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已滅故。未去
時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
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
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子一、牒诤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爲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只是正去時有,已去非
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難分二: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 一即無去義;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有太泛
的過失。
醜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因爲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 一語中有,則去
時即成無去的作用故。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去時去” 一語的後一個
“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時即無去的作用。何以故
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
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醜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腳應同時有安立與去兩個
異體的作用,因爲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爲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個有自性的去的作
用。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麼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爲有兩足的補特伽羅的右腳有兩個異
體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
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壬二、觀作者已而破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爲與去
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爲若無去者則去法不能
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
爲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離去的作用
故。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叁者去,無有是事故。間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
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爲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爲去者故。若謂“去者” 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
那麼汝宗許“去者” 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
去,因爲去的作用只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輿去兩語中均有
去的作用,那末,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
由成爲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叁、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發足;二、破去的時。叁、破不去的住;四、破
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發足
問曰:有去,由舍住已將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去的發足,
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爲在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
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來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癸二、破去的時間
問曰:叁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叁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別執爲實有自性,因
爲于叁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癸叁、破不去的住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爲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與
不去者別無第叁者住故。問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爲無去則不
成去者,去輿住二種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癸四、破返回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
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問曰:住有自性,因爲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將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
答曰:去、將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發足
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壬四、觀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玻;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己而破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亦不應說去
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何以不應說呢
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體,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
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于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異故。去、去者(有法),應
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癸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問曰:無有前過,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
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爲一個
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辛二、總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叁時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
叁
時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叁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庚二、略結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觀根品第叁
戊二、廣釋二無我分五:一、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叁、通達真實之理;四、
時自性空;五、叁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分二:一、破蘊處界叁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叁法上有我分叁: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
叁、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對法經雲:能見、能聞、能嗅、能嘗、能觸和能了別等爲
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爲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見的叁法;二、由如是理類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醜初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于自無能所故。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
爲不能自見故。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
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
因爲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眼根(有法),見色說爲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爲是非有
自性地能見故。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麼眼是見的自體呢
或非見的自體呢
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
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
見,因爲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
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
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⑽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醜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爲見者無自性故。問曰:所見
與見有自性,如雲: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⑾,識等四法非有自性,
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余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嘗、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
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觀蘊品第四
壬二、破蘊上有法我分叁: 一、破色蘊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余
法:叁、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規則。
癸初分二:一、破異體因果;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
似。
子一、破異體因果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
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
亦無自性,因爲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的因終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
抑無果色耶
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爲色果因,因爲四
大種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謂無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爲色的因,因爲四大種中無有
果色故。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爲果色,無因故。在破無因生
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爲令了知無因生果之見最下劣故。又于有對無對
等色皆不應分別⑿,因爲色無自性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爲果色與四大
種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余法
受、想、行、識等諸有爲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
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癸叁、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規則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一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爲受有自性
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爲能立與所立相同故。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雲: “色有自性,因爲受
有自性故氣彼諸诤論皆非真能出過,由于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觀界品第五
壬叁、破界上有法我分叁: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余
法;叁、呵責有無邊見。
癸初分叁: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體無體;叁、總結。
子…
《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