应成论式,皆为不射理由之正确应成论式。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非所作性。是常住故之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不射理由之正确应成论式。是正确应成论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此种应成论式作为有法,应是正确应成论式,自之反面法于自之欲知有法上,成立自之反面因,是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语故。应如此者。自之反面法以所作性因于自之欲知有法声上,成立自之反面因无常时,是射三支之正确应成论式故。应如此者。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此论式。由此种应成论式之反面法所作之因。于此种应成论式之欲知有法声上,成立此种应成论式之反面因无常之正确论式故。
戊二、立自宗
应成论式。分为四方面叙述,谓性相;分类;识别因、法、义三件;答辩法。
应成论式之性相者。谓建立应成论式。
此之分类,有若干种分法,谓真(正确)与似(不正确)应成论式之二分法:从立式方面之四分法等。
真应成论式之性相者。谓本身既是有立论者之真应成论式,复由立论者执本身为真应成论式。却对本论式又未能答中意义之真应成语。
此又分为二种,谓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
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性相者。谓真应成论式之一。驳义具足三支。凡射理由之真应成论式,自己所投论式之因,当列举时,真正论敌必须承认,但又必须是未由量识成立,而周遍已由量识成立。宗由量识危害者。射理由之任何真应成论式之投论式之因。若已由量识成立,则由彼抛出正确论式之宗,乃由量识危害;若其周遍未由量识成立,由彼抛出正确论式之遣遍则不成立;若其宗未由量识危害。由彼抛出论式之宗法则不成立故。
射理由或射自身之正确应成论式分为二种,谓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射他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
射自体种类之真应成论式之性相。谓真应成论式之一,是射与自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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