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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27

  ..续本文上一页彼性先不见,如何彼当有?

   生死无始亦得成立,以识有亲因,而非识法非识之亲因故。若谓一切事皆具生识之功能故,诸非识法非识之亲因,吾等已成。引是数论计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显了识为识了识亲因,余法则非其因。曰 :言于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时不见之理而云有。除如牛之数论外,余有惭者谁作是说?皆不应说。以彼果法于因体中如何当有?不能有故。以于其因百次分析所应现见其果体性,先于因时不可见故。

   寅二、以太过破 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从先无而生,贪等应无定

  若生死有始者,则贪等过于一切有情应无定生,以先无同类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结。今初:

   未越大种故,若都具贪等,一切贪应同。若由大种别,

   诸种无生别,然此别所依,如其彼增减,此从有应无。

   若贪等虽异,因同体无遮,故非。因体同,一切贪应同。

   同体生牛识,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诸差别次第。

   暖次虽有别,非有无暖火。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离暖,

   余火已破故。若有余功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

   可断如白等。

   若谓一切有情皆具贪等,以未越大种体性故。曰:一切有情贪心大小应皆相同,以大种因相同故。若谓由大种之差别,贪心成大小者。曰:彼贪心先有,后应成无,以诸大种虽无大有情等之差别,然汝增减差别之所依大种,如彼增减差别而转故。若谓贪等虽有增减之异,然非有毕竟尽,以相同大种体性之因不能遮止故。曰:一切有情贪应相同,以磊种体性之因相同故。比如数论派说:从牛同体性所生知牛识之境,无大牛等差别。或如此中顺世派说:于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因同果应同)。

   若谓如火虽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然非有无暖之火,如是诸有情虽有贪等大小之差别,然无无贪等之有情。曰:法喻非相同,以离暖外余火已破故。彼诸贪等于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断,以是离身有余义之功德,具足增减之差别次第故。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公平

   非定如色等,与种无别故。若彼同,日非,贪等应俱故。

   遍计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谓如于大种、色等不能分离,如是贪等亦尔。前说“从先无而生”遍相不公平。曰:贪等非决定如所选色等不离大种,以彼色等与大种无有分别,贪等与大种有分别故。若谓色等与贪等,于大种上彼无分别相同者,曰:彼非相同。若相同者,贪肺等应俱时生故。若谓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决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别所遍计为境故。

   辰三、结

   离同类因故,贪等应无定,或因相近故,诸觉于一切,

   一切时应生。

   贪等应于一切有情不决定生,以离同类因故。若谓无过,大种是常因故者。曰:若尔,一切诸觉于一切有情应一切时生,以大种因常相近故。

   丑四、解脱谛相

   彼暂可得故,无常。过依故,因自在故,苦。非我。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常如何能生?故非从一因,多果异时生。

   虽余因和合,亦不生果故。若比知余因,诸常非有彼。

   彼诸取蕴是无常相,以暂时生可得故。是苦相,是众过所依故,及是业烦恼因他自在故。非补特伽罗我相,以是无常与苦故。彼诸取蕴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彼我非能加持者故。彼我非因故。以从常一不应异时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以常住法无生果之功能,即与余因和合亦无暂生果故。若为比知余因,彼随行随遮,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谛 分四:丑一、因相,二、集相,三、生相,四、缘相。今初:

   由是暂时性,成苦性有因。无因,不待他;应常有,或无。

   若如棘刺等,锐利等无因。如果皆无因,有作如是说。

   若此有彼生,若此变彼变,说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触是色因故,于见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暂时生性故。若谓无因而生者,曰:经苦应不待他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尔者,则应常有或永无也。若谓如棘刺等之锐利性等都无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无因。有顺世派等作如是说。曰:棘刺之锐利等亦皆有因。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转变彼亦转变,即说此法是彼法之因。此因道理于彼棘刺等亦皆有故。外曰:若尔,触应是缘色根识之因,以有触,缘色之根识乃生,无则不生故。曰:触是于见色根识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

   丑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从自在等生,无能故。

   若谓虽然有因,彼因是常。曰:苦亦非有从自在等生,彼无饶益之功能故。常住为因已破除故。

   丑三、生相

   是故,有贪是为因。何故?谓诸人,遍执境差别,

   得彼意乐作,彼有贪。何故?有情于乐苦,欲得舍而转,

   许彼等即是,欲爱及坏爱。

   有因是无常故,彼有贪是为苦之因者,经说“三爱为因”,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何以故?以诸有情欲得安乐,欲舍痛苦而转,许彼等即是欲爱及坏爱故。

   丑四、缘相 分二:寅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由著我为因,于非乐乐想,于一切寻求,故爱是有依。

   离贪不见生,诸论师所说。无身不见贪,从身亦生贪,

   许彼因故许。是遣除亲因。若随许此理,自害自所计。

   若生见贪故,谓与生俱起,同类生,前成。

   爱是三有之所依。以由着我为因,于非乐起乐想,于一切境极遍寻求故。又爱是三有之所依,以诸论师说“离贪不见生三有故”,彼应理故。问:若尔,从身亦应生贪,以无身则不见贪故。曰:许从身亦生贪,以许身是贪之俱有缘之因故。前文非破身是贪因,只是遣除是贪之亲因故。顺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计“无前后生”,以随顺此贪是身因之理,许身是贪因故。若谓贪非身因,以与身生而俱起故,以于身生见有贪故。曰:贪应不从身生,以与身俱起故。若许尔者,则应成立前念同类,以从同类因生故。

   寅二、断诤

  “不知”是有因,未说,唯说爱,能引相续故,无间故。非业,

  有彼有无故。

   问:不说无明与业是三有因,说爱为因,理由云何?“不知”虽是三有之因,此中未直说之理由,以非后有无间之能成故。说爱为因之理由,以能引三有相续故,及是后有无间之能成故。业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爱,便有业等。若无爱者,纵然有业,亦不定生三有故。

   子三、灭谛 分三:丑一、灭相,二静相,三、妙相。今初:

  彼非坚固性,因有碍等故。转故无解脱。非,许,不成故。

   若未坏我贪,彼当受逼恼。尔时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虽无解脱者,勤摧邪增益。离贪安住者,由悲或由业。

   引业无遮欲。已越有爱者,非余所能引。俱有已尽故。

   彼苦非坚固性,其因容有障碍等故。若谓补特伽罗我,应无解脱,是轮转法故(轮转即生死)。曰:如是出过,于佛弟子非是违害,可以答“许”,及“因不成故”。许无我故。问:若无解脱者之我,精勤修道应无义。曰:彼诸异生虽无解脱者之我,然为摧毁邪增益故,须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毁我贪,便为众苦逼恼。尔时于苦增益为乐,不能安住乐自性故。问:诸阿罗汉应刹那顷不住生死,由已现证无我。于自利义无希望故。曰:离贪之阿罗汉,由于悲心或由业力,安住生死。由业所引余苦,无欲遮止,或见有某所为而安住故。问:若由业住,当生后有。曰:已越有爱之阿罗汉,业力不能引余有,以俱有缘爱已尽故。

   丑二、静相

   知苦以无违,前行随转者,事法生悲愍,非连系有情。

   彼于无我法,增余我而贪,由了苦相续,而生起悲愍。

   痴是过根本,彼是执有情,无彼则不从,过因而生嗔,

   故许悲无达。非无有解脱,由宿行已尽,不续余生故。

   行功能无尽,彼住无过失。由悲下劣故,无大功力住。

   若是大悲者,为他而安住。离萨迦耶见,初道应无有。

   未断俱生故。若断岂有有?若欲得安乐,及欲不受苦,

   所有念我觉,俱生有情见。若不见有我,则全非我贪。

  若无有我爱,非求乐奔驰。

  问:诸阿罗汉应未断执,具足悲心故。曰:诸阿罗汉发生悲心,非与有情见相连系,是现知有情为苦逼恼,于彼无违修平等性,随彼先行而转,生为心之事法故。问:诸阿罗汉应有贪心,具悲心故。曰:贪与悲心所缘行相皆不相同,若于非诤乐我性之法,增益为余我性而生贪心。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续,而生起悲愍心故。问:诸阿罗汉应有嗔恚,具悲心故。曰:诸阿罗汉非从过失因而生嗔恚。以愚痴是过失之根本,彼复是执自在有情。已无彼愚痴故,阿罗汉之悲心许无过失。以彼之悲心一切烦恼皆远离故。问:若由业安住,应不解脱。曰;诸阿罗汉非无解脱,以宿行之功能已尽,不再结续余有故。彼大乘阿罗汉安住三有亦无过失,以二资粮行之功能无尽安住故。问;若以悲心安住生死,应常安住。曰:小乘阿罗汉无大功力安住三有,以悲心下劣故。若诸大乘阿罗汉,尽生死际,为利他故安住三有,以是大悲究竟之补特伽罗故。问:若萨迦耶见是生死之根本,则预流者初得圣道时,应即不生三有,以已离萨迦耶见故。曰:此因不成,以未断俱生萨迦耶见故。若言已断,岂有生于后有?应无有也。有预流者,应有俱生有情见,以有想自在我之觉故。以有愿我安乐或愿不受苦之欲心故。若无自在我见,则都不着我。若无我爱,则非为求乐而奔驰故。

  丑三、妙相

   生苦因即缚,于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于常何有彼?

   不可说无常。彼非任何因。于不可说中,缚解皆非有。

   若自性无坏,智者说彼常,弃此可羞见,当说彼是常。

   问:于得妙解脱,须有常我为系缚解脱之所依。曰:应非彼所依,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缚。于常住中何有彼事?必无有故。正量部说:“彼常无常都不可说之我,是系缚解脱之所依。”曰:彼我应非任何果法之因,以不可说是无常性故。系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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