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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佛教史▪P33

  ..续本文上一页会出版。尼雅沙那道(Nyaungyan Sayadaw,1874~1955)曾被选为僧统,著作约一百五十种,其中重要的有《大会经》(长部20经)、《梵天请经》(中部49经)、《雪山(夜叉)经》(相应部19经)、《戒蕴疏》、《礼敬疏》等。另一位直通的比丘明古沙耶道(Mingun Sayadaw,1868~1955)着《弥兰陀注》(1949)、《藏释注》、《迦毗那(衣)抉择》、《涅槃论》等。他持有许多新见解,与僧团及政府相抗,如他在《弥兰陀注》中,认为比丘可以为女子传授戒法。西人杜罗塞尔(Charles Duroiselle)曾写有关缅甸古代文物著作多种,并着《实用文化》(PracticalGrammar)小册。恩格(Z.Aung)着《哲学概要》(Compendium of Philosophy,1910),内容多为翻译《摄阿毗达磨义论》及作比较研究,并融汇其他阿毗达磨的论述,为一本名著;1915年又译《论事》为英文。蒙廷教授(Prof.Maung Tin)译《法集论义疏》(Atthasalini,英Expositor,2 vols 1920-21)及《清净道论》为英文(Path of Purity,3 vlos.1922-31)。宇蒙齐(LdeipanditU.Maung Gyi)及宇林(U.Lin)二人,亦有阿毗达磨方面的著作。又有一位智光(Pannaloka)上座,用孟加拉语,撰写阿毗达磨方面的论著(2500 Years of Bjuddhism,第426-428页。)

  第七章  缅甸独立后的佛教

  第一节 佛教组织与僧人生活

  缅甸脱离英国殖民地统治后,成立缅甸联邦共和国。1961年缅甸联邦宪法第21条规定:1.“国家承认佛教为联邦大多数公民这宗教特殊地位。”2.“国家又承认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及神教为联邦境内现存之宗教。”(泰文《东南亚佛教史》,《佛轮》月刊,第16卷10期。)

  1963年缅甸人口会议报告,全国人口约23,664,000人。宗教人口的分布,依日本部省编的《各国宗教统计》说:缅甸一国佛教徒占90%,伊斯兰教3%,印度教3%,基督教2%,其他2%。缅甸最大的民族为缅族,其次是掸族、孟族、克伦族、钦族、印度人、中国人等。以宗教信仰来分,缅族人98%信仰佛教,掸族人和孟族人也多数信仰佛教。山地民族多信神教。基督教在山地布教,信徒渐有增加,特别是克伦族,67%是基督教徒,便是对缅族人布教,收获其甚微。在英人统治期中,缅族人基督的,只有0.15%的比率。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主要是印度人信仰,绝少缅族人为其数徒。(山本达郎编:《东南亚细亚的宗教与政治》,第150-151页。)

  缅甸佛教的僧团,是由满甘王朝传承下来,曾经过多次分裂和统一。现在缅甸佛教的僧团,主要的分三派,即:哆达磨派(Thudhamma)、瑞景派(Shwegyin)、达婆罗派(Dvara)。三派在教学上,对三藏圣典的尊奉都是一样的;只有在戒律上,特别是所持用物、着衣法及生活仪节有些差别。哆达摩派及瑞景派,是传统的宗派,组织庞大,而哆达磨派僧众较多;达婆罗派,在公元十九世纪末才成立,是针对旧哆达磨派的改革派,在戒律上主张严格实践,此派僧众最少。哆达磨派,在戒律上,可使用伞和草履,可咀嚼槟榔果实,允许观剧、吸烟,特定诵经的场合,许可用扇。瑞景派,午后咀嚼槟榔实及叶、吸烟、乘马车、观剧、咒符,许可用扇。瑞景派,主张凡律藏原典的戒法,都要严格遵守。又哆达磨派僧人,在佛寺及出外,着衣都要偏袒右户,并积极参加社会关怀。瑞景派及达磨罗派,出佛寺外,着衣要被覆两肩。(1.《东南亚细亚的宗教与政治》,第151-152页。2.乐观:《护国卫教言论集》上,第195-396页。)

  缅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弥、信士男、信士女;没有比丘尼、沙弥尼、正学女(式叉摩那)。(南传佛教斯里兰卡原有比丘尼僧团存在,我国道宣《行事钞》中,亦记载刘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跨摩于扬州,当时正有师子国(斯里兰卡)先后到达两批比丘舍。斯里兰卡中世,常因国家战乱,佛教衰微,尼僧团继绝传承,所以后来没有比丘尼僧团。)

  缅甸佛教只有比丘、沙弥、信士男、信士女;没有比丘、沙弥尼、正学女(式叉摩那)。(南传佛教斯里兰卡原有比丘尼僧团存在,我国道宣《行事钞》中,亦记载刘宋元嘉十年(公元433),有僧伽跋摩至扬州,当时正有师子国(斯里兰卡)先后到达两批比丘舍。斯里兰卡中世,常因国家战乱,佛教衰微,尼僧团继绝传承,所以后来没有比丘尼僧团。)据缅甸宗教部统计,全国僧人约十三万,到每年安居三月期间,增多数万。全国佛寺约有二万余所,每所佛寺都由一位德学及戒腊高的比丘任住持,领导住众修学和处理寺务。在顷佛教盛行的地区,每一个乡村都有数个或至少一所佛寺,经较稍大的佛寺,都有佛殿、讲堂、佛学院、佛教学校和休憩处的设立。住持通常担任院长及学校校长。一般社会风俗,普通男孩十二、三岁,入寺为沙弥;满二十岁,可进受比丘戒。出家后,除三衣一钵及应具物外,伞、文具、书籍、眼镜许可携带;指环、手表及一切装饰品,严禁持有。饮食自托钵而来。出家人日常用旨,由俗家亲属及信徒供给;出家人接受僧教育,不缴学杂费等。出家后,如不想继续过僧团生活,可随意舍戒还俗。(1.《东南亚细亚的宗教与政治》第152-153页。2.《护国卫教言论集》上,第196-197页。)

  缅甸僧人的职务,修理工道是为出家人最重要的行事,有规定的日课,往在佛寺,平常清晨四至五时起身做早课。天明后,出外托钵。午着时间较短,很少上课及作法务,如有空余时间,比丘沙弥可自修或处理私人之事。正午以前,须食事完毕。午后,长老、上座们开始教学,教授青年比丘沙弥经论教理,经文念诵,或为佛教学校上课。晚上有晚课行持,复习所学课程。佛寺中设立的普通佛教学校,多数为小学,僧人可任老师,教学童一些简单的佛教教理、行仪、念诵。至于佛学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弥主要学习的是巴利文法、念诵。至于佛学院的教育,青年比丘沙弥主要学习的是巴利文法、巴利语、巴利语翻译顷文、顷文佛法、以及常念诵的经文,另外也学习一些社会科目。

  僧人如法如律生活中,要参加各种羯磨行仪,如诵戒、安居、处恣等。一些地区佛教活动、民间佛教仪式、国家庆典等,如有需要时,僧人也须出度参加一般佛教徒结婚,出家人亦有受请诵经祝福及供养。还有命名、新屋落成、死者葬仪,出家人大多受邀参加,采用佛教仪式。哆达摩派的僧人,更有为俗人占星、符咒、驱逐恶鬼等。总之,缅甸僧人在社会民间,普通受到尊敬和供养。在宗教生活上,他们修行和研究圣教;在民间,他们是宗教师及知识分子。(《东南亚细亚的宗教与政治》,第154-155页。)

  缅甸同其他南传教国家一样,没有比丘尼僧团,但有一种近似的沙弥尼或学法女。她们剃除头发、受持八关戒,或长期或短期,也有终生受持的,着深黄色衣裙及肩披一块淡黄色布(泰国均为白色),附在佛寺里居住;但在戒律上,不承认他们是沙弥尼或正学女,而仍属信士女。她们也可向施主托钵,或接受财物供养。可随自己志愿蓄发返俗。

  第二节  佛教与国家的关系

  1950年缅甸政府要求英国巡洋舰到斯里兰卡,将佛教圣物佛牙迎至国内让人民公开瞻拜。当佛牙抵达仰光时,总统吴瑞泰、总理吴努亲率文武百官至码头恭迎,后在许多城市作巡回展出。这一活动激励了僧俗对佛教的热情。(杨曾文主编:《当代佛教》,第98-99页。)

  缅甸独立不久,佛教在政府协助下,于1950年公布了三个规章:一、设立僧伽法庭;二、设立宗教部;三、设立佛教评议会。现在分别简介如下。

  僧伽法庭;僧伽法庭,巴利名“法的规范”(Dhamma-acariya),分两处设立,一在首都仰光,一在古都曼德勒。两处僧伽法庭负责促进和监督僧人的戒行,及解决僧俗之间的法律纠纷;但仍常遇到困扰的问题。僧伽法庭主要不得为僧人设立,因为僧人在戒律让印的轻重罪,可能在国家法律上是没有罪了;同时僧人上普通法庭,也不很适宜,有损佛教尊严。不过僧人如不实犯了严重国法,则先劝令或强还俗,再受国家法律治罪。(泰文《东南亚佛教史》,《佛轮》月刊第16卷,第10期。)

  宗教部:宗教部的设置,是基于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英:“国家承认佛教为联邦大多公民之宗教特殊地位。”佛教在政府协助之下,制定与僧伽有关系的法规,设立佛教在学,培养的佛教教师。也基于宪法,联邦总理宇奴(U.Nu)及宗教部长宇千顿(U.Chan Htoon)为佛教徒的指导者。为发扬佛教,必须有佛教机构的存在,作为政府与佛教之间的联系,所以有佛教评议会的设置。宇奴总理在国家议会中提案说:“佛教评议会是缅甸全体佛教徒代表的团体,负有宗教上指导性的组织。目的在促进全国励行宗教实践,建设佛教稳固的基础。佛教要保持辩论,佛教传教师要仿效基督教派遣传教师至外国宣扬佛教。”(山本达郎编:《东南亚细亚的宗教与政治》,第157-158页。)

  佛教评议会:佛教评议会(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于1950制定条例,1951年8月26日成立。“佛教评议会条例”(The Bud-dha Sasana Council Act)规定由本部及地区八十名委员组成,担任谘问委员会的功能,赋予如下之任务:

  一、单独或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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