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Ⅴ)“以假名的超越”——即超越了發毛等的假名(概念),置心于厭惡中,譬如大旱之時,有人在林中發現了泉水,即在那裏結以多羅樹葉等作標幟,(初則)依那標幟而來沐浴及飲,但是因爲常常來而到了其行迹明顯之時,則不需要那標幟,在任何希望之時,即可來浴與飲;如是在初分,以發毛等的假名作意者,到了獲得厭惡明了之時,則當超越發毛等的假名,專置其心于厭惡之中。
(Ⅵ)“以次第撤去”——應撤去那些不(于心中)現起的部分,爲次第撤去作意。即初學者于發作意,又撤去(發的)作意而至最後的尿的部分而止;于尿作意,又撤去(尿的)作意而至最初的發的部分而止。在他的數數作意中,有些部分(于心中)現起,有些則不現起。當于那些現起的部分中先作(意)業。如果二分同時現起之時,亦必有一分現起比較好的,如是當于那現起的部分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定。
這是個有關的譬喻;即譬如要捕捉住在叁十二株多羅樹所形成的多羅林中的猕猴的獵師,最初以弓矢射穿那猕猴所居的多羅樹葉及作呼喊之聲,此時那猕猴便順次于多羅樹上一一的跳去而至最後的多羅樹;獵師亦追至那裏行其同樣的方法,而彼(猕猴)又以同樣的方法逃回最初的多羅樹。如是由于各處屢起喊聲,令彼(猕猴)數數次第奔跳,終于停止一多羅樹上,堅持那中央最嫩的多羅葉,縱使(弓矢)射去之時它也不起了。當知這(與叁十二分身的次第撤去)是相似的。
這譬喻(與次第撤去)對照如次:即叁十二株多羅樹的多羅林,爲此身的叁十二部分。心如猕猴,瑜伽行者如獵師。瑜伽行者的心環行于叁十二部分的身中的所緣,如猕猴住于叁十二株多羅樹的多羅林。瑜伽行者開始于發的作意,順次行去及置心于最後的部分,如獵師最初以弓矢射穿那(猕猴)所居的多羅樹葉及作呼喊之聲的時候,而猕猴順次于多羅樹上一一跳去而至最後的多羅樹。再回來(至最初部分及最初的多羅樹)的方法也是同樣的。數數作意,則有些(部分于心中)現起,舍其未曾現起的(部分),而對現起的(部分)行遍作(准備定),如猕猴再再繼續于喊聲所發之處的上面起(而他遁)。最後于二(部分)現起時,于現起較好的(部分)
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如(猕猴)來至一多羅樹而止,堅持其中央最嫩的多羅樹葉,雖射之亦不起了。
更有一譬喻:譬如一乞食的比丘,住在叁十二家的村落附近,他于第一家獲得了二(家)分的飲食,便超越了其他的一家,第二天(于第一家)獲得叁分,便超越了其他的兩家,第叁天于最初(之家)
獲得了滿缽,便(不行乞他家)回至坐堂(住坐所)食之。當知這亦(與叁十二分身的作意)相似。叁十二種(部分)如叁十二家的村落。
瑜伽行者如乞食者。瑜伽者于叁十二種(部分)遍作(准備定)如彼(乞食者)的住于村落的附近。數數作意,舍棄其未現起的(部分)于各各現起的(部分)中,及于二部分中(現起較好的)遍作,如于第一家獲得了二(家)分的飲食,便超越了其他的一家,第二天(于第一家)獲得叁分,便超越了其他的兩家。于彼二(部分)中的現起較好的,數數作意而生起安止,如第叁天于最初(之家)獲得了滿缽,便回至坐堂(住坐所)坐而食之。
(Ⅶ)“以安止”——(叁十二部分中)(于令生)安止(定)的部分(作意)當知即于發等的各各部分而坐起安止(定),爲(安止定)
的意義。
(Ⅷ-Ⅹ)“以叁經典”——即增上心,清涼,覺支善巧等叁經,當知精進與定的結合,是這(叁經)的意義。
(Ⅷ)此中:“諸比丘!勤策增上心的比丘,當于叁相時時作意:即時時于定相作意,時時于策勵相作意,及時時于舍相作意。諸比丘!勤策增上心的比丘,如果專于定相作意,則心趨懈怠。諸比丘!勤策增上心的比丘,如果專于策勵相作意,則心趨掉舉。諸比丘!勤策增上心的比丘,如果專于舍相作意,則他的心不爲漏盡而正等持。諸比丘!然而勤策增上心的比丘,時時于定相、策勵相及舍相作意,則他的心成爲柔軟,適合作業與清淨,及不會破壞爲漏盡而正等持”。
“諸比丘!亦如金匠或金匠的弟子造爐,既造爐已,于爐口點火,既于爐口點火已,以火鉗挾金投入爐口,時時吹風,時時灑水,時時放舍。諸比丘!如果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吹風,則金將燒掉;諸比丘!如果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灑水,則金將冷卻;諸比丘!如果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專一對金放舍,則金不至正當的純熟。諸比丘!然而金匠或金匠的弟子,對金時時吹風,時時灑水,時時放舍,則金成爲柔軟,適合作業,淨潔及不會破壞而成正當的作用——如欲用金製作金帶、耳環、頸飾、金鬘等的種種裝飾品,都得完成他的目的”。
“諸比丘!如是勤策增上心的比丘……乃至……爲漏盡而正等持。而彼(比丘)爲了以通(智)證知而傾心于通(智)證知之法,若有(宿因等的)原因,得以現證彼法”——當知此經是“增上心”。
(Ⅸ)“諸比丘!具足六法的比丘,得證無上清涼。雲何爲六?諸比丘!茲有比丘,心當抑製之時,即抑製其心;心當策勵之時,即策勵其心;心當喜悅之時,即喜悅其心;心當放舍之時,即放舍其心;傾心于勝(道與果),及樂于涅槃。諸比丘!具足此六法的比丘,得證無上清涼”——當知此經是“清涼”。
(X)“覺支善巧”——“如是諸比丘,若心消沈之時,不宜修習輕安覺支”——此等已在(第四品)論安止善巧中說明。
曾經善學七種把持善巧及深深地確定了十種作意善巧,即瑜伽者當以二善巧善取業處。
如果(瑜伽者)與阿阇梨(師)安住一寺,則不必(一時)詳細請教,(確定業處後)當以策勵業處得進步已,從此次第的向上請教。
若欲住在他處的,則當依照上述的(七種把持善巧及十種作意善巧)規定詳細學習,再叁翻覆(讀誦),了解一切困難之處,如于(第四品)地遍的解釋中所說的方法,舍離不適當的住所,而住適當的精舍,斷除小障礙,當于厭惡作意中遍作(准備定)。
(3)(取叁十二分身之相與厭惡性)(遍)作者當先取發等之相。怎樣取呢?拔出一二根頭發置于掌上,當先確定其色。在剃發處看發亦可。或于水缽或于粥缽中看(所落之發)亦可。見黑(發)時,當思惟“黑”,見白時,思惟“白”,(黑白)相間之時,則從多數的思惟。猶如于發,見一切“皮等五種”亦宜如是取相。
如是取相已,當確定一切(叁十二)部分中的色、形、方位、處所與界限,及確定色、形、香、所依與處所五種的厭惡性。關于這一切部分的確定法次第敘述如下:
(Ⅰ)(發)先就發的自然之色是黑的,象木梙(木+患)子的“色”。“形”則長圓如稱杆之形。“方位”——生在(身的)上方。“處所”——兩側以耳朵邊,前以額際,後面以項爲限;封蓋頭顱的濕皮爲發的處所。“界限”——如谷芒插入封蓋頭顱的皮中而住的發,下以(發)根自己的面積,上以虛空,橫以(諸發)相互(之間)爲限,決無二根頭發(長)在一處的,這是(發的)“自分的界限”;發非毛,毛非發,如是不與其他(發以外)的叁十一部分混同,而發爲單獨的一部分,這是(發的)“他分的界限”。這是發的色等的確定。
其次確定(此發的)色等五種的厭惡:即依發的色是厭惡的,依形,依香,依所依,依處所也是厭惡的。如在一缽心愛的粥或一缽飯中,雖然只見少許象頭發的色的東西,也會厭惡地說:“這裏混雜著頭發,快拿開”,如是依發之“色”是厭惡的。如在夜間吃飯的人,若觸著象阿迦的纖維與曼迦羯的纖維的頭發之形,亦同樣的厭惡,如是依“形”是厭惡的。如果不使用塗油與花香等,頭發之香是極厭惡的;若(把頭發)投入火中,(那氣味)就更討厭了。依發的色與形,或許不很厭惡,但依“香”是實在厭惡的。
譬如小孩子的糞的顔色象郁金色,其形亦如郁金塊;又如棄于糞穢聚中而膨脹了的黑狗的屍體,色如多羅的熟果,其形滾轉則如所棄的小鼓之形,而(犬)牙亦如素馨的蓓蕾。依這兩種的色與形看,或許不很厭惡,若依其香則厭惡了。同樣的,此發之色與形或許不甚厭惡,但依其香則厭惡了。
譬如在村中流出汙物的不淨之處而生的野菜,爲城市的人厭惡而不食,同樣的,這頭發是依于膿、血、尿、屎、膽汁、痰等所流之處而生,故亦厭惡,這是(發)的“所依”的厭惡。此發生于叁十一部分的積聚中,猶如生于糞堆之上的菌,亦如生于冢墓與糞穢等處的野菜,又如生于溝中的蓮花與睡蓮等的花,于不淨處生,故甚厭惡。是故它們(發)的“處所”是厭惡的。
猶如于發,應如是確定一切部分的色、形、香、所依、處所的五種厭惡性。亦應確定一切部分各各的色、形、方位、處所與界限(的五種)。
(2)(毛)毛的自然的“色”,不象發那樣純粹黑色,卻成黑褐色。“形”——尾端下垂,如多羅樹根的形狀。“方位”——生在(臍的上下)兩方。“處所”——除了生發的部分及手掌足蹠之外,生在其他大部分蓋覆身體的皮膚上。“界限”——生入蓋覆身體的皮膚之內一虮下以(毛)根自己的面積,上以虛空,橫以(諸毛)相互之間爲限,沒有二毛生在一處的。這是(毛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3)(爪)——有二十枚名爪。它們都是白“色”。“形”如魚鱗。“方位”——足的爪在下方,手的爪在上方,如是生在兩方。“處所”
——生在指(趾)端的背上。“界限”——兩方以(左右)指端的肉,內以指背的肉,外與頂以虛空,橫以(諸爪)相互之間爲限,沒有二爪長在一處的。這是它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4)“齒”——齒長得完全的人,有叁十二個齒骨。他們的“色”也是白的。“形”——有種種的形狀,先就它們的下一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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