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兵器,如果说因为你受到了打击就要去嗔恨的话,那么就可以对木棍等产生嗔心,因为是木棍接触你的身体导致你产生痛苦的缘故,你应该对棍棒产生嗔心才对。
对方说:不对,你这个说法是不对的。虽然说棍杖无心,它不是一个有情,棍杖它自己不会飞过来打我,是因为张三手持这个棍杖打我,这个棍杖是受张三的指使,我要找根源在哪里,我不对棍棒产生嗔恨心,我只是对张三这个使用者、驱使棍棒的人产生嗔恨心。
我们说,即便是这样也“不应嗔使者”,不应该嗔恨使用棍棒的人。为什么呢?第三句讲“彼复嗔使故”。按照你的这种推理方法:直接伤害、直接接触我身体的是棍棒,你说不应该嗔恨它,应该嗔恨使用棍棒的张三;如果是这样,其实对使用棍棒的人张三也不应该嗔恨,为什么呢?“彼复嗔使故”,因为张三也是被其他的因缘所驱使的,他也像棍棒一样不自在,是什么呢?“彼复嗔使故”:其实就是他内心中的嗔恨心、烦恼,催动张三拿着棍棒去狠狠地打击别人,其实他也是受其他的因缘所支配,被嗔恨心所支配才做出这个事情。我们找到的根源并不是张三本人,而是他相续当中的烦恼,所以说“理应憎其嗔”。如果我们真要生嗔心,就应该对他的烦恼、他的嗔恨心生嗔心。在《入行论》第七品中讲,对烦恼生嗔心是一种相似的烦恼,因为我们灭掉烦恼才能够让有情得到安乐,所以对烦恼生嗔心看似是烦恼,其实是一种相似的烦恼,这个是应该鼓励的。如果我们要生起嗔恨,应该对他的烦恼生嗔而想方设法去灭掉他的烦恼才对,这方面就是讲“观察害法”。
观察之下发现,颂词给我们提供的智慧的的确确非常敏锐。平时不加观察的时候,如果张三用石头砸我、用棍棒打我或者用拳头打我等等,我们就很容易对像张三这样的使用者本身产生嗔心,这里面有很多因缘,不仔细分析就认定生嗔对境并不合理。而众生往往只能观察到第二个层次:比如说棍棒打了我,第一步观察棍棒,因为棍棒是受张三所驱使的,于是我们对棍棒不生嗔;第二步观察张三,因为张三是驱使棍棒的罪魁祸首,他是造成伤害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对他生嗔,通常只是到这一步就停止了,所以人和人之间产生了烦恼,从而引发很多无法平息的争斗。《入行论》的智慧告诉我们,要继续观察第三步,在第二步中的张三因为受烦恼的驱使还是不自主的,如果他相续中没有烦恼,可能还是一个和蔼可亲的好人,不会想去伤害任何人,但是当内心的烦恼生起时,他就处在不自主的状态,可能马上就做出很多过激的反应,拿棍棒打人、砸玻璃或者砸汽车等等。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张三也是被嗔恨所驱使的,只不过嗔心隐藏在最深处。如此一来,我们对张三这样的有情不应该生嗔,如果真要打击,应该针对他的烦恼。这样分析,平时我们自己的一些想当然的反应是不合理的,一步步观察下来,就比较容易止息自己对伤害我们的有情生起嗔恨心,最终从这样的缘起链中脱离出来。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习观察害法的智慧,在修行过程中遇到被有情伤害的时侯,这个颂词可能会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
《入行论》第六品中的很多颂词是非常有利于我们修安忍的,因为每个有情的根基、业力不太相同,在所有修安忍的教言中,有些人全部可以适用、有些人可能是某个颂词和自己特别相应。不管是哪一个颂词,哪一句话,只要能够起到止嗔、安忍的作用就足够了。所以我们要把这些颂词烂熟于心,平时多观察、多串习,事情来的时候某个相应的颂词可以不假思索地跳出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保护我们的铠甲,成为消灭嗔心的武器。
寅二(观察受害者自己之过失)分三:一、说明以往曾害过他人;二、说明自身之过失;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前面观察害法的科判已经把这些问题都分析得很清楚:棍棒伤人,过不在棍棒而在驱使者;驱使者驱使棍棒伤人,过也不在驱使者,而在于驱使他这么去做的嗔恨心。假如我们内心中还有疑惑:这样分析也是对的,但这个烦恼是谁的呢?是张三的烦恼,所以还是张三的责任,因为他有烦恼才伤害我的。我们在分析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这样连接,但这和后面的内容有关,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去思维:不错,这是张三的烦恼,但这么强烈的烦恼也不是今生中一下形成的,是在多生累世中慢慢慢慢形成的,到了这一世当中爆发出来,然后在这个时间段中成为加害众生的一个因素,做了伤害众生的事情。其实张三并不是这一世就具有这么强大的烦恼,而是通过多生累积下来的,在其中某一世或者很多世可能他还曾经作过我的亲友等等,在做我朋友和亲人的时候,他对我很好,我在那一世当中并没有把他作为一个真正的怨敌来对待。这样轮转下来,到了这一世,张三的烦恼之所以能伤害我,也是很多世累积的,并不是一世能够形成。所以从这方面分析观察的时候,张三的烦恼只是一个假立的相续,真正去找没有办法找到一个真正的主导者,它既不是第一世就已经形成,也不是最后一世才形成,它是多生累世的累积才形成的。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够把所有的问题放在今世的张三上面,这个方面也是一种观察的方式。
我们再观察,这个烦恼的确是张三的烦恼,但是即便是张三的烦恼,我们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对张三产生嗔心吗?即便是张三的烦恼,前面我们分析观察过这个理论,即便说这个烦恼它是张三的烦恼,他对我作了伤害,我还是应该嗔恨他,即便如此,但我们还是要进一步观察,其实在张三打我这个受害案当中,除了张三给我打击、伤害的因缘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因缘?假如我们分析观察整个受害案,就会发现,除了张三被烦恼驱使对我作伤害的这个因缘之外,还有其他的重大因缘,就是这个科判当中要讲的,观察受害者自己的过失。这个因缘我们不能够忽略,前面分析安忍的因缘是从其他方面分析的,现在这个科判就要把观察受害者自己的因缘摆到桌面上,真正去认认真真地分析观察了。在这个受害案当中,我们说自己是受害者,好像很委屈,我们是受害者,所有的过失都在张三一方,但其实真正分析的时候并不尽然,受害者——我们自己也有过失。
在世间通过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问题,比如在一起争论或斗殴案当中,双方打架打得很厉害,或者对方把自己打了,最后警察来处理问题,他开始询问谁是主要责任,怎么怎么样。假如我们没有一点责任,通过种种分析观察全都是对方的问题,说话的底气就很强。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也有过失,也有错误,在说话的时候就会心虚不少,底气就没那么足。一般世间的问题,只要自己有一部分的责任,知道这个事情我有一部分责任,或者说主要责任在我这儿,那么我们就不太容易产生强烈的嗔心。当然世间人有一种通病:在这个事件当中自己虽然有过失,但是往往是把自己的过失弱化掉,然后强化、放大对方的过失,减弱自己的过失,把自己描述成一种受害者,过失全在对方。这种事情不管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也好,还是在其他事件认证的过程当中也好,还是我们在和别人发生口角、发生纷争的时候也好,这个众生的通病非常容易暴露。包括我们自己在处理一个事情的时候,因为遇到事情,我想方设法要推脱责任,推脱责任最好的方法是什么呢?最好的方法就是把所有的过失推到对方,然后自己好像是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当然事实怎么去发展是另外一回事,在我们的心理当中我们认为如果这样做的话自己就比较安全。所以如果我们认为自己真正有过失或者自己的过失很明显,就不太容易有生嗔心的理由。
同样的道理,在被张三打骂的过程当中,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有很大的过失,就比较不容易去嗔恨对方了。尤其是现在我们在学习菩萨道,学习菩提心,如果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加以强化,知道其实在我被张三打骂的过程中,我还是一部分的因缘,而且这个因缘观察下来可能还比较重要,这样的话,可能更加有利于帮助我们修习安忍。观察受害者自己的过失在《入行论》当中,在修习安忍的过程当中,其实是一个很有力的因缘,如果我们掌握、使用这个因缘的话,在修安忍的时候力量就会大很多。
此科判分为三个部分,下面宣讲第一个科判:
卯一、说明以往自己曾害过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伤有情,理应受此损。
字面上的意思是说,我以前对张三、李四等有情曾经做过类似的伤害,既然以前曾经伤害了有情,那么通过业果不虚的法则“理应受此损”,现在我受这种损害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天经地义,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嗔恨别人呢?因为这个事情的发动者、始作俑者是自己。以前我曾经伤害过他人,通过业果不虚的报应的规律,现在报应在我身上,这时候我应该“受此损”,那就没有什么可以生嗔的了。
在划定责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知道:其实在这个受害案中我自己也是责任人,也是一部分的因缘,当然对方伤害我是一个因缘。我们观察的时候,这个事实主要的方面是以前我曾经伤害过对方,这个主要的因是我以前伤害对方的缘故,那么现在他来报复我也好,或者说业果不虚报在我的身上,这时我是在承受以前的业。用现在的话来讲是:我要对我做的事情负责任。世间上也是这样的,你做了这个事情,你就要对这个事情负责。业果的规律就是这样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世间当中天经地义,我们对这种原理比较容易接受。所以如果以前我曾经伤害过有情,当时可能逃过了制裁,但是这个业果时间再长也不会空耗,所以今生这一世,我的业果成熟了,就是我应该对以前曾经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了。就好像一个人杀了人,潜逃了十几二十年,最后警察把他抓住时,他应当去承担这个后果,因为他曾经做过这个事情,所以现在要承担。同样道理,我们说伤害过对方,虽然这个事情可能过了很多很多世,乃至于过了几劫,但是以前毕竟做过,既然做过了现在应该来承担这个后果。所以我们如果把这个问题想通之后,应该去承受这样的后果。我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就很容易止嗔,很容易修安忍。所以这个利器来自什么?这个利器来自于业果不虚的规律,我们要对业果不虚产生诚信,这样之后,别人如果伤害自己,我们修安忍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掌握了这个利器,我们修安忍就比较容易成功。这就是第一个科判的内容,第一堂课就讲到这个地方。
《《入菩萨行论》第77课》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