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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三▪P6

  ..续本文上一页俱成立者,以诠自之语,是变为自己所投之投其他法遮止之遮无故。应如彼者,有法即是彼故。

  又有人说:遮止(诠)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直接投其他法,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不直接投其他法,为遮无之性相。对此说,指出过失者。

  有人说:以胖天授白天不食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直接投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遮止之一,是物故。此说不合理者,彼为常住故。若根本许,则以彼言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语,应直接投胖天授夜晚进食。盖以诠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若许,则以如此之语,应直接诠表胖天授夜晚进食,汝已许故,此为不能承认者也。

  复次,尔之性相应不合理,盖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变为自所投之成立(表诠)其他法,有一为间接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遮止(诠)以义显”之文义成立故。

  复次,以否定非是我之无我作为有法,应为遮非是,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之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已成立,所不能许者,是遮无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否定非是无我之无我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无我故。若言此理不遍,应言此理有遍者,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若直接投其他法地方,以诠彼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皆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由瓶所空(即排除瓶)之彼地方,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由瓶所空之地方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为遮非是故。其周遍之理,应往置根本性相处。于不遍处根本因若不成立,则否定非是无我之彼无我,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非是无我之遮止处,应是直接投其他法,盖以彼遮止自之所遮非是无我之一,以彼直接投无我故。第二因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则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语,直接投瓶故。

  有人说: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表诠)他法,为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不投成立他法,为遮无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是所置第一性相之后半截,为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是遮与物之相符事故。遮止之一,是物故。后因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是瓶故,复为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否定非是瓶尔应是尔,瓶是瓶故。若根本许,则以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应(表)诠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诠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表诠)其他法故。此是正因。若许,倘若诠瓶,则应皆为表诠,以诠瓶之语,诠成立其他法故。汝已许因理。若许,则凡是以量识了解瓶之补特伽罗,应必须是以量识了解成立 (表诠)之补特伽罗,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盖有必须就成立瓶以建立表诠真正所表之补特伽罗故。

  复次,以由常与物二者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主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投成立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复为变为遮止之物故。若许前理。则以此种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未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应未投成立其他法者,以诠自之语。不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以诠尔之语,未诠成立故。对此,

  彼云:以常与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自之语。应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语,投变为自己所投成立其他法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彼言:以由常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尔之语,应诠表无我,以诠尔之语,应诠变为自所投之无我。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常与物二所空之瓶作为有法,以诠尔之语,应诠变为自所投之无我。以诠尔之语,诠表变为自己所诠之无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有诠尔之语故。若许前理,则凡是能诠语,应皆诠无我,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盖有未诠无我之能诠语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盖有未以量识认定无我之补特伽罗故。

  又彼云:凡尔是尔自身,皆应是否定非是尔。否定非是尔;凡瓶是瓶,必须皆是否定非是瓶,否定非是瓶。此说不遍。若许。则以变为成立之瓶作为有法,应是否定尔非是,尔否定尔非是,尔是尔自身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变为成立之瓶作为有法,应是变为成立之瓶。是成立与瓶二者故。若根本许,则以变为成立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非变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非是变为成立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彼者,是变为遮止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变为成立之否定非是瓶作为有法,应是变为遮止之瓶,是遮止与瓶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者,彼否定非是瓶,是遮止与瓶二者故。对上列举之性相(定义),指出过失。

  有人说:以柱与瓶任何一种,非是瓶作为有法,应为遮非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柱与瓶任何一种,彼非是瓶,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应是投成立其他法。柱与瓶二者属有 (存在)之一,是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姓任何一种,彼非刹帝利种姓。以栓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是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者,盖为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种姓任何一种,以彼言非刹帝利种姓之语,遮止刹帝利种姓之处。投婆罗门种姓之一,是成立婆罗门种姓是故。此说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成立者,以彼及时投婆罗门种姓故。此复于一处,认定刹帝利种姓与婆罗门种姓之任何一种,由于遮止刹帝利种姓,则能及时认定是婆罗门种姓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彼,是遮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柱与瓶任何一种之瓶作为有法,非是尔应是遮无,盖非是尔属有(存在)之一,尔为成立故,此说不遍。

  有人说:于遮非是之排他上,俱有义自相之排他与知觉排他二者。盖既是遮非是之排他,亦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故,为反诘此说,则以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能作事义)之相符事作为有法。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应不承认,盖尔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故。此理若言不遍,则言于彼应有遍者,盖凡是义自相排他之性相,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必须不承认故。若根本许,则主张无自性之应成派,应承认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盖彼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认为此种相符事故,此复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既承认为遮非是之排他,彼又对常与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认为能表功能故。

  丁二、立自宗

  遮止与排他二者,比如将所作性与无常作为一义,以论述其性相及分类。

  先讲性相,谓以执自(泛说事物本身)分别(心),由直接砠止所遮而了别,为遮止之性相。又谓,以执自之分别(心),从阻止自之所遮门(方面)直接了别,为遮止之性相。

  次讲分类,排他分二。

  一、遮非是之排他,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所知事物)、又是成立之相符事、又为缘是遮止之相符事,为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与遮非是二者同义。

  遮非是之排他分二:

  1、义自相之排他,谓既是遮非之排他,又是缘是胜义(真实)能表功能(能作事义)之相符事,为义自相排他之性相,其相依,如否定非是瓶。

  2、知觉之排他,谓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知觉排他之性相。

  复次,遮非是分四:

  1、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及无山之平原。

  2.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否定非是瓶及胖天授白天不食。

  3、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与间接皆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白天不食之胖天授,有不瘦者。

  4、以诠自之语,变为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及时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谓如国王义成,属刹帝利种姓及婆罗门种姓之任何一种,而彼非是婆罗门种姓。

  瓶知觉之排他,谓既是遮瓶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别增益之相符事,为瓶知觉排他之性相。其相依,谓如执瓶分别见否定非是瓶及分别见否定非是瓶。

  二、遮无之排他,谓以诠自之语,于自己所遮之遮止处,既是投执自分别之所量,又是无成立之相符事,又是缘遮止之相符事,为遮自身无之排他性相。其相依,谓如由瓶与非是瓶之相符事所空。遮无与遮无之排他同义。遮无分二:

  1.自之所遮,可于所知上之遮无,其相依,谓如无瓶及无物。其之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谓无瓶,于自所遮之所知上,应为可以(可理解为:会是,可以,可能)之遮无,盖有瓶,为无瓶所遮之一,于所知上可能有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应是彼者,以诠无瓶之语,直接遮止无瓶之所遮有瓶之后,乃直接为无瓶者,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语,直接遮止否定非是瓶之所遮非是瓶之后,乃直接诠否定非是瓶者。盖以言非是瓶之语,将彼之所遮直接遮止之后,乃直接诠非是瓶者,以此种语,为直接遮瓶之一,以彼直接诠非是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以言非是尔之语,应直接遮止尔。尔是物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非是瓶作为有法,以言尔之语,应直接诠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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