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发菩提心众生否?
必此等遮难俱无?方可与戒。若有遮难,则虽受不得。以为恶业所污,亦障圣道,不听出家。《多论》云:“有先犯五戒八戒及十戒、具足戒而犯重者,更受不得。”
壹、受戒三根要具
《业疏》云:“至如根缘,耳舌意三,助道胜也。由耳听法;意缘邪正;有疑通决,非舌不明。必具此三,定为戒本。”
庚、受五戒法
壹、未受戒前先须忏悔
《济缘》云:“五戒是圣道之基,有亏则三乘无托。恐有轻犯,故须略简。忏悔由生死际至涅槃际,谓无始有识名生死际。究竟果满名涅槃际。略学始末以摄中间,所有罪过,一时尽悔。”
贰、誓断诸恶为得戒本
《业疏》云:“如《多论》云:“凡受戒法,要以勇猛决誓断恶为先,后依缘受,方发戒也。诸天著乐,善心微弱,饿鬼身心常焦热恼,地狱苦楚,畜生业障。虽经说斋,但得善行,如上诸趣,皆无得戒也。””
参、发欣厌二心成道本
经云:“善男子,若人不能一心观察生死过咎,涅槃安乐。如是之人,虽复惠施持戒多闻,终不能解脱法分。若能厌患生死过咎,深见涅槃功德安乐。如是之人,虽复少施、少戒、少闻,即能获得解脱法分。”
肆、戒分三品
一、若于正受戒时,刚闻戒师法语,心即开通,发最上广大之心,遍缘法界一切有情无情,悉愿断除一切罪恶,悉愿修持一切善行,悉愿广度一切众生者,得上品五戒。
二、若于正受戒时,虽听戒师开导,亦缘一切有情无情之境,但其愿心不大唯求自脱生死,全无度生之志者,得中品五戒。
三、若于正受戒时,亦听戒师开导,或以性智狭劣,或因心意散乱,故致缘境不周,但得戒相的守持,无能发挥戒体的功用者,得下品五戒。
伍、发上品心得上品戒
《事钞》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证涅槃,令法久住。”
陆、得五戒之时间
受三归依法竟得五戒。谓前三皈法,随师三说毕,得戒体属己。后三结者(即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重更嘱累,使令勿忘,意令坚持。
柒、受得戒体
略述戒法、戒体、戒行、戒相。佛制五戒名法;纳法于心名体;由体起护名行;为行有仪,名为戒相。谓受戒时所受的是戒体。
捌、云何戒清净
《杂阿含经》云:“佛告婆罗门长者:“谓圣弟子,作如是学。我作是念,若有欲杀我者,我不喜;我若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杀彼,作是觉已,受不杀戒,不乐杀生。我若不喜人盗于我,他亦如是,云何盗彼,是故持不盗戒,不乐偷盗。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妇,是故受不淫他戒。我若不喜为人所欺,他亦如是,云何欺他,是故受持不妄语戒,两舌等例知。”受五戒已,宜供养三宝父母师长?哀孤恤老,给施贫苦,勤作一切福利事业。”
玖、五戒自誓从他皆成受
┌自誓—《四分》、《智论》皆听自誓受。
《业疏》┤ ┌《多论》—听五众(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受。
└从他┤
└《俱舍》—必从五众受。
┌无师开自誓受。
《济缘》┤
└有师则从五众受。
拾、五戒受持时限
《成实》云:“五戒,随日月长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
《多论》云:“若受五戒,必尽形寿。”
拾壹、受五戒仪
根据读体大师所编的授五戒正范,共有十项仪节:
一、敷坐请师—由熟习仪则的出家人为礼。
二、戒师开导—由戒师演说五戒的意义,说明受五戒对于信佛学佛的重要性。
三、请圣—奉请佛法贤圣僧宝,证明受戒;奉请梵释诸天,护法神鬼,监坛护戒。
四、忏悔—忏除无始以来的一切罪业,以求身心清净,纳受戒体。
五、问遮难—询问受戒者,今生以来,曾经作过佛法之所不容的大罪过否?如曾作过,即成遮障,难以受戒,故称遮难。
注:读体大师列举七条
┌(一)盗僧物
├(二)于六亲男女中行淫
├(三)污破僧尼梵行
遮难┼(四)父病时舍去不顾
├(五)母病时舍去不顾
├(六)师长有病时舍去不顾
└(七)杀害发菩提心众生
六、受三归—五戒以宣读三归文时,即是纳受戒体,三归三结,与三归文仪相同。
七、宣戒相—先问受戒者,能受持几分戒,然后宣读五戒戒相,尽形寿不杀生,乃至不饮酒,各各答以能持或不能持。
八、发愿—开示受戒者,发大菩提心。
九、劝嘱—劝告受戒者,既已发心受戒,即应依教奉行。
十、回向—以此受戒功德,回向法界众生。
辛、五戒名义
壹、不杀生戒
┌一、曲断生命—所负重业,不堪入道。
△制意三┼二、违害大悲—宜为物舍身,况断彼命。
└三、有背恩养—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释名
断一切有生命的动物之生命,叫做杀生。佛制受五戒之居士不得杀害有生命的众生叫“不杀生戒”。
《受十善戒经》偈云:
佛告舍利弗 汝今应当知 一切受生者 无不爱身命
是故应行施 普慈等众生 视众如眼目 是名不杀戒
奉持不杀戒 必成菩提道
△罪相
┌人(作人想)————─犯重不可悔
杀┼非人(天人、鬼、神等)┐
│ ├中可悔
│ ┌能变形─────┘
└畜生┤
└不能变形——──—下可悔
┌人死───不可悔
┌为杀人作方便者(如设陷阱、置毒药等)┼非人死┐┌望人结方便(未遂)—中可悔
│ └畜生─┴┴望非人、畜生无杀心不犯
│ ┌非人死—中可悔
├为杀非人作方便┤┌人死┐┌望非人结方便(未遂)下可悔
杀生动┤ └┴畜死┴┴望人、畜无杀心不犯
机有四│
│ ┌人死─┐┌望畜生结方便下可悔
├为杀畜生作方便┼非人死┴┴望人、非人无杀心不犯
│ └畜生死—下可悔罪
│ ┌人死———─—─不可悔
└为不定方便(准备遇到什么就杀)┼非人死───┬─中可悔
└畜生┬能变形┘
└不能变形—下可悔
堕胎(入母胎后四十九日)——不可悔。
杀父母、阿罗汉、出佛身血、破羯磨转*轮僧(即五逆)—犯逆罪不可悔。
杀人之后自己先死、被杀者后死——犯中可悔罪。
△具缘成犯
┌是人—所杀者是人,而非异类众生。
├人想—蓄意杀人,而非想杀共类众生。
五缘┼杀心—有心杀人,而非误杀或过失杀人。
├兴方便—运用杀人的方法。(凡是能够致人于死的种种手段)
└前人命断—被杀的人,断定已死。
△开缘
若掷刀、杖、瓦、石误著彼身而死┐
一切无恶心服侍病人而死────┼不犯
痴狂心乱,病恼所缠──────┘
贰、不偷盗戒
△制意
施摄六度,度济众生;盗正坏施,二利俱丧,世间丑谓盗也;障修道业,广招苦故。宁应舍身,以避斯咎,何以少财,自辱二世,故损依报,次于正报故。
△释名
凡是有主物,不与而取,便叫做盗。
《智论》偈云:一切诸众生 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夺取 则为劫夺命
△罪相
┌三、四钱中可悔
┌减五钱┤
│ └一、二钱下可悔
┌轻┤
│ │┌近方便(盗五钱未遂)—中可悔
盗罪┤ └┴远方便(发心偷盗)——下可悔
└重—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自作(自身不与而取)———─────—┐┌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教人————─────────────┼┤
││ ┌三、四钱—中可悔
遣使(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财物)┘└减五钱┤
└一、二钱—下可悔
以盗心偷舍利————中可悔
◎别相
三宝地—寺庙中一针、一草、经卷、法器、庄严财物。┐
信—印刷夹带书信、平信附寄钱。————─────┤
税—国家法令所规定之税捐。————───────┼┬过五钱—不可悔。
卡带—有版权之录音带、录影带、磁碟片。————─┤└减五钱—可悔。
财物—借而不还。————────────────┘
△具缘成犯
┌他物——他人的财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人之财物。
├盗心——起偷盗的念头,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
六缘┼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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