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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叁▪P6

  ..續本文上一頁俱成立者,以诠自之語,是變爲自己所投之投其他法遮止之遮無故。應如彼者,有法即是彼故。

  又有人說:遮止(诠)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直接投其他法,爲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不直接投其他法,爲遮無之性相。對此說,指出過失者。

  有人說:以胖天授白天不食作爲有法,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直接投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遮止之一,是物故。此說不合理者,彼爲常住故。若根本許,則以彼言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語,應直接投胖天授夜晚進食。蓋以诠胖天授白天不食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若許,則以如此之語,應直接诠表胖天授夜晚進食,汝已許故,此爲不能承認者也。

  複次,爾之性相應不合理,蓋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變爲自所投之成立(表诠)其他法,有一爲間接投之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遮止(诠)以義顯”之文義成立故。

  複次,以否定非是我之無我作爲有法,應爲遮非是,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之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因理之第一段已成立,所不能許者,是遮無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否定非是無我之無我作爲有法,應是彼者,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無我故。若言此理不遍,應言此理有遍者,彼由瓶所空之地方,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若直接投其他法地方,以诠彼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皆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由瓶所空(即排除瓶)之彼地方,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直接投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由瓶所空之地方作爲有法,應是彼者,爲遮非是故。其周遍之理,應往置根本性相處。于不遍處根本因若不成立,則否定非是無我之彼無我,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非是無我之遮止處,應是直接投其他法,蓋以彼遮止自之所遮非是無我之一,以彼直接投無我故。第二因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則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語,直接投瓶故。

  有人說: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表诠)他法,爲遮非是之性相;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不投成立他法,爲遮無之性相,爲反诘此說,則以否定非是瓶作爲有法、應是所置第一性相之後半截,爲遮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是遮與物之相符事故。遮止之一,是物故。後因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是瓶故,複爲否定非是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否定非是瓶爾應是爾,瓶是瓶故。若根本許,則以否定非是瓶作爲有法,以诠自之語,應(表)诠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诠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表诠)其他法故。此是正因。若許,倘若诠瓶,則應皆爲表诠,以诠瓶之語,诠成立其他法故。汝已許因理。若許,則凡是以量識了解瓶之補特伽羅,應必須是以量識了解成立 (表诠)之補特伽羅,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蓋有必須就成立瓶以建立表诠真正所表之補特伽羅故。

  複次,以由常與物二者所空之瓶作爲有法,以诠自主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投成立其他法,是遮非是故,此複爲變爲遮止之物故。若許前理。則以此種瓶作爲有法,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未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語,應未投成立其他法者,以诠自之語。不投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以诠爾之語,未诠成立故。對此,

  彼雲:以常與物二所空之瓶作爲有法,以诠自之語。應投成立其他法。以诠自之語,投變爲自己所投成立其他法故。此說不遍。若爾則對彼言:以由常物二所空之瓶作爲有法,以诠爾之語,應诠表無我,以诠爾之語,應诠變爲自所投之無我。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常與物二所空之瓶作爲有法,以诠爾之語,應诠變爲自所投之無我。以诠爾之語,诠表變爲自己所诠之無我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有诠爾之語故。若許前理,則凡是能诠語,應皆诠無我,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蓋有未诠無我之能诠語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蓋有未以量識認定無我之補特伽羅故。

  又彼雲:凡爾是爾自身,皆應是否定非是爾。否定非是爾;凡瓶是瓶,必須皆是否定非是瓶,否定非是瓶。此說不遍。若許。則以變爲成立之瓶作爲有法,應是否定爾非是,爾否定爾非是,爾是爾自身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爲成立之瓶作爲有法,應是變爲成立之瓶。是成立與瓶二者故。若根本許,則以變爲成立否定非是瓶作爲有法,應非變爲成立之否定非是瓶,非是變爲成立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彼者,是變爲遮止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爲成立之否定非是瓶作爲有法,應是變爲遮止之瓶,是遮止與瓶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彼應是彼者,彼否定非是瓶,是遮止與瓶二者故。對上列舉之性相(定義),指出過失。

  有人說:以柱與瓶任何一種,非是瓶作爲有法,應爲遮非是,遮止之一。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柱與瓶任何一種,彼非是瓶,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應是投成立其他法。柱與瓶二者屬有 (存在)之一,是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姓任何一種,彼非刹帝利種姓。以栓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是投成立其他法故。此理若不成立,應是彼者,蓋爲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種姓任何一種,以彼言非刹帝利種姓之語,遮止刹帝利種姓之處。投婆羅門種姓之一,是成立婆羅門種姓是故。此說不遍。此因理之第一段成立者,以彼及時投婆羅門種姓故。此複于一處,認定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種姓之任何一種,由于遮止刹帝利種姓,則能及時認定是婆羅門種姓故。若根本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非是彼,是遮無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與瓶任何一種之瓶作爲有法,非是爾應是遮無,蓋非是爾屬有(存在)之一,爾爲成立故,此說不遍。

  有人說:于遮非是之排他上,俱有義自相之排他與知覺排他二者。蓋既是遮非是之排他,亦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爲義自相排他之性相故,爲反诘此說,則以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能作事義)之相符事作爲有法。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應不承認,蓋爾爲義自相排他之性相故。此理若言不遍,則言于彼應有遍者,蓋凡是義自相排他之性相,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必須不承認故。若根本許,則主張無自性之應成派,應承認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能表功能之相符事,蓋彼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認爲此種相符事故,此複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既承認爲遮非是之排他,彼又對常與物二者所空之彼瓶,承認爲能表功能故。

  丁二、立自宗

  遮止與排他二者,比如將所作性與無常作爲一義,以論述其性相及分類。

  先講性相,謂以執自(泛說事物本身)分別(心),由直接砠止所遮而了別,爲遮止之性相。又謂,以執自之分別(心),從阻止自之所遮門(方面)直接了別,爲遮止之性相。

  次講分類,排他分二。

  一、遮非是之排他,謂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既是投執自分別之所量(所知事物)、又是成立之相符事、又爲緣是遮止之相符事,爲遮自身非是之排他性相,遮非是之排他與遮非是二者同義。

  遮非是之排他分二:

  1、義自相之排他,謂既是遮非之排他,又是緣是勝義(真實)能表功能(能作事義)之相符事,爲義自相排他之性相,其相依,如否定非是瓶。

  2、知覺之排他,謂既是遮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別增益之相符事,爲知覺排他之性相。

  複次,遮非是分四:

  1、以诠自之語,變爲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量識未緣到瓶之地方及無山之平原。

  2.以诠自之語,變爲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間接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否定非是瓶及胖天授白天不食。

  3、以诠自之語,變爲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直接與間接皆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白天不食之胖天授,有不瘦者。

  4、以诠自之語,變爲自之所投成立其他法及時投之遮非是,其相依,謂如國王義成,屬刹帝利種姓及婆羅門種姓之任何一種,而彼非是婆羅門種姓。

  瓶知覺之排他,謂既是遮瓶非是之排他,又是以分別增益之相符事,爲瓶知覺排他之性相。其相依,謂如執瓶分別見否定非是瓶及分別見否定非是瓶。

  二、遮無之排他,謂以诠自之語,于自己所遮之遮止處,既是投執自分別之所量,又是無成立之相符事,又是緣遮止之相符事,爲遮自身無之排他性相。其相依,謂如由瓶與非是瓶之相符事所空。遮無與遮無之排他同義。遮無分二:

  1.自之所遮,可于所知上之遮無,其相依,謂如無瓶及無物。其之所以能成立之原理者,謂無瓶,于自所遮之所知上,應爲可以(可理解爲:會是,可以,可能)之遮無,蓋有瓶,爲無瓶所遮之一,于所知上可能有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應是彼者,以诠無瓶之語,直接遮止無瓶之所遮有瓶之後,乃直接爲無瓶者,以诠否定非是瓶之語,直接遮止否定非是瓶之所遮非是瓶之後,乃直接诠否定非是瓶者。蓋以言非是瓶之語,將彼之所遮直接遮止之後,乃直接诠非是瓶者,以此種語,爲直接遮瓶之一,以彼直接诠非是瓶故。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以言非是爾之語,應直接遮止爾。爾是物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則以非是瓶作爲有法,以言爾之語,應直接诠爾,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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