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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1

  ..續本文上一頁 癸一、正說,二、于喻上顯示系屬,叁、知系屬之勝利。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余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于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無錯誤故。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余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別故。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于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爲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按頌文義,似是說:于異法喻決定其逆頌時,不許必須有所依。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于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爲,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爲命了知故。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爲命了知系屬而說。若不知宗法,爲令知彼,只須說因即足故。

   癸叁、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隨一,義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于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余一遍相義亦了解故。爲令了知于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爲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叁種,由于結構門,有多種差別,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于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只說叁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爲多種差別。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叁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叁種。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連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敘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余與余,如何有決定?若法有余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則應成他性。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見,而成隨遍。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余煙與余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余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爲他性。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爲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 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初又分二:壬一、別釋,

   二、總結。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余,應常有或無。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別,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爲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于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故。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待余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無因不待余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若謂帝釋頂(蟻蛭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爲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然差別故。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爲因故。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隨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叁: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別,叁、自性因系屬之能立。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诤,成立過余。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于自性亦無錯誤。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與無常相系屬故。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余法,遮回爲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別,以彼差別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余則無能。故別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爲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余異類法中遮回爲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又如身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爲多種差別(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別,即善能漸次通達,以于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別,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爲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別異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余,二、無之遣余則易成立。初又分叁:辰一:破聲與分別爲表诠,二、明爲遮诠,叁、于彼诠(轉)相斷诤。初又分叁。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叁、破彼釋難。初又分二:午一、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爲余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爲銀。若木由亂緣,而計余功德,

   故由見于法,見一切功德。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雲何了知?曰:有余量及聲聲轉故。”爲顯此義,故造此文。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余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別由表相于汝轉故。然緣聲分別,非由表诠于聲決定,以于汝後,量聲是無常之之有作用故。(如現量等無分別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別心以遮相緣境。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爲一重要問題提出。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別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余心方能決定。遮相緣境,是緣隨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此等智打分別,有簡擇,只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別。故余義更須由余量決定,則不犯余量無用之過。)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爲銀質。若無錯亂因緣于聲增益余功德,則後量無用。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爲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余則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余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于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爲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別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生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于聲一法得決定故。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別以遮相解”故。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緣聲分別,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余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余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別,是以表相轉故。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爲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別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爲所行境,是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于遠離增益處而轉應知。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又此等緣聲分別,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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