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1)觀六情品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今天接著講《中觀根本慧論》。
全論分叁:一、首義;二、論義;叁、末義。
甲一(論義)分叁:一、頂禮句;二、論義正文;叁、隨念恩德之頂禮。
乙二(論義正文)分二:總品關聯、分品關聯。
丙二(分品關聯)共分二十七品:
一、觀因緣品;二、觀去來品;叁、觀六情品;四、觀五陰品;五、觀六種品;六、觀染染者品;七、觀叁相品;八、觀作作者品;九、觀本住品;十、觀燃可燃品;十一、觀本際品;十二、觀苦品;十叁、觀行品;十四、觀和合品;十五、觀有無品;十六、觀縛解品;十七、觀業品;十八、觀我法品;十九、觀時品;二十、觀因果品;二十一、觀成壞品;二十二、觀如來品;二十叁、觀顛倒品;二十四、觀四谛品;二十五、觀涅槃品;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二十七、觀邪見品。
丁叁(觀六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佛在《般若經》中以“眼以眼空”等诠釋了無有十二處的道理。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觸、法,一共講了十二處。爲什麼說“眼以眼空”呢?眼根自性是空的,不是在它上面另一種法空。十二處等一切法都是自性空,這是佛在《般若經》中講的。
戊二、品關聯。
《中觀根本慧論》的頂禮句裏講了遠離八邊的大空性。在頂禮句裏直接講的內容是給佛做頂禮,但是間接也講了此論典的四法。它的內容主要是遠離八邊的大空性。在此處,也在抉擇大空性。
二十七品抉擇的都是佛《般若經》的內容,也都在抉擇它前面的頂禮句裏講的遠離八邊的大空性,所以每一品都跟《般若經》相關聯,也跟這部論典的內容相關聯。
佛在經中既有講十二處的時候,也有講六處的時候。在這裏主要是六處,也就是六根。有部和經部等認爲,佛在經中講了十二處,也講了六處,所以這都應該是事實存在的,否則,佛也不可能在經中如此仔細地闡述。
戊二(品關聯)分叁:一、破承許根爲見者;二、破承許我或識爲見者;叁、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許根爲見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
眼耳鼻舌身意叫六情,也叫六根。對方認爲:《俱舍論》裏記載了見、聞、嗅、覺、觸乃至意識之間的眼等六根,以及它們的所行處——色境等六境,一共講了十二處。所以,十二處應當存在。
有部和經部之間的觀點還有不同之處。有部認爲,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直接接觸色境等六塵;而經部認爲,不是六根直接與六塵接觸,主要是眼耳鼻舌身識這六識通過六根接觸六境。
以下是對對方這一觀點的遮破。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若不能自見,雲何見余物?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首先觀察這個見。眼根見色法,它是不是自見?眼根的自性是不是見?自見就是自性見。若是眼根爲見者的話,眼根的自性應該是見。如同火與暖熱以及水與濕潤一樣,若它的自性不是見,它就不能爲見者。
若是自己能見自己,則是自己對自己進行作用,佛在經裏講了很多過患,比如輕健者不能自騎,鋒銳的刀不能自割。所謂“輕健者”,比如現在跳高似的,他跳得再高,也不能騎自己的肩頭;手上拿的劍再鋒銳,也不能自己割斷自己。拿這兩個比喻來說明沒有自見,自己不能對自己進行作用。
而且,若自己見是自性,那麼眼根的存在就有見的存在,則它不用對境——色法就能見,就有見的行爲,爲什麼?因爲這個見之行爲就是其自性。
如果眼根是見者,眼根自性就要成爲見。若是眼根自性沒有成爲見,那就不能說眼根是見者。爲什麼?因爲若承許“眼根見色法”是實有,在究竟勝義谛上存在,則它就不能是觀待。若是個觀待的話,那就不是實有,就不是在勝義谛上存在。
在《中觀四百論》裏講:“一切法本性,先應自能見。何故此眼根,不見于眼性?”所以這個自性見是不成立的,自己見自己是不成立的。若是自性見,就是自己見自己。自性見不成立,眼根的自性不是見,那它就沒有見法,則它就不能見其他的如藍色等色法,爲什麼?因爲它不具見之行爲(見法),它不能成爲見者。
“若不能自見,雲何見余物?”:既然它的自性不具備見,它就沒有見之行爲,所以它不是見者,它沒有見法。見法就指見之行爲,它離開見法(見之行爲),就不能見他法。
我們可以用前面的邏輯來分析,“見他法”是不可成立的。若見他法,見過去的還是見未來的?“已見無有見,未見亦無見,離已見未見,見時亦無見。”過去的你見不了,它已經過去了,它不存在;未來的更不能見,因爲它沒有産生,它也不存在;現在的本體即不存在。可見,根本無法爲它安立見之行爲。既然它沒有見之行爲,怎麼成爲見者呢?若它沒有見法也可以成爲見者的話,那麼一切都可以成爲見者了。
對方認爲“它的自性不是見,但是它能見他法”,這是互相矛盾的。
火喻則不能,成于眼見法。去未去去時,已總答是事。
對方又進行狡辯:雖然不能見自己,但可以見他法,二者並不相違。猶如火雖然不能燃燒自己,卻能燃燒其他的木柴一樣。同樣,眼根不能自見,它自性不是見,但是它能見其他法,比如說能看見藍色、紅色等色法。
我們先來遮破這個比喻。“火沒有自己燃燒自己,但是它可以燃燒其他法”,這是不成立的。它怎麼能燃燒他法呢?“燃者則不燃,未燃者不燃,離燃未燃者,無第叁燃者”,或者“已燃無有燃,未燃亦不燃,離已燃未燃,燃時亦無燃”,這都是前面已經用過的邏輯。燃者用不著再來燃燒,它已經燃燒了;未燃燒的也不能令它燃燒,它的自性是不燃燒的,你對它也沒辦法;沒有第叁種情況。此外,已經燃燒的不用再燃燒,它已經燃燒了;未燃燒的也不由火來燃燒,它還沒發生,是個無爲法,無法令它燃燒,如同虛空不能燃燒一般,對它沒有辦法;仔細一觀察,沒有正在燃燒的。可見,不燃燒自己而可以燃燒他法,這是不成立的。
這個火的比喻與其所表達的義是一樣的,在此處都不能成立。“已見無有見,未見亦不見,離已見未見,見時亦無見”,與前面同一個道理。
這個邏輯我們在前面抉擇去法時已經講過了,所以說“已總答是事”。
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爲見。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
若對自他毫許未見,它沒有見法,沒有見的行爲,如同柱子一樣,則不能成爲見。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見色法”的彼等說法,又豈能合理呢?
見不能有見,非見亦不見。
“見不能有見”:既然已經具有見法,就不能再有見。若是“見者見”,就存在兩個見法:其一,要成爲見者,必須要有個見法;其二,見者的見,還另外有一個見。若有兩個見法,就必須有兩個見者,又成爲兩個見者了。
“非見亦不見”:若是這個見者沒有見法,他就不能見,因爲已經遠離見的行爲的緣故,猶如指尖一般。他離開了見的行爲,就不能稱爲見者。
此處,我們也可以運用應成派特有的應成因進行推理。應成派用自己特有的邏輯,遮破對方觀點的時候,一般情況下必須連續用叁個邏輯,才能徹底遮破對方的觀點。
彙集相違應成因。要讓對方明白,他前後的觀點、說法是有矛盾的、相違的。有部和經部等認爲:眼根不能自見,即它自身不具備見法,但是它可以見到他法,如色法等。這時要讓他明白,他們自己的這種說法是前後矛盾的。爲什麼?自性不具備見,它不是自見;但是它有他見的能力,能見到他法。這二者是矛盾的、相違的。
若它的自性不具備見法,就沒有見法了,它就不是見者。這個見法不能假立,否則它就不是事實的了。若是有這樣的一個能見的話,必須它自己的自性是見,才可以成爲見者。若它的自性具備見,就可以成爲見者;若它的自性不具備見,就不能成爲見者。它自性具備見法,這是不成立的,不符合教證、理證。對方自己也不承許這個觀點。
但是對方又認爲:它能見他法。既然它已經離開了見法,根本沒有見的行爲,怎麼能成爲見者呢?怎麼能見他法呢?它必須要有見的行爲,也就是見法,才可以成爲見者。因爲它的自性遠離了見法,它自性沒有見法,它就不是見者,所以它不能見他法。
你們既承許“不是自見”,又認爲“它能見他法”,這二者相互矛盾,是相違的。這個推理方式就是彙集相違應成因。這時,若是對方比較聰明,根基比較好,也許僅用這一個推理就可以了,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方還會繼續進行狡辯。
是非相同應成因。對方以火爲喻來成立自己的觀點,即火不能燃燒自己,卻可以燃燒他法。我們對此進行遮破,對于火而言,“燃者則不燃,未燃者不燃,離燃未燃者,無第叁燃者”,或者“已燃無有燃,未燃亦不燃,離已燃未燃,燃時亦無燃”,已去的你燃不了,未生的你燃不了,沒有正在燃的。同樣,見也是如此,二者相同,“見者則不見,不見者不見,離見不見者,無第叁見者”,“已見無有見,未見亦不見,離已見未見,見時亦無見”,已過去的你見不了,未生的你見不了,也沒有正在見。
能立等同所立應成因。也許他宗仍然不放棄自己的觀點,還會狡辯。他宗認爲,雖然眼根的自性不是見,它不能自己見自己,但是它可以見他法。前面我們也用了一個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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