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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0

  ..续本文上一页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于唯果、自、不可得因上决定故。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亦难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若所举因缺后二相,则犯相违过。若缺后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广释支分 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二、于定词断诤,三、释逆品似因,四、广释无则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

   问: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于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与唯有性,系属体亦尔。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二、可现见不可得因。今初:

  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于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体性,二,差别,三、断诤。今初:

  观待于差别,知某无为果。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相违与果成,因及体可见,体生不成就,是为无义者,不可得四种。

   问: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曰: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 断诤

  以彼相违因,可得为量式,因由相违性,无则是错乱。

  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

   问: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曰: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问: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曰:相违果可得因之烟,于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于定词断诤 分二:庚一、断依前后之诤,二、断依同时之诤。今初:

  所有从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义故,说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于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曰:如麦种子与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得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曰:于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烟知柴变。

  能未转无味,此即是余因。如是过去时,了知是一者,

  是从果因起。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曰:彼无不应理。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时比知柴之变化也。由味与色依于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曰: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问:有余之义云何?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三、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今初:

  于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 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游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罢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两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连,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

   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游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不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初又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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