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族僧得戒)出家为沙弥。出家后不久,即感觉僧人的戒律堕落,立志刻苦勤学。可是当时斯国出家人,已无人能教授巴利文及初步文法,只找到一位罗拉哈密(Levuke Rolahami)居士,懂得巴利文,但那时罗拉哈密正被关在监狱里,每天只准许出业礼佛一次。萨罗难迦罗只好等他出来时,请他教一点巴利文。后来他已能了解《大念处经》(Mahasatipatthana-suttanta),要再寻找其他的老师教已不可得,只有靠自修。不多年他已能精通巴利文、梵文和僧伽罗文,然后再教导他的学生,不久就有很多弟子。
他发扬佛教的志愿实现了。他先与三个弟子,到七个重要城市游化说法。在里提寺(Ridi Vihara)成立弘法事务中心,然后依计划至各处向人民布教,并且自己成立新僧团,称为“戒和团”(Silavatta),全为沙弥,遵行沙弥十戒,不接受施主拿食物到寺里供养,食物都从托钵而来。他们弘法的结果,使很多的人民来归信佛教。
他们并不以此为满足,仍继续不断地到各处向人民说法。拥护的信众一天天多起来,可是却引起原有旧派僧人的不满,而诉至法庭,结果沙弥“戒行团”败拆,被判用衣缠在头上对旧派僧人礼敬。虽然如此,但他们弘法工作仍不间断。
一天,印度有一“有想论”(Sannasa)婆罗门外道抵斯里兰卡阿耨罗陀城。那奈陀信哈王知道后,便召他进宫会谈,但他对佛教所知极其有限。国王为了建立斯国佛教的声誉,就礼请马山寺和花国寺的僧团,推选人去与婆罗门外道说法,但没有一人能出来担任,国王觉得很耻辱。这时有一位宫臣知道此事,呈奏国王去礼请萨罗难迦罗大沙弥出来担任此事。
到了约见时间,萨罗难迦罗即进宫登上法座,先念诵巴利文经偈一首,然后用僧伽罗语解释,接着再用梵文对婆罗门宣说。这使得当时听众非常惊奇,赞叹不已。后来国王把别的僧人职位都撤掉,封萨罗难迦罗为佛教新领袖。从此以后,有知识的弟子及信众日渐增多。
但是当时斯里兰卡佛教已断绝比丘戒传承,为使佛法久住,僧种不绝,萨罗难迦罗想方设法挽救,他认为须从外国佛教引进戒法系统,所以才有三次派遣佛教使团至泰国,礼请泰国僧团至斯国传戒的事宜。
公元1764年,萨国难迦罗僧腊十二年,才为斯兰卡人传授比丘戒和沙弥戒,为得戒阿阇梨。他在1778年圆寂,世寿八十一岁。(1.《锡兰佛教史》(泰文),第215-228页。2.《锡兰的暹罗宗派》(泰文)。)
再说泰国派至斯里兰卡的僧团,依原订计划,即三年调换一次,直到满十年,到斯国比丘可合法传戒时为止。泰国第一次派出的僧团,驻锡三年,斯里兰卡人得比丘戒七百位,沙弥戒三千人。这次泰国僧团有比丘十八位,沙弥八位。可是三年后回国泰国的,只有比丘七位,沙弥五位,其余的都圆寂在斯国。因为水土及食物不适,优波离上座也圆寂在斯里兰卡。
公元1755年,泰国第一次派的僧人回国后,随即又派一僧团去斯国代替,共有比丘二十二位,沙弥二十位,由大净阿阇梨(Mahavisuddhacariya)和圣智(Varanana-muni)两位上座领导,另有使臣医生等六人,仍乘荷兰商船。这次荷兰船经过很多商港,航行八天,到马六甲,然后又经过几处,再和七天,船在海中触礁搁浅,又逢雷雨天暗,三只救生舢船,只有请两位上座和使臣先下,而近岸边时,风浪又将三只舢船击毁,幸已抵达浅难,涉水上陆,但已无工具再往大船搁浅处救起别人。大船上的人饥饿地等了三天,感到无望,就取木为筏,希望能随风逐浪飘至岸边。后知有四位比丘和两位沙弥死在海中,其余先后飘至斯国海岸,大家得以重逢。
当地斯国人知道这个不幸的事件后,立刻对他们加以慰问,供给所需物品,并派人至野外底报讯。斯里兰卡王吉祥称王师子知道情形后,非常悲痛,命令先在当地建造临时住所,安排泰僧驻锡,供养一切;又命令开筑道路,然后迎接他们至坎底。
第二次泰国僧团住斯里兰卡四年。据历史记载,大净阿阇梨精于禅观,在斯国传授很多弟子,受戒比丘三百位,沙弥更多。僧团在1758年泰国。(《锡兰佛教史》,第229-235页。)
斯里兰卡有了僧团,佛教复兴了。在高僧萨罗难迦罗及国王热心护持领导下,比丘沙弥们研究教理,严守戒律,依法建立良好的僧伽制度,斯国上座部佛教的命脉得以传承下来。
至于荷人在东方传教,是隶属于“荷兰东印度公司”(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Presby)事务中。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是管理殖民地和商业事务,但他们主为利用宗教的影响力,更能达到政治目的,而且容易收服殖民地人心。他们吸引斯国的佛教徒、婆罗门教徒以及罗马天主教徒,改们他们的新教长老会教派(Presby terian)。因为当时这三种教徒和广大的民众,都是拥护斯里兰卡坎底国王的。如果这三种教徒被吸收改信新教,就可破坏他们与坎底国王的关系,在殖民政治上会减少很多麻烦,经济上获益更大。(《锡兰佛教史》,第240页。)
荷兰是信仰新教的,称为“荷兰改革信仰派”(Dutch Refornmed Faith)。此派牧师抵达斯国传教,尽量吸引佛教徒、婆罗门教徒、天主教徒来改信他们的新教,他们印刷英文和斯国当地各种语文的书刊分送,内容是有关新教教义问答及信袋子新教的好处,收效很大,吸引很多斯国人去信他们的新教。不过他们信仰新教不是出于虔诚,只徒具形式,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还是与原先一样。当时荷兰政府和牧师们吸引斯国人改信新教所用的方法,就是在斯国各城市和乡村建立学校,特别是在海边统治地区,让斯国儿童入学及接受信仰基督教。(《锡兰佛教史》,第241页。)
学校中除了一般课程,规定要读基督教新旧约等宗教科目。儿童不得无故缺课,不然家长要受外罚。每所学校有教师二至五人,其中一人是教宗教科目,直接提出问题给学生回答,如学生答不出来,教师便加以解说,宣传信仰督教的好外。担任宗教科目的教师,更赋有特别权力,可为学生登记及签发各种文件等。儿童满十五岁以上才可离校。离校后,规定两个星期中,最少有一次到学校或教堂学习基督教特别课程。未满十五岁,须学基督教义三年才可离校。所读课程,分基督教基本教义、朗诵、书写、问答、祈祷词等。学校主持人士多为地方政府公务员。主持教育的高层,有牧师及其他二至三人受荷兰国王委任为教育行政人员;另有督学二人,经常于各地学校考察教务,检阅学生名册,查问学生。如发现学生对基督教表现成绩良好,即举行基督教洗礼和赐给教名。
这种学校不单吸收了很多人信仰基督教,而且发展速度极快。公元1788年,可伦坡一地,就有五十五所,另外还有欧洲人与斯国人共读的学校。荷人还设立高等学校,训练斯国人学习政治和教育行政。荷人控制斯国人最有效的方法是,凡是信仰基督教的人,才委以政府公务员职位。斯国人为了自身利益,自愿为基督教徒的人增多。荷人更订出法律,除了基督教以外,禁上人民对基他宗教的崇拜和举行仪式,所以信仰佛教、婆罗门教、捃斯兰教、天主教的人。他们的权利完全被剥削。荷人更利用宗教的力量,规定斯国人出生、结婚,必须举行基督教仪式而成为基督教徒,如此才可获得法律上的承变的保障。(《锡兰佛教史》。第242-244页。)
佛教和婆罗门教的土地往往被没收,而移转为基督教的财产。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也被迫害,而基督教会则到外林立。荷人这种政策,目的就是消灭佛教,将斯国变成一个完全基督教的殖民地。
不过荷兰人也带给斯里兰卡经济的改进和社会的发展。坎底境内多高山,一年虽种稻两次,但粮食仍不够自给,加以斯国人不甚勤劳。荷人就教导斯国人种植树胶、椰子、茶树、胡椒、咖啡、豆蔻等植物。坎底的商业和交通原是不发的。当时斯国人多数以物易物,交通多为步行,荷人帮助他们建造纺织、制酒、榨油等工厂,在城市和乡村开建很多道路,以便利人们往来货物运输。
在社会方面,斯里兰卡人种族阶级分得很严,各种族之间不相婚嫁,职业也由本族承袭。男女婚姻法不受限制,一般习惯是一产供销,结婚也多数由男女自愿。如夫妻女分离有儿女的。女与母住,子与父住。一般妇女,多数管理家务之事。自荷人统治斯里兰卡后,改用“罗马荷兰法律”(Romam Dutch Laws)。这种法律后来仍为斯国人所沿用,它对促进社会进步,改变人心影响很大,使斯国人民舍弃很多旧有法律的风俗习惯,遵行容易的新法,如废除种族阶级,婚姻法规定为一夫一妻。特别是普遍建立学校,使斯国儿童都有受初等教育的机会。一般人都有读能写,大量减少过去文盲的数量。而过去一般儿童,都是依靠佛寺僧人的教育。
建筑方面,房舍增高,窗扇宽大,荷兰人的这种建筑形式,沿用至今。布置装饰,也受到荷兰的影响。枪炮武器的使用,堡垒的构建,也由荷人引进。荷兰多年统治的结果,使僧伽罗语中,也有不少荷文转来的词语。
荷兰人统治斯里兰卡共137年,因为提倡推行基督教,所以没有一天忘记对其他各宗教的排挤和迫害,这包括佛教、婆罗门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这种对其他宗教的长斯迫害,直到1796年,荷兰统治势力退出斯国后才结束。
第三节 英国时期(公元1796~1948)(本节资料完全引用自C.Dipayaksorn:《锡兰佛教史》(泰言语),第248-285页。)
公元1795年,欧洲的法国,宣布与英国及荷兰战争,荷兰被法军攻破,国王逃去英国。这时有荷兰人在东方的殖民地巴达维亚(雅加达)宣布成立荷兰共…
《南传佛教史》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