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卡發達的時候,佛教徒處于劣勢,覺得很少有複興的希望。他們認爲唯一挽救佛教危運的方法,是成立佛教推行工作總部,所以先有奧爾高特的“佛教靈智學會”。1891年,斯國人達摩波羅(Anagarika Dharmapala)居士成立“摩诃菩提協會”(Maha Bodhi Society),會址靠近“智增學校”。此會宗旨是向外國宣傳佛教,特別著重于複興印度的佛教,及促進斯國的教育。此會後來做了很多重要的工作,各國佛教徒都知其名。現在印度的各大城市,差不多都有摩诃菩提分會的設立,斯國的弘法比丘每叁年輪換一次。被選派的比丘,最少接受兩年以上的訓練,訓練處爲“佛法使者學院”(Dhammdautavidayalaya),院落址設在可倫坡。在印度加爾各答的摩诃菩提協會,代表該會推行一切職務。凡去到印度的佛教徒,大多會到摩诃菩提協會拜訪,或請求住宿。該會將給予種種照顧和協助,非常稱便。加爾各答的摩诃菩提協會,並且編印《摩诃菩提》(The Maha Bodhi)英文月刊,分寄全世界各國宣揚佛教,至今將近百年,引發無數的人研究佛教及皈依叁寶。
在斯國內,摩诃菩提協會又印有僧伽羅語佛教雜志,建立多所學校,如摩诃菩提學院(Maha Bodhi Vidayalaya)、阿難陀波利迦學校(Anandapa lika)等。在歐美也設有摩诃菩提分會,同時輪派比丘至英國和德國長期弘法。
1895年達摩波羅居士曾至中國上海訪問,與中國著名學者、教育家楊仁山居士商談,相約複興印度佛教及向世界宣揚佛法。
摩诃菩提協會的成就,使很多斯國人覺醒過來。1898年,又有佛教徒成立“青年佛教會”(Young Men”s Buddhist Association),宗旨是對青年人宣揚佛法,使青年人注意佛教道德的修養。青年佛教會在全島很多佛寺中,設有“星期日學校”,學校由各寺住持管理,教師都經過選拔委任,利用星期日對青少年傳授佛教課程,引導參加佛教儀式,如禮佛念誦等。
達摩波羅生于1863年,是一位熱愛國家的人。他常告誡自己的同胞,不要忘記本國固有的文化和優良的生活習慣,去羨慕外國的風氣。他也是學佛最虔誠的奉行者,爲了複興印度佛教工作,舍離眷屬,把他的原名“大衛”(David)改爲“達摩波羅”(Dharmapala護法)。當奧爾高特上校至斯國成立“佛教靈智學會”時,他即參加宣揚佛法工作。爲保護印度佛教的聖迹,他盡最大的努力,在佛陀伽耶購地建寺。他至各處演講,提醒斯國人不要飲酒。他曾出版僧伽羅語《佛教徒》報紙,鼓勵同胞愛自己的國家和佛教。他最大的志願是複興印度佛教,在加爾各答建了“法王精舍”(Dharmarajika Vihara)在鹿野苑建了“根本香室精舍”(Mulagandhakuti Vihara)。他後來出家爲比丘,法名“吉祥天友”(Srideva mitra)。1935年他圓寂在根本香室精舍,圓寂前用英文說:
“This is my last .May I be reborm in a Brahmin Family in India to work for the upliftment of Buddhism .I wish I were reborn even twenty five times to work for the cause of Buddhism.”
中文譯文是:“這是我最後的時刻。爲了複興佛教,我求再生印度婆羅門家;爲了佛教工作,我願再轉世二十五次!”多麼偉大的行願!
關于斯裏蘭卡的僧團,前面已說過,是由泰國引進的戒法系統。公元1809年以後,又由緬甸傳進了兩個僧派。這是因爲暹羅派僧人接受人出家,分有種族階級限製即只收瞿毗伽摩族(Govigama或Goigama)農民階級,此族被認爲是傳自高貴的王族,也是斯國人口最多的族民。其他族人一概拒受出家(泰國僧團並不分種族),這樣就引志其他各族佛教徒的不滿。本派中也有些比丘沙彌意見不一,甚至反對這種不法主張,而要另外自外國再傳進戒法系統。公元1802年,一位沙彌庵婆伽诃畢提耶(Ambagaha Pitiya),屬于沙羅伽摩族(Salagama),因不滿坎底的暹羅有,就約了其他五位友好沙彌,一同去緬甸的僧團求受比丘戒。後來他們回到斯國,接受人出家,概不分種族階級。這派以後就稱“緬甸派”(Amarapuranikaya)。
《佛教朝聖者》(Pilgrimage to Buddhism)對此有不同的說法:公元1799年,斯國南部吠利臺羅(Velitera),沙彌正智帝須(Nanatissa)與其他五位沙彌共赴緬甸,受到緬甸國王的禮待。他們六人在緬甸住二年,1801年,從緬甸派(Amraapuranikaya)僧王智勝種法軍(Nana-bhivamsadhammasenapati)受比丘戒。第叁年,他們與叁位緬甸比丘同回到斯國,遵行緬甸僧派儀式,得到很多人的信仰。後來他們之中有法蘊(Dhamma-Khandha)比丘等四位去緬甸學法。四位比丘中有一位叫寶德(Gunaratana),于1809年回到斯國,開始在坎底及沿海地區傳授比丘戒,是爲“緬甸派”之始。
1864年,斯國比丘因陀薩婆伐羅那(Indasabha-varanana)到緬甸,在阿拉幹的孟族僧團重新受比丘戒。後來回到斯國,也開始傳授比丘戒,接受各族人出家,此派後稱爲“孟族派”(Ramanna-nikaya),奉行戒律更爲嚴格。
以上是近代斯裏蘭卡僧團叁派發源的情形。
英人統治斯裏蘭卡可分叁個階段;即初斯用各種方法奪取權力及逐漸改革政治,使基礎穩固;中期幫助斯裏蘭卡發展經濟,如開墾種植田;後期爲斯裏蘭卡政治、文教、經濟等方面建立正規。雖然英人有些做法使斯國人不滿,如初期的基督教學校和壓迫其他宗教的政策。但英人爲了自身的利益,也會運用有伸縮性的方法來處理事務,如准許僧團選拔和委任佛寺住持,由政府訂立章程,賦予受委任者應有的一切權力。又政府准許選任保護佛牙的負責人,但這件事始終很難令人滿意,因爲負責的人一得到機會,多數者爲個人利益打算,後來英政府也設法改正或製止。關于處理佛教財産,起初也是紊亂無章,1931年英人訂立法令,規定由佛教管理財産負責人處理及行使職權,結果效果良好。
英殖民地政府鼓勵斯裏蘭卡人種植咖啡、樹膠、椰子,增産稻谷收獲,使斯國人有工作收入,經濟好轉。交通方面,在全島開辟公路,建造可倫坡港口,建築鐵路,設立郵政電話電報。其他如繁榮商業、開設銀行、改革政治流弊,都有很好的成效。
在社會方面,斯裏蘭卡最大的民族就是僧伽羅族(師子族),可分叁類;即政府官員、僧侶、家民。其次是陀密羅族,也分如上叁類。除此還有印度人住在斯國東部,荷蘭遺民保加族(Burgher),及馬來族。這些種族宗教信仰各有不同,多數僧伽羅族人信仰佛教,陀密羅族人信仰婆羅門教,印人和馬來人信仰伊斯蘭教,保加族人信仰基督教。不過有些沿海地區的僧伽羅族人和陀密羅族人,也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因爲各族宗教信仰不同,爲了保護自己的宗教,就常互相對立或戰爭。
英人對斯裏蘭卡的教育也很注重,除普遍設立小學讓適齡兒童入學之外,中等和高等教育,也讓斯國人有機會就學。學習語文方面,包括斯裏蘭卡本國文字和英文。英人在斯裏蘭卡各方面的工作,使斯國成爲一個新興文明的國家。公元1948年斯國獲得獨立後,這些文明仍然繼續保留至今,發展不斷。
英人統治斯國末期,1918年,中國高僧太虛大師因深感斯國佛教地位重要,曾組織“錫蘭佛教留學團”,派遣學僧至斯國學習巴利文和上座部佛教。1935年時,斯國那羅陀(Narada)長老赴上海弘法,兩國佛教協商,中方又選派優秀青年學僧五名至斯國留學。(楊曾主編:《當代佛教》,第90頁,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初版,1997重印。)
第七章 斯裏蘭卡佛教現狀與發展
作者:淨海
第一節 獨立後的佛教
斯裏蘭卡受外國統治長達441年(葡萄牙152年,荷蘭137年,英國152年),公元1948年2月4日獲得獨立,仍加入英自治聯邦爲會員國,實行民主議會政體。自獨立後,國名“吉祥楞伽”(Sri Lanka),(錫蘭古名“楞伽”(Lanka),獲得獨立後,在國外加上“室利”(Sri),是“吉祥”之義。然外國人仍稱錫闫(Ceylon)。1973年,斯裏蘭卡政府正式向世界公布稱“室利楞伽”(Srilanka),華人依音譯爲“斯裏蘭卡”。)外國人仍稱爲錫蘭,定二月四日爲國慶紀念日。
斯裏蘭卡獨立初期,還是沿用英國人的政治和法律,同時初期執政的官員,也由英國人的培植和委任,其最重要的條件是信仰基督教。所以在最初十年內,基督教的勢力在斯國仍是很大,享有法律上的特權,受政府支持及保護。佛教及其他宗教與以前一樣,在政府管製之下,如佛教的土地財産、僧籍名冊等。須受政府支配處理。雖然政府承認各宗教是促進國家文化和人民道德的力量,卻偏袒基督教,使其享有很多特權。基督教常得到政府撥款支持,在各地建築教堂。而斯國人民多數是佛教徒,卻沒有這種權利,宗教地位不平等,佛教徒等仍是受壓迫者。
除此之外,政府也沒有遵行法律上對佛教應負的責任,不關心佛教的興衰和僧人事務。如委任佛教領袖,委任時政府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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