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觀所緣緣論講話
何謂“觀”
就是能觀之智。
何謂“所緣”
就是所觀之境。
何謂“緣”
就是生識之助緣。
何謂“論”
就是能诠之文句。
心法具有四緣,其概要如左:
(1)因緣,“因”是生識之緣。每識之“種子”即爲生每識之“親因”,故名爲“緣”。
(2)增上緣,“增上”亦是生識之緣。如眼識除“親因”之外,其余眼根、光明、空間、作意等,皆是生“眼識”之“增上緣”,故亦名爲“緣”。
(3)所緣緣,“所緣之境”,亦是生識之緣。蓋心法爲“能緣”,必有“所緣”之“境”,約色聲香味觸之本質,系第八識親變之“相分”;前五識托之爲“本質”,爲“疏所緣緣”。若前五識托質自變之“相分”,方名“親所緣緣”,本論專明此義。
(4)等無間緣,“前後相續”,亦是生識之緣。不過是“心法”前後生滅相續耳。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諸”是代名詞,即指凡夫、外道、二乘而言。就是說,在一切凡夫、外道、二乘的人中,有人想要用外面的色、聲、香、味、觸這五塵的境界,來作眼、耳、鼻、舌、身前五識的“所緣緣”的,大概可分爲叁家:
(1)執“極微”的人,以爲“極微”有實在的“體”,所以能生起眼等識來。
(2)執“和合”的人,以爲“極微”的“和合相”,能帶“彼相”,然後能生眼等識。
這兩家所執的都不合乎道理,是甚麼原因呢
頌曰:
【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這是出頌,下面有長行釋,此處先立一量,以明頌的大意:
宗——極微非所緣
因——彼相識無故
喻——同喻如眼根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于眼等識,無所緣義。】
上面這首頌是說明“極微”不能作“所緣”的“境”,這長行裏面解釋得非常清楚。它的意思是這樣:
甚麼叫做所緣緣呢
做所緣緣的條件,就是說,“能緣”的“識”對“所緣”的“境”要具足下列兩個條件:
(1)要帶彼“所緣境”的“相”。
(2)所緣的“境”要有“實體”。
如果能夠合乎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做“所緣緣”,才能令能緣的“識”,托彼所緣的“境”而生起。但是外人所執的“外色”等“極微”本來是沒有“實體”;縱然雖有實體,能生起前五識,有第一個條件,卻又缺了第二個條件,就是容許有“緣”的意義,然而又沒有了“所緣”的意義呀。因爲那“極微”的“相”眼識上看不見,帶不起來。這個道理你設若還不懂,我可以說一個譬喻給你聽:
譬如眼根——勝義根(神經)雖然是有“實體”,但是在眼識上,卻沒有彼眼根的形相,故不能爲所緣。這樣,你說的“外色極微”在眼等識上既然沒有其“相”,就沒有“所緣”的義了。
【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彼實體無故,猶如第二月。】
上面破了“外色”的“極微”,于前五識上沒有其“相”,不能作“所緣緣”。下面再破“外色”的“和合”,于前五識也不能作“所緣緣”的道理。
此頌先立一量:
宗——和合無能緣。
因——無實體故。
喻——如捏目所見的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等識,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于所緣緣,互阙一支,俱不應理。】
這長行的文義是解釋前面那首頌的,它的意思是這樣:
外人所說的“和合”,在眼等識上雖然有和合的“粗相”,這“粗相”設若能夠做“所緣”的境,然而沒有“緣”的意義,這是甚麼原故呢
這就是因爲前五識是“現量”,不分別大小、方圓、長短、名言、種類的“粗境”,並且和合是“假色”,沒有“實體”,沒有實體的東西不可以“作緣”而“生識”呀。例如眼識錯亂,所見天上有第二個月亮,是沒有實體,這第二月當然是不能爲緣而生識的。這樣說起來,和合的“粗色”在眼等識上是沒有“緣”的意義。所以知道,外人所說的兩件事——“極微”、“和合”,對于所緣緣的條件是互相缺減一支,都不應理,即是:
(1)“極微”有“緣義”,而缺了“所緣”。
(2)“和合”有“所緣”,又缺了“緣義”。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具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3)爲“小乘”的人,看見別人兩種外色(“極微色”及“和合色”)的主張,都被唯識家破了,他現在換過一個挽救的方法,他說,不是“極微色”,也不是“和合色”,是一種“和集色”,可以作五識的“所緣緣”。他的理由是:
①“和集色”不同“極微色”。
②“和集色”不同“和合色”。
因爲“極微色”是分散在虛空中,太微細了,看不見,故不能作“前五識”的“所緣境”。
因爲“和合色”是“假”的,並且是有長短方圓的形狀,雖可作“前五識”的“所緣”,而不能爲“緣”。
若是“和集色”,那是“緣”和“所緣”都有了。因爲:
①“和集色”是以“極微”爲單位,具足有“實體”,故能爲“緣”。
②“和集色”是合集許多極微實體而成粗相爲所緣時,能帶“彼相”,故是“所緣”。
前面所說過的話,還沒有離開好久,大約不至于忘記吧
“所緣緣”者,“要有實體,能帶彼相”。現在“和集色”對于這兩個條件都合上了,所以能做“所緣緣”。
試看“唯識家”破他,說他這說法也是沒有道理的,怎樣知道呢
頌曰:
【和集如堅等,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此是頌文,先立一量如下:
宗——和集非所緣。
因——許極微相故。
喻——如堅濕相等。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複有別生。】
此段“長行”文是解釋上面這首頌的,如何解釋呢
例如四大之堅濕暖動性,雖然是“實有”,但是在眼、耳、鼻、舌、身前五識上,容許“前五識”有“緣”義,但卻沒有了“所緣”,爲甚麼道理呢
因爲眼等“前五識”親緣不到堅濕等相,則識上無彼相。色、香、味、觸等極微的“和集相”,就“前五識”也是緣不到的,故五識上也是一樣,沒有彼“和集相”,就是“極微相”,故只是“緣”而不是“所緣”呀。
還有另一種人,他執著眼等的五識,而對于能緣極微諸“和集相”且複有各別的相狀生起,頌曰:
【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是“花瓶”,瓶有瓶的形相。
“瓯”是“茶杯”,杯有杯的形相。
“等”是其他的種種形相。
“覺相”是覺知這是瓶瓯之知覺。
“瓶瓯等”是被覺相。
“彼”是指小乘外道。
“執”是執著。
“應無別”是指極微一樣無別。因爲瓶瓯的形相雖有各別的不同,而能成的“極微”也是沒有各別不同。
“非形別故別”,不是因爲“瓶”“瓯”形相各別,而“極微”也有分別,因爲“瓶”“瓯”形相各別,是“假”而非“實”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現在解釋上面的頌文。“瓶瓯等物,大小等者”,這個“等”字是說“瓶”“瓯”的“極微”,是同等一樣大的。所以說能成的極微,無論多少,而緣彼極微的知覺應當沒有差別的。若說彼“瓶”“瓯”等物的形相各別,就說連“能知”的“覺相”,也有各別,這個道理也是不對的;因“瓶”等的形別但在“瓶”等假法上所有,“極微”是沒有大小等各別的形相啊。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故,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彼外人不應當執著“極微”也有差別的形相,甚麼道理呢
因爲“極微”的微圓量是同等一樣,所以形相各別,是由極微合成的。但是“假有”決非“實在”,如果將一個物體的形相分析到了“極微”的時候,那原來的物體固然沒有了,就是那原來物體的“觀念”,即各別形相的“能覺”,也決定會舍去的。爲甚麼呢
因爲極微合起來時,不是能成“瓶”“瓯”等的極微,有甚麼形量差別,舍去了極微的圓相了。所以知道,物體的形相差別是在“假”而非“實”。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又要知道,一種物體有二種色,一是“形色”,二是“顯色”;形色是“假”,顯色是“實”。一種物體的各別形相是“假”的,爲甚麼呢
因爲如果把物形分析到了極微的時候,原來物相沒有了,其各別形相的觀念知覺也一定是會舍去的。譬如一個瓶子,未打碎時,瓶的形狀存在,人對瓶的觀念也存在。若是把瓶子打碎了,立刻瓶的形狀沒有了,人對那瓶的觀念也沒有了。青、黃、赤、白顯色實物就不同了,要把青色分析到了極微之時,青色還是有的,彼分別青的能覺觀念也不能舍去。由此我們就知道,物的形相各別,是世間俗谛假法上有,不同青黃赤白等實色,也是實物。因這原故,作前五識“所緣緣體”的,決不是“外色”,這個道理能不贊成嗎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
非全不有,若爾雲何
內色如外現。爲識所緣緣,許彼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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