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讲记(30)观因果品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丁二十(观因果品) 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陀在经中讲:“世间众所得,皆因和合现,是故无诸法,则无有和合”等,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一切法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因缘和合而灭,但是因缘和合不是实有的,通过胜义谛的观察量去观察,其本性也是空性。在本品当中,主要遮破和合法实有,也就是抉择和合法为空性。
因为佛在经中也在讲五蕴和合法的道理,本品中讲的就是此理,这就是经部关联。
戊二、品关联:
前面主要讲了时间,现在时、过去时、未来时。以胜义的观察量观察,所谓的三时是不存在的,是空性的。
有些人认为,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俱有缘也就是和合法,是因缘和合的意思。第一刹那的时候因缘都和合了,到第二刹那的时候,果就会产生。先有因缘和合,后有果法的产生,都要有时间。如果没有时间,不会有俱有缘。俱有缘在第二刹那的时候,它的果一定会产生。所以这里讲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因缘和合存在。而且,佛在经中讲“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报就会成熟,这是你们也要承许的。可见,通过教证、理证都能说明时间存在。
所谓“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因缘和合然后产生果法,虽然在名言上是这样,但是通过观察量观察,是不成立的。讲诸法的本体时,一切都是不可得的,都是空的。二者是不矛盾的。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后生;二、破与和合同时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后生: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如果众缘和合时,其中有没有果法?
若是和合中已经有果法了,怎么还需要以和合法而生呢?即不需要以和合法而生,不是因缘和合而产生。在因缘和合当中已经有果了,既然已经产生的,若是还要产生,这样就是无穷尽的生,无有意义的生。这是有过失的,因此这种说法不合理。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若因缘和合当中没有果法,这个时候果法是无为法,如同虚空,和合法对他起不到任何作用,也无法产生任何的利益,因此就不能说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就如同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沙子里面榨不出芝麻油来。若因缘和合中没有果法,就没法产生果法。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若众缘和合当中有果法,应该能看到,应该能得到,但是却没有看到,也没有得到,如同豆种当中没有豆芽。
数论外道认为:因当中有果,只是这些果没有显现而已。因上面已经有果了,但是这个果法不会显现出来,因缘主要是为了使其显现。因缘具足的时候,它就会显现;因缘不具足的时候,它就不会显现。他们认为,这些果法之前就有,通过因缘是让它们显现出来,不是新产生。但他们只是这样认为,这样说说而已,没有教证、理证,没有证据。
因缘和合当中若是有果法,就应该能得到果法,能看到果法,但实际没有得到,也没有见到。可见未见,可得未得,这也是一种正量。可以见到的没有见到,可以得到的没有得到,可以说明其不存在。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若是因缘和合中没有果法,这个众因缘“与非因缘同”,也就是说它就不是因缘了。这样,煤炭与种子二者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因缘和合的就是能产生果的因,但是这个因缘和合不能产生果法,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也就变成非因缘了,因缘和非因缘一样了。
比如说种子对苗芽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种子没有能力产生苗芽。种子应该是苗芽的因缘,煤炭不是苗芽的因缘,但是现在二者变成一样了,那么种子也不是苗芽的因缘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即先是因缘和合,因缘和合毁灭、灭尽了,之后再产生果法。
外道的胜论派和内道的有部、经部都承许他生这个观点。包括世间人也这样认为,即应该先有因缘和合,然后再产生果法。在世俗谛、在名言上,这是可以成立的,但一旦观察,就不可得了,都经不起观察量的观察。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因缘和合肯定不是灭尽,灭尽肯定不是因缘和合,所以因就成为“因缘和合”与“因缘和合灭尽”两个了。“一与”是指“因缘和合”给与果的能力,即令果产生。“一则灭”是指“因缘和合”自己自性灭尽。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因”就是因缘和合,“不与果”是没有给果能力,对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作因后其自性就灭尽了。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了以后果就产生,那这个果就成无因了。因为因对果没有做任何事,对果的产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不能说是果法的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如果在众缘和合的同时,就有果法的存在。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能生因和可生果两个实有法在同一时间存在,那么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他们之间没有办法安立因果关系,因为都是实有。若是实有的,就是独自存在,互不相关,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可能有因缘和合而生果法这种情况。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如果因缘和合之前先生果,那就更不合理了。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这个果就没有因了。为什么?因为在没有因缘的时候就已经有果了,这个果法没有靠它的因缘,离开因缘了,所以它是无因缘,即没有因的果。
和合后产生果不可成立,和合同时产生果也不成立,和合前产生果更不成立,一观察都不合理。通过观察量的观察,因缘和合而生都不可得。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若因变为果”:若承许因变成果,因法变成果法,看似很有道理,其实这也不合理,因无法变成果。因若不灭,不能变成果;因灭了,也不能变成果。若是因已经灭了,没有了,怎么能变成果呢?若因不灭,既然这个因的自性还存在,怎么能说变成果法了呢?这也不合理。
“因即至于果”:因不是变成果,而是迁移到果法的位置上了,这个观点就更不合理了。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因已经生果,之前就有了,而后还要再生。已生的还要生,就要无穷地生,且没有意义了。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可见,若是因迁移到果的位置,因灭了然后产生果,这就更不合理了。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这是从因和果有无关联的角度来分析。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若是因和果有关联,那么因和果就要同时存在,因上面得有果。如果因上面已经有果了,怎能再产生这个果?已经有了,就不能再说产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如果因和果无有关联,没有关系,如同东山和西山、左角和右角似的,这样就更不能产生果了。
辛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见”是接触之意。因有没有见到果?有没有接触到果?
若因接触到果了,这个时候因地就有果了,就不用通过因来产生。若是因没有见到果,没有接触到果,二者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因对果没有做任何事情,因此它们之间不能安立因果关系。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若言过去果”:如果说已经过去的果。
“而于过去因,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三时都有因,过去的因、现在的因、未来的因。过去的终究能遇到、接触到这个因,因为过去有过去因,现在有现在因,未来有未来因,三时都有因。但是二者终究不会有和合、接触的时候。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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