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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佛教史▪P14

  ..續本文上一頁族僧得戒)出家爲沙彌。出家後不久,即感覺僧人的戒律墮落,立志刻苦勤學。可是當時斯國出家人,已無人能教授巴利文及初步文法,只找到一位羅拉哈密(Levuke Rolahami)居士,懂得巴利文,但那時羅拉哈密正被關在監獄裏,每天只准許出業禮佛一次。薩羅難迦羅只好等他出來時,請他教一點巴利文。後來他已能了解《大念處經》(Mahasatipatthana-suttanta),要再尋找其他的老師教已不可得,只有靠自修。不多年他已能精通巴利文、梵文和僧伽羅文,然後再教導他的學生,不久就有很多弟子。

  他發揚佛教的志願實現了。他先與叁個弟子,到七個重要城市遊化說法。在裏提寺(Ridi Vihara)成立弘法事務中心,然後依計劃至各處向人民布教,並且自己成立新僧團,稱爲“戒和團”(Silavatta),全爲沙彌,遵行沙彌十戒,不接受施主拿食物到寺裏供養,食物都從托缽而來。他們弘法的結果,使很多的人民來歸信佛教。

  他們並不以此爲滿足,仍繼續不斷地到各處向人民說法。擁護的信衆一天天多起來,可是卻引起原有舊派僧人的不滿,而訴至法庭,結果沙彌“戒行團”敗拆,被判用衣纏在頭上對舊派僧人禮敬。雖然如此,但他們弘法工作仍不間斷。

  一天,印度有一“有想論”(Sannasa)婆羅門外道抵斯裏蘭卡阿耨羅陀城。那奈陀信哈王知道後,便召他進宮會談,但他對佛教所知極其有限。國王爲了建立斯國佛教的聲譽,就禮請馬山寺和花國寺的僧團,推選人去與婆羅門外道說法,但沒有一人能出來擔任,國王覺得很恥辱。這時有一位宮臣知道此事,呈奏國王去禮請薩羅難迦羅大沙彌出來擔任此事。

  到了約見時間,薩羅難迦羅即進宮登上法座,先念誦巴利文經偈一首,然後用僧伽羅語解釋,接著再用梵文對婆羅門宣說。這使得當時聽衆非常驚奇,贊歎不已。後來國王把別的僧人職位都撤掉,封薩羅難迦羅爲佛教新領袖。從此以後,有知識的弟子及信衆日漸增多。

  但是當時斯裏蘭卡佛教已斷絕比丘戒傳承,爲使佛法久住,僧種不絕,薩羅難迦羅想方設法挽救,他認爲須從外國佛教引進戒法系統,所以才有叁次派遣佛教使團至泰國,禮請泰國僧團至斯國傳戒的事宜。

  公元1764年,薩國難迦羅僧臘十二年,才爲斯蘭卡人傳授比丘戒和沙彌戒,爲得戒阿阇梨。他在1778年圓寂,世壽八十一歲。(1.《錫蘭佛教史》(泰文),第215-228頁。2.《錫蘭的暹羅宗派》(泰文)。)

  再說泰國派至斯裏蘭卡的僧團,依原訂計劃,即叁年調換一次,直到滿十年,到斯國比丘可合法傳戒時爲止。泰國第一次派出的僧團,駐錫叁年,斯裏蘭卡人得比丘戒七百位,沙彌戒叁千人。這次泰國僧團有比丘十八位,沙彌八位。可是叁年後回國泰國的,只有比丘七位,沙彌五位,其余的都圓寂在斯國。因爲水土及食物不適,優波離上座也圓寂在斯裏蘭卡。

  公元1755年,泰國第一次派的僧人回國後,隨即又派一僧團去斯國代替,共有比丘二十二位,沙彌二十位,由大淨阿阇梨(Mahavisuddhacariya)和聖智(Varanana-muni)兩位上座領導,另有使臣醫生等六人,仍乘荷蘭商船。這次荷蘭船經過很多商港,航行八天,到馬六甲,然後又經過幾處,再和七天,船在海中觸礁擱淺,又逢雷雨天暗,叁只救生舢船,只有請兩位上座和使臣先下,而近岸邊時,風浪又將叁只舢船擊毀,幸已抵達淺難,涉水上陸,但已無工具再往大船擱淺處救起別人。大船上的人饑餓地等了叁天,感到無望,就取木爲筏,希望能隨風逐浪飄至岸邊。後知有四位比丘和兩位沙彌死在海中,其余先後飄至斯國海岸,大家得以重逢。

  當地斯國人知道這個不幸的事件後,立刻對他們加以慰問,供給所需物品,並派人至野外底報訊。斯裏蘭卡王吉祥稱王師子知道情形後,非常悲痛,命令先在當地建造臨時住所,安排泰僧駐錫,供養一切;又命令開築道路,然後迎接他們至坎底。

  第二次泰國僧團住斯裏蘭卡四年。據曆史記載,大淨阿阇梨精于禅觀,在斯國傳授很多弟子,受戒比丘叁百位,沙彌更多。僧團在1758年泰國。(《錫蘭佛教史》,第229-235頁。)

  斯裏蘭卡有了僧團,佛教複興了。在高僧薩羅難迦羅及國王熱心護持領導下,比丘沙彌們研究教理,嚴守戒律,依法建立良好的僧伽製度,斯國上座部佛教的命脈得以傳承下來。

  至于荷人在東方傳教,是隸屬于“荷蘭東印度公司”(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Presby)事務中。荷蘭東印度公司雖然是管理殖民地和商業事務,但他們主爲利用宗教的影響力,更能達到政治目的,而且容易收服殖民地人心。他們吸引斯國的佛教徒、婆羅門教徒以及羅馬天主教徒,改們他們的新教長老會教派(Presby terian)。因爲當時這叁種教徒和廣大的民衆,都是擁護斯裏蘭卡坎底國王的。如果這叁種教徒被吸收改信新教,就可破壞他們與坎底國王的關系,在殖民政治上會減少很多麻煩,經濟上獲益更大。(《錫蘭佛教史》,第240頁。)

  荷蘭是信仰新教的,稱爲“荷蘭改革信仰派”(Dutch Refornmed Faith)。此派牧師抵達斯國傳教,盡量吸引佛教徒、婆羅門教徒、天主教徒來改信他們的新教,他們印刷英文和斯國當地各種語文的書刊分送,內容是有關新教教義問答及信袋子新教的好處,收效很大,吸引很多斯國人去信他們的新教。不過他們信仰新教不是出于虔誠,只徒具形式,因爲他們的生活方式還是與原先一樣。當時荷蘭政府和牧師們吸引斯國人改信新教所用的方法,就是在斯國各城市和鄉村建立學校,特別是在海邊統治地區,讓斯國兒童入學及接受信仰基督教。(《錫蘭佛教史》,第241頁。)

  學校中除了一般課程,規定要讀基督教新舊約等宗教科目。兒童不得無故缺課,不然家長要受外罰。每所學校有教師二至五人,其中一人是教宗教科目,直接提出問題給學生回答,如學生答不出來,教師便加以解說,宣傳信仰督教的好外。擔任宗教科目的教師,更賦有特別權力,可爲學生登記及簽發各種文件等。兒童滿十五歲以上才可離校。離校後,規定兩個星期中,最少有一次到學校或教堂學習基督教特別課程。未滿十五歲,須學基督教義叁年才可離校。所讀課程,分基督教基本教義、朗誦、書寫、問答、祈禱詞等。學校主持人士多爲地方政府公務員。主持教育的高層,有牧師及其他二至叁人受荷蘭國王委任爲教育行政人員;另有督學二人,經常于各地學校考察教務,檢閱學生名冊,查問學生。如發現學生對基督教表現成績良好,即舉行基督教洗禮和賜給教名。

  這種學校不單吸收了很多人信仰基督教,而且發展速度極快。公元1788年,可倫坡一地,就有五十五所,另外還有歐洲人與斯國人共讀的學校。荷人還設立高等學校,訓練斯國人學習政治和教育行政。荷人控製斯國人最有效的方法是,凡是信仰基督教的人,才委以政府公務員職位。斯國人爲了自身利益,自願爲基督教徒的人增多。荷人更訂出法律,除了基督教以外,禁上人民對基他宗教的崇拜和舉行儀式,所以信仰佛教、婆羅門教、捃斯蘭教、天主教的人。他們的權利完全被剝削。荷人更利用宗教的力量,規定斯國人出生、結婚,必須舉行基督教儀式而成爲基督教徒,如此才可獲得法律上的承變的保障。(《錫蘭佛教史》。第242-244頁。)

  佛教和婆羅門教的土地往往被沒收,而移轉爲基督教的財産。天主教和伊斯蘭教也被迫害,而基督教會則到外林立。荷人這種政策,目的就是消滅佛教,將斯國變成一個完全基督教的殖民地。

  不過荷蘭人也帶給斯裏蘭卡經濟的改進和社會的發展。坎底境內多高山,一年雖種稻兩次,但糧食仍不夠自給,加以斯國人不甚勤勞。荷人就教導斯國人種植樹膠、椰子、茶樹、胡椒、咖啡、豆蔻等植物。坎底的商業和交通原是不發的。當時斯國人多數以物易物,交通多爲步行,荷人幫助他們建造紡織、製酒、榨油等工廠,在城市和鄉村開建很多道路,以便利人們往來貨物運輸。

  在社會方面,斯裏蘭卡人種族階級分得很嚴,各種族之間不相婚嫁,職業也由本族承襲。男女婚姻法不受限製,一般習慣是一産供銷,結婚也多數由男女自願。如夫妻女分離有兒女的。女與母住,子與父住。一般婦女,多數管理家務之事。自荷人統治斯裏蘭卡後,改用“羅馬荷蘭法律”(Romam Dutch Laws)。這種法律後來仍爲斯國人所沿用,它對促進社會進步,改變人心影響很大,使斯國人民舍棄很多舊有法律的風俗習慣,遵行容易的新法,如廢除種族階級,婚姻法規定爲一夫一妻。特別是普遍建立學校,使斯國兒童都有受初等教育的機會。一般人都有讀能寫,大量減少過去文盲的數量。而過去一般兒童,都是依靠佛寺僧人的教育。

  建築方面,房舍增高,窗扇寬大,荷蘭人的這種建築形式,沿用至今。布置裝飾,也受到荷蘭的影響。槍炮武器的使用,堡壘的構建,也由荷人引進。荷蘭多年統治的結果,使僧伽羅語中,也有不少荷文轉來的詞語。

  荷蘭人統治斯裏蘭卡共137年,因爲提倡推行基督教,所以沒有一天忘記對其他各宗教的排擠和迫害,這包括佛教、婆羅門教、伊斯蘭教、天主教。這種對其他宗教的長斯迫害,直到1796年,荷蘭統治勢力退出斯國後才結束。

  第叁節 英國時期(公元1796~1948)(本節資料完全引用自C.Dipayaksorn:《錫蘭佛教史》(泰言語),第248-285頁。)

  公元1795年,歐洲的法國,宣布與英國及荷蘭戰爭,荷蘭被法軍攻破,國王逃去英國。這時有荷蘭人在東方的殖民地巴達維亞(雅加達)宣布成立荷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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