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論講記98[智慧品]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今天接著講《入菩薩行論》。
我執有“俱生我執”和“遍計我執”,前面遮破了俱生我執,現在主要遮破遍計我執。
有的外道認爲意識爲“我”,有的認爲物質爲“我”。也可以說,部分外道認爲精神爲“我”,部分外道認爲物質爲“我”。這些也是經過觀察而安立的,這是遍計我執。若沒有經過觀察而執著“我”,叫俱生我執。
有些外道覺得意識是恒常、實有的。能享受一切的意識爲“我”。這叫做“神我”,由他來感受苦樂果報。這是以數論外道爲主的觀點。上一講我們主要遮破的是數論派的觀點,同時也就遮破了精神爲“我”的觀點。意識不是“我”,因爲“我”是恒常的、實有的,但意識不是恒常,不是實有的。經過觀察,都是無實有的,是不存在的。所以意識不能爲“我”。
部分外道認爲物質爲“我”。此處主要指勝論外道。勝論外道認爲有“我”,這個“我”是物質,沒有意識。若沒有意識,肯定屬于物質,不屬于精神的範疇。這個“我”是恒常的、實有的,也是周遍的。它也是享受者,雖然它本身沒有享受的能力,但跟意識會合的時候,可以享受苦或樂這些法。它是周遍的,也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的,所以它可以造業,也可以承受這個業果。若不是周遍的,它沒有這樣的可能性。所謂“周遍”,也可以說,這個“神我”是一切法的自性。勝論外道承許這樣一個“我”,下面我們對此進行遮破。
癸二(破勝論外道所假立之神我)分叁:一、安立推理;二、破除周遍迷亂;叁、攝義。
子一、安立推理:
無心亦非我,無心則如瓶。
對方認爲,這個“我”是無心的,遠離意識。
這個“我”若是無心的,第一,它不能造業,不能造作善惡業;第二,它不能感受苦樂等這些果。
因爲它沒有心,沒有善惡的這些念,就不會造善惡等這些業,也不可能感受苦樂等這些果法。猶如寶瓶、柱子、石頭、木塊。若是這樣一個法也可以視爲“我”,那麼寶瓶、柱子、石頭、木塊等也都可以視爲“我”。這是對方也不承許的。若是存在無心的“我”,就有這樣的過失,非常不合理。
子二、破除周遍迷亂:
謂合有心故,知成無知滅。
若我無變異,心于彼何用?
“謂合有心故,知成無知滅”:這是雙方的辯答。
對方說:我們沒有你們所說的這種過失。雖然這個“神我”本身沒有意識,但是當它跟意識結合時,就可以知道,也可以感受這些。
對方認爲,“我”的自性本來不了知對境,但是當具有“心”的緣故,就能了知。也就是說,這個“我”是周遍的,它自己不是意識,它不是“心”,也沒有“心”,但是它可以跟意識同存,可以和意識聚合在一起。這個時候,意識幫它(加持它),這樣它就知道這些對境了,它就可以感受這些。盡管它本身沒有這個功能,但是它也是不離意識(心)的,它跟心在一起,當與某些意識彙聚的時候,它就能夠知道這些外境,可以感受苦樂這些法。
對此進行反駁:如果按你們的說法,這個“我”開始時是無心的,但是它後來了知了,就變成心法了。這樣的話,它就有變化了。無知的“神我”顯然就成了壞滅,這樣它就又成了無常法了。開始它是不了知的,當它跟意識、心識在一起時,就變成了知了。由不了知變成了知,它就有變化了,就成了無常法。
你們認爲“神我”是恒常的,而現在這個“神我”變成無常的了。它由不了知的變成了知的。如果它自性沒有變化,它應該還是不了知的。但是它現在變成了知的,那就有變化了。否則,它怎麼可以了知了呢?所以它就成爲無常法了。
“若我無變異,心于彼何用”:雙方繼續辯答。
對方說:“神我”跟心在一起的時候,它就能了知,但是它的自性沒有變,否則就不是恒常的,而是無常法了。
對方認爲,自己沒有這個過失。“神我”的自性是恒常的,它的自性始終沒有變,始終是無知的,是不了知的這樣一個法。但是,它跟心識在一起的時候,心識幫它,給它加持,讓它知道,讓它了知,讓它明白。
對此反駁:你們這種說法不合理。如果它的自性是始終不變的,那麼心識還能對它起到什麼作用啊?盡管心識幫它,加持它,讓它知道這些外境、法,但是它沒有變,它始終都是這樣。若它變了的話,它就成爲無常法了。若它沒有變,心識就對它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它的自性沒有變,它還是無知的。所以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無論是精神爲“我”,還是物質爲“我”,這個“我”若是實有、恒常的,就無法成立,肯定有過失。在抉擇究竟實義的時候,若是有承許,就是實有的。如果真有這樣的法,那麼以勝義谛的觀察量去觀察的時候要找得到,要能經得起觀察量的觀察,也就是說,能找到這樣的結論。但是,通過觀察量去觀察的時候,根本找不到這樣一個結論,根本經不起觀察量觀察。沒有觀察的時候,萬事萬物好像都存在,一旦通過觀察量去觀察,都找不到,都是假立的,沒有實質性。
總之,有些外道說心識是“我”,有的說物質是“我”,但是通過觀察量觀察,統統都是不合理的,都是不成立的。
子叁、攝義:
無知複無用,虛空亦成我。
“無知”指不了知對境。“我”沒有這個功能,不能了知對境。“我”也不具有生果的作用。“我”就如同虛空,這樣虛空也可以作爲“我”。
也可以這樣解釋:“我”沒有感受苦樂果報的功能,也沒有造作善惡的功能。如果這樣的一個法可以作爲“我”的話,那麼虛空也可以作爲“我”。
所以,勝論外道所承許的“神我”也是不存在的。
這樣,第一,破除了俱生我執;第二,破除了遍計我執。無論是心識爲“我”,還是物質爲“我”,都是不合理的。前面對此已經進行了遮破。我們通過觀察量去觀察,都不成立,都不合理。
壬叁(遣除無我之诤論)分二:一、遣除業果不合理;二、遣除悲心不合理。
癸一(遣除業果不合理)分二:一、辯诤;二、作答。
子一、辯诤:
若我非實有,業果系非理,
已作我既滅,誰複受業報?
對方認爲,若是沒有自我,善業、惡業,快樂、痛苦等業因果怎麼安立啊?這些業果關系就變成不合理的了。
如果“我”不存在,就沒有自我了,那麼業果之間的聯系就都不合理了。諸如,造業了將來要感受果報,若沒有自我了,誰造這些善惡業?造完業以後,誰來感受苦樂等果報?因爲沒有“我”啊!你們說“自我不存在”,若是這樣,那業因果的關系怎麼安立、說明?
按照你們的觀點,你們說自我是無常的,即刹那變化的。那麼,造業者造完業後就滅了,就沒有了。後來誰受業報呢?受果報者和造業者是兩個。造業者已經滅了,沒有了;受果者是新産生的,他和前面那個造業者沒有關系。二者是兩個獨立的法。應該是“誰造誰受”,而現在卻變成了“造者不受,受者沒有造”,業果的關系不是已經混亂了嗎?盡管你們說得條條有理,但結果卻是這樣的。你們怎麼說明?
也可以有這樣的疑惑。一說“都不存在”,一說“都是空的”,那麼,誰造業,誰受果啊?既然造業者都是無常的,都在刹那變化的,造業者和受果者就不是一個法了。造業者造完業就消滅了,沒有了;而感受果報的受果者卻是新産生的,他也沒有造業。可見,沒造業還要受果,造業卻可以不受果。這樣,因果關系無法能夠安立。
子二(作答)分叁:一、相同辯論;二、遮破辯答;叁、遣除違教。
醜一、相同辯論:
作者受者異,報時作者亡。
汝我若共許,诤此有何義?
這個過失我們雙方都有。
這些外道說:“我們沒有啊,我們不是有常有的“我”嘛,那就可以合理解釋了。”之所以要安立這樣的一個“我”,也就是基于這個原因。因爲“我”是實有的、恒常的,所以他可以造業,也可以受果。若按我們的觀點、宗規,都是合理的。
對此反駁:但是,你們這個即是實有又是恒常的神我,前面已經進行觀察了,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合理。這樣,我們雙方都一樣,都很難安立因果關系。
對你們來說,也有同樣的過患。爲造業的根本的五蘊和爲成熟果的根本的五蘊,也可以說造業的人和受果報的人,這兩個法是異體(多體),不是一個,至少是兩種法。時間上,造業和受業也不是同一時間,有前後,比如一個是在今生,一個是在來世。造業後,造業者就沒有了;感受果報的時候,感受果報者是新産生的。應該是“誰造誰受”,但是現在成爲“造者沒受,受者沒造”。確實有這樣的過失,因果關系確實很難安立。
既然這個過失我們雙方都有,這樣的難處我們雙方都有,這還有什麼可爭論的?你們爲什麼還跟我們辯論呢?對這個進行爭論,有何意義?實在沒有任何意義。
醜二、遮破辯答:
因時見有果,此見不可能。
會不會有這種可能:因地的時候就存在果法,即因上有果這種情況。數論外道就有這個過患。但是,此處沒有必要講這個。
不會有因上有果的可能。因和果之間,因…
《《入菩薩行論》講記(九十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