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曰:雲何依常性,而起于無常,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見。
如立量雲:芽等有爲法(有法)雲何成爲無常?應不成,因爲是依常性爲因所生故。道理決定是這樣,因爲無論何時世間上也未曾見過:因與果二者一常一無常的相不同故。
(辛)四(破極微是常)分叁:(一)破極微常;(二)極微無方分則瑜伽師的識應不能見;(叁)佛不說極微是常的理由。
(壬)一(破極微常)分叁:(一)有方分則應非常法;(二)同類極微和合而有則不應生他體;(叁)破未成有支分之先的極微是無方分。
(癸)一(有方分則應非常法)
頌曰: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即應成種種,種種故非常。
勝論師說:四大種的極微是常,由往昔業力增上而成有支分(粗塵)的物體,並且亦能生起器世間等。答曰:不合道理,因爲從極微和合,則能成有支分(粗塵)的物體,遍體和合就不可能增長粗色所量境。若有分和合,那和合的一分就成爲粗色的因,未和合的一分即成爲非因,所以極微應是有方分,因爲凡是極微的某一分皆是有支分(粗塵)的因,那麼,其余未和合的一分即成非因故。是故極微即應成爲種種分不同,既有種種不同的極微,故有爲法非是常法,因爲是有種種分故。
(癸)二(同類極微和合而有則不應生他體)分二:(一)正說;(二)與許極微遍體不和合相違。
(子)一(正說)
頌曰:在因微圓相,于果則非有,是故諸極微,非遍體和合。
問曰:極微既是無方分,亦由遍體和合,所以要由同類極微和合方能生其他色境,由此而生有支分——粗色。答曰:成就有支分粗塵之時,遍體和合而不應是和合極微,因爲遍體和合不能令有支分粗塵第一、第二量等向上增長。在意識上顯現無方分的因極微圓相,即是粗塵因的圓相,彼于果體則非有粗塵因的圓相,是故諸極微,非遍體和合。
(子)二(與諸極微遍體不和合相違)
頌曰:于一極微處,既不許有余,是故亦不應,許因果等量。
一切遍體未和合,爾時于一極微所住之處,既然不許有其余極微同住,是故亦不應許因極微與果有支分二者等量。縱然可能避免不是有支分粗塵爲眼根所緣境的過失,但是,不能避免極微有方分而非常體的正理依然存在。
(癸)叁(破未成就有支分的極微是無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極微無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則成相違。
(子)一(正破)
頌曰: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
問曰:無方分的極微若成就果體時,當成有方分的過失,但是,在果極微體未成就以前,則諸極微應是無方分。答曰:不合道理,因爲彼極微若無有方,彼方極微當成無處。若有東西南北等方,必定有方分,因爲極微若有東方,而對于彼極微必定有東方的一分。由此理由,在所诤論的成就有支分粗塵之先的極微若有方分,那麼,如何說是無方分的極微耶?極微若是無方分,應當承認它在十方遍際之中而住故。
(子)二(極微無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則成相違)
頌曰:要取前舍後,方得說爲行,此二若是無,行者應非有。
彼無方分的極微,不應是趣向境的行者(成就境的因素),因爲若是欲趣境的行者,必定要有前者取其前,後者舍其後,方得說爲行者。此前後取舍二者若是無有的話,那麼,行者亦應非有(無方分的極微非有)。若許無方分的極微無有此取舍的作用,那許無方分的極微能成就有支分粗塵體應成相違。是故不應許一切極微有實體。
(壬)二(極微無方分瑜伽師的識應不能見)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塵故許極微是常。
(癸)一(正破)
頌曰:若法無初分,無中分後分,是法無所現,由何者能見。
問曰:極微是常,因爲它是由瑜伽師的天眼所見故。答曰:極微若是常,諸瑜伽師皆不應見。若是極微法無有初——前分,無有中分和無有後分,是這樣的法應皆是無所表現。既然極微是無方分,又有色體形像,由何者的眼識能見呢?任何眼也不能見故。
(癸)二(破由有粗塵故許極微是常)
頌曰:若果能壞因,是則因非常,或是處有因,彼處即無果。
問曰:假若沒有極微,粗塵當成無因,所以極微是有的,亦是常住的,因爲它是有爲法,自體並不具足因故。答曰:因極微應不是常,因爲谷芽生起時谷種子就變異壞滅。若是由于果支分生起就能壞滅因極微,是則此極微因就非是常法。難曰:汝立的因不成,因爲在因體未舍而就能生起別余的果法。答曰:或者于是處有極微因,彼處既無有果——有支分,好像在各個處所的瓶子和衣服,能同時住在各個的處所,而因果則不能同時共存,定然要有因滅果生前後刹那的差別故。
(壬)叁(佛不說極微是常的理由)
頌曰:不見有諸法,常而是有對,故極微是常,諸佛未曾說。
縱然汝由此種種理由辯解,但極微仍然不是常法,因爲在一極微處,決定無有其他極微遍體存在,因爲它是有質礙(有對)的,既是有質礙,它就不應是常。在任何時候諸佛皆未曾說極微有常體的理由,所以不見有任何諸法既然是常,而又是有對,是故言極微是常則不合理。諸唯識師用觀察勝義谛的理由而廣破極微外境實有,但他又許內識實有,這就可以用此相同的理由來破內識實有,因爲外境與內識都應爲世間人共許而許的。
(辛)五(破解脫實有)分二:(一)破內部許解脫實有;(二)破外部許我體是解脫。
(壬)一(破內部許解脫實有)分二:(一)滅谛非實有;(二)違反涅槃界中永盡諸苦之說。
(癸)一(滅谛非實有)
頌曰:離縛所縛因,若有余解脫,彼都無所生,故不名解脫。
佛教內部有些不了解無爲法唯有名的諸師問曰:諸佛雖然說:“極微不是常法”,但說“無爲法是常”。所以由道谛所得的滅谛是實有,如像河堤,實有存在。若是無有滅谛,佛說滅是第叁聖谛也就不合理了。答曰:離能系縛生死的集谛和所系縛的苦谛,及爲解脫苦集二谛因的道谛以外,若另有其余的解脫法,彼法必定能饒益果,但是,于彼涅槃果都無有所生,亦不起少許的饒益,是故不應說滅谛實有即名解脫,若說則不合理。如佛對諸比丘說:“諸比丘,過去世、未來世、虛空、涅槃和補特伽羅,此五法唯有名言而無實體。”若許實有即違佛語,所以應當許解脫唯名言假安立,而不應許實有體性。
(癸)二(違反涅槃界中永盡諸苦之說)
頌曰:究竟涅槃時,無蘊亦無我,不見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佛世尊在《阿含經》中說:“永斷諸苦即名爲盡,乃至永斷諸蘊、愛盡、離貪欲,名爲寂滅涅槃。”無論何時入究竟無余依涅槃界時,皆無有諸蘊,亦無有依五蘊假安立的補特伽羅,假若像諸實有師所說諸法實有,則在任何時處也不能成立能依和所依故。既在任何時中皆不見所依的諸蘊及補特伽羅,及斷盡苦集二谛而現證涅槃者爲實有體性,那麼,能依之涅槃雲何有谛實?無有少許谛實,所以應當許解脫唯有名言假立,並無實體。
(壬)二(破外部許我體是解脫)分叁:(一)破數論師計思所攝的解脫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攝的解脫是常;(叁)明我執永盡即是解脫。
(癸)一(破數論師計思所攝的解脫是常)
頌曰:離愛解脫時,有思有何德,若無思有我,便同無所有。
數論師說:若依我們所說,涅槃是有所依,因此即沒有無有解脫的過失,因爲這是由瑜伽師了知自性與神我各別異體時,則大等流轉生死,從而就止息不生。但是,一切變異在自性隱蔽不起作用時,而唯有神我獨存,所以有解脫的我。答曰:于境遠離愛欲而得解脫時,許有神我應不合理,因爲由汝所許的:“由覺所取的境,能了知的即是神我,雖然有思,但神我的自體是不變異,所以許我體爲常故。”若在解脫位時,汝許有思,這有何功德呢?全無一點德益,因爲汝許神我能受用境,那所受用者即隱蔽不起作用故。問曰:在解脫時唯有神我獨存,而無有思,答曰:若無有思而許有解脫的神我,那麼,這種神我便同思一樣的亦無所有,因爲汝許神我與思是等遍,如像火與熱是同一體性故。
(癸)二(破有思功德所攝的解脫是常)
頌曰:若解脫有我,則容有思種,無我則于有,思維亦非有。
問曰:在解脫分位時,雖然無有真實的思,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的功能,所以有我。答曰:這也不合理,因爲在解脫位時若實有所依的我,則容許有思種子的功能作用,但是,爾時無有思故。問曰:設若無有解脫的我,就是無有解脫,因此生死就不能滅故,所以若如汝之所許即有種種不樂意的過失。答曰:由于有思的流轉和實有思的功能的理由,則計神我于叁有流轉與不流轉的思維,亦應當非有,因爲若有所依我,彼思維乃能合理,但是,解脫時無我,所以無解脫我故。
(癸)叁(明我執永盡即是解脫)
頌曰:諸脫離苦人,定非由他有,是故應稱說,我一切永盡。
就永盡煩惱門來說,由于永遠斷盡一切取蘊,故諸離苦得解脫的人,在涅槃分位時,決定沒有非由他而有——不依蘊無因的常我。是故應當說,諸希求解脫的諸衆生,當以永遠斷盡一切我執爲善,不必要也不應當許有解脫的我。
(庚)叁(斷不許破實有之诤)
頌曰:甯在世間求,非求于勝義,以世間少有,于勝義都無。
問曰:設若像你們所說,在解脫位時無有解脫的我,唯有勝義名,名爲涅槃,諸行息滅不複再生,故唯有我執永盡,即名解脫,那麼,如是希求勝義有何益處呢?若爲希求自己的安樂,甯可在世間以眼等所見和芽等事上去希求,比較容易,非一定要希求于勝義,因爲以世間人所許的善不善業、家宅和園林等少許有的,而于汝所許的勝義中都完全無有故。答曰:此頌在下品廣破我品中解釋,是有重要的關系。就是在月稱疏中也說這是诤論的重點,此見解則應非自宗所許。
總攝頌曰:
內外一切緣生法,唯由觀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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