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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0

  ..續本文上一頁如“說因宗必隨”之宗字。有時指總宗,如“宗因喻”叁支之宗字。如是差別,初學實難了解。在藏文論中,諸字各異,故無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叁種因。以宗法與無則不生之關系,于唯果、自、不可得因上決定故。除彼叁種之外,其余諸因皆是似因,以彼諸因皆不完具叁相故。(漢文之因字,有時是因果之因,即能生義;有時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義或能了義。亦難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別,無此混亂之弊。又似因總有叁種過,謂不成、不定、相違。若所舉因缺第一“宗法”相,則犯不成過。若所舉因缺後二相,則犯相違過。若缺後二中隨一相,則犯不定過。因與後陳法之關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無,于異品上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則是相違因。若因于同品異品上,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廣釋支分 分四:己一、釋叁正因,二、于定詞斷诤,叁、釋逆品似因,四、廣釋無則不生。初又分叁: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叁、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無則不生,此果是正因。

   問: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于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與唯有性,系屬體亦爾。

   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系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

   庚叁、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現見不可得因,二、可現見不可得因。今初:

  若諸量不轉,于無而不轉,爲果是正因。

   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于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爲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爲他沒有見鬼之量故。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分叁:壬一、體性,二,差別,叁、斷诤。今初:

  觀待于差別,知某無爲果。

   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別,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爲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

   壬二、差別

  相違與果成,因及體可見,體生不成就,是爲無義者,不可得四種。

   問: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別有幾耶?曰: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之諸因故。

   壬叁 斷诤

  以彼相違因,可得爲量式,因由相違性,無則是錯亂。

  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余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

   問: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曰:若將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爲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

   問: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曰:相違果可得因之煙,于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別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別)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爲因也。

  己二、于定詞斷诤 分二:庚一、斷依前後之诤,二、斷依同時之诤。今初:

  所有從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義故,說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系時,于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叁種者,則從因聚比知生果,應非正因。曰:如麥種子與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麥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得余因緣義即能生麥苗之自性故。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曰:于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系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

   庚二、斷依同時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煙知柴變。

  能未轉無味,此即是余因。如是過去時,了知是一者,

  是從果因起。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叁種者,則由現在味爲因,引生了知現在色等之比量智不應理。曰:彼無不應理。以由現在味爲因,而了知口內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煙,了知有煙山上由火燒柴發生變化之力,即時比知柴之變化也。由味與色依于同一聚親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轉,則必無現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現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現在味爲因,了知口內糖球上現在色之比量智,是從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說由現在味爲因,便能引生。了知過去前味,有引生現在色之功能及與自同時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叁、釋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無能故,如由身比貪。

  唯異品未見,而見其總果,因智是似量,如語比貪等。

  唯異品不見,非即無錯誤,容有錯誤故,如比釜飯熟。

  若唯以不見,便說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說彼名有余。

   或曰:從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體強壯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麥,比知能生苗果者,不應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無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貪心。若唯于異品不見,而見總果,以比因差別,如是因智不應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語言比有貪等。若謂以語言成立他人有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異品遍無性),以唯于異品不見可成立故。曰:語言,于成立彼之唯于異品不見,非于逆遍全不錯亂,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錯亂故。如與已食之飯同釜所煮爲因,而比余飯亦熟也。問:有余之義雲何?曰:若唯不見,而宣說遮遣之語言,以成立他人有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異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廣釋無則不生 分二:庚一、略標,二、廣釋。初又分叁: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叁、總結。初又分叁:壬一、破自部自教相違,二、明共同現量違害,叁、破他部自許相違。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屬,二、說違自教。今初:

  于因叁相中,爲對治不成、違義與錯亂,故說須決定。

   自在軍論師說:“唯于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是陳那論師所許。”曰:陳那論師于因叁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爲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

  錯亂對治中,所說異品法,若不見爲果,不說亦能知。

  說無之語言,非顯彼唯無,若說無應理,爾乃知爲無。

  若不見能遮,豈是有余誤?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說。

  差別成決斷,正因不見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見而無,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見故,所觸 見不具,無誤。

   若不如是,而說“唯于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爲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以唯于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遊遍故。若爾,且與論說“爲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異品無所見爲果,故無過者。曰:法異品和合言,僅爲了知唯于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以唯于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罷了知故。若謂爲于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曰:其說于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于異品無因,是說因于異品無所見故。若爾,如何了知于異品無因耶?曰:由依彼語言,爾乃能了解因于異品無。以說于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系屬故。若由于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顔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別,豈是有余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許兩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爲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余五種(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違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連,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

   又于宗法猶豫不成,與遊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以于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不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又差別所聞性,應于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異品不見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別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若謂所聞性于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余量于彼有違害故。是則彼非唯由于異品不見而成其無,于彼有余量違害故。如所聞性。如是余因亦應唯于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違害故。曰:以舍觸不見,成立于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以于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別,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余,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余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不應道理。以由處所等差別,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叁、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爲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初又分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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