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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1

  ..续本文上一页 癸一、正说,二、于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

  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颂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命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命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于结构门,有多种差别,

  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连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后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 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

   二、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问: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蛭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然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二、断诤,成立过余。今初:

   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曰:于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身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二、明为遮诠,三、于彼诠(转)相断诤。初又分三。巳一、后心应无用,二、声觉应成异门,三、破彼释难。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今初:

   义自性是一,体性是现事,有何未见分,为余量所观?

   由见色法同,蚌壳误为银。若木由乱缘,而计余功德,

   故由见于法,见一切功德。由错不决定,故当善成立。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曰:有余量及声声转故。”为显此义,故造此文。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后量所观察?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于汝转故。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于声决定,以于汝后,量声是无常之之有作用故。(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此等智打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

  问: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曰: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若无错乱因缘于声增益余功德,则后量无用。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比量亦缘法,决定一法时,应缘一切法,遮遣无此过。

   故如是说因,是遮遣有境。余则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见若知,是总义分别,不增益余分,除尔许行境。

   定与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说此于远离,增益转应知。

   尽其增益分,为遣除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

   彼等境有异。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生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于声一法得决定故。而佛弟子则无此后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解”故。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然不应许尔。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于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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