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脫皆應非有,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正量部應抛棄此于正相違中計第叁聚可羞之見,當說:“彼我是常”,以彼我是不壞法故。若我自性無壞,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
子四、道谛 分二:醜一、說自宗之解脫道,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初又分叁:寅一、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二、斷诤,叁,明我執是叁有根本。今初:
修彼已說道,轉依。
問:若爾,能解脫生死之道雲何?曰:彼前已說,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
寅二、斷诤 分二:卯一、斷斷已複退之诤,二、于證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今初:
雖轉依,如道過複起。非爾,無能故。識是取境法,
如有而取彼。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是此性。從此,
由余緣歧誤。遮止見待緣。不堅如蛇覺。心自性光明,
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有能,于能生,
損害堅實事,亦不能久住,如濕地上火。無害,真實義,
于自性。顛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問:若一次轉依,如從有漏生道,如是過失應複起。曰:斷德究竟之士夫,過不複生,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此之原因,謂心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如緣色根識,是如色所有而緣,以如境色所有而緣,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色引生緣色識,則是色之自性,以如自所有體性,亦是緣自體性,緣色識之能生故。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以從此境本性,由余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然彼錯覺,非于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汙故。如于繩上誤起蛇覺。通達諸蘊無常之覺,則是心性光明,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諸垢是客塵,從錯亂因生故。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以先聞思觀察時,尚于通達無我慧是谛無損害功能者故。又不還者,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然非有久住之功能,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爲堅實之事故。如濕地上燃火。究竟轉依之士夫,顛倒雖極力阻撓,然已斷者終不複退,以無生死違害,已現證真實義,彼已入心自性故,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
卯二、于證無我慧是我執對治斷诤
我執一因性,是因果事故,貪嗔雖互異,然非能違害。
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衆過彼爲本,彼是迦耶見。
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余不應理。
相違此當說,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
衆生法性故,非盡,如色等。非爾,不成故。若連對治品,
現見可遮故。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彼體使無系,
如灰不定故。
問: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不應道理。若唯以行相相違,便是對治者,貪嗔亦互成執對治故。曰:貪嗔雖行相各異,然非能害,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及是互爲因果之事故。問: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不應道理,慈等亦是對治故。曰:緣有情之慈等,非極治罰過失者,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一切過失無明爲根本,彼複是薩迦耶見故。問:若薩迦耶見爲無明,不應道理,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別,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曰:無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余法,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及是心所,取所緣故。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爲余體不應理,經說“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故。問:經如何說?曰:月燈經雲:“雲何爲無無知?謂于諸如實法不加增益。”問:若爾,雲何與無明相違?曰:相違此當說。通達空性之見,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皆屬相違。極善成立。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問:衆過失衆生應不能盡,以是衆生之法性故。如瓶之色等。曰:衆過以是衆生法性之理由,說不能盡,應非如是,于彼法性不成立故。若與對治品相連系,現見可遮止故。若謂過失雖一次滅,仍當複生。曰:究竟轉依之心,諸過已滅,非如金之堅性仍能複生,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如火雖熄,然灰不複成薪。
寅叁、明我執是叁有根本
若彼見有我,當常著于我。由著:愛于樂。由愛,障衆過,
見德而遍愛。我所彼成取,故貪著于我,爾時當流轉。
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嗔,由此等相系,起一切過失。
今當成立“空見違依故”之因,謂用至幾時貪著于我,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則彼常時愛著于我。由著我故,當愛我樂。由愛,障蔽過失,見爲功德同遍愛者。執樂爲我所,爲成辦彼樂而追取故。又彼我執,是過失之根本。以有我執,則知有他。由執我他之分,發生貪嗔。由與引貪嗔相連系,當生一切過失故。
醜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寅一。破勝論之解脫道,二、破數論之解脫道,叁、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
勝論派說:雖愛著我,若于我所離愛即當解脫。破曰:欲求解脫之士夫,應于我所不能離愛,以是決定愛著我故。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以貪著我無過失過故。(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是實有物,故著我非是過失。若著我所而起貪愛,則受生死。故說斷我所愛爲解脫道。)
卯二、破救 分叁:辰一、修有過非解脫道,二、修是苦非解脫道,叁、執功德非系縛。今初:
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
非能斷彼貪。斷德失相連,貪及嗔恚等,由不見彼境,
非由外道理。貪非同德貪,是見義功德。其因無所缺,
何能遮其果?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雖爾非離貪,
見我所如我。若謂無我所,我非苦因者,彼亦與此同。
如是俱無過,故俱非離貪。
外若謂“我”雖無過,然應修“貪我”有過。問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謂能斷彼“我貪”。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貪”所著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嗔(貪與功德相連,嗔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嗔也),是由于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嗔。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又彼我貪,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故修我貪有過並不能對治我貪也。)其欲求解脫之人,如何能遮我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無所缺故(既有我爲因,則必生我貪爲果也)。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若謂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貪雖是苦所依,然非于汝離貪,以見汝是我所故。比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然不離貪。若謂我無過失,以無我所之單獨我,非苦因故。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應無過,以無我之單獨我所,亦非苦因故。若許爾者,則應于我與我所俱不離貪,以彼二俱無過故。
辰二、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巳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如蛇傷肢,修苦而斷者。
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由于我所修苦,則當斷除。
巳二、破執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義。今初:
要摧我所覺,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傷肢節,非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毀我所之覺,割舍此肢,乃能斷除故。
午二、破義 分四:未一、以有自覺破,二、以有我執破,叁、以余理破,四、以我無過破。今初:
由執著根等,爲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
于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于余生貪著,是衆所現見。
彼由和合系,主生自所覺,系強前住故,雖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由貪殊勝樂,于相違離貪,
由愛殊勝樂,暫舍少分樂。無思由貪我,隨得食而趣。
如未獲婦女,見于畜行欲。所欲爲我者,雲何欲彼滅?
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如何是所著?所著性不爾。
對于根等,執著爲自所有之覺,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執根等爲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若許爾者,則于汝如何能離貪?定不願理。雖于脫離身之了等起厭離心,然于余者(未離身的)則生貪著,是一切衆人所現見成立故。又諸根等,縱見爲苦,應不能斷執爲我所之心,以于彼我由和合等關系,而産生自所有之覺,其關系如前安住故。又不須于我有和合之關系,爲生我所執之因,如也食等,雖于我無和合等,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爲我所之心故。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雜毒飲食。破曰:諸異生類由于貪著殊勝快樂,于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如由愛著殊妙飲食之樂,而暫舍棄少分余樂,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則無所思擇,由貪我故,隨得何飲食而趣食故。喻如未獲婦女,則見于畜生而行欲行。所欲爲我之士夫,彼得解脫時,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壞滅?不應道理。以領受及取舍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如何許爲所著之我?不應理故。外道所計之自性我,非是受貪所依息滅故者故。
未二、以有我執破
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若于我離貪,
則無離貪者,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
彼欲得解脫之人,應是安住于我所執之種子位,有我執故。以一切相執我者,則能鞏固我貪故。又彼人雖于我所勤修爲苦,然于我所仍作離貪障礙,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若謂得解脫時,則于我亦離貪。破曰:是則應無離貪之我,以于我離貪無所知故。又彼爲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以得解脫時,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叁、以余理破
雖修彼等苦,僅識爲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
若由見彼過,刹那遮彼心,然彼非離貪,如欲于余婦。
有取舍差別,從一所生貪,隨彼生起時,即一切貪種。
雖然如是修我所爲苦,亦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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