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心。關于此,有叁家的解釋不同。
第一家說:“所樂的定義,是說可欣的境界。因爲對于很歡喜的事,才想去見,去聞,這就是心裏面的希望——欲——的驅使。問:“對于討厭的事,希望它不要合,很想它離開去,豈不是也有欲嗎?”答:“這不過希望它不要合,而要離,然而可欣事的自體它究竟不是可厭的東西。”(P475)
因此,對于可厭的事以及非苦非樂的事,那是不會有欲。老實說,就是看見到好玩的事,心裏不想去看,還是照常沒有欲心所。”
第二家說:“所樂的定義就是對于境界上有所求:不但對于快樂的事情生起欲合的希望,就是對于苦惱的事情也有欲離的希望,只有對于不苦不樂的事它才沒有合離的欲望,那才可以叫它是無欲。老實說,就是見到好的事,心裏不想要合;見到壞的事,心裏也不想要離,那還是沒有欲心所的。”
第叁家說:“所樂的定義就是欲觀境,意思就是說:不問它是好的壞的,只要它是對于一切事物上,心裏面要想去觀察,有了一種希望,那一定有欲。設若不要去觀察,隨順境界的勢力任運去緣的話,那是沒有欲的。由這一種道理,所以欲不能叫做遍行。”
還有異解的說法:“要由希望境界的勢力,心王心所才去取所緣的境界;所以經上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這種說法那裏對呢?心王和心所去取境界,那是因爲作意的原故。在經論裏面說“作意如果現前了,那就能夠引生識起來”,向來沒有看見說“是由欲心所才能夠生起心王心所起(P476)來”。一切法都是以愛爲根本,難道一切的心王心所都是由愛所生的嗎?
至于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那是說“由欲所起的一切事業,或是說善欲能夠發起正勤”;由了善欲,能夠助成一切的善事,所以論上說:“欲的業用是給勤來所依托。”
【雲何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複待余,便有無窮失。】
勝解是甚麼意義?就是對于決定的境界,能夠印持爲它的體性,不可以引轉,就是它的業用。意思就是說,由邪或正的言教、道理、自證的力量,對于所取的境界上去審慮,決擇,印證執持。由此,就是有了差別的因緣,(P477)也不能夠引動轉移他的志願。因此,可以知道,如果是猶豫不決的境界,那完全是沒有勝解的,就是沒有審慮和決擇的心,也是沒有勝解。由此就可以明白,勝解不是遍行所攝。
另外還有一種說法:心王和心所取自己所緣境界的時候,不被所緣的所拘礙,這就是因爲有了勝解的力量。
這種說法對不對呢?當然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爲能不礙的,就是所緣的一切法;所不礙的,就是能緣的一切心。說到能夠發起殊勝的增上緣,那是根和作意的功用。設若由此,就說因勝解力,根和作意方能夠作勝緣發起心王心所能緣的功用,那也是不對。假定心王心所是由勝解的緣,而勝解也要由其他的緣,這樣一往上面推去,豈不是會犯無窮的過失嗎?
【雲何爲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于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P478)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爲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于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爲後時,憶念因故。】
甚麼叫做念呢?就是對于曾經學習過的境界,能夠使令心中分明記憶。這明記不忘便是它的體性,爲定所依托的就是念的業用。因爲能夠常常去憶持曾經所受過的境界,使令他不會忘記遺失,所以久久就能夠引生禅定。對于向來沒有受過的境界,那當然不會生起憶念;設若曾經所受過的境界,如果不能夠分明記憶,念還是生不起來,所以念心所必定不是遍行心所所攝。
還有一種人說:“凡是心起的時候,必定和念心所同起,能做後時憶念的因。”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爲不可以說後時有礙和有信,就說前面也有;前時的心王心所或者是想的勢力,就能夠做後時憶念的因啊。
【雲何爲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謂(P479)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曆觀諸谛,前後境別,應無等持。若不系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若謂此定,令刹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刹那心,自于所緣,無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爲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怎樣叫做定呢?對于所觀察的境界,使令我們能緣的心,能夠專心注意不散,做它的體性。定的業用就是給智所依托的,就是說,定能夠觀察好的(P480)壞的或中容的。在這種境界上,由定才能夠令心專注而不會散亂,依托于定,才有決斷和揀擇的智慧生起來。
心專注這一句話,就是顯示他的心要安住那一種境界上,就可以安住在那裏。並不是從朝至暮連食飯睡覺走路說話都不知,糊裏糊塗只有緣一種境界,那就錯了。不然的話,那在見道用功的時候,來觀察四谛十六心的行相,前後境界的各別,應當就沒有定力。設若不是系心專注在一個境界上,那就沒有定起,所以定不是遍行所攝。
有人說:“不系心專注在一種境界上,也有定起,不過定的相狀微隱而不明顯罷了,並不是完全沒有定。”
你應當說真實話罷!設若你說“定能夠令心王心所和合,同趣向一種境界,可以叫做遍行”,這理由也是不對,因爲那是觸的功用。設若你又說“這個定能令一刹那頃,心不至于變易而緣,所以定也是屬于遍行所攝”,那也更不應理。因爲一刹那心對于自己所緣的境界上,它本來就沒有變易的意義。設若又說“由定,心才能夠取所緣的境界,所以是遍行所攝”,那也不(P481)對。因爲那是作意的功用,它能夠令心去取所緣的境界。
還有一種人說:“定的體就是心,佛經上說“定學就是心學”,同時又說“定是心一境性”。”你拿這種說法來證明定就是心,是不可能的。因爲是依托定的力量,來收攝心的,所以說“令心能夠專注一境”,才說這樣的話。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支,八正道中有正定,所以定離開心王有體的;好像念心所和慧心所一樣,可見定是定,不可以說定就是心。
【雲何爲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受甯知?對法說爲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爲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P482)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余四。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爲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于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甚麼叫做慧呢?就是在所觀察的境界上,能夠揀擇爲它的體性,斷疑是它的業用。就是說,能夠觀察善的或不善的以及中容的境界上,都是由慧心所去推求,才可以決定。如果它沒有觀察的境界,或者愚迷暗昧的心中,那(P483)是沒有揀擇,所以慧心所不在遍行裏面所攝。
有一種人說:“在非觀境及愚昧心中也有慧心所生起,不過它的行相微細罷了。好像一個大缽放了一粒小微塵一樣,怎樣看得見?然而不能夠說它沒有,不過是不知道罷了。在小乘的《俱舍論》上,說慧心所是屬于十個大地法之一。
唯識家說:“你們拿小乘的教理來證明,要知道小乘的各派,他們自己就互相破斥,汝爲甚麼還拿它來做依據呢?經中唯說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心所,是屬于遍行的;若說欲、勝解、念、定、慧五個也屬遍行的話,經上沒有說過,所以不應當固執著說“連這五個也是遍行”。所以欲、勝解、念、定、慧五個決定和觸、作意、受、想、思五個不同,不是屬于遍行所攝。好像貪等煩惱和信等善法一樣,都不是遍行所攝。”
有一家又作這樣說:“欲、勝解、念、定、慧這五個心所,它們是決定互相資助的。五個之中隨便那一個生起,必定有其余的四個來幫助。”
第二家不贊成這種說法,他說:“不定同起。因爲在《瑜伽師地論》上(P484)說:“這五個心所在四一切((1)一切性,(2)一切地,(3)一切時,(4)一切心)中,沒有同兩個——一切時和一切心,所以第八識沒有這五個心所。又說:“這五個是緣四種境:欲是緣所樂境,勝解是緣決定境,念是緣曾習境,定和慧是緣所觀境,所以所緣的境和能緣的行相都不是同起的。””
既然不是同起,那應當說這五個之中,有時候只起一個:對于所樂境上,但起希望。或者在決定境上生起印解,或者在曾習境上生起憶念,或者在所觀境上但起專注。就是說,一種愚昧之人,他們是因爲要止息散心…
《成唯識論講話(卷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