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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釋▪P13

  ..續本文上一頁無義事損壞體;誓修長遠菩提行,住戒精進離貪欲。”

  (癸)四(斷除爲遠離生死無須努力的诤執)分二:(一)正明;(二)遮止不于現世努力而希求後世之诤。

  (子)一(正明)

  頌曰:聞者所聞教,說者皆難得,以是說生死,非有邊無邊。

  問曰:生死有邊耶,抑無邊耶?若如第一有邊,那就不須努力修習當得解脫,因爲有邊故;若如第二無邊,那縱然努力修習亦不能得解脫,所以斷除生死故努力修行應成唐勞,因爲生死無邊故。答曰:已得暇滿殊勝之身,已得解脫道身心的聞者,與所聞開示真如的教授和說法者——如來,皆如“優昙花”出現世間,實屬難得,因爲如來須經叁無數劫積集資糧,真實難得。法寶和僧寶亦是觀待如來而有,以是總說生死者,對觀待生起解脫聖道身心的因——具足叁寶的補特伽羅,則非無邊,因爲具足解脫生死的因緣故。若是觀待不具足彼等因緣的補特伽羅,則非有邊,因爲在此短時期中不能解脫生死故。若是觀待勝義谛的實際,有邊無邊二者在勝義谛中有,如來未曾記別。聞者、說者和所聞的教法,譬如優昙花出現世間真是難得。

  (子)二(遮止不于現世努力而希望後世之诤)

  頌曰:由于諸人類,多持不善品,以是諸異生,多墮于惡趣。

  問曰:有佛經住世和有宣說教法的善知識,所以希求在後世努力斷除生死並不爲遲。答曰:雖有佛經和宣說教法的善知識,但是,自己能夠成爲聞者實在難得,因爲由于諸人類,多半堅持十不善業惡品,以是隨業自在生住的諸異生,多半決定墮于惡趣,所以有法寶和善如識時,聞者應須努力,勿待後世。應當像如救頭燃一樣的精進求解脫,若不精進,就像國王與大臣灌頂一樣的空無所得。譬如擔麻棄金。(佛經中說:有二人擔麻行腳,途中得一囊金,一人因愛著麻擔即棄金囊,一人即棄麻持金,回家大富。)

  (辛)二(別明遠離于樂趣生愛)分二:(一)明于樂趣亦應修厭離;(二)明由愛而住生死猶如顛狂者。

  (壬)一(明于樂趣亦應修厭離)

  頌曰:地上惡異熟,故意爲損惱,聖者觀叁有,等同備宰處。

  問曰:惡趣雖然是無暇處和有衆苦逼惱,應當斷除,但樂趣是歡喜處,故不應厭離。答曰:樂趣亦應像惡趣一樣的厭離,因爲世人雖往樂趣,但是,由于過去的所有余業而招感支節損壞、諸根殘缺和貧窮等苦。凡是地上所住的諸人,都不樂意惡異熟果,然而仍須領受,是故諸聖者觀察叁有,等同殺害有情的備宰處。譬如有一最受國王寵愛的大臣,對王無有畏懼,後來一時觸犯了王,即被國王殺害。

  (壬)二(明由愛而住生死猶如顛狂者)

  頌曰:若識不正住,世說爲顛狂;則住叁有者,智誰說非狂。

  問曰:若諸聖者觀察叁有,等同備宰處,何故世間人不生厭離呢?答曰:猶如大象顛狂,是本性顛狂故。問曰:怎樣顛狂呢?答曰:若世人身界不和,就會使識不能正常安住,世間就說爲“顛狂”。設若成了顛狂而住叁有者,有智慧者誰能說安住叁有非爲顛狂呢?然諸異生特別是樂于衆多非理軌則,說粗暴語,使識不能正常安住。譬如有一國王最可愛的兒子,一時識不正常顛狂,國王見子心即不喜,其後病愈,則如常愛念。

  (庚)二(遠離引發生死的因——有漏業)分叁:(一)總示遠離能引後有的業;(二)必須遠離能引後有業的理由;(叁)正明如何遠離的軌則。

  (辛)一(總示遠離能引後有的業)

  頌曰:現見行等苦,違時則消失,以是具慧者,發心盡諸業。

  智者應該斷除隨業自在受生的生死,亦應遮止隨業而轉的作用,因爲現見行、住、坐、臥等威儀而引生的苦惱,若以住等威儀與行違時,前所生的苦則漸漸消失,由斷一切業的相續,則滅一切苦故。以是具有智慧者,應當發心斷盡能引後有的諸業,獲得涅槃勝位,以及得涅槃的方便。譬如愚生異生安住生死,有長遠行道的疲倦痛苦和缺乏道糧的苦惱。

  (辛)二(必須遠離能引後有業的理由)分四:(一)生死是可畏處故應遠離業因;(二)思維業果而修怖畏;(叁)思維業的本體之後應當勵力斷除;(四)不應由于業是樂的因而起貪著。

  (壬)一(輪回是可畏處故應遠離業因)

  頌曰:若時隨一果,初因不可見,一果見多因,誰能不生畏。

  諸具慧者應當從遮止有漏業而斷除生死,因爲從無始相續的大種、大種所造和心等,隨拈一果,而果的初因誰亦不可現見。是故隨一果法亦現見有很多因緣,愚夫異生誰能不生怖畏呢?因爲此業相續是由無量無明荊棘叢林所遍滿的,所以對于難可測量的生死曠野應恒常生起厭離和努力修習解脫生死的方便。譬如隨拈一個泥瓶,很顯然的須要有很多因緣差別。

  (壬)二(思維業果後而修怖畏)

  頌曰:既非一切果,決定能成辦,所辦一定滅,爲彼何自害。

  若誰由愛爲等起心(出發點)作業的果決定成就,這到可以努力作業,但是,既非一切圓滿安樂等果,就決定能夠成辦。並且所成辦的一切果到了最後也一定壞滅,爲彼顛倒等事如何自己損害叁業?以是應當努力斷除能引生死的業。譬如陶師燒窯不一定就件件能成功,縱然成功最後也決定壞滅。

  (壬)叁(思維業的本體之後應當勵力斷除)

  頌曰:業由功所造,作已無功滅,雖如是而汝,于業不離染。

  既然業也像果一樣的決定壞滅,那就不應當努力造作無義的有漏善業,因爲建修城堡等事業,皆由功用造作,作已無須功用自然壞滅。既然如是,而汝于業仍然不懈地造作,汝的作業並非離染,這正顯示自己愚蠢。譬如用力在山峰頂端堆砌石頭,其後無須造作自然就會倒塌。

  (壬)四(不應由于業是樂的因而起貪著)

  頌曰:過去則無樂,未來亦非有,現在亦行性,汝勞竟何爲。

  問曰:雖然用力創造事業最後決定壞滅,但業是樂因,所以不應遠離貪欲。答曰:依過去的識則無有真實的樂,因爲彼樂已滅故;依未來的識亦非有真實的樂,因爲彼樂未生故;依現在所生的識亦是刹那壞滅的行性,既無有真實堅固的樂,那麼,汝的勞作究竟有何所爲呢?所以對空無果的事業不應劬勞。譬如在虛浮的河水邊建造房屋,畢竟倒塌。

  (辛)叁(正明遠離的軌則)分二:(一)破對福業生愛;(二)破積集非福業。

  (壬)一(破對福業生愛)分叁:(一)總破爲愛增上生的義利而積業;(二)從樂趣至樂趣極難得;(叁)別破爲求增上生而積業。

  (癸)一(總破爲愛增上生的義利而積業)分二:(一)聖者視增上生等同地獄故應怖畏;(二)異生若能如是通達即身心頓時壞滅。

  (子)一(聖者視增上生等同地獄故應怖畏)

  頌曰:智者畏天趣,亦等同地獄,彼等于叁有,難得不生畏。

  問曰:爲求增上生的樂就應造作善業。答曰:現證真如的諸智者,怖畏天等增上生,亦等同煩惱熾盛的烈火和癡昧黑暗遮蔽等地獄,因爲彼等諸聖者對于叁有難得不生怖畏,所以諸具慧者應當思維生死的過患。這裏所破除的是:爲見叁有不起厭離,執增上生(人天趣)實有自性,心生愛戀,爲求得增上生由愛而積業,並非破除爲希求解脫積集人天身的一切業因,若是破除即成顛倒。譬如雖然脫離吉巴國王的牢獄,但壽命的死亡仍然存在,未曾解脫生死系縛。

  (子)二(異生若能如是通達即身心頓時壞滅)

  頌曰:若凡夫亦知,一切生死苦,則于彼刹那,身心同毀滅。

  聖者如是觀察天趣——增上生等同地獄,設若凡夫異生亦能如是了知一切生死諸苦,則于了如彼刹那的頃刻間,身心同時毀滅。若凡夫異生不通達天趣等同地獄,則于叁有安然而住。譬如帝釋的儒童爲貪愛遍入天位而舍身命。

  (癸)二(從樂趣至樂趣極難得)分二:(一)正義;(二)破不作惡行而愛增上生,

  (子)一(正義)

  頌曰:有情無慢少,有慢則無悲,從明至明者,故說極難得。

  在輪回中由種姓的尊貴和受用富饒就稱爲樂,但是,對于種姓和受用應當厭離,因爲由種姓尊貴等有情,無有仗勢驕慢者很少。由有驕慢即執自己殊勝,若與自已相等,或勝自己,便起嫉妒,欲想毀滅他人,則無有悲愍,所以從明趣至明處者,故就《阿含經》等所說極其難得。譬如紮墨格拿的兒子二十一次消滅刹帝利種。

  (子)二(破作惡行而愛增上生)

  頌曰:棄舍此境已,要求得境界,如是顛倒法,何因許爲正。

  問曰:雖然應當呵斥有驕慢而作惡行,那麼,沒有驕慢爲希求增上生就應該努力積集福業。答曰:在此世間爲希求後世——增上生修習梵行,厭離棄舍此五欲境已後,更希求得天趣受用修法的果悅意境界。如是將自己所得的境界,厭離棄舍之後,複又更希求天趣,這就是顛倒法,有智慧的人以何因由許可如是作法爲正確的呢?所以不應將自己殷重棄舍了的東西複又取回。

  (癸)叁(別破爲求增上生而積業)分五:(一)破爲求受用而積業;(二)破貪著世間法規而積業;(叁)破爲求可意境而積業;(四)破爲求權勢而積業;(五)破爲求後世富饒由愛而積業。

  (子)一(破爲求受用而積業)

  頌曰:福果爲財富,常須防護他,若常防他者,如何爲我所。

  雖然有大富受用的果報,但是,對它亦不應貪愛,因爲世人對于施等福果謂是財富,但是,汝所受用經常須要防護其他盜賊、水、火等緣的侵損。若是經常用力防護他人的侵損者,那麼,如何能成爲自己有所自在的我所呢?已經成就的果實,還不能隨意受用也。

  (子)二(破貪著世間法規而積業)

  頌曰:世間諸規律,隨彼行名法,是故較于法,世間力尤強。

  問曰:若是爲求善趣而修施等法是顛倒,那麼和符世間共許的法規就應該隨順。答曰:貪著世間共許的法規亦不應理,因爲凡是世間娶媳嫁女的諸法規,若隨順彼行就名爲法,爲什麼?于彼規律世間人共許爲法。但是,娶媳嫁女等規律亦有時間、地點不同的區別,並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一樣,是故這種規律較于佛法,則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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