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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講記(五十八)

  中觀四百論講記(五十八)

  己二、破所立內外諸法分四:一、外破境法;二、內破根法;叁、密破識法;四、破其作業。

  勝義空性是對世俗萬法以勝義理進行觀察後,得到的正確結論。那麼世俗萬法,以十八界而言,可以分爲根、境、識叁個方面。這一科裏,首先對這叁個方面進行觀察,一一進行了遮破,然後再對其中根與識的功用進行觀察。

  庚一、外破境法分叁:一、略說色名亦不成;二、廣破色之自相;叁、結說所見境不成。

  辛一、略說色名亦不成

  

一切成分色,複成爲有分,

  

故言說文字,此中亦非有。

  (唐譯:

  

一切有礙法,皆衆分所成,

  

言說字亦然,故非根所取。)

  難詞釋義

  一切:指一切的色境。

  分色:支分、局部的色法。

  有分:具有所有支分的意思,即整體。

  文字:即不相應行中的“文身”,這裏文與字意思相同,指的是梵語、藏語、英語等語言中的字母,也包括拼音中的字母,而不是漢字中的文字。

  此中:在此分析方法中。

  頌文直解

  對于眼根所取之色進行觀察,也並無以自性成立之色。一切粗細之色,相對它們各自的支分而言,都是有分,而有分僅是虛假之相,所以色不成立。因爲沒有了色,所以也就不會有能诠色的文字。

  (唐譯:一切有質礙的法,都是由衆多的支分,互相依靠而組成,因此都是假法,並不真實。分到最後,則歸于空,如同畢竟無,已不是眼根之境。因此沒有真實的色法可見、可聞、可嗅、可嘗。一切聲音,也同樣都可以逐漸分至單獨的音,等分到極微時,已經不可聽聞了,再繼續分,則都歸于空。如是聲音也非耳根所能取。)

  釋義

  本頌前兩句,用離一多因,遮破了真實的色塵。再以此爲根據,在後兩句指出也沒有真實的能诠名稱。

  這裏的色,在不同的語境之下,可以有不同的名稱。從汙染有情心識而言,叫做色塵;從眼根的對境而言,叫做色境;從十二處之一而言,叫做色處;從十八界之一而言,叫做色界;從法的一部分而言,叫做色法。當然色法有時也可以指色蘊,範圍更廣,包含了色境、眼根等。這裏爲了突出對無自性的色境産生了分別、執著的話,會汙染心識,因此就用塵來描述它,而稱爲色塵。

  “一切成分色,複成爲有分”,這句是複述了前面一科(己一、破以現見成立之法)中的結論。即一切的色塵,都是整體,因爲可以分成分色——局部的色塵,而這些局部的色塵,同樣可以繼續分,相對于更小的局部來說,它們同時也是有分——整體。這種情況,可以一直分到微聚。這最後的微聚,都是由八事所形成,並且仍然可以分出前、中、後等部分,這說明它們仍然是整體。而整體都不可見,因此,瓶子等的一切色塵都不可見,衆生所見的色法,僅是心中出現的虛幻之相而已。

  “故言說文字,此中亦非有。”支分又成爲有分的分析方法,同樣也可以用在所說的聲音上。一切所說的聲音,也都可以不斷細分,直至分成字母。而此字母,也不成立。原因是,如果瓶子等的法都不存在,那麼它們的能诠字母,以及由字母組成的名詞、句子,也就是名句文身,也都不會存在。

  護法菩薩在《廣百論釋論》中,對後兩句的解釋則有所不同,是用破聲塵的方式作了解釋。

  辛二、廣破色之自相分二:一、破果色;二、破因色。

  色的自相,從果而言,有顯色與形色,從因而言,即是四大種。接下來對這兩者分別進行遮破。

  壬一、破果色

  有部等說:色處有兩個自相,即顯色與形色,它們都可以被見到,因此色處當然也可以被見到。這也不應理。

  

離顯色有形,雲何取形色,

  

即顯取形色,何故不由身。

  難詞釋義

  即顯:指形色即是顯色。

  頌文直解

  如果圓形等的形色與藍色等顯色不同,則眼根在見顯色時,怎麼可能見到形色呢?就像眼根見顯色時,不可能見到與顯色不同的聲音一樣。而如果形色與顯色相同,則當身根取形色時,爲什麼不同時取顯色呢?

  釋義

  本頌前兩句以顯色與形色不同進行觀察,指出如此則無法取到形色。後兩句以顯色與形色相同進行觀察,指出身根也應能取顯色,而作遮破。

  這裏從十二生處而言,把色塵稱爲色處。有部等認爲:色處自相中分爲顯色與形色兩種,這兩種都明顯可以見到,因此瓶子等的色處也就可以見到。但恰恰因爲色處具有兩種自相,說明了色處是不可能真的被見到的。

  “離顯色有形,雲何取形色”,這兩句中要抓住的關鍵是“不同”。“不同”說明了形色存在于顯色之外,見到顯色時,形色是見不到的,就像聲塵存在于色塵之外,見到色塵時,見不到聲塵一樣。但是這就有了很大的一個矛盾,因爲方、圓、長、短等的形色也被說成是色處的自相之一,因此在見到顯色時,如果見不到形色,那麼形色就不成爲色處的自相了。所以顯色、形色兩者不同是不成立的。

  爲了避免這個矛盾,有部等就只能說顯色、形色兩者是相同的,但是這又産生了另外一個矛盾。大家看後兩句:“即顯取形色,何故不由身”,這兩句中要抓住的關鍵是“顯色不由身”,也就是身根不能取顯色。那麼這裏說的是色處,怎麼會牽涉到身根呢?這是因爲,形色既可以被眼根所見,同時也可以被身根所覺。假使在一個黑暗的房間裏,一個人什麼也看不見,但是他可以通過手摸索,來辨別哪是桌子,哪是牆壁。如果顯色與形色是相同的話,那麼當他摸到桌子、牆壁等的時候,就應該同時能用手摸得出桌子、牆壁的顔色。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就明顯推翻了顯色與形色相同的假設。

  因爲顯色與形色之間的不同、相同都不成立,所以兩者都不可能真實存在,衆生所見的所謂顯色與形色,都僅是在名言中,不作勝義觀察的情況下安立的,都僅是衆生心中的虛妄之相,所以由此二者所形成的色處,也同樣不成立,也同樣僅是衆生心中的虛妄之相。這就像夢中所見到的形形色色的東西,全都是虛妄的假相,夢中的那些山河大地,壓根兒都不成立,完全都是由習氣從無而顯出來的。

  這樣就從果的方面破了色處,接下來是從因的方面入手,遮破色處。

  壬二、破因色

  有人說:因爲作爲因的四大種是存在的,所以作爲果的色處也必定存在。這也不成立,聖天菩薩回答說:

  

如離于色外,不見于色因,

  

若如是二體,何故眼不取。

  (唐譯:

  

離色有色因,應非眼所見,

  

二法體既異,如何不別觀。)

  難詞釋義

  色因:指組成色處的地、水、火、風四大種。

  頌文直解

  離開了色,不見色的因,如果確實如是,則色與四大種二者,爲何都不被眼根所取呢?因爲這二者一體之故。但四大種非眼根之境,所以說四大種非是色因。

  (唐譯:如果離開青等色而有色因,則色因應如聲、味等,非眼根所能見。又如果色與色因二法的性、相都相異,則兩者應如青、黃等,可分開而觀。)

  釋義

  本頌前二句指出色因不能離開色處,後兩句指出,如果這確實成立的話,則色因也應與色處一樣被眼根見到。但這違反四大種不可見的自性,所以四大種不可能與色處一體,這就充分說明了四大種不可能是色因。

  “如離于色外,不見于色因”,這是說,因爲色因與色處是因果關系,所以在色處之外,不可能見到色因,同樣,在色因之外,也不可能見到色處。也就是說,它們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事實上呢?色因這四大種,是身根所取的觸處,它與眼根見的色處具有不同的世俗自性。但是因與果之間的自性必須一致,第九品“破常品”中也曾說:“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見。”因此色因與色處之間,實際上並不構成因果關系。

  假如說色因與色處是一致的,這就是偈頌中“若如是”的意思。那麼就要問:“二體,何故眼不取?”就是說,眼根應該既能取色因,又能取色處。但其實眼根是不可能取到四大種的,所以四大種就不具備成爲色因的條件。

  這樣從眼見破了四大種是色處之因,也就說明了不能以四大種來證成色處實有。接下來再從身覺來破。

  勝論宗又說:這不一定,因爲地、水、火叁大,既是色,也是觸,因此都是眼根所見、身根所覺之境,所以它們仍然是色處之因,只是風大是個例外,因爲風大只是身根所覺之觸,不是眼根所見之色。這也不合理,因爲地、水、火叁大也不是眼根所見之境。

  

見地名爲堅,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觸中,乃可說名地。

  (唐譯:

  

身覺于堅等,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觸中,說地等差別。)

  難詞釋義

  見:此處是知道,即世間共許、衆所周知的意思。

  頌文直解

  世間共許地是堅固的,而堅固是身根所取之境,因此唯有身根所覺的觸境,才可被稱爲地。可見地是眼根所見並不應理。

  (唐譯:世間人因身根覺察到堅、濕、暖、動,而相應施設了地、水、火、風的名稱。因此唯是于觸處之中,才可被稱爲地、水、火、風,而並非于觸處之外,另有地等的四大種。)

  釋義

  本頌中的地同時代表了水、火,堅是地大的自性,同時也代表了水大的濕性、火大的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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