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因爲有一、二等德數異體所依故。答曰:德與實句義,各各是異體故,若許一數等不名爲瓶,則瓶應不名一,因爲句義各別故,譬如二等。若許瓶不名爲一,那麼,說有一個瓶的這句話,則不應引起人們的注意感覺。問曰:瓶有具一故,所以瓶能成一數,但是,一數不能成瓶。答曰:此瓶具有一數,一數不成瓶,二者非不相等,如心與境是相等而有。汝許瓶與一、二亦非相等,說瓶具一數,一數不成瓶故,由此道理,也可以說,瓶亦非是一,因爲汝許一與瓶是異體故。
(辰)二(許異德不依德有相違)
頌曰:若色遍于實,色實得大名,敵論若非他,應申自宗義。
汝許德可依實,異德不依德,此二應有相違,因爲,若是瓶等大小高低種種形像,即是色的大小縱廣量等,如色能遍于實,那麼,如色實得大德的名稱一樣,德如何不是色大?汝許色與大德是異體故。問曰:第二德不依德,是我們的宗義,所以細與人等德不依于色。答曰:敵論假若非是汝宗的他宗,而是汝自宗,乃可用此理來論難,應申汝自宗教義,但是,對我宗就不應用此理,因爲我就是要破除汝宗,汝何用自宗又來難我呢?
(寅)二(破所相)
頌曰: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此中異數等,實性亦非有。
問曰:他性等異體的德,雖然已經破除,但是,所相——瓶尚未破故,因此瓶是有自性。答曰:雖說有性等是相順的能相,瓶是相反的能相,但是在任何方面都非是說由于相反的能相,就能成其所相瓶是有實體,所以此中離一、二異數等,實性有自性的瓶體亦應非有。總之,離能相則無有異體的所相,離所相則無有異體的能相可得。
(醜)二(破內部)分二:(一)廣破一聚實有;(二)略破聚者雖多而所聚一體是有自性。
(寅)一(廣破一聚實有)分五:(一)觀察一異已而破;(二)破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實有;(叁)示破一聚實有之其他理由;(四)破瓶從自因而實有生;(五)破由觀待自支分故瓶是實有生。
(卯)一(觀察一異已而破)
頌曰:離別相無瓶,故瓶體非一,一一非瓶故,瓶體亦非多。
經部師說:瓶是由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微合爲一體,所以瓶是實有。答曰:瓶應非爲實有的一體,因爲離開色等八微各各能相,則無有一體之瓶,瓶體非是有自性的一故。問曰:瓶體既非是一,那就應成多。答曰:瓶若是多體,八微一一體定應成瓶,但一一體非是瓶故,所以瓶體亦非多。
(卯)二(破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實有)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辰)一(正破)
頌曰:非無有觸體,與有觸體合,故色等諸法,不可合爲瓶。
問曰:由八微互相和合成一瓶,所以瓶是實有。答曰:瓶非是由于無觸體的色香味觸,與有觸體的地水火風,同時和合而實有一體,是故色等八微諸法,在任何時中皆不可能合聚爲實有的一瓶體。
(辰)二(破彼所答)
頌曰:色是瓶一分,故色體非瓶,有分既爲無,一分如何有。
問曰:觸與非觸雖然互不相觸,但是,有觸非觸的和合,故瓶爲實有。答曰:瓶的色僅僅是瓶的一分,故色體非瓶,例如香等。問曰:觀待支分(八微)乃有有支分(瓶)所以瓶是實有。答曰:由于色香等一一支分中既無有瓶,是故有一一支分的瓶亦無有自性,是故支分亦非有自性,分支定是有支分故。
(卯)叁(示破一聚實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實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辰)一(瓶若是有則一切有色應成瓶)
頌曰:一切色等性,色等相無差,唯一類是瓶,余非有何理。
若是某一類有色是瓶,其余香味等有色非是瓶,有何理由呢?瓶應相等。香味等在瓶衣等上及一切色上,也應當成爲色等體性,因爲香味等與色等有變礙之能相(變礙是色的能相)無有差別,所以有色(瓶)若是實有,所有一切應相等故。
(辰)二(瓶的八微亦應成一)
頌曰:若色異味等,不異于瓶等,無彼等自無,如何不異色。
假設問曰:色香等亦應是一,因爲與瓶是一故。救曰:色香等不是一而是異。答曰:色香味觸是眼耳等異根所取境故,汝若許色法是異于香味等,而不異于瓶等,那麼,若無有彼異于色的香味等法,瓶自己則無法建立,因此彼瓶如何不異于色呢?應當異色,因爲汝許瓶與色香味等是有自性的異體故。
(卯)四(破瓶從自因實有而生)
頌曰:瓶等既無因,體應不成果,故若異色等,瓶等定爲無。
瓶上既無有自性的色等因,則瓶體應不成爲有自性的果,是故若異色等支分,任何時中瓶等決定爲無自性,因爲離色等以外瓶不可得故,所以離開八極微等即無有異體的瓶。
(卯)五(破由觀待自支分理瓶從實有因而生)
頌曰:若瓶由因生,因複從他成,自體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問曰:瓶是觀待自己的支分泥團等的果,泥團等是瓶的因,所以瓶是從泥團等實有的因而生。答曰:若瓶是由自因泥團實有而生,泥團等因複又從其他八極微等因而成。任何因法有自體尚不成,由它如何能生其他有自性的果呢?是故凡是要觀待因而生的法,皆非有自性的生。若是諸法有自性,應有無因生的過失故。此處由破瓶從有自性因生的理,亦可類破一切果有自性。
(寅)二(略破聚者雖多而所聚一體是有自性)
頌曰:色等和合時,終不成香等,故和合一體,應如瓶等無。
問曰:瓶雖然是衆多支分合聚的,但是合聚一體的瓶是實有。答曰:色香等支分互相和合時,色法始終不會變成香味等性,色等衆支分合聚一處而住,由于各各的能相不同,所以各不舍其自體故。色香等雖然互相和合,但是始終不能變成一體,是故色等和合不離各各能相,所以說瓶非是一體,應如破瓶等一實有,則應無有和合一體的實有了。
(癸)二(破有聚實有)分四:(一)如離色香等別無實聚一樣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二)破大種實有;(叁)破彼所答;(四)破火極微爲實有火。
(子)一(如離色香等別無實聚一樣不觀待大種實無有大種所造)
頌曰:如離于色等,瓶體實爲無,色體亦應然,離風等非有。
若以如上所說的正理觀察,如離于色香等,和合集聚的瓶體實爲無有,如是若離風等四大種,支分色(大種所造色)亦應仍然非有,因爲離風等四大種則非有色法,所以大種所造是依大種而假安立故。
(子)二(破大種實有)
頌曰: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燒,故薪體爲無,離此火非有。
如離于風等大種,色香等則無有,然諸大種無有互不觀待而有自性,因爲火是能燒者,余叁大種即是所燒。若許余叁大種的薪體,唯獨由火能燒,那麼,薪的暖即是火性,它即非是所燒的薪。薪若非是暖,它如何爲能燒呢?應不是能燒,因爲汝許薪與火互相無聯系故,是故不觀待火的薪體則爲無體,因爲離此薪,而不觀待薪的火,亦非有體。
(子)叁(破彼所答)
頌曰:余暖雜成故,如何不成火,若余不成暖,不可說彼有。
問曰:薪是堅等體,非是暖性,由于火正燃燒時即使它成爲暖,所以薪是所燒,火是能燒。答曰:設若其余薪等不是暖,是由于火正燃燒時薪與火交織混雜故爲暖故,那麼,彼薪如何不成爲火呢?應成爲火,因爲暖而且燒是火相故。設若爾時薪不成爲暖,那麼,其余非暖的其余叁大種法,則不可說彼上有火,是故離開余叁大種單獨而有的暖,若成爲火,則諸大種一法無而其余一切則應同時俱無故。假若不是這樣,則違反諸法在正生時“俱有互爲果”的說法故。
(子)曰(破火極微爲實有火)
頌曰: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火微有薪者,則無一極微。
問曰:由于火極微中無有余叁大種,所以雖然無有薪而火是實有。答曰:設若火極微中無有薪,是故應是離薪而有火,假若離薪而有火,則應犯無因而有火的過失,亦不應如勝論師許有實極微。若想避免無因的過失,便認爲火微中有薪者,則應無有單獨一體的極微,因爲一一極微中決定有余叁極微故。
(癸)叁(觀察一與多而破)分二:(一)由離一及多的因破有爲法實有;(二)示他宗亦有此過。
(子)一(由離一及多的因破有爲法實有)
頌曰:審觀諸法時,無一體實有,無體既非有,多體亦應無。
若仔細審觀瓶衣等任何法是否實有時,任何法皆無有單獨實有的一體存在,因爲任何一法都不離其余的有分故。由此理由,便知諸法實有的一體也非有,是故實有的多體亦應無有,因爲多體是從一體集聚而有故。如立量雲:內外諸法(有法)皆非實有,離實有的一與多故,猶如影像。
(子)二(示他宗亦有此過)
頌曰:若法更無余,汝謂爲一體,諸法皆叁性,故一體爲無。
若認爲立此種因破諸法實有,只適用于佛教內部許大種和大種所造同時生,而不適應于外道他宗,其實不然;假若許何法離地等極微更無其余諸法,汝(勝論師)便謂地極微爲常、爲一體,也不是他宗的教義,因爲彼等宗亦許諸法有叁性,如地極微中有實性、一性和大有性;德中亦有德性、一性和大有性,以何原因一切中都有叁性呢?是故唯有單獨一體的法,就是他宗(勝論)也認爲無有,所以也可以用一多的因同樣能破實德大有等性。
(癸)四(由破四邊的理例破其余)
頌曰: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隨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
如數論師等許因中有果,經部師等許因中雖然非有果,但因果是實有;裸形外道許本體是常,分位是無常,亦有果亦無果;有許諸法雖是實有,但不可說有一、異,則因中有無果俱非有。此等正理破法,隨其次第應當配屬。若觀察諸法真實性的智者,即通達實有一、非一、亦一亦異和非異等雙泯皆非真實。應以此因例破前第十一品的“若執果先有”等,這就是說,應加緣起因、離一及多因或金剛屑因(破自生、他生、共生和無因生)等而破。
(辛)二(妄執諸法爲常爲實有的錯亂因)
頌曰:于相續假法,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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