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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達摩概要精解 第五章:離心路過程之概要▪P21

  ..續本文上一頁ta.

  即有如這(一世),在下一世結生心、有分心、心路過程與死亡心也是如此生起。以結生及有分,心相續流再次轉起。

  常自製的智者,了知(生命)無常、覺證不死之境、完全斷除了貪欲的結縛、證得永久的寂靜。

  

  Iti Abhidhammatthasangahe

  Vithimuttasangahavibhago nama

  pabcamo paricchedo.

  《阿毗達摩概要》裏

  名爲「離心路過程之概要」的

  第五章至此完畢。

  

  * * * * * * *

  章末附錄

  (譯自《殊勝義注》英、頁一二八至一叁五)

  十不善業之道(akusalakammapatha)

  十惡業是殺生、偷盜、邪欲樂行(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粗口)、绮語(廢話)、貪婪、瞋恨、邪見。

  當中,「殺生」是指快速或殘暴地殺害生命,意即屠宰或殺害衆生。在此,于普通用語,「生命」(pana,直譯爲有呼吸者)是指有情;在究竟界上則是指「命根」(jivitindriyam)。「殺生」一詞則是指人雖明知該有情是活的,卻依舊刻意通過身門或語門致力于截斷該有情的命根。對于毫無德行(guna)的畜生,殺害小的生物是輕微的惡業,殺害大的生物則是重大的惡業。爲何?因爲所付出的努力大;若是付出相等的努力,則因爲對象的體積大。對于人類等等,由于他們能具備德行,(殺害)德行低劣者惡業較輕微;(殺害)德行高尚者惡業深重。當(被殺者)的德行相等時,惡業之輕重則有視(凶手)的煩惱是強或弱,以及所付出的努力是大或小。殺生有五個條件:活著的生命、明知該有情是活著的、殺意、致力殺生、結果(對象)被殺死了。而六種致力的方法是:親手、煽動、拋擲、固定的陷阱、詭計及超能力。由于詳細解釋它們則篇幅太長,所以我們應當把它們及其它說明略過不提。有意知其詳細解說者應參考律藏的注疏──《普端嚴》(Samantapasadika)。

  「偷盜」(adinnadana)是指「不與而取」;亦即偷他人的東西、搶劫或當盜賊。在此「不與」是指別人所擁有的東西或財物。若別人對某件財物有自主權,可以任意使用而不會受到懲罰或譴責,該物即是屬于那人的。明知該物是屬于他人所有,而懷著賊意地致力獲取該物即名爲「偷盜」。若屬于他人之物低劣,所造的惡業即輕微;若屬于他人之物珍貴,所造的惡業即重大。爲何?因爲其物珍貴。若它們的價值相等,偷屬于品德高尚者之物即惡業較重,偷屬于品德低劣者之物即惡業較輕。(偷盜)有五個條件:他人之物、明知是如此、賊意、致力及結果移動了該物。方法則有六種,即:親手等等。每一種偷盜的方法都能依以下的情況進行:吃秤頭、強硬手段、隱瞞、設計或僞造。這是關于偷盜的大概,詳述見于《普端嚴》。

  「邪欲樂行」(邪淫)裏的「欲樂」是指「性交」;「邪行」是指「低賤及實應受到譴責的行爲」。「邪欲樂行」的特相是生起于身門的思(cetana,意願),具有侵犯自己無權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于此,男人無權與之行房者是:(甲)十種未婚女人,即:一、爲母所護;二、爲父所護;叁、爲父母所護;四、爲兄弟所護;五、爲姐妹所護;六、爲親戚所護;七、爲族人所護;八、爲宗教導師所護;九、已訂婚;十、正受懲罰;以及(乙)十種已婚女人,即:一、以錢財買來(的妻子);二、自願爲人妻者;叁、爲了財富而爲人妻者;四、爲了服飾而爲人妻者;五、由雙親執行婚禮,把新郎新娘之手浸入一只碗裏的水,而如法地成爲人妻者;六、從社會階級較低階層裏獲得的妻子;七、奴隸妻;八、傭人妻;九、戰俘妻;十、短暫的妻子。

  當中,有十二種女人是其它男人不可侵犯的,即:已訂婚和正受懲罰的女人,以及後面十種(已婚女人)。所造的惡業之輕重有視被侵犯的對象是否有持戒等德行。此惡業有四個條件:有心想要享受不可侵犯的對象、致力于享受、設計占有、結果占有了。方法則只有一個,即:親身體驗。

  「妄語」是欲欺騙他人者的身或語的行動,以損害他人的利益。懷有欺騙他人的意念,而致使采取身體或言語行動去欺騙的思(意願)名爲「妄語」。另一個定義:「妄」是不真實或不存在的事物;「語」是表達它爲真實。「妄語」的特相是想要讓他人以爲不真實的爲真實,而又造成相符的表達的思(cetana,意願)。此罪業是重是輕有視他人受到損害的利益是大是小。或者,對于在家居士,若他們由于不想施舍自己的東西,而騙說:「我沒有那東西」,這是輕罪;若作爲證人卻發僞誓,以致(他人)遭受損失則是重罪。若沙門在只得到些少油或奶油時,開玩笑地以反語說:「我想,今天是有條油河流進了村子」,這是輕罪;若對未曾見過的事物說爲有見過則是重罪。此(罪)有四個條件:不真實之事、欲欺騙的意念、致力欺騙、傳達該事給其它人。方法只有一種,即:親自行動;當知這是通過身體、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的欺騙行動。若該行動令到他人明白其意,産生該行動的思在當下即成爲欺騙的行爲。人能通過行動、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欺騙他人,同樣地,人們亦能煽動第叁者道:「跟他這麼說」,或把一片寫了字的貝葉放在他人面前,或永恒性地寫在牆上等,期望「(他人)會因此明白其意」,這些都是欺騙他人。所以把煽動、傳達和永恒的記錄視爲這種惡業亦是有理。然而注疏並沒有提到這點,所以應當深入檢討後才好接受。

  「兩舌」是指誹謗的言語,說了之後會導致對方對另一者之愛降至零點。令到自己粗野的言語,或導致他人粗野的言語,它本身即是粗野的,不悅耳亦不令心歡喜;這種言語名爲「惡口」。「绮語」是說毫無意義且無用的廢話。

  當知稱爲「兩舌」等的即是作爲這些言語之根源的思。以邪惡之心,通過身行言語播下挑撥離間的種子之思,或向他人谄媚之思即是兩舌之思。其罪之輕重有視受離間者之德行是低劣或高尚。此罪的四個條件是:一、有受離間的人;二、有「讓他們分裂」的目的;叁、付諸實行;四、表達交流。但若他人並沒有因此決裂,那麼,該罪是不足罪,是「未足道之業」;只有在導致決裂時才是足罪。

  「惡口」是指粗野之思,致使實行于身或語,給與他人致命傷般的重擊。以下的故事可以說明這點:據說有位男孩不聽母親的話而去到森林裏。由于無法製止他,其母即詛咒他道:「願有只野母水牛追你!」果真即有一只母水牛因此而出現在森林裏。該男孩即宣說真實語(之後發願道):「願我母親所說的不會發生;願她心中所想的發生!」而該水牛就有如無法動彈般站著。所以,雖然她的話看似凶惡,但其實並不粗野,因爲她的心是柔軟的。雖然有時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說:「希望賊把你們切成許多塊!」但其實他們甚至不願看到一片荷葉掉在兒女的身上。教師及宗教導師有時也會對學生們說:「這些無恥魯莽的小夥子與我們有什麼關系?把他們趕出去!」然而他們還是希望學生們能獲得成就。言語能因柔軟之心而不成粗野,故此言語並不一定因爲說得柔軟即溫如。譬如想要殺人時說:「讓他舒適地睡覺」,這話即毫不溫和;由于其心粗野,故其語亦粗野。惡口(的惡業輕重)與被辱罵者的德行成相對比。此罪的叁個條件是:有受辱罵的人、瞋念及辱罵。

  造成身或語作出無意義的表達之不善思名爲「绮語」。其罪之輕重有視是否時常如此作爲。造成此罪的兩個條件是:一、心傾向于毫無意義的話題,如:巴拉達(Bharata)之戰、悉達(Sita)綁架案等故事;二、敘說這些故事。但若他人並不接受這些故事則不成足罪,即不成「足道之業」,只有在他人接受這些故事時才成足罪。

  「貪婪」是貪要,即看到他人的財物時想要擁有它們。其特相是如此的心思:「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其罪輕重之分與偷盜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他人的財物及令自己傾向于獲得它。雖然貪欲可能會在看到他人的財物時即生起,但只要他還沒有想:「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它還不是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

  毀壞他人的幸福與快樂的即是「瞋恨」。其特相是想要傷害他人之惡念。其罪輕重之分與惡口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另一者及想要傷害之念。只是瞋怒還未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只要沒有欲毀壞之念,如:「願他被砍到死掉!」

  「邪見」是不依正見的錯見。其特相是顛倒之見,如:「布施並沒有(作用)。」其罪輕重之分與绮語罪類似,或依據其邪見是暫時性或長久性。它的兩個條件是:一、顛倒對事物的正確知見;二、它依其所持的邪見顯現(于心中)。已達到這種惡行階段的邪見是:(認爲)一、沒有果報;二、(事情的發生是)無因的;叁、沒有造作這回事。其它見則不算在內。

  對于這十種惡業,我們可以在五個方面確定它們,即:一、依究竟法;二、依組;叁、依目標(所緣);四、依受;五、依因或根。

  (一)十惡業的首七種惡行只是思(cetana);從貪婪開始的叁惡行是與思相應之(心所)法。

  (二)首七種及邪見八法是行,不是因(根,hetu);但貪婪與瞋恨既是行亦是因。貪婪是不善的貪因或貪根;瞋恨則是不善的瞋因或瞋根。

  (叁)殺生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爲它的目標是命根。偷盜的目標是有情或東西。邪欲樂行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爲它是觸(所緣),有些人則說它是有情。妄語的目標是有情或緣生法;兩舌也是如此。惡口的目標只是有情。绮語的目標是有情,或依所見、聞、感受及想的事物則是緣生法;貪婪也是如此。瞋恨的目標是有情;邪見的目標則是叁界裏的緣生法。

  (四)殺生與苦受相應。[9]因爲即使國王看到小偷時可能會笑著說:「把他給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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