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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第77課▪P3

  ..續本文上一頁兵器,如果說因爲你受到了打擊就要去嗔恨的話,那麼就可以對木棍等産生嗔心,因爲是木棍接觸你的身體導致你産生痛苦的緣故,你應該對棍棒産生嗔心才對。

  對方說:不對,你這個說法是不對的。雖然說棍杖無心,它不是一個有情,棍杖它自己不會飛過來打我,是因爲張叁手持這個棍杖打我,這個棍杖是受張叁的指使,我要找根源在哪裏,我不對棍棒産生嗔恨心,我只是對張叁這個使用者、驅使棍棒的人産生嗔恨心。

  我們說,即便是這樣也“不應嗔使者”,不應該嗔恨使用棍棒的人。爲什麼呢?第叁句講“彼複嗔使故”。按照你的這種推理方法:直接傷害、直接接觸我身體的是棍棒,你說不應該嗔恨它,應該嗔恨使用棍棒的張叁;如果是這樣,其實對使用棍棒的人張叁也不應該嗔恨,爲什麼呢?“彼複嗔使故”,因爲張叁也是被其他的因緣所驅使的,他也像棍棒一樣不自在,是什麼呢?“彼複嗔使故”:其實就是他內心中的嗔恨心、煩惱,催動張叁拿著棍棒去狠狠地打擊別人,其實他也是受其他的因緣所支配,被嗔恨心所支配才做出這個事情。我們找到的根源並不是張叁本人,而是他相續當中的煩惱,所以說“理應憎其嗔”。如果我們真要生嗔心,就應該對他的煩惱、他的嗔恨心生嗔心。在《入行論》第七品中講,對煩惱生嗔心是一種相似的煩惱,因爲我們滅掉煩惱才能夠讓有情得到安樂,所以對煩惱生嗔心看似是煩惱,其實是一種相似的煩惱,這個是應該鼓勵的。如果我們要生起嗔恨,應該對他的煩惱生嗔而想方設法去滅掉他的煩惱才對,這方面就是講“觀察害法”。

  觀察之下發現,頌詞給我們提供的智慧的的確確非常敏銳。平時不加觀察的時候,如果張叁用石頭砸我、用棍棒打我或者用拳頭打我等等,我們就很容易對像張叁這樣的使用者本身産生嗔心,這裏面有很多因緣,不仔細分析就認定生嗔對境並不合理。而衆生往往只能觀察到第二個層次:比如說棍棒打了我,第一步觀察棍棒,因爲棍棒是受張叁所驅使的,于是我們對棍棒不生嗔;第二步觀察張叁,因爲張叁是驅使棍棒的罪魁禍首,他是造成傷害的主要來源,所以我對他生嗔,通常只是到這一步就停止了,所以人和人之間産生了煩惱,從而引發很多無法平息的爭鬥。《入行論》的智慧告訴我們,要繼續觀察第叁步,在第二步中的張叁因爲受煩惱的驅使還是不自主的,如果他相續中沒有煩惱,可能還是一個和藹可親的好人,不會想去傷害任何人,但是當內心的煩惱生起時,他就處在不自主的狀態,可能馬上就做出很多過激的反應,拿棍棒打人、砸玻璃或者砸汽車等等。通過分析可以得知,張叁也是被嗔恨所驅使的,只不過嗔心隱藏在最深處。如此一來,我們對張叁這樣的有情不應該生嗔,如果真要打擊,應該針對他的煩惱。這樣分析,平時我們自己的一些想當然的反應是不合理的,一步步觀察下來,就比較容易止息自己對傷害我們的有情生起嗔恨心,最終從這樣的緣起鏈中脫離出來。所以我們一定要學習觀察害法的智慧,在修行過程中遇到被有情傷害的時侯,這個頌詞可能會起到正面引導的作用。

  《入行論》第六品中的很多頌詞是非常有利于我們修安忍的,因爲每個有情的根基、業力不太相同,在所有修安忍的教言中,有些人全部可以適用、有些人可能是某個頌詞和自己特別相應。不管是哪一個頌詞,哪一句話,只要能夠起到止嗔、安忍的作用就足夠了。所以我們要把這些頌詞爛熟于心,平時多觀察、多串習,事情來的時候某個相應的頌詞可以不假思索地跳出來,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爲保護我們的铠甲,成爲消滅嗔心的武器。

  寅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分叁:一、說明以往曾害過他人;二、說明自身之過失;叁、說明業力之過失。

  前面觀察害法的科判已經把這些問題都分析得很清楚:棍棒傷人,過不在棍棒而在驅使者;驅使者驅使棍棒傷人,過也不在驅使者,而在于驅使他這麼去做的嗔恨心。假如我們內心中還有疑惑:這樣分析也是對的,但這個煩惱是誰的呢?是張叁的煩惱,所以還是張叁的責任,因爲他有煩惱才傷害我的。我們在分析的時候,其實並不需要這樣連接,但這和後面的內容有關,所以我們可以這樣去思維:不錯,這是張叁的煩惱,但這麼強烈的煩惱也不是今生中一下形成的,是在多生累世中慢慢慢慢形成的,到了這一世當中爆發出來,然後在這個時間段中成爲加害衆生的一個因素,做了傷害衆生的事情。其實張叁並不是這一世就具有這麼強大的煩惱,而是通過多生累積下來的,在其中某一世或者很多世可能他還曾經作過我的親友等等,在做我朋友和親人的時候,他對我很好,我在那一世當中並沒有把他作爲一個真正的怨敵來對待。這樣輪轉下來,到了這一世,張叁的煩惱之所以能傷害我,也是很多世累積的,並不是一世能夠形成。所以從這方面分析觀察的時候,張叁的煩惱只是一個假立的相續,真正去找沒有辦法找到一個真正的主導者,它既不是第一世就已經形成,也不是最後一世才形成,它是多生累世的累積才形成的。所以從這方面觀察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夠把所有的問題放在今世的張叁上面,這個方面也是一種觀察的方式。

  我們再觀察,這個煩惱的確是張叁的煩惱,但是即便是張叁的煩惱,我們就能夠理直氣壯地對張叁産生嗔心嗎?即便是張叁的煩惱,前面我們分析觀察過這個理論,即便說這個煩惱它是張叁的煩惱,他對我作了傷害,我還是應該嗔恨他,即便如此,但我們還是要進一步觀察,其實在張叁打我這個受害案當中,除了張叁給我打擊、傷害的因緣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因緣?假如我們分析觀察整個受害案,就會發現,除了張叁被煩惱驅使對我作傷害的這個因緣之外,還有其他的重大因緣,就是這個科判當中要講的,觀察受害者自己的過失。這個因緣我們不能夠忽略,前面分析安忍的因緣是從其他方面分析的,現在這個科判就要把觀察受害者自己的因緣擺到桌面上,真正去認認真真地分析觀察了。在這個受害案當中,我們說自己是受害者,好像很委屈,我們是受害者,所有的過失都在張叁一方,但其實真正分析的時候並不盡然,受害者——我們自己也有過失。

  在世間通過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一個問題,比如在一起爭論或鬥毆案當中,雙方打架打得很厲害,或者對方把自己打了,最後警察來處理問題,他開始詢問誰是主要責任,怎麼怎麼樣。假如我們沒有一點責任,通過種種分析觀察全都是對方的問題,說話的底氣就很強。如果在這個案件中我們也有過失,也有錯誤,在說話的時候就會心虛不少,底氣就沒那麼足。一般世間的問題,只要自己有一部分的責任,知道這個事情我有一部分責任,或者說主要責任在我這兒,那麼我們就不太容易産生強烈的嗔心。當然世間人有一種通病:在這個事件當中自己雖然有過失,但是往往是把自己的過失弱化掉,然後強化、放大對方的過失,減弱自己的過失,把自己描述成一種受害者,過失全在對方。這種事情不管是在打官司的時候也好,還是在其他事件認證的過程當中也好,還是我們在和別人發生口角、發生紛爭的時候也好,這個衆生的通病非常容易暴露。包括我們自己在處理一個事情的時候,因爲遇到事情,我想方設法要推脫責任,推脫責任最好的方法是什麼呢?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所有的過失推到對方,然後自己好像是一個純粹的受害者,當然事實怎麼去發展是另外一回事,在我們的心理當中我們認爲如果這樣做的話自己就比較安全。所以如果我們認爲自己真正有過失或者自己的過失很明顯,就不太容易有生嗔心的理由。

  同樣的道理,在被張叁打罵的過程當中,如果我們發現自己也有很大的過失,就比較不容易去嗔恨對方了。尤其是現在我們在學習菩薩道,學習菩提心,如果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加以強化,知道其實在我被張叁打罵的過程中,我還是一部分的因緣,而且這個因緣觀察下來可能還比較重要,這樣的話,可能更加有利于幫助我們修習安忍。觀察受害者自己的過失在《入行論》當中,在修習安忍的過程當中,其實是一個很有力的因緣,如果我們掌握、使用這個因緣的話,在修安忍的時候力量就會大很多。

  此科判分爲叁個部分,下面宣講第一個科判:

  卯一、說明以往自己曾害過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傷有情,理應受此損。

  字面上的意思是說,我以前對張叁、李四等有情曾經做過類似的傷害,既然以前曾經傷害了有情,那麼通過業果不虛的法則“理應受此損”,現在我受這種損害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果天經地義,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嗔恨別人呢?因爲這個事情的發動者、始作俑者是自己。以前我曾經傷害過他人,通過業果不虛的報應的規律,現在報應在我身上,這時候我應該“受此損”,那就沒有什麼可以生嗔的了。

  在劃定責任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知道:其實在這個受害案中我自己也是責任人,也是一部分的因緣,當然對方傷害我是一個因緣。我們觀察的時候,這個事實主要的方面是以前我曾經傷害過對方,這個主要的因是我以前傷害對方的緣故,那麼現在他來報複我也好,或者說業果不虛報在我的身上,這時我是在承受以前的業。用現在的話來講是:我要對我做的事情負責任。世間上也是這樣的,你做了這個事情,你就要對這個事情負責。業果的規律就是這樣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在世間當中天經地義,我們對這種原理比較容易接受。所以如果以前我曾經傷害過有情,當時可能逃過了製裁,但是這個業果時間再長也不會空耗,所以今生這一世,我的業果成熟了,就是我應該對以前曾經做過的事情承擔責任了。就好像一個人殺了人,潛逃了十幾二十年,最後警察把他抓住時,他應當去承擔這個後果,因爲他曾經做過這個事情,所以現在要承擔。同樣道理,我們說傷害過對方,雖然這個事情可能過了很多很多世,乃至于過了幾劫,但是以前畢竟做過,既然做過了現在應該來承擔這個後果。所以我們如果把這個問題想通之後,應該去承受這樣的後果。我在受到傷害的時候,就很容易止嗔,很容易修安忍。所以這個利器來自什麼?這個利器來自于業果不虛的規律,我們要對業果不虛産生誠信,這樣之後,別人如果傷害自己,我們修安忍就會容易得多。如果掌握了這個利器,我們修安忍就比較容易成功。這就是第一個科判的內容,第一堂課就講到這個地方。

  

《《入菩薩行論》第77課》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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