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根本慧論》講記(30)觀因果品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丁二十(觀因果品) 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佛陀在經中講:“世間衆所得,皆因和合現,是故無諸法,則無有和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一切法都是因緣和合而生,因緣和合而滅,但是因緣和合不是實有的,通過勝義谛的觀察量去觀察,其本性也是空性。在本品當中,主要遮破和合法實有,也就是抉擇和合法爲空性。
因爲佛在經中也在講五蘊和合法的道理,本品中講的就是此理,這就是經部關聯。
戊二、品關聯:
前面主要講了時間,現在時、過去時、未來時。以勝義的觀察量觀察,所謂的叁時是不存在的,是空性的。
有些人認爲,時間是存在的。因爲它是産生諸法的俱有緣。俱有緣也就是和合法,是因緣和合的意思。第一刹那的時候因緣都和合了,到第二刹那的時候,果就會産生。先有因緣和合,後有果法的産生,都要有時間。如果沒有時間,不會有俱有緣。俱有緣在第二刹那的時候,它的果一定會産生。所以這裏講時間是存在的,因爲因緣和合存在。而且,佛在經中講“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因緣和合的時候,果報就會成熟,這是你們也要承許的。可見,通過教證、理證都能說明時間存在。
所謂“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因緣和合然後産生果法,雖然在名言上是這樣,但是通過觀察量觀察,是不成立的。講諸法的本體時,一切都是不可得的,都是空的。二者是不矛盾的。
此品分叁: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分叁:一、破于和合後生;二、破與和合同時生;叁、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後生:
若衆緣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
如果衆緣和合時,其中有沒有果法?
若是和合中已經有果法了,怎麼還需要以和合法而生呢?即不需要以和合法而生,不是因緣和合而産生。在因緣和合當中已經有果了,既然已經産生的,若是還要産生,這樣就是無窮盡的生,無有意義的生。這是有過失的,因此這種說法不合理。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衆緣,和合而果生?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若因緣和合當中沒有果法,這個時候果法是無爲法,如同虛空,和合法對他起不到任何作用,也無法産生任何的利益,因此就不能說因緣和合而産生果法。
“雲何從衆緣,和合而果生”:就如同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樣,沙子裏面榨不出芝麻油來。若因緣和合中沒有果法,就沒法産生果法。
若衆緣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
若衆緣和合當中有果法,應該能看到,應該能得到,但是卻沒有看到,也沒有得到,如同豆種當中沒有豆芽。
數論外道認爲:因當中有果,只是這些果沒有顯現而已。因上面已經有果了,但是這個果法不會顯現出來,因緣主要是爲了使其顯現。因緣具足的時候,它就會顯現;因緣不具足的時候,它就不會顯現。他們認爲,這些果法之前就有,通過因緣是讓它們顯現出來,不是新産生。但他們只是這樣認爲,這樣說說而已,沒有教證、理證,沒有證據。
因緣和合當中若是有果法,就應該能得到果法,能看到果法,但實際沒有得到,也沒有見到。可見未見,可得未得,這也是一種正量。可以見到的沒有見到,可以得到的沒有得到,可以說明其不存在。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是則衆因緣,與非因緣同。
若是因緣和合中沒有果法,這個衆因緣“與非因緣同”,也就是說它就不是因緣了。這樣,煤炭與種子二者在作爲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別無二致了。因緣和合的就是能産生果的因,但是這個因緣和合不能産生果法,對果法的産生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也就變成非因緣了,因緣和非因緣一樣了。
比如說種子對苗芽的産生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種子沒有能力産生苗芽。種子應該是苗芽的因緣,煤炭不是苗芽的因緣,但是現在二者變成一樣了,那麼種子也不是苗芽的因緣了。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因緣和合而産生果法,即先是因緣和合,因緣和合毀滅、滅盡了,之後再産生果法。
外道的勝論派和內道的有部、經部都承許他生這個觀點。包括世間人也這樣認爲,即應該先有因緣和合,然後再産生果法。在世俗谛、在名言上,這是可以成立的,但一旦觀察,就不可得了,都經不起觀察量的觀察。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因緣和合肯定不是滅盡,滅盡肯定不是因緣和合,所以因就成爲“因緣和合”與“因緣和合滅盡”兩個了。“一與”是指“因緣和合”給與果的能力,即令果産生。“一則滅”是指“因緣和合”自己自性滅盡。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
“若因不與果,作因已而滅”:“因”就是因緣和合,“不與果”是沒有給果能力,對果的産生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作因後其自性就滅盡了。
“因滅而果生,是果則無因”:因滅了以後果就産生,那這個果就成無因了。因爲因對果沒有做任何事,對果的産生沒有起到任何作用,不能說是果法的因。
庚二、破與和合同時生:
若衆緣合時,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則爲一時俱。
“若衆緣合時,而有果生者”:如果在衆緣和合的同時,就有果法的存在。
“生者及可生,則爲一時俱”:能生因和可生果兩個實有法在同一時間存在,那麼哪一個是因,哪一個是果?他們之間沒有辦法安立因果關系,因爲都是實有。若是實有的,就是獨自存在,互不相關,互相之間沒有任何關系,所以不可能有因緣和合而生果法這種情況。
庚叁、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後衆緣合。
此即離因緣,名爲無因果。
“若先有果生,而後衆緣合”:如果因緣和合之前先生果,那就更不合理了。
“此即離因緣,名爲無因果”:這個果就沒有因了。爲什麼?因爲在沒有因緣的時候就已經有果了,這個果法沒有靠它的因緣,離開因緣了,所以它是無因緣,即沒有因的果。
和合後産生果不可成立,和合同時産生果也不成立,和合前産生果更不成立,一觀察都不合理。通過觀察量的觀察,因緣和合而生都不可得。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觀察因而破;二、觀察果而破。
庚一(觀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叁、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五、以觀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變爲果,因即至于果。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
“若因變爲果”:若承許因變成果,因法變成果法,看似很有道理,其實這也不合理,因無法變成果。因若不滅,不能變成果;因滅了,也不能變成果。若是因已經滅了,沒有了,怎麼能變成果呢?若因不滅,既然這個因的自性還存在,怎麼能說變成果法了呢?這也不合理。
“因即至于果”:因不是變成果,而是遷移到果法的位置上了,這個觀點就更不合理了。
“是則前生因,生已而複生”:因已經生果,之前就有了,而後還要再生。已生的還要生,就要無窮地生,且沒有意義了。
雲何因滅失,而能生于果?
可見,若是因遷移到果的位置,因滅了然後産生果,這就更不合理了。
辛二、以觀察有無關聯而破: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
這是從因和果有無關聯的角度來分析。
“若因果相關,因住果豈生”:若是因和果有關聯,那麼因和果就要同時存在,因上面得有果。如果因上面已經有果了,怎能再産生這個果?已經有了,就不能再說産生。
“若因果無關,更生何等果”:如果因和果無有關聯,沒有關系,如同東山和西山、左角和右角似的,這樣就更不能産生果了。
辛叁、以觀察是否現見而破:
因見不見果,是二俱不生。
“見”是接觸之意。因有沒有見到果?有沒有接觸到果?
若因接觸到果了,這個時候因地就有果了,就不用通過因來産生。若是因沒有見到果,沒有接觸到果,二者就沒有任何關系了,因對果沒有做任何事情,因此它們之間不能安立因果關系。
辛四、以觀察是否接觸而破:
若言過去果,而于過去因,
未來現在因,是則終不合。
“若言過去果”:如果說已經過去的果。
“而于過去因,未來現在因,是則終不合”:叁時都有因,過去的因、現在的因、未來的因。過去的終究能遇到、接觸到這個因,因爲過去有過去因,現在有現在因,未來有未來因,叁時都有因。但是二者終究不會有和合、接觸的時候。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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