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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佛教史▪P34

  ..續本文上一頁織協力,向緬甸聯邦及外國宣揚發展佛教思想。

  二、在緬甸聯邦內外,設立傳布中心,提供研究會所及必要的設施。

  叁、施行佛教聖典筆試及口試等,計劃推行振興佛教聖典的工作。

  四、推行及獎勵佛教聖典研究。

  當時宗教部部長尼溫( Ne Wan)認爲振興佛教須具叁個要素:真實虔敬的僧伽,堅固團結的在家教徒,政府獎勵,叁個要素結爲一體。

  佛教評議會具體推行的事業,首先將巴利聖典譯爲緬甸文化發行,實施巴利對典考試製度。前者費用多數由福特基金會支助;後者協助在家佛教徒實現研究聖典的意願,成績優良者並給與獎勵。1952年,開始有一萬二千人報名,分十個場所,考試阿毗達磨原典。1960年,有一萬五千人以上報考,其中八行只及格。監獄中的囚犯,也鼓勵研究佛典,每年分兩次考試,及格和由佛教評議會發給證書。

  非佛教徒的山地居民,也派遣僧人前往布教,這在殖民地時代是沒有的。宗教部也派人員參與,這表明政府以佛教爲促進各民族團結的手段。佛教評議會努力的結果,據1959年的報告。在北部邊區有122所小型的佛寺建立,有124位僧人擔任民衆的指導者,佛教並供給學童教科書和衣服等。僧人傳教師的衣物和飯食,都由佛教評議會捐獻款項中拔出。

  宇奴總理向議會提案設立佛教評議會的理由中,提倡佛教向海外傳布,需有傳教師培養的機構,所以在1952年設立了佛教大學。他要求僧人入學,需具備佛學知識,主要是學習英語及信底語(Hindi,梵語之一種,北印度土語)。可惜後因種種原因而停辦,有些已就學的外國比丘,變亦遭散。佛教向外國傳布,佛教評議會的計劃,由宇奴總理個人的活躍而擴大,所以宇奴到印度訪問時,邀得四十個少年至緬甸研究佛教,給予訓練,期望日後成爲印度的佛教佛教師。

  佛教評議會,在佛教修行方面,亦提供方法上的指導,由有經驗的人指導修習內觀法,在全國設立組織推行實踐。(山本達郎編:《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57-160頁。)

  關于緬僧修學的情形,從初出家爲沙彌志,首先要學習日常念誦的經文,上初級佛學,背誦戒本,然後學習巴利文,由初級而至高級。每年由宗教部派員,會同各地高僧,舉行一次大考,由初級至高級。考得高級佛學程度者,由政府頒給“法師”文憑。在第四級大考時,要背誦古典巴利名著《名義明燈》(巴利辭典)。第六級大考及格者,在發給文憑前,須經過品貌檢查,需身體五官無殘缺者,才可頒給,因爲這是一個教導師的學位。凡精通收利叁藏及二十年戒臘者,政府封贈“哲士”榮街。1956年時,比丘榮獲得哲士學位者五十叁人,頒有法師文憑者一00四人。各地所設巴利佛學院計有叁十八所。(樂觀著:《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50-451頁。)

  宇奴總理這種推行佛法的熱心,在議會中雖然沒有遭人反對,可是贊成的人也不多。

  1954年5月17日“衛塞節”,緬甸佛教在國家贊助下,舉行“第六次結集”,由宗教部負責,實際上是由佛教評議會推動工作。這次結晶集的意義,旨在團結佛教徒,促進上座部佛教的興盛,以及提高緬甸獨立國的地位。場所是選在仰光北郊五裏處的藝固出崗上。先構築仿效印度第一次結集時的七葉窟,于1953年1月15日完成,窟內大殿堂可容納一萬人,投下巨費約二百萬美元,這是宇奴總理要求政府出資興建的,,並有六萬人獻出勞力。在山崗上,原先建有一座和平塔,塔基周圍300尺,高118尺,塔內藏有舍利旨及目犍連二大弟子的舍利,塔于1951年落成。在和平塔與石窟附近,建有一間佛教大學,一座戒堂,一座圖書館,一所療養院,這是緬甸獨立以來最偉大的建築物。(1.《樂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0-161頁。2.潘醒農編著:《東南亞名勝》,第140-141頁。)

  第六次結集以敏樂王時第五次結庥所镌刻的七二九塊大理石經文爲依據,並廣采斯裏蘭卡、泰國、高棉、倫敦巴利聖典協會,及緬甸各種巴利文版本,作詳細校訂。最後結集完成,印刷流通。這次集結,邀請了南傳各國比丘參加,大乘國家比丘,也受邀請往觀禮,共費兩年多時間,至1956年5月24日衛塞節完成,以迎接佛紀2500年的隆重慶典。(1.泰文《東南亞佛教史》。2.《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2頁。)

  1954年9月,緬甸聯邦政府公布:“政府各有學校禁授佛教課程”,其理由是緬甸爲一多民族國家,各族信仰宗教不同,政府應聽憑各自發展,不偏袒任何一種宗教。但這一禁令,很快受到佛教徒反對,認爲佛教是緬甸多數人信仰的宗教,禁令違者人民意願及民間的習俗。結果政府與佛教協議,佛教徒學生可授佛教課程,其他宗教徒學生,也可授其所信奉之宗教課程。(樂觀:《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67-469頁。)

  至于設立在佛寺的公立學校,一律可授與佛教課程。1954年12月3日,“第叁屆世界佛教徒友誼代表大會”,在緬甸仰光和平塔附近大石窟舉行,會議連續叁天,出席大會有四十多個國家單位,共叁百多人;政府首長、人民團體、及各地往觀禮的人,兩千以上。大會開幕禮,由聯邦政府總統宇馬氏親監主持及致詞。會議叁日中,通過議決案二十二件。會議決定在1956年,第四屆世界佛教徒友誼會在尼泊爾召開。

  1956年5月24日,是第六次結集圓滿之日,也是教主涅槃2500年紀念之日,佛教與聯邦政府決定舉行最隆重的慶祝大典。慶祝大典于五月二十二日在爺光和平塔大石窟中舉行,緬甸總統、總理、各部首長,都出席參加,數十國家派有佛教代表,各國駐緬使節,結集叁藏的二午五百們高僧,及來自各地的比丘、男女信徒,共一萬數千人,齊集大會場。全國休假六天,大赦或減刑辦犯,發行佛教2500年紀念郵票、紀念乘車券、航空券,下令禁屠六日。2668位青年,集體于紀念日發心出家。(1、《東南來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2頁。2、《護國衛教言論集》下,第454-458頁。3、日本佛教時代社編:《佛教大年鑒》,1969年版,第806-807頁。)

  在緬甸獨立後,佛教振興的工作,固然獲得不少進展,進步很大,膽還有一件重要的事件,就是“佛教國教化”的問題在推行時,受到很多阻撓,成功只是昙花一現,最後終因政治上的變動而被廢除了。

  早在1947年5月,緬甸在奮力爭取獨立期間,“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在爺光起草憲法時,就有人提案“佛教國教化”。但爲避免妨害國家團結,因宗教而引起少數民族對多數民族的不和,最終決定“國家在宗教問題上保持中立的立場”。同年6月9日,國民議會製定的憲法,有關宗教的積壓項是:“國家承認佛教爲聯邦大多數公民之宗教特殊地位”(二一條一項)。“國家又承認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及神教爲聯邦境內現存之宗教”(二一條二項)。“國家在宗教的信仰或信條的理由上,不限定條件或沒有差別”(二一條叁項)。1954~1956年,第六次結集期間,佛教國教化的呼聲再次燃起。2500年結集閉幕後,叁個佛教團體共同提案佛教國教化,並向總理及宗教部呈書說明。當時宇奴總理答複,在旨趣上贊同,但有叁項理由反對:1、恐怕國家蒙受重大分裂;2、緬甸的政情不安,給外國可乘入侵機會;3、招惹非佛教徒對此官員的許多誤解。因爲憲法上規定,人民信教自由,國家對待所有宗教一律平等。(《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4-166頁。)

  佛教徒對此感到不滿。而此時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執政黨),正有鬧分裂的傾向,即以宇奴爲首的清廉派,和宇馬瑞(U。BaSWE)爲首的保守派,對立起來,成爲政敵。1958年春,二派正式分裂,佛教國教化也成了政爭。因政局變化,宇奴辭職,由尼溫將軍組成過渡政府,籌備大選。1959年9月26日,清廉派在和平塔召開代表大會,准備競選,宇奴發表宣言中,表示他如再執政,一定要推選實現佛教國教化。保守派受軍部支持,強調宗教與政治分離,並猛烈抨擊宇奴違反憲法條項“禁止濫用宗教作爲政治的目的”(二一條四項)。1960年2月7日,選舉結果,清廉派大勝。新政府成立後,爲解決佛教國教化的各種問題,乃成立“國教總是顧問委員會”,委員以高僧十八位及在家信徒二苯人組成,向全國各地人民訪問,征求當地各宗教人士的意見。結果全國人民造成者占大多數,其他宗教徒亦多支持政府這一主張,只有伊斯蘭教各團體及緬甸基督教同盟(新教)持反對態度。(《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第164-166頁。)

  “國教問題顧問委員會”積極推動佛教國教化,盡管遭到不少阻礙,但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終于在1961年8月17日在議會提出《憲法第叁次改正案》,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文爲“佛教爲聯邦內大多數公民信奉的宗教,定爲國教。”又在第二十一條內追加第五項爲:“聯邦政府從每年預算中最少撥出百分之五金額,作財政援助宗教有關事業。”又有附帶事項規定:

  (A)聯邦政府努力推進佛教教學研究、佛教實踐活動等,政府尊重叁寶,如遇一切危難中傷,佛教受到保護。

  (B)政府有責任適當地管理保護第六次集結的聖典、注釋書,避免印刷上的錯誤,聖典及注釋書的印刷,由政府製定並許可。

  (C)政府有責任適當地保管在曼德勒近郊,第五次結集時銘刻聖典及注釋書的碑文。

  (D)遇高僧伽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政府)接受他們的忠告及建議。又憲法第四叁條《有關藝術、科學、調查、文化機關、馬利、梵文的研究,享有國家的保護和資助》附加事項:

  (1)國家幫助修複屬于文化遺産的古塔。

  (2)國家資助在聯邦內建立僧伽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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