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 【又叁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叁。】
還有貪、瞋、癡叁件事是別,而大等二十叁法是總。總和別既是一,那別也不成其爲別,總也不成其爲總,所以這樣就不成爲一或叁了。
【此叁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叁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這個貪、瞋、癡叁法已經轉變了的時候,設若又不和合而成功一相,那末,就應當同沒有轉變的時候一樣,爲甚麼現在又看見是一樣的色相呢?設若叁法和合,已經成了一種色相的話,那就應當失去了本有的叁種別相;相既失掉了,那叁法之體就應當隨相而失。(P53)
【不可說叁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叁,如何見一?若謂叁體,各有叁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叁相,甯見爲一?複如何知叁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叁相,應一一事皆成色等。何所阙少,待叁和合?體亦應各叁,以體即相故。】
同時也不可說貪、瞋、癡叁種上各有二種相——一是總相,二是別相;然而要知道,總不能離別。那末,別是叁,總也就當是叁,爲甚麼又看見是一呢?設若你又說:“叁事的體,每一個體都各有叁相,就好像紅、綠、黃叁種顔色和雜在一起,不容易見到叁相,只看見一相一樣。”這話仍不合乎正理。因爲既然有叁相,那就是叁相啊!爲甚麼又看見是一相呢?同時,又怎樣知道叁事是不同呢?設若叁法,每一法都有明白、躁動、闇昧叁相,那就應當無論那一件事,就可以成就色等諸相,有甚麼會缺少,一定要等這叁件事和合才會成功呢?同時又要知道,相既然有叁種,那體也應當有叁種,(P54)甚麼原因呢?因爲體就是相啊。
【又大等法,皆叁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爲大失。】
又中間大等的二十叁法,都是貪、瞋、癡叁事合成的話,這樣大家展轉對望,應當彼此沒有種種差別。這樣一來,叁事的因、二十叁法的果,甚麼五唯量、五大、十一根,這各色各樣的差別,統統就不能夠成就了。如果真正照這樣說起來,那譬如一個眼根,就應當看得見色、聲、香、味、觸、法六種境界;或一種境界,六根都可以隨便去緣,用不著分疆定界——甚麼眼只可以見色,耳只可以聞聲。若果真是這樣,世間上現見的一切,無論有情的衆生、無情的器界,乃至清淨的、穢汙的、現量的、比量的,所有一切的一切,都沒有差別,那這過失恐怕太大了吧。(P55)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爲有。】
依上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數論師所執著的實法是不能成立的;僅是虛妄的情執,計度而有罷了。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勝論,是印度一種哲學派。實等句,是等于六句:(1)實,(2)德,(3)業,(4)大有性,(5)同異性,(6)和合性。實,是宇宙萬有的體。德,是體上的相。業,是體相上的業用。大有性,是能有宇宙萬有的實德業。同異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異。和合性,能令千差萬別的東西使它和合在一處。多實,是多分實有;有性,就是大有性。現量,能夠直覺其境。
前面是說數論派,現在再來談談勝論派。他們所執的是六句義中五句都是實,而大有性還是可見的現量境。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P56)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疑,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疑,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實句裏面有九種:(1)地,(2)水,(3)火,(4)風,(5)空,(6)時,(7)方,(8)我,(9)意。九句中地、水、火、風是無常,其余是常。
他這種執著對不對呢?當然不對。怎樣知道它不對?就拿他在六句中主張常住來說,試問能生果不能生果?設若是能夠生果的話,那就應當是無常;因爲它是有作用的原故,同所生的果法一樣,都是無常。設若不能夠生果的話,那就不應當離開心識之外,實在有一個法的自體,好像心中思想兔角一樣,是不能離開自己的心念。上面一段是破常住的,在六句義中凡是無常的東西,設若是有質礙,那一定便有方向和分位,就應當可以分析的。好像軍隊和樹林一樣,自己都是沒有自體;設若沒有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同心王心所一樣,也是應當離開了這個心識沒有自性的。(P57)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德中有二十四種:(1)色,(2)香,(3)味,(4)觸,(5)數,(6)量,(7)別性,(8)合,(9)離,(10)彼性,(11)此性,(12)覺,(13)樂,(14)苦,(15)欲,(16)瞋,(17)勤勇,(18)重性,(19)液性,(20)潤,(21)行,(22)法,(23)非法,(24)聲。業是作用,也有五種:(1)取,(2)舍,(3)屈,(4)伸,(5)行。
又他們所執實句裏面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現在可以破它說:“應非有礙。”甚麼原故呢?因爲他們自己說:“是身根所觸的原故,如堅、濕、暖、動一樣,不是有礙,也不是實句裏面所攝。”反過來又可以說:“就是你們所執的堅、濕、暖、動,說是無礙,在德句裏面所攝,那我們也可以破你,不是無礙,也不是德句所攝。甚麼理由呢?因爲你們自己說:“也是身根所觸。””同一個身根所觸的因,所以弄得兩個宗都不能成立,這是一(P58)個理由。還有眼根所見的理由,也是一樣的破法;只要把風字除了它就可以。因爲風只可以身根觸,不可以眼根見,所以要除了風。前面是用堅、濕、暖、動的性,後面是用青、黃、赤、白的色,但破法是一樣。結論前面是: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觸實地、水、火、風。後面是:故知無實地、水、火叁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這一段文你只要照住我這個方法去讀幾遍,自然會懂。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又他們所執著的在實句義裏面空時兩種是有礙常,我們現在破它應當是無常。甚麼理由呢?因爲同粗地一樣,都是有質礙,所以都是無常。勝論師他們所執著的“空和時”都是有質礙,真是沒有道理。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在德句裏面的香、味、聲等,勝論師他們說的是無礙(P60)法,我們破它應當都是有礙。甚麼理由呢?因爲你們自己說的同地、水、火、風一樣,都是眼根等所取,所以都是有礙。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非實德等,就是不是實句中所攝德業等五句。非有實等,就是不是大有性所攝實德業等五句。
又勝論師所執“不是實句所攝”的德業等五句,亦無道理。德業等五句既然同實句沒有關系,不屬實句所攝,那就應當不能離開心識而另外有德業等五句的自體。甚麼原因呢?因爲你們自己說的,不屬于實句所攝,那豈不是同石女兒一樣?試看石女那裏有兒呢?那完全是自己心識的想像,可見是不離心識變現的。第二量是說:“如果不是大有性所攝的實德業等五句的話,那這實等五句也是應當不能離開自己的心識,而另外有實德業等五句的自性。”因爲你們自己說的,不是大有性所攝的啊!那豈不是同空花一樣(P60)嗎?空花這件東西,它本來就沒有自體,不過是自己的心識想像而有,當然也是不離心識。(P61)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法;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勝論師所執的縱然有大有性,也應當離開了實德業就沒有另外一個大有性。甚麼原因呢?因爲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非無,那就應當同實德業一樣,不能離開另外有;設若離開了實德業,那就應當沒有大有性。甚麼原因呢?因爲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離開了實德業;既離實等,那就同龜毛兔角一樣畢竟無了。如果是有的東西,非無之法,那一定不能離開實德業而有一個另外的大有性。設若離開有法另外有一個性,那末,應當離開無法也另外有一個無的性,你贊成嗎?你如果不贊成的話,“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怎樣可以說離開有法另外有一個有性呢?所以我們知道,他們勝論師所執著的大有性,完全是虛妄計度的啊。(P62)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征诘,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實德業性,是同異性。同,如水和水是同性;異,如水同火是異性。實德業性,是總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勿,就是不可的意思;此,指同異性。實性等,是實句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
這裏破同異性的文,比較難懂一點,我們先把頭緒理出來!其實只有七件事——(1)實,(2)德,(3)業,(4)地,(5)水,(6)火,(7)風。實德業是總說;地水火風是別說。這樣我們只要說一個實,和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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