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尚有滅故。何法非正滅時(有
法),(8)亦不應生,非有爲法故(9)。
寅二、破住有自性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滅故。未住法(有法)非住,離住的作用故。
法正住時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沒有兩個故。有爲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爲生無自性故。有
爲法正滅時不是有自性地住,住與滅的作用不共故。非正減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爲法故。不
老不而安住的有爲法非有,因爲一切有爲法於一切時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無自性,自住他住皆不應
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叁、破滅有自性分五: 一、觀叁時已而破;二、觀是否住已而破;叁、觀自他分位已而破;四、
觀有體無體已而破;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卯一、觀叁時已而破問曰:生住有自性,有滅故。答日:滅若有自性,不越叁時而有,已滅即不成
滅,過去與現在相違故。未滅是在未來亦不成滅,離滅故。正滅,亦非有自性地滅,正滅無自性故。諸
有爲法(有法),滅無自性,生無自性故。卯二、觀是否住已而破有爲法住時非有自性滅,滅與住的作
用於一事上相違故。有爲法自未住時,不應言滅,無有是事故。
卯叁、觀自他分位已而破滅無自性,在自分位時不滅自分位;在他分位時亦不滅他分位故。諸有爲
法之滅皆無自性,因爲諸有爲法之生無自性故。
卯四、觀有體無體己而破有體非有自性地滅,在一法上有體無體不能並有故。無體亦不應有滅,無
體故。譬如本無二頭雲何言斷二頭
卯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滅無自性,非由自滅,亦非由他滅故。
如生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子二、破別相問曰:雖破有爲總相,但堅濕暖動等別相是有。答日:有爲無自性,因爲生住滅等總
相無自性,是故別相亦無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無爲有自性問曰:有爲有自性,因爲有與有爲法相違之無爲法故。答曰:無爲無
自性,因有爲無自性故。
癸叁、斷違教之诤問曰:生滅倘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爲有生』之義相違。答曰:不相違,經說
若生、若住、若滅之法,皆如夢、如幻、如尋香城故。
觀作者及業品第八壬叁、破業與作者有自性分叁:一、破案與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
者之理;叁、由此正理類知余法。
癸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分二: 一、破順品的作用;二、破違品的作用。
子一、破順品的作用問曰:有爲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日: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
爲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爲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
答曰:應成不觀待作者的
作業,因爲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作者並無第
二種作用故。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
作用,但定是業並無第二種作用故。若謂定非作者能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若許業與作者無
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
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則不應有法(10)非法(11),無所作等故。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
法),應無所生的果,無有法及非法故。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
一切作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爲是作者與非作者在一
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子二、破違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否則,當
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過,
如雲:『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12)。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
者不作業的過,如雲: 『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
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氣及『亦成業無因』過,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問曰: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答日:無如是過,因爲作者
是依業而有,業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觀待外,不見別有成辦因故。
癸叁、由此正理類知余法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因爲業與作者無自性故。其余諸有爲法(有法),
當知無有自性,因與作者及作業等之理相同故。
觀本住品第九庚二、釋補特伽羅無我分二:一、正釋;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能立。辛一、正釋
分二:一、牒诤;二、答難。
壬一、牒诤問曰:有聲聞部雲: [《中論》說「取者亦如是」,極不合理,因爲眼耳等根及受等
心所爲緣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氣如此則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
故
若先無有取者一法,則眼耳等根不能成爲所取故。頌文前一 「等』字是攝鼻等余根,後一 「等』
字是攝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諸根及心所亦是屬此中所攝之義。
壬二、答難分叁: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叁、斷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叁: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叁、
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彼補特伽羅——取者一法(有法),應無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
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則未有彼補特伽羅之時亦應決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爲無有眼等
之時,亦可先有彼補待伽羅故;其實不然,何以故
無有所取,應無取者,由有所取顯示取者故。無有
取者,應無所取,由有取者顯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問曰:非說補特伽羅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
而有,如從眼等根中,由眼見色顯示有補特伽羅時,余根則不顯示,余耳鼻等根則於聞聲嗅香等時顯示
有補特伽羅,因此並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答日: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
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設若見者即是聞者,亦是受者,
如是可說一一根之前有補特伽羅,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謂見者聞者受者是有自性的異,那麼,有見者時
聞者亦應當有,如是則一個補特伽羅應成多數我。
子叁、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問曰:彼我雖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
失,何以故
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種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種上亦非
由自性有,何以故
與前說前後有和同時有的過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13)亦無自性,因爲眼耳等
根與受等心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癸叁、斷诤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別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
故。又執爲完全沒有之分別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坡。
觀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囚。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叁: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余法;叁、爲破彼執呵責其見。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叁: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叁、總結。
子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異。
醜一、破自性一。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
相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
抑自性異耶
若如第一是自性一,
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醜二、破自性異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一、應不觀待;二、應不會合。
卯一、應不觀待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並且恒常燃燒,和不從能燃的
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余——薪,因爲與薪是自性異故。若許不
待余——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許火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恒常燃燒,
因爲不從能燃的因生故。若許火常燃,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
的過失,則火應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
在正燒時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若不至薪,應不成爲燃薪;若不燃薪,應
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恒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問曰:離薪雖別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
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爲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14),
則離薪別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日: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
是,火薪觀待誰先成立
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複成之過,並且所燒的薪上,應成無火
的過失,因爲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日: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爲觀待薪而成立
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火,彼火已成耶
抑未成耶
若是未成,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
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複次,
火薪皆無自性,因爲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
薪故。
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
現見由火燒薪故。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處來故。薪中
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子二、用前…
《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