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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三▪P7

  ..续本文上一页是无我故。以彼对无物等,亦类推之。

  2.自之所遮,不可于所知上之遮无,其相依,谓如补特伽罗无我。于兔角为其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谓无兔角,于自之所遮所知上。应是不可能之遮无,盖有兔角。是无兔角所遮之一,有兔角,则于所知上不可能故。(意谓兔角不可能是所知之范畴)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有应是尔无之所遮,尔定是无故。

  丁三、断除诤论

  以声非常住作为有法,应是以执自之分别,直接阻止自之所遮法而了解,是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非是常住,是排他故。若许前理,则以声非是常住作为有法,执自之分别。对自之所遮,应是直接阻止。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对自主所遮,应直接损害,汝已许故。此说于此不遍,若许,则以言彼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应直接损害,以彼对声非常住之所遮,直接损害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了解声非常住物力比量境(对象)之反面,纯正教义应成为损害者。盖对声常,显示声非是常住之教义,乃成为损害(能批驳)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对声常住。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已成为损害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以彼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直接损害故。汝已许此因理也。若根本许,则对了解声非是常住之物力比量之境,教义应成为真能立因理,根本许彼故。所不能许者,如《释量论》云:“于比量之境。非许词为量”之文义已成立故。

  复次,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分别心,应直接阻止(排除)声常,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比量,直接阻止声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比量,是直接了解声非是常住之量识故。若许前理,则以彼了解声非是常住之分别心,对声常应直接损害,以彼直接阻止声常故。若许,则以彼言声非是常住之语,对声常应直接损害,若言许彼故,则言不遍,若许,前已成立矣。

  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应非成立(表诠),是遮止(遮诠)故。此若不成立,仍以彼为有法。应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是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执尔之彼分别心,是排他之具境(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排他之具境,盖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又是有排他之相符事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彼否定非是尔,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亦是排他之相符事者,尔是可以为是之所知故。于上面之言不遍处,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遮止,执尔之彼分别心,是遮止之具境(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遮止之具境,盖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对象),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既是执尔分别心之境,又是有遮止之相符事,否定非是尔之总义,即是彼种相符事者,尔是无我故。

  彼云:排他,应无义自相之排他、知觉之排他,遮无之排他三种,盖无义(可以理解为事、境)自相之排他故。此复凡是排他,皆是知觉之排他,凡是物质,皆非知觉之排他故。此说不合理,盖排他分为,遮非是之排他,遮无之排他二种。而遮非是之排他,又分为知觉之排他,义自相之排他二种,其数目皆定故。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又彼云:应有补特伽罗我,彼为遮止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遮止,盖执补特伽罗我之分别心是遮分别故。此说不遍,此词之结构必须分辨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补特伽罗我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遮分别,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遮止之(显)现相(状)之著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遮止之(显)现相(状)著识,定是无物故。若许前理,则应无补特伽罗无我故。对此。

  又彼云:应没有我,是无我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应是无我是无物故,是常住故。若根本许,则应有吾,有我故,有补特伽罗故。对此。

  彼云:执瓶分别心见否定非是瓶,应非是瓶知觉之排他,盖执瓶分别心见否定非是瓶。非是排他者,彼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彼应无者,盖执瓶分别心,不见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执瓶分别心,不见否定非是瓶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执瓶分别心应显现尔之相,汝已许故,若许,则以瓶作为有法,执尔之彼分别心,应是变为自境之遮相显现之著识,执尔之彼分别心。是变为自境之否定非是瓶之相显现之著识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遮止,尔为有之一,执尔之分别心是遮分别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是成立故,对此。

  有人说:应有彼之排他,有彼之知觉排他故,若许,则应有无之排他,有兔角之排他故。若许,则由无与非是无之相符事所空,应是无之排他,汝已许故。若许,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无之排他,是有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之排他,俱是有与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应俱是有与排他,是排他者,是无之遮无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无作为有法,由尔与非是尔之相符事所空,应是尔之遮无之排他,尔是无我故,所言有无之排他,必须分析。

  又有人说:否定非是柱与瓶二者,应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排他,否定不是柱,是柱之义自相排他之一,否定不是瓶,是瓶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柱作为有法,否定不是尔,应是尔义自相之排他,尔是可以为是之物故。第二段因理亦按上类推。若许前理,则以否定不是柱与瓶作为有法,应非彼之义自相排他,尔非是义自相之排他者,尔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作为有法,应无否定不是尔,无是尔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作为有法,应无是尔者,尔是可以为是之所知故。

  复次,否定不是柱与瓶二者,应是柱与瓶二者义自相之排他,盖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柱与瓶二者,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尔,应是尔之义自相之排他,尔是不可为是之物故。对此。

  彼云: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尔应非是不可为是之物,尔是可为是之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为是之物,是柱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柱义自相之排他,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是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有柱与瓶二者之义自相之排他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二者作为有法,应有尔之义自相之排他,尔是物故。

  由上所述,抉择建立排他,有何意义耶

  为理解“凡是证悟补特伽罗无我比量之直接所量(境),皆是遮无,而必须不是遮非是及成立之任何一种”之文义故。

  丙四、建立排入、立入

  丁一、驳他宗

  有人说:对自境(对象)析为支分而入(缘)之了别(认识),是排入(排除而缘)之性相,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成立)入之性相。为反诘此说之前者,则以言瓶之语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排入,是能诠语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许,则以言瓶之语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非是了别(认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了别,是物质故。为反诘前列性相之后者,则以圣者佛陀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立入,是立入之士夫者,即是彼有法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非了别者,非识故,是不相应行法故,与彼为一故。

  复次,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知觉之性相,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立入知觉之性相。对此说指出过者。

  有人说:以分别心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是排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排入之知觉,是分别故。若根本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入(缘)某支分,对自境不入某支分,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故。此说不遍。若许,仍以分别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之某部分不入(缘),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凡是成事,皆为尔之境故。于前面所言不遍之处,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尔应是尔本身,有尔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或取),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自境某支分入,对自境某支分不入,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故。汝已许此周遍也。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对自境某支分应未入,汝已许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对自境某支分未入,凡是成事,必须是尔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彼为有之一,凡是成事,必须是分别之境故。

  有人说:声(语言)分别是排入,为反诘此说,则言应非彼者,声非是排入之声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彼声非能诠之声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声应非是能诠之声,盖彼水声亦是声故。

  有人说:凡是直接(亲自)了解色之具境(认识),必须是立入;凡是将色就总义(抽象)了解之具境,必须是排入。对此之第一种说法,则以异生(凡夫)作为有法,应是立入,是直接了解色之具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直接了解色之具境,尔色、是由执色现量直接了解之具境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尔色是以执色现量直接了解之具境,是排入者,是将色就总义了解者,尔色、是以执从执色分别门 (方面)了解之具境故。

  丁二、立自宗

  由上所述,立自宗云:以上辩论之排入与立入,各分为性相、分类、断诤三目。

  戊一、辩论排入

  性相: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为排入之性相。此分为排入之声(语),排入之知觉(心识),排入之士夫 (人)三种。

  第一排入之声,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为排入之声性相。此又分二:

  一、排入之声义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相符,为排入之声义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瓶之声。

  二、排入之声义不相符,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义不相符,为排入之声义不相符性相,其相依,如言兔角之声。

  排入之声与能诠之声同义。彼之声义相符与能诠声义相符同义。彼之声义不相符与能诠声义不相符同义。

  第二排入之知觉,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认识),为排入之知觉性相,此与分别同义。此又分二:

  一、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相符。为排入之知觉义相符性相。此与分别义相符同义,其相依,如执瓶之分别(心)。

  二、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不相符。为排入之知觉义不相符之性相。此与分别义不相符二者同义。其相依,如执兔角之分别(心)。

  第三、排入之士夫,谓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士夫,为排入之补特伽罗性相。其相依,如异生(凡夫)。

  戊二、辩论立入

  性相,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为立入之性相。此分为立入之知觉,立入之士夫二种。

  第一、立入之知觉,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为立入之知觉性相,此又分二:

  一、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相符,为立入之知觉义相符之性相,此与现量同义。

  二、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了别义不相符,为立入之知觉义不相符之性相,此与无分颠倒识同义。其相依,如见二个月之根识。

  第二、立入之士夫,谓对自境不析为支分而入之士夫,为立入补特伽罗之性相。其相依,如圣者佛陀。

  断诤:

  彼云:于上下各处辩论时,所言见二月之根识。必须理解为,将一个月亮见为二个月亮之根识。复次,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立入之知觉,是五分别颠倒识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于一月应是立入之知觉,汝许之一。尔凡是立入之知觉,尔必须是于一月立入之知觉故。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见一月,盖尔于一月,是立入之知觉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是一月,一月是一月与一月二者,无论观待地域、时间、自性之任何一种,是一成立实体之一,汝已许彼故。此因理之前,一段若不成立,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与尔二者,无论观待地域、时间、自性之任何一种,应是一成立实体,尔与一月是一故。若许前理,则以此种根识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未见为是一月,尔对一月未见为是一月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彼云: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尔应未见一月,尔对一月未见为是一月故。可以周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未见为是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见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

  又彼云: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一月,尔对一月见为是一月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尔对一月应见为是一月,尔见一月故。若许前理,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不见为一月,尔对一月见为二月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对一月应见为二月,尔是对一月见为二月之根识故。

  卷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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