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否則、即犯染罪。故佛法之慈悲方便,在如何禦人以道,而非姑予優容者可比。若法應如此而不如此者,縱其任情墮落,非慈悲也。近來怙惡不悛之徒,往往因要求不遂辄诋爲不慈悲者;至于握有統理大衆之僧權者,不特自己放蕩形骸、坐視大衆之墮落于不顧,反自謂爲方便,實不知慈悲方便爲何物!遂致佛法不振,不其痛乎!若知其人不可救藥,若與之語反生粗言惡念;或觀後效;或恐引起門爭,結果不良;或足使衆僧喧雜,破僧和合;或知爲一時之錯誤,但無谄曲之意,如一明白即可從此增起猛利慚愧自得還淨;因此不诃責乃至不驅擯者,皆無違犯。
己十一 不隨現神力折攝戒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具足成就種種神通變現威力,于諸有情應恐怖者能恐怖之,應引攝者能引攝之,避信施故,不現神通恐怖、引攝,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此中諸有情類,多著僻執,是惡外道,誹謗賢聖,成就邪見,不現神通恐怖、引攝,無有違犯。
菩薩以修禅定,或證聖果,得到種種神通變現之威力後,對惡有情當恐怖之,以挫折其惡焰而棄舍其惡行;或遇有情樂于神變,亦當方便引攝。若避信施,恐因之而得布施利養,不爲恐怖引攝者,雖犯而非染違犯。若知有情有偏僻之執著,自以爲是,不受感化,若現神通反致生謗而不現者,皆無違犯。
丁叁 總明無犯
又一切處無違犯者,謂若彼心增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曾受淨戒律儀,當知一切皆無違犯。
一切處者,指四十叁條輕戒中一切違犯之處。此又總出無違犯者,謂其心有增上狂亂,或現有重病等逼迫無力實行戒法,或未受淨戒律儀等,于一切處皆無違犯。若無此叁因者,有犯無犯,在當人依戒條而自去觀察之。
乙二 明持悔
若諸菩薩從他正受戒律儀已,由善清淨求學意樂,菩提意樂,饒益一切有情意樂,生起最極尊重恭敬,從初專精不應違犯;設有違犯,即應如法疾疾悔除令得還淨。如是菩薩一切違犯,當知皆是惡作所攝,應向有力,于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滅。
菩薩于受戒後,當持勿犯;如稍有犯,應速如法改悔使令還淨,故有此段文義。從他者,謂受戒有其叁品,以所從之他緣不同而所得之戒有優劣。凡受戒人一面從自發心,一面仍須依他爲增上緣。若遇佛住世,或大乘地上菩薩住世,得從之受戒者,皆多生善根所招,方有此最上勝緣,是爲上品戒。若無上述勝緣,依佛法中曾經受過菩薩戒之十信等位外凡內凡之菩薩,依可作爲師範之菩薩比丘處,從而受之,是爲依中等增上緣得中品戒。在中國所通行之菩薩戒,皆從施受。但如此方無授戒師,向千裏外亦尋不得,乃許于佛菩薩像前香花供養,忏悔往業,經若幹時得感應後,方爲得戒;若未感到佛菩薩現前摩頂之瑞像,爲不得戒。但如此得戒,猶爲下品戒,故須以從他正受爲勝也。意樂、謂意志之所樂,如仁者樂山,智者樂水之意樂。意樂起時,所有各種所爲,皆隨之而轉移,故意樂爲一切行爲之主動力。若凡夫得到此種之清淨意樂,宛如另換一心,將無始染劣勢力完全革除,從新建起菩提之心。蓋凡夫心多貪五欲,其意樂亦爲五欲之意樂,能改此意樂以成立此中叁種意樂,則得叁聚淨戒。由求學一切菩薩善清淨戒之意樂,則得菩薩律儀戒之戒體,便能離一切惡法而得清淨;有此戒體,則能持一切律儀戒。菩提者,即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換言之、即佛果之菩提也。此菩提之意樂生起,則于人天福報、二乘解脫悉無所求,惟念念求無上菩提,即神通等亦爲無上菩提而修。自此意樂發起以後,自能去修集無邊福智以爲菩提之資糧,是以菩提意樂爲攝善法戒之戒體。饒益有情意樂者,謂意之所樂,心心念念皆欲饒益有情,乃能時時刻刻去作饒益有情之事,是爲饒益有情戒體。若感發得此叁種意樂爲叁聚戒體,依戒體而持菩薩戒,則易如順水行舟也;因內心已有持戒之力故。若由此意樂受菩薩戒者,應對此菩薩戒生深恭敬,從初受戒勿令違犯。因此戒爲心戒,犯不犯皆系于自心,須在其動機上之隱微中以明察其德失。又菩薩戒在佛果位方能清淨,故菩薩地亦難全淨,若有違犯,應即如法忏悔令速清淨,否則、便毀戒體。梵語突吉羅,此雲可忏悔。菩薩正得戒體之後,所有違犯,是惡作罪,故可忏悔。其忏悔法,應向有智慧力之菩薩前,將惡作事如實發露,請其證明。務須在能覺到能領受所說語意之小乘、或大乘人──梵語補特伽羅,此雲數取趣;在人趣,即人──前,發露忏悔。
乙叁 明悔法
丙一 對他忏除
丁一 上品纏犯應更受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
丁二 忏中品纏犯
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于叁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毗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余如苾刍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
丁叁 忏下品纏犯及余違犯
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于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
丙二 自誓忏除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于犯,還出還淨。
若犯四重戒之上品纏者,非可忏悔,因戒體已失,故應當重受。若中品纏犯者,當對叁人以上小乘人或大乘人能覺能受忏悔人所發出之語言者前,以表示所犯罪而發露忏悔之,其忏悔法方能成立。如稱:長老──或稱大德──!我如是名,今犯菩薩戒中可忏悔之何事,請爲證明忏悔。犯下品纏犯四重戒,或上中下纏犯余輕戒等,當向一人已上之菩薩比丘前,發露忏悔。然忏悔既應從他而忏悔,如此方無菩薩比丘及知菩薩戒之人時,可于佛菩薩像前設香花供養,如法披露,以清淨意樂自誓悔改後,當即防護,終不再犯,乃至得到感應,其忏悔法亦可成立。但不如正對他人之忏悔力爲勝耳!
甲叁 結應敬修
複次、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佛于彼彼素怛纜中隨機散說,謂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今于此菩薩藏摩怛理迦,綜集而說。菩薩于中應起尊重,住極恭敬,專精修學。
菩薩應學之菩薩戒法,佛曾于璎珞、梵網經等中,隨有情根機而散說。若七衆戒及比丘之五篇戒等,皆攝在菩薩戒之依律儀戒中,而攝善法與饒益有情戒,散說于各經。今彌勒菩薩綜集而說于瑜伽師地論中。菩薩于此戒法,應恭敬尊重而精勤修學,因爲原是佛所說故。
顯 要 旨
一 應了知者叁事
此菩薩戒法有先應了知之叁義:第一應了知者,受菩薩戒、學菩薩法,以先發大悲菩提心爲體,若未發起大悲菩提心者,則非菩薩,不應學受菩薩戒法。故受戒時,師應問曰:已發菩提心否?是菩薩否?其時之求戒者,當毅然答曰:已發,是菩薩,方能得戒。然小乘亦有智果,故了生死之智可通大小,若無大悲心爲根本,則不能起取大菩提之意,故不得菩薩戒也。且若不發大悲心者,亦用不著來求學菩薩戒。經雲:菩薩以菩提心爲因,大悲爲根本,方便爲究竟。故大乘菩薩心,爲大悲菩提心,求菩薩戒,必須先發此心。
第二應了知者,受學此菩薩戒法,須以智慧爲先導,故應先依菩薩藏之經論有深切研究,得到圓滿透徹之正解時,方有正見正知。其正知見既已成就,即以之爲先導,方可行持菩薩戒法。因此、菩薩戒爲入俗利生之事,不易行持。持此戒者,常于心地上觀照所作之業,犯與不犯,須有確切之審度與標准;若無最高智慧以爲審度標准,則雖已犯而不自知,便亦不能忏悔以求清淨,則即無由學持此菩薩戒。
若梵網經所說之戒,其作與不作,皆爲刻板之規定,故猶易持。而此戒法,則在同一事上,有犯不犯、或染不染,在纖微間,甚難決也。故須有智慧爲先導,方能受學。
第叁應了知者,在此菩薩戒法中,皆爲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應以七衆戒爲律儀戒,而善法戒與饒益有情戒又以律儀戒爲所依。故欲學此菩薩戒者,應先受七衆戒以爲菩薩戒中之律儀戒,則于叁聚淨戒方得圓滿。如優婆塞受菩薩戒爲菩薩優婆塞,乃至比丘受菩薩戒爲菩薩比丘等。依瑜伽論所明,若失于律儀戒,則失余一切戒,故若不從僧受叁皈及七衆戒,即不能受此菩薩戒。
二 顯殊勝者叁事
第一、此戒法與其余之菩薩戒法不同者,余兼叁乘共同之律儀戒,此戒專明應如何修六度以修集諸善法,應如何行四攝饒益有情,故此戒最明白而扼要者,正大乘菩薩之特殊精神所存,不學此菩薩戒,無以見菩薩之殊勝。
第二、菩薩戒法在于契真入俗之中道行,因俗人在俗而不能契合出世真理,二乘出世自利而不能作涉俗行事,惟菩薩能上契真理、下順凡情,修圓融二谛之中道行門。此戒法中,處處皆能表現理事雙彰、真俗並到之大乘了義行。如對聲聞家之斷煩惱法,既不舍離,複能隨順有情成就勝出聲聞乘功德等,皆明此義。
第叁、此菩薩戒乃深切現今七衆佛徒實際上辦事之應用者,如出家僧辦佛學院及公益慈善等,皆時勢上應辦之事。換言之、凡與衆人相關而有益社會之事,今後皆應去辦,非複閉門修行可盡其責。然出家僧辦事,須受學此菩薩戒法,方有辦事行軌,否則、破壞佛法,違背教規而不自知。若以前出家僧所采之修行法,非自了之禅宗,即往生之淨土,皆不圓滿;此戒方爲正修之菩薩行。至于禮拜、念誦,亦萬行中之一,若依此戒發菩提心去行六度、四攝,則尚何行不備?惜中國向來修行者,大都不知注意乎此,惟以空心靜坐爲修行,對于現身社會去作一切利他事業,極端反對,謂非本分!其有能作事者,又多未得菩薩戒之真谛,故其一舉一動皆貪、嗔、癡之煩惱爲之主動,將中國佛教弄成死氣沈沈,怪象重重,良可慨也!夫菩薩之修行六度,以不離有情界之實際,作一切利生事業爲正修行,故非學此戒去修菩薩行不可。此戒爲現今在家出家之佛徒需要,以在現今國家社會之環境中,尤非昌明此大乘菩薩法不可,其各顧身家以各自了之思想,已用不著!故佛教徒衆,對于社會人群互關互益之事,精勤去作,方能顯出佛法精神,方能爲建立國民道德之基本。故今在家佛弟子之設社立林,結群集會以宏化者,欲求得一寡過成德之標准法,于此菩薩戒法,大不可不深注意焉!
(普超、克全記)
《瑜伽菩薩戒本講錄》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