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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佛教史▪P33

  ..續本文上一頁會出版。尼雅沙那道(Nyaungyan Sayadaw,1874~1955)曾被選爲僧統,著作約一百五十種,其中重要的有《大會經》(長部20經)、《梵天請經》(中部49經)、《雪山(夜叉)經》(相應部19經)、《戒蘊疏》、《禮敬疏》等。另一位直通的比丘明古沙耶道(Mingun Sayadaw,1868~1955)著《彌蘭陀注》(1949)、《藏釋注》、《迦毗那(衣)抉擇》、《涅槃論》等。他持有許多新見解,與僧團及政府相抗,如他在《彌蘭陀注》中,認爲比丘可以爲女子傳授戒法。西人杜羅塞爾(Charles Duroiselle)曾寫有關緬甸古代文物著作多種,並著《實用文化》(PracticalGrammar)小冊。恩格(Z.Aung)著《哲學概要》(Compendium of Philosophy,1910),內容多爲翻譯《攝阿毗達磨義論》及作比較研究,並融彙其他阿毗達磨的論述,爲一本名著;1915年又譯《論事》爲英文。蒙廷教授(Prof.Maung Tin)譯《法集論義疏》(Atthasalini,英Expositor,2 vols 1920-21)及《清淨道論》爲英文(Path of Purity,3 vlos.1922-31)。宇蒙齊(LdeipanditU.Maung Gyi)及宇林(U.Lin)二人,亦有阿毗達磨方面的著作。又有一位智光(Pannaloka)上座,用孟加拉語,撰寫阿毗達磨方面的論著(2500 Years of Bjuddhism,第426-428頁。)

  第七章  緬甸獨立後的佛教

  第一節 佛教組織與僧人生活

  緬甸脫離英國殖民地統治後,成立緬甸聯邦共和國。1961年緬甸聯邦憲法第21條規定:1.“國家承認佛教爲聯邦大多數公民這宗教特殊地位。”2.“國家又承認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及神教爲聯邦境內現存之宗教。”(泰文《東南亞佛教史》,《佛輪》月刊,第16卷10期。)

  1963年緬甸人口會議報告,全國人口約23,664,000人。宗教人口的分布,依日本部省編的《各國宗教統計》說:緬甸一國佛教徒占90%,伊斯蘭教3%,印度教3%,基督教2%,其他2%。緬甸最大的民族爲緬族,其次是撣族、孟族、克倫族、欽族、印度人、中國人等。以宗教信仰來分,緬族人98%信仰佛教,撣族人和孟族人也多數信仰佛教。山地民族多信神教。基督教在山地布教,信徒漸有增加,特別是克倫族,67%是基督教徒,便是對緬族人布教,收獲其甚微。在英人統治期中,緬族人基督的,只有0.15%的比率。伊斯蘭教和印度教,主要是印度人信仰,絕少緬族人爲其數徒。(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0-151頁。)

  緬甸佛教的僧團,是由滿甘王朝傳承下來,曾經過多次分裂和統一。現在緬甸佛教的僧團,主要的分叁派,即:哆達磨派(Thudhamma)、瑞景派(Shwegyin)、達婆羅派(Dvara)。叁派在教學上,對叁藏聖典的尊奉都是一樣的;只有在戒律上,特別是所持用物、著衣法及生活儀節有些差別。哆達摩派及瑞景派,是傳統的宗派,組織龐大,而哆達磨派僧衆較多;達婆羅派,在公元十九世紀末才成立,是針對舊哆達磨派的改革派,在戒律上主張嚴格實踐,此派僧衆最少。哆達磨派,在戒律上,可使用傘和草履,可咀嚼槟榔果實,允許觀劇、吸煙,特定誦經的場合,許可用扇。瑞景派,午後咀嚼槟榔實及葉、吸煙、乘馬車、觀劇、咒符,許可用扇。瑞景派,主張凡律藏原典的戒法,都要嚴格遵守。又哆達磨派僧人,在佛寺及出外,著衣都要偏袒右戶,並積極參加社會關懷。瑞景派及達磨羅派,出佛寺外,著衣要被覆兩肩。(1.《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1-152頁。2.樂觀:《護國衛教言論集》上,第195-396頁。)

  緬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彌、信士男、信士女;沒有比丘尼、沙彌尼、正學女(式叉摩那)。(南傳佛教斯裏蘭卡原有比丘尼僧團存在,我國道宣《行事鈔》中,亦記載劉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跨摩于揚州,當時正有師子國(斯裏蘭卡)先後到達兩批比丘舍。斯裏蘭卡中世,常因國家戰亂,佛教衰微,尼僧團繼絕傳承,所以後來沒有比丘尼僧團。)

  緬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彌、信士男、信士女;沒有比丘、沙彌尼、正學女(式叉摩那)。(南傳佛教斯裏蘭卡原有比丘尼僧團存在,我國道宣《行事鈔》中,亦記載劉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跋摩至揚州,當時正有師子國(斯裏蘭卡)先後到達兩批比丘舍。斯裏蘭卡中世,常因國家戰亂,佛教衰微,尼僧團繼絕傳承,所以後來沒有比丘尼僧團。)據緬甸宗教部統計,全國僧人約十叁萬,到每年安居叁月期間,增多數萬。全國佛寺約有二萬余所,每所佛寺都由一位德學及戒臘高的比丘任住持,領導住衆修學和處理寺務。在頃佛教盛行的地區,每一個鄉村都有數個或至少一所佛寺,經較稍大的佛寺,都有佛殿、講堂、佛學院、佛教學校和休憩處的設立。住持通常擔任院長及學校校長。一般社會風俗,普通男孩十二、叁歲,入寺爲沙彌;滿二十歲,可進受比丘戒。出家後,除叁衣一缽及應具物外,傘、文具、書籍、眼鏡許可攜帶;指環、手表及一切裝飾品,嚴禁持有。飲食自托缽而來。出家人日常用旨,由俗家親屬及信徒供給;出家人接受僧教育,不繳學雜費等。出家後,如不想繼續過僧團生活,可隨意舍戒還俗。(1.《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2-153頁。2.《護國衛教言論集》上,第196-197頁。)

  緬甸僧人的職務,修理工道是爲出家人最重要的行事,有規定的日課,往在佛寺,平常清晨四至五時起身做早課。天明後,出外托缽。午著時間較短,很少上課及作法務,如有空余時間,比丘沙彌可自修或處理私人之事。正午以前,須食事完畢。午後,長老、上座們開始教學,教授青年比丘沙彌經論教理,經文念誦,或爲佛教學校上課。晚上有晚課行持,複習所學課程。佛寺中設立的普通佛教學校,多數爲小學,僧人可任老師,教學童一些簡單的佛教教理、行儀、念誦。至于佛學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彌主要學習的是巴利文法、念誦。至于佛學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彌主要學習的是巴利文法、巴利語、巴利語翻譯頃文、頃文佛法、以及常念誦的經文,另外也學習一些社會科目。

  僧人如法如律生活中,要參加各種羯磨行儀,如誦戒、安居、處恣等。一些地區佛教活動、民間佛教儀式、國家慶典等,如有需要時,僧人也須出度參加一般佛教徒結婚,出家人亦有受請誦經祝福及供養。還有命名、新屋落成、死者葬儀,出家人大多受邀參加,采用佛教儀式。哆達摩派的僧人,更有爲俗人占星、符咒、驅逐惡鬼等。總之,緬甸僧人在社會民間,普通受到尊敬和供養。在宗教生活上,他們修行和研究聖教;在民間,他們是宗教師及知識分子。(《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4-155頁。)

  緬甸同其他南傳教國家一樣,沒有比丘尼僧團,但有一種近似的沙彌尼或學法女。她們剃除頭發、受持八關戒,或長期或短期,也有終生受持的,著深黃色衣裙及肩披一塊淡黃色布(泰國均爲白色),附在佛寺裏居住;但在戒律上,不承認他們是沙彌尼或正學女,而仍屬信士女。她們也可向施主托缽,或接受財物供養。可隨自己志願蓄發返俗。

  第二節  佛教與國家的關系

  1950年緬甸政府要求英國巡洋艦到斯裏蘭卡,將佛教聖物佛牙迎至國內讓人民公開瞻拜。當佛牙抵達仰光時,總統吳瑞泰、總理吳努親率文武百官至碼頭恭迎,後在許多城市作巡回展出。這一活動激勵了僧俗對佛教的熱情。(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98-99頁。)

  緬甸獨立不久,佛教在政府協助下,于1950年公布了叁個規章:一、設立僧伽法庭;二、設立宗教部;叁、設立佛教評議會。現在分別簡介如下。

  僧伽法庭;僧伽法庭,巴利名“法的規範”(Dhamma-acariya),分兩處設立,一在首都仰光,一在古都曼德勒。兩處僧伽法庭負責促進和監督僧人的戒行,及解決僧俗之間的法律糾紛;但仍常遇到困擾的問題。僧伽法庭主要不得爲僧人設立,因爲僧人在戒律讓印的輕重罪,可能在國家法律上是沒有罪了;同時僧人上普通法庭,也不很適宜,有損佛教尊嚴。不過僧人如不實犯了嚴重國法,則先勸令或強還俗,再受國家法律治罪。(泰文《東南亞佛教史》,《佛輪》月刊第16卷,第10期。)

  宗教部:宗教部的設置,是基于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英:“國家承認佛教爲聯邦大多公民之宗教特殊地位。”佛教在政府協助之下,製定與僧伽有關系的法規,設立佛教在學,培養的佛教教師。也基于憲法,聯邦總理宇奴(U.Nu)及宗教部長宇千頓(U.Chan Htoon)爲佛教徒的指導者。爲發揚佛教,必須有佛教機構的存在,作爲政府與佛教之間的聯系,所以有佛教評議會的設置。宇奴總理在國家議會中提案說:“佛教評議會是緬甸全體佛教徒代表的團體,負有宗教上指導性的組織。目的在促進全國勵行宗教實踐,建設佛教穩固的基礎。佛教要保持辯論,佛教傳教師要仿效基督教派遣傳教師至外國宣揚佛教。”(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7-158頁。)

  佛教評議會:佛教評議會(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于1950製定條例,1951年8月26日成立。“佛教評議會條例”(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 Act)規定由本部及地區八十名委員組成,擔任谘問委員會的功能,賦予如下之任務:

  一、單獨或由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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