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已灭故。未去
时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
去的作用是现在时,未去时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
性,除已去、未去则正去时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子一、牒诤
问曰:正去时有去,因为欲往何处时有举足住足的动作,即是有去,彼动作只是正去时有,已去非
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难分二: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有太泛
的过失。
丑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
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若在“去时” 一语中有,则去
时即成无去的作用故。若谓去的作用在后一语“去”字中有,如此则承认“去时去” 一语的后一个
“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时即无去的作用。何以故
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已
在“去时去”一语的后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若去时去前后两句义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则有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脚应同时有安立与去两个
异体的作用,因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为去时;又由谁补特伽罗往彼道去,故有两个有自性的去的作
用。若许有两个作用,那么彼天授(有法),亦应成两个去者,因为有两足的补特伽罗的右脚有两个异
体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
若无去者即不应有去故。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问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为与去
者异体的去法本来没有故。若谓有,则去的作用应不待去者而有,而实不然,因为若无去者则去法不能
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
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离去的作用
故。除去者与非去者外更无第三者去,无有是事故。间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说
去者有自性地去不应道理,因为若无去的作用即不应成为去者故。若谓“去者” 一语即含有去的作用;
那么汝宗许“去者” 一语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则“去”的一语中,应成无有去的作用的去者
去,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汝许这个作用已在去者一语中有才许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舆去两语中均有
去的作用,那末,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足应成两种异体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显示去者;及
由成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发足;二、破去的时。三、破不去的住;四、破
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问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发足而去故。答曰:无论何时发足而去皆无自性,已去时无去的发足,
未去时亦无去的发足,正去时去的发足亦非有自性故。发足去时无自性,因为在去的发足以前,住的时
候既无正去的去时,亦无已去。在来去时更无去的发足故。
癸二、破去的时间
问曰:三时中虽无去的发足,但三时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应分别执为实有自性,因
为于三时中皆不见去的发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问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无自性,因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与
不去者别无第三者住故。问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为无去则不
成去者,去舆住二种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
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
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
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玻;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己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
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
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体,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
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于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
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
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
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
三
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
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
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
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
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
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
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
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
或非见的自体呢
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
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
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
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
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⑽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
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⑾,识等四法非有自性,
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
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癸初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
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
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
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
抑无果色耶
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
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
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无因故。在破无因生
时曾两次说:“唯不应、不应”(有法),是有意义,为令了知无因生果之见最下劣故。又于有对无对
等色皆不应分别⑿,因为色无自性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非有自性地相似,因为果色与四大
种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种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受、想、行、识等诸有为法(有法)亦无自性,由成立色无自性故;
受等诸法与色相同故。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中观师在论辩中立:【由自性空故色无自性一之时,诸实事师设若答以“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
故”等语,皆非正答,因为能立与所立相同故。又讲空性时,若有弟子出过云: “色有自性,因为受
有自性故气彼诸诤论皆非真能出过,由于能立与所立相同故。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呵责有无边见。
癸初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体无体;三、总结。
子…
《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