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第78課
下面講第二個科判:
卯二、說明自身之過失:
敵器與我身,二皆致苦因,
雙出器與身,于誰該當嗔?
在怨敵傷害我的過程當中,我自身也有很大的過失。找自己的過失,知道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並不是對方一點過失都沒有。在這個傷害案當中,我們有可能做了一些比較偏袒自己的反應或者過激行爲。如果客觀公正地分析,其實在受到傷害的過程中,自己也有很多過失,但這個過失可能比較隱蔽,一般不學習佛法的人無法觀察到。
不管是人和人之間的交往,還是世間的法律,都是以當前的因緣來認定責任。但在佛法中,尋找的因緣比較深,涉及到了前世。前面第一個科判的頌詞講過:“以前曾經傷害他人”,這個“以前”不單是指今生,主要還是指前世或再前世等等,因爲過去自己曾經對他人做了類似傷害,所以現在別人對自己做這樣的傷害,自己也有一部分責任。
第叁個科判是說明業力的過失,我們的業力成熟了,所以自己應該感受果報,不應該嗔恨他人。第二個科判主要是說明自身一些隱藏的過失。第一和第叁個科判和比較隱蔽的前後世的因緣有關,第二個科判是說隱蔽的因緣,和前後世也有關系,但主要是和自己過度地愛護自己、增長我執有關。一般世間人不會如此評判:因爲你對自己的身體太過于執著,所以也有部分過失。但我們從止嗔和修行安忍的角度來看,這個因緣必須要挖掘出來,要正視它的存在。它畢竟是真正存在的,而且在這個傷害案中,自身應該是很大、很主要的一個因緣。
從頌詞字面上講,“敵器與我身”:敵人的武器和我的身體,“二皆致苦因”:這兩個法其實都是導致受苦的因。對方的兵器打到我身上是産生痛苦的因,我自己存在這個能夠感受痛苦的身體,也是致苦的因。“雙出器與身,于誰該當嗔?”:怨敵使出了兵器,“我”拿出了身體,就叫“雙出”。既然武器和我的身體都是導致痛苦的因,所以“于誰該當嗔?”到底應該對誰嗔恨?其實都是造成傷害的因,就不能只嗔恨一方,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對方,自己完全不負責任,這是不對的。客觀公正地評價、分析此事時,其實對方和我都有責任。如果都有責任,那我們嗔恨對方是因爲對方是導致我痛苦的因,那麼另一部分痛苦的因是什麼呢?是我的身體。所以如果要嗔恨的話,也應該對我的身體産生嗔心,如果對我的身體不産生嗔心,同樣,對導致我受傷的對方或拳頭也不應該生嗔心,因爲根據和理由是完全一樣的,就這兩個因緣導致我痛苦。但是我有了取舍:對自方産生痛苦的因緣視而不見,對對方的因緣放大觀察,把所有責任推到對方,把它作爲生嗔的對境,這是不對的。“于誰該當嗔”是個反問,其實我們是不應該生嗔的,如果我們能夠原諒自己,那也應該原諒對方。
當然的本意並不是說:我們在對對方産生嗔心的時候,也應該對自己的身體産生嗔心,它不是鼓勵我們生嗔,而是鼓勵我們止嗔。因爲我對自己可以原諒的緣故,那麼對對方也應該可以原諒。我們凡夫人有一種共性:對自己的問題盡量視而不見,對對方的問題看得很大。自己過失很大好像沒有一樣,而對方過失很小就覺得很大,這是我們在修行過程中應該改變的。在很多教言當中,都重視突顯自己的問題、自己的過失,因爲我們在無始輪回當中,已經習慣了忽視自己的問題,從來沒有真正認爲我有過失、我有很大過失、我有很大責任。
我們以前沒有串習過這種觀念,現在要開始重新認識。要強化:我有過失而且有很大的過失的觀念。如果我對自己不生嗔,那麼對對方也不應該生嗔;如果對對方生嗔,對自也應該生嗔。因爲我也有過失的緣故,就不應該對對方産生強烈的嗔恨心,就應該原諒對方,因爲我也是責任者的緣故。
下面頌詞說:
身似人形瘡,輕觸苦不堪,
盲目我愛執,遭損誰當嗔?
字面意思是講,身體就好像一個人形的大瘡,“輕觸苦不堪”:輕輕地去接觸它,就導致苦不堪言的後果,這種痛苦來自盲目的我愛執,無始以來的我執導致了在當今遭到這麼大的傷害。到底應該嗔恨誰?到底是誰導致這種後果的發生?我們應該對這個問題認真地分析觀察,所以一味去嗔恨他人是不合理的。
“身似人形瘡”這個問題就是說:我們受到這麼大的傷害,其實和自己盲目的我愛執有很大的關系。如果我們對我執沒有長時間去鞏固、發展、保護;如果我們輕視自我,以無我消除我執,或者通過他愛執去打破我愛執;如果我們已經習慣無我,對我執的注意力已經消亡的緣故,我們就不會受到很大傷害。但是因爲我們對我愛執盲目地發展、鞏固,所以導致我越愛我,越産生我愛執,越不能夠忍受一切痛苦。
《入行論》在這個頌詞中,已經把觀察重點放到了“爲什麼會産生痛苦”這個核心問題上,其實最主要的核心問題還是來自于我們自己的我執。不放棄我執,這個傷害還會延續;放棄我執,傷害就逐漸消亡了。如果沒有我的話,那麼對誰做傷害呢?就是因爲有了我的緣故,我們才認爲我受到了傷害,這是一種明顯的關系。
《修心七要》中有一句話:“報應皆歸一”,所有這些不好的報應、問題都應該“歸一”,歸在哪個地方?就歸到我愛執上。我執是一切痛苦報應的總來源,所以一切報應皆歸一。我們就知道一切輪回痛苦、一切報應,乃至于這個傷害案,全都歸在我執上面。
如果我們身上某個地方生了一個小小的瘡,不小心碰到、擠到就會感覺非常痛苦。如果我們全身是個大瘡的話,受到很輕的觸碰就很容易導致苦不堪言的結果,所以說“輕觸苦不堪”。那麼其實一切真正痛苦的來源主要還是自己本身的身體和五蘊。身體是痛苦的來源,心也是痛苦的來源(有時我們很憂傷,或者說誰傷了我的心),我們的心也是一個人形瘡。不管是身體的接觸,還是別人語言的接觸,身體和心都容易感到非常大的痛苦。這個巨大的人形瘡是怎麼形成的呢?其實就是無始以來的盲目我愛執,對整個五蘊的盲目貪執所引發的,在每一世、每一件事情上都在堅固我執。我們做任何一件事情時,沒有無我的教授,沒有菩提心的教授,其實都是在加固我執,都是在考慮怎麼保護,或者讓我得到最大的利益,很少考慮他人。對我執的執著越大,不是得到的保護越大,不是我們對我執越去保護,它就越安全,其實是相反的:我們越去在乎它,越在意這個我,越去鞏固它、保護它,它的抗擊打能力就越弱;越執著它、越在乎它,就越容易受傷害。
世間的說法並沒有《入行論》高深,但一般來講,越自私的人我執就越強,越自私的人越容易受傷害,越不自私的人受到傷害的機率就越小。同樣的道理,我們凡夫衆生對我執越愛護,越去堅固它,越容易受到傷害。如果我們對我執越忽視、不在意,或者刻意地去遺忘它、消滅它,我們受傷害的機率就越低。修菩薩道的人,主要就是修他愛執,修菩提心也是修他愛執,把注意力放在愛護衆人上面,因爲放松了對我執的愛護,所以遇到很多事情的時候他都能夠忍受,沒有什麼受傷害的感覺。乃至于到了菩薩位,已經親證無我,放棄了我愛執,就可以把自己的身體主動地布施給衆生而不會有絲毫執著。成佛就是我執的終點,這個我徹底消亡了,成佛之後一點痛苦都不會有。
通過這樣的規律分析觀察:對我執越抓得緊,受的傷害就越大;越容易受傷害;程度越深、時間越長;如果越放松我執,不再著重我愛執而去修他愛執,去愛衆生、執著衆生,這時受傷害的機率就越來越小,乃至于到了證悟無我,那時徹底抛棄了我愛執,就不再會受傷害了。
所以,無始以來盲目的我愛執,導致了現在的我“輕觸苦不堪”的人形瘡的形成。這是誰造成的呢?我們說張叁造成、李四造成,如果他不來觸碰我的話,我就不會受傷害。其實如果你沒有主動形成這個人形大瘡,誰去觸碰你都沒有辦法造成傷害,所以主要原因還是來自于自己。寂天菩薩就反問“遭損誰當嗔”?你遭受了損害應該嗔恨誰?應該嗔恨自己才對,是你自己一手導致了人形大瘡的形成,養成了盲目我愛執,所以應該怪自己。
打個比喻,就好象父母養育兒女:如果父母對兒女特別嬌縱,養成了兒女碰不得、罵不得,打不得、說不得、一說一碰就馬上發脾氣的性格,越是這種嬌生慣養的兒女,抗擊打能力就越弱。當他走上社會和別人交住的時候,一點點小事就馬上覺得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他沒有受過這方面的訓練,都是一慣被嬌縱,父母灌輸的信息就是:你做任何事情都不用負責任,至少在家裏是這樣。如果在家裏已經養成了這種習慣,在外和別人交往的時候,也會是這種方式。當然別人不會認同你這一套,或者兩個這樣的小孩碰在一起,馬上就會出事情。這是父母單方面嬌慣孩子,讓他養成了容易受傷害的例子。我們一方面說,誰打了我的小孩他應該負責任,但是如果你不去嬌縱小孩的話,他不會養成這種軟弱的性格,或者說沒有一點忍受力。分析起來,除了對方打你罵你之外,可能父母的責任也很大,因爲小孩性格的形成是父母嬌縱的結果。同樣的道理,我執就好像是我的小孩,我越盲目放縱它、嬌縱它、執著它,那我執就越嬌弱,所以別人一碰我的時候,我就覺得完全受不了,其實人形大瘡的形成與我放縱自己的我執有直接關系,所以主要責任還應該在我自己。就像小孩的放縱跟父母有關系,放縱我執和自己也有關系。因爲以前很放縱我執,所以現在別人碰一下,或者遇到事情就會受傷害,這當然怨不了別人,主要是因爲自己養成了人形大瘡。“盲目我愛執,遭損誰當嗔”,主要責任還是你自己。
這裏給我們描繪了一種規律:我們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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