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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傳佛教史▪P44

  ..續本文上一頁總理銮披汶衣求,爲了迎接佛紀2500年(公元1957年)紀念大典,必須盡速籌備出版,結果由政府贊助泰幣叁百萬(約相等十萬美元)。這樣,就由原來計劃出版1000部,增至2500部。(《東南亞佛教史》(泰文),載《佛輪》月刊第20卷。)

  拉瑪九世(公元1946-現在)時期,佛教爲了發展高等僧伽教育,于1946的,法宗派皇晚學校,改爲皇冕佛教大學,分爲叁個部門,七年畢業。次年,大宗派大舍利寺學院,也改爲朱拉隆功佛教大學,分爲四個部門,八年畢業。兩所佛教大學所教科目,包括佛學、佛教語文,及社會各種學科,就讀學生,限定爲比丘和沙彌。(《東南亞佛教史》,及參見本章《現代佛教教育》。)

  1951年,由政府贊助一半,其余一半篡自民間,在曼谷郊區興建一所現代化的僧伽醫院,專爲治療患病的比丘和沙彌之用。現在病床四百張。醫藥、住院、飲食等,完全免費。

  1956年10月22日,現今拉瑪九世依泰國佛教傳統,在玉佛寺舉行出家爲比丘十五天,僧王金剛智爲傳戒和尚。出家後駐錫法宗派母旺尼域寺。十五日圓滿,舍戒還俗。(陳明德:《泰國佛教史》第15節。)

  1957年,即泰國佛曆2500年,舉行盛大慶祝紀念,在曼谷王宮前面廣場,自五月十八日起,一連舉行七日七夜慶祝,高僧每日輪流誦經講法,並邀請各佛教國家派代表參加。全國各地亦熱烈慶祝,放假及禁屠叁天,大赦全國囚犯,又有2500男子出家爲比丘,發行二五佛紀紀念郵票,舉行佛教文藝比賽等,全國歡欣鼓舞,普天同慶!(《東南亞佛教史》(泰文),載《佛輪》月刊第20卷。)

  1958年,世界佛教友誼會第五屆大會在曼谷召開,從11月24日至30日,有十八國代表188人參加,提出主要議案:呼呈各國佛教徒努力實現佛陀的和平精神;禁止原爆;南傳北傳佛教互相我作文化交流;修建美化佛陀誕生聖地藍毗尼園等。(佛教時代社:《佛教大年鑒》(1969),第267頁。)

  50年代,泰國已漸進入資本主義體系,在銮披汶政府統治時,思想還比較開放。1958年8月國防部長沙立發動政變,取得政權後,執行親美反*政策。泰國僧團高層內部因爲受到流行思潮的影響,宗派之間時有摩擦,發生鬥爭,延續數年。政府曾下令逮捕叁位大宗派僧人,被指爲共産黨同路人,1960年僧伽內閣褫奪他們的僧籍,理由是他們曾于1956年9月,應邀參加中國佛教協會在北京舉行的佛教座談會,見到當時大陸佛教發展的情形,會後在中國中央廣播電臺發表談話,稱贊中國共産覺的宗教自由政策,回國後又的發表專文報導,之後亦株連到他們的老師,即著名的佛教學者高僧披莫丹(Phra Phimoldham),1963年夏亦遭拘捕,罪爲是“挑撥公衆,違抗政府,”罷黜出僧伽內閣、大宗派大本山摩诃他寺住持、朱拉隆功佛教大學校長等職,褫奪僧籍。1964年,軍事法庭宣判以前叁位至中國的僧人無罪釋放;二年後,披莫丹長老亦判無罪釋放,轟動一時的披莫丹共産黨案至此結束。(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21-122頁,東方出版社會,1997年版。)據報告披莫丹在拘留所幾年中,除了不自由,每日仍勤于禅坐,研讀經論。獲釋後回到摩诃他寺,仍受到各方僧俗的尊敬,生活態度自若,教學不倦,但婉拒與外界聯絡。作者于1960年赴泰修學南傳佛法,亦因他的核准許可,且同住在一寺中。

  1962年頒布了新的僧伽法令,在次年一月一日執行。新僧伽法令內容有:國王從有名望的大長老中選出一名僧王,和爲僧伽領袖。大長老會議代替了僧伽內閣,只對僧王起咨詢作用,國家宗教廳長擔任大長老會議的秘書長。在各地方僧伽組織中,任命一名督察,負責監督僧伽的宗教活動。政府教育部有權輔助僧王的任命及對僧伽財政補貼,按委任僧職的級別領取政府薪金。依新法令,軍政府對僧伽就更容易管理了。(同上,第122-123頁。)

  1964年,僧伽與政府推出“傳法使計劃”,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選拔對國家和佛教忠誠及解行優秀的僧人,特別是兩所佛教大學畢業僧,又具有方言能力者,派往各府、市、縣、鄉村宣揚佛法。2.組成多個僧人小組,分赴全國各地區工作。1964年有175名,次年有802名,最多時達2000銷售員,3.傳法使的具體任務,是向村民講解佛法,奉行五戒,常行布施,熱愛佛教,對國家和國王效忠,進行精神與道德的淨化,改造犯罪,同時亦阻止共産黨主義思想在國內的散播。(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21-122頁,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

  近十多年來,泰國亦很熱心推動佛教向外國發展。在1956年以前,就有泰國比丘們往馬列來亞及新加坡弘法,發展至今,在槟城、新加坡、吉隆坡、怡保等處,已建築十多所佛寺,而信衆多數爲華人。1957年,印度政府在菩提伽耶聖地,獻地17,000方米,歡迎泰國佛教往建佛寺;1960年,在泰國政府資助下,建成一所非常莊嚴的“佛陀伽耶泰寺”(Wat Thai Buddhagaya),常派遣比丘長住弘法。1964年,有泰國比丘智成就(Nanasiddhi)領導,在倫郭成立“佛光寺”(Wat Buddha Padipa),輪派五、六位比丘長住,經常演講佛法及教授止觀,經費亦由泰國政府資助。(《東南亞佛教史》(泰文),載《佛輪》月刊第20卷。)

  1975年中泰兩國建立了外交關系,佛教重新開始交往。1980年中國佛教協會趙赴初會長到曼谷出席世界宗教和平會議常務理事會,受到泰國佛教界的熱烈歡迎。次年泰國佛教僧侶代表團亦訪問中國,受到泰國佛教界的熱烈歡迎。後來泰國佛教徒曾多次組團訪問中國。1987年趙赴初會長率團到曼谷參加國際佛教學術交流會,並進行一周的訪問,受到泰國多個佛教團體的歡迎,僧王也親自接見。爲了增進兩國佛教文化的交流,中國佛教協會于1990年6月,派出雲南傣族上座部佛教青年學僧十名赴泰國留學。他們在泰國學習叁年,主動脈是學習巴利語及南傳佛教教義等。(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41-142頁。)

  現在泰國佛教徒占總人口約95%以上,有僧人280,000,其中比丘180,000,沙彌100,000。泰國有佛寺約25,000所,佛塔100,000座。(楊曾文主編:《當代佛教》,第144頁。)

  第二節  僧伽組織與國家的關系

  一、略史:泰國佛教僧伽組織,自公元13世紀中葉,素可泰王朝成立,傳入斯裏蘭卡上座部系佛教後,即正式爲國教。當時僧伽組織,即由國王尊封一位德學具足精通叁藏的長老爲僧王,另又尊封府開及地方初級僧官,形成全國僧伽行政組織系統。至大城王朝時代,國王擴大,佛教列爲發達,僧伽數量大增,僧伽行政組織除沿襲素可泰王朝舊製,另對宏揚佛法有功僧人及具足德學的比丘,概給予尊封僧伽爵位,分爲九級:僧王、副僧王、公、侯、伯、子、男、及師尊一級、二級;並依僧爵高下,由國家製定食俸。曼谷王朝成立後,亦沿襲舊製。到拉瑪七世時,泰國改爲君主立憲,之後佛教亦製訂僧伽憲章,設立僧伽內閣、僧伽議會等,于1941年頒行。這種組織,是仿照國家的組織,而予以簡化。(陳明德:《泰國僧伽行政史略》一文,《海潮音》第43卷8月號。)

  二、僧伽行政組織:泰國僧伽行政組織,分中央僧伽行政與地方僧伽行政兩部分。中央僧伽行政,以僧王爲全國僧伽領袖,僧伽內閣十位,即僧務院長、僧伽內務部長、僧伽宣傳部長、僧伽教育部長、僧伽福利部長,另次長五位。僧伽議會,由四十五位僧伽委員組成。僧伽法庭,分初審、上訴審、最高審叁級。至于地方僧伽行政:分九省、七十一府、縣、區、鄉、佛寺、依層次錄屬管轄。(1.陳明德:《泰國僧伽行政史略》一文,《海潮音》第43卷8月號。2.《東南亞細亞的宗教與政治》(日文),第110-111頁。)

  以上這種新製,本較合乎現時代,可是1960年,泰國僧團宗派這間高層領導者,發生嚴重摩擦,甚至互相借政治勢力傾軋,遂于1962年,修改僧伽憲章,多項仍恢複過去僧王的集權。其組織簡介如下:

  僧王是佛教最高的領導者,由國王尊封,終身職位。下設僧伽最高機構,稱爲“大長老(僧伽)會”(Mahathera Samagama),有十叁名委員,僧王任主席,四位副僧王爲當然委員,其他八名由推選産重任地期二年,對于僧伽的行政、教育、宣傳、福利、戒律、規章等等有決議權。政府宗教廳廳長爲此會之秘書長。在大長老之下又設僧伽議會,分爲二組,即大長老會議及小組委員會(即對大長老會議提出各種議案之前,對該議案的審議,征詢佛教僧伽學得及旁聽得意見)。在大長老會下,又設僧伽法庭,保持以前之初審、上訴審、最高審叁級。在大長老會下,又設僧伽法庭,保持以前之初審、上訴審、最高審叁級。在大長老會與地方僧伽組織之間,設有大教區僧伽會,即全國分爲中部,北部、東北部、南部四大教區,大宗派設四大教區,各有僧長一位;但法宗派僧衆少,全國只設一位。此五名大教區僧長,直屬大長老會,或由大長老會委員擔任。在大教區之下,即屬地方僧伽組織,大宗派全國分爲十八個管區,法宗派分爲四個管區,共有管區僧長二十喜形于色中。依次是府僧伽會、縣僧伽會、鄉村僧伽會、各佛寺僧伽。在大長老會之下,又專設巴利文教學總管處、佛學教學總管處,佛教使節局(派遣僧人到國內外弘法。)

  至于兩派佛教及僧數。依泰國教育部宗教廳1964年調查,全國有佛教寺23,454所,比丘166,975人,沙彌85,127人,共計252,10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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