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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講義(宏泰法師整理)▪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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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發菩提心衆生否?

  必此等遮難俱無?方可與戒。若有遮難,則雖受不得。以爲惡業所汙,亦障聖道,不聽出家。《多論》雲:“有先犯五戒八戒及十戒、具足戒而犯重者,更受不得。”

  壹、受戒叁根要具

  《業疏》雲:“至如根緣,耳舌意叁,助道勝也。由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必具此叁,定爲戒本。”

  庚、受五戒法

  壹、未受戒前先須忏悔

  《濟緣》雲:“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叁乘無托。恐有輕犯,故須略簡。忏悔由生死際至涅槃際,謂無始有識名生死際。究竟果滿名涅槃際。略學始末以攝中間,所有罪過,一時盡悔。”

  貳、誓斷諸惡爲得戒本

  《業疏》雲:“如《多論》雲:“凡受戒法,要以勇猛決誓斷惡爲先,後依緣受,方發戒也。諸天著樂,善心微弱,餓鬼身心常焦熱惱,地獄苦楚,畜生業障。雖經說齋,但得善行,如上諸趣,皆無得戒也。””

  參、發欣厭二心成道本

  經雲:“善男子,若人不能一心觀察生死過咎,涅槃安樂。如是之人,雖複惠施持戒多聞,終不能解脫法分。若能厭患生死過咎,深見涅槃功德安樂。如是之人,雖複少施、少戒、少聞,即能獲得解脫法分。”

  肆、戒分叁品

  一、若于正受戒時,剛聞戒師法語,心即開通,發最上廣大之心,遍緣法界一切有情無情,悉願斷除一切罪惡,悉願修持一切善行,悉願廣度一切衆生者,得上品五戒。

  二、若于正受戒時,雖聽戒師開導,亦緣一切有情無情之境,但其願心不大唯求自脫生死,全無度生之志者,得中品五戒。

  叁、若于正受戒時,亦聽戒師開導,或以性智狹劣,或因心意散亂,故致緣境不周,但得戒相的守持,無能發揮戒體的功用者,得下品五戒。

  伍、發上品心得上品戒

  《事鈔》雲:“雲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爲成叁聚戒故,趣叁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衆生,令證涅槃,令法久住。”

  陸、得五戒之時間

  受叁歸依法竟得五戒。謂前叁皈法,隨師叁說畢,得戒體屬己。後叁結者(即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重更囑累,使令勿忘,意令堅持。

  柒、受得戒體

  略述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佛製五戒名法;納法于心名體;由體起護名行;爲行有儀,名爲戒相。謂受戒時所受的是戒體。

  捌、雲何戒清淨

  《雜阿含經》雲:“佛告婆羅門長者:“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不喜,他亦如是,雲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戒,不樂殺生。我若不喜人盜于我,他亦如是,雲何盜彼,是故持不盜戒,不樂偷盜。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雲何侵人妻婦,是故受不淫他戒。我若不喜爲人所欺,他亦如是,雲何欺他,是故受持不妄語戒,兩舌等例知。”受五戒已,宜供養叁寶父母師長?哀孤恤老,給施貧苦,勤作一切福利事業。”

  玖、五戒自誓從他皆成受

   ┌自誓—《四分》、《智論》皆聽自誓受。

  《業疏》┤ ┌《多論》—聽五衆(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受。

   └從他┤

   └《俱舍》—必從五衆受。

   ┌無師開自誓受。

  《濟緣》┤

   └有師則從五衆受。

  拾、五戒受持時限

  《成實》雲:“五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

  《多論》雲:“若受五戒,必盡形壽。”

  拾壹、受五戒儀

  根據讀體大師所編的授五戒正範,共有十項儀節:

  一、敷坐請師—由熟習儀則的出家人爲禮。

  二、戒師開導—由戒師演說五戒的意義,說明受五戒對于信佛學佛的重要性。

  叁、請聖—奉請佛法賢聖僧寶,證明受戒;奉請梵釋諸天,護法神鬼,監壇護戒。

  四、忏悔—忏除無始以來的一切罪業,以求身心清淨,納受戒體。

  五、問遮難—詢問受戒者,今生以來,曾經作過佛法之所不容的大罪過否?如曾作過,即成遮障,難以受戒,故稱遮難。

  注:讀體大師列舉七條

   ┌(一)盜僧物

   ├(二)于六親男女中行淫

   ├(叁)汙破僧尼梵行

  遮難┼(四)父病時舍去不顧

   ├(五)母病時舍去不顧

   ├(六)師長有病時舍去不顧

   └(七)殺害發菩提心衆生

  六、受叁歸—五戒以宣讀叁歸文時,即是納受戒體,叁歸叁結,與叁歸文儀相同。

  七、宣戒相—先問受戒者,能受持幾分戒,然後宣讀五戒戒相,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各各答以能持或不能持。

  八、發願—開示受戒者,發大菩提心。

  九、勸囑—勸告受戒者,既已發心受戒,即應依教奉行。

  十、回向—以此受戒功德,回向法界衆生。

  辛、五戒名義

  壹、不殺生戒

   ┌一、曲斷生命—所負重業,不堪入道。

  △製意叁┼二、違害大悲—宜爲物舍身,況斷彼命。

   └叁、有背恩養—六道衆生,皆是我父母。

  △釋名

  斷一切有生命的動物之生命,叫做殺生。佛製受五戒之居士不得殺害有生命的衆生叫“不殺生戒”。

  《受十善戒經》偈雲:

  佛告舍利弗 汝今應當知 一切受生者 無不愛身命

  是故應行施 普慈等衆生 視衆如眼目 是名不殺戒

  奉持不殺戒 必成菩提道

  △罪相

   ┌人(作人想)————─犯重不可悔

  殺┼非人(天人、鬼、神等)┐

   │ ├中可悔

   │ ┌能變形─────┘

   └畜生┤

   └不能變形——──—下可悔

  

   ┌人死───不可悔

   ┌爲殺人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等)┼非人死┐┌望人結方便(未遂)—中可悔

   │ └畜生─┴┴望非人、畜生無殺心不犯

   │ ┌非人死—中可悔

   ├爲殺非人作方便┤┌人死┐┌望非人結方便(未遂)下可悔

  殺生動┤ └┴畜死┴┴望人、畜無殺心不犯

  機有四│

   │ ┌人死─┐┌望畜生結方便下可悔

   ├爲殺畜生作方便┼非人死┴┴望人、非人無殺心不犯

   │ └畜生死—下可悔罪

   │ ┌人死———─—─不可悔

   └爲不定方便(准備遇到什麼就殺)┼非人死───┬─中可悔

   └畜生┬能變形┘

   └不能變形—下可悔

  

  墮胎(入母胎後四十九日)——不可悔。

  

  殺父母、阿羅漢、出佛身血、破羯磨轉*輪僧(即五逆)—犯逆罪不可悔。

  

  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中可悔罪。

  △具緣成犯

   ┌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衆生。

   ├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共類衆生。

  五緣┼殺心—有心殺人,而非誤殺或過失殺人。

   ├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凡是能夠致人于死的種種手段)

   └前人命斷—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開緣

  若擲刀、杖、瓦、石誤著彼身而死┐

  一切無惡心服侍病人而死────┼不犯

  癡狂心亂,病惱所纏──────┘

  貳、不偷盜戒

  △製意

  施攝六度,度濟衆生;盜正壞施,二利俱喪,世間醜謂盜也;障修道業,廣招苦故。甯應舍身,以避斯咎,何以少財,自辱二世,故損依報,次于正報故。

  △釋名

  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

  《智論》偈雲:一切諸衆生 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奪取 則爲劫奪命

  △罪相

  ┌叁、四錢中可悔

   ┌減五錢┤

   │ └一、二錢下可悔

   ┌輕┤

   │ │┌近方便(盜五錢未遂)—中可悔

  盜罪┤ └┴遠方便(發心偷盜)——下可悔

   └重—值五錢或過五錢——不可悔

  自作(自身不與而取)———─────—┐┌值五錢或過五錢—不可悔

  教人————─────────────┼┤

   ││ ┌叁、四錢—中可悔

  遣使(派遣他人爲自己不與而取他人財物)┘└減五錢┤

   └一、二錢—下可悔

  以盜心偷舍利————中可悔

  ◎別相

  叁寶地—寺廟中一針、一草、經卷、法器、莊嚴財物。┐

  信—印刷夾帶書信、平信附寄錢。————─────┤

  稅—國家法令所規定之稅捐。————───────┼┬過五錢—不可悔。

  卡帶—有版權之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減五錢—可悔。

  財物—借而不還。————────────────┘

  △具緣成犯

   ┌他物——他人的財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人之財物。

   ├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六緣┼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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