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些意義,有鑒于此,所以在成立解脫和一切智這個問題上,又主張必須以教義怍爲原理。但如果不懂得理論的規律,就有可能流于只在言詞上的嚷嚷之诤。
那麼量的性相又是如何解釋的呢?如說:“具有認識蘭色之士夫,並非認識蘭色即蘭色”。這即講了現量的性相。其中首先是要不錯亂,其次是離分別。比量也說爲量,如果不承認這是量,就有理由駁斥量,但並未反駁比度是量故。如說:“凡有生者,皆是有滅之法。”象這樣的若幹現象,皆賴以比度的論式作爲依據以進行論證。在各處均可見到如此的論述。
“從煙知有火”等講述了果因論式。也應領會由直能立語義之力,主張比度的原理。所立法,具性相,若無則不生之因乃是生起比度的依據。
若無,則不生的聯系也得講清楚,就是說所立法如果是有滅之法,則于因凡有生者皆周遍,這已有明晰的論述。
以上所講的,是在佛典中就二量的建立有過若幹次的淪述,並非只講過次把就算了,沒有論述過量的性相及比度的依據的佛典是不會有的。這兒僅就在一切佛典中所論述過的,就個人領會到的作了點敘述罷了。
第四部分 論述境(客觀)與有境(主觀)
一、在境與有境兩者中,先論“境”的建立,分爲二點,即性相(與定義相似)與分類。
(一)境與所知、所量、定有、成事等同義。由心識所了解,爲境的性相。可以作心識之境,爲所知的性相。由量所知曉,爲所量的性相。由量所緣到,爲定有的性相。由量所成,爲成事的性相。
(二) 分爲七類:1。自相與共相;2。分爲四種境;3。觀實與隱事;4.有爲與無爲;5.破與立; 6.總與別;7.講說二谛。
1.自相與共相:有真實功能,爲自相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瓶子。自相,勝義谛、有爲、物、無常等同義。無真實功能,爲共相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無爲虛空。共相,世俗谛,無爲法、不滅之法、非物之法等同義。
2.分爲四種境:謂顯境、所取境、取境、執境。對彼法顯而明了,爲顯境的性相。顯境與所取境爲一個意思。對彼法爲了取舍而正確緣慮,爲彼之取境性相。又分爲暫時取境與究竟取境兩種。其中第一種,謂如主要有燃燒功能的火,第二種,謂如離一切垢習的滅谛。對彼法從耽著方面明了,爲彼法執境之性相。又分爲:士夫之執境及聲之執境兩種,此即一切所知事物。于彼法直接製作之類似青色,爲彼執青色眼識之所取境,爲彼法所取之性相。
3.現實與隱事:由現量直接所證境,爲現實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瓶。由比量直接所證境,爲隱事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聲是無常。對此心識是現實,彼即不是隱事,就一個認識的人而言,這兩件事雖屬矛盾,而在總體上卻不相違背。比如瓶子,既是現實又是隱事。隱事分爲,由實物力比量、世間極成比量、信仰比量叁個方面所緣的對象。
複次,隱事又分爲略隱事和極隱事兩種。
4.有爲與無爲:
(1)從自己昀因緣産生,是有爲的性相,細分爲叁種,謂物質與心識、因與果、附屬叁時等。
①微塵(分子)組合,爲物質的性相.分爲外物質和內物質兩種。謂由外之微塵所組合是外物質的性相,細分之有色、聲、香、味、觸五種。謂由內之微塵所組合,爲內物質的性相,細分之有眼、耳、鼻、舌、身五根。再次,物質又分爲粗塵與微塵二種。由自之體性所成有方分之微塵,化成自己之自性片面性,爲粗塵之性相。由自之體性所成無方分之微塵,爲微塵的性相。心識在講研有境時敘述。
②因果,分二。
甲、能生自果,爲因的性相。又分爲直接因(親因)和間接因(疏因)二種。直接能生彼法,爲直接因之性相。間接能生彼法,爲間接因之性相。
乙、由自因所利益,爲果的性相,分爲直接果(親果)和間接果(蔬果)兩種。由彼法直接所利益,爲直接果之性相,例如:煙是火之直接果。由彼法間接所利益,爲間接果之性相,例如煙是柴火的間接果。
③附屬叁時分爲:其他物質自身成就後的第二刹那即消逝部分,爲過去的性相。雖有能生其他物質之因,但由于緣(條件)不齊全,于某些地點、時間未産生的部分,爲未來的性相。叁時之任何一個主要者,生後未滅,爲現在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幼苗出生的第二刹那即消逝者爲過去。雖有生出幼苗的因,但由于緣(條件)不齊全,于某些地點、時間未出生者爲未來。幼苗就是現在。
(2)無爲,分二。不從自己的因緣産生,爲無爲之性相,分爲:無爲虛空、擇滅、非擇滅叁種。
其性相如次,從僅遮止有礙之觸方面開生起有色之處;由分別領悟的智慧力量對所斷者斷除之分離;由分別領悟的智慧力量未獲得由于緣(條件)不齊全,未産生之部分。
5.破與立,即分爲破除與成立。以對所破直接判斷之理進行理解,爲破除的性相,破除與遮余同義,分爲遮無與遮非二種。以對所破直接判斷之理進行理解之一,于所破除的痕迹上,不射擊其他法,爲遮無的性相,如無瓶之處。以對所破直接判斷之理進行理解之一,于所破的痕迹上,射擊其他之法,爲遮非之性相。
分爲,直接射擊其他法,間接射擊其他法,以時機力量射擊叁種。第一種如無山之平原,第二種如胖天授于白天不食。若具二種如胖天授白天不富而不瘦。第叁種,對其人,已認定其爲王族或婆羅門族,但究竟屬何種族尚未決定之時,乃擅說他不是婆羅門。
爲成事之一,非以所破除而判斷之理進行理解,爲成立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瓶子。
6。總與別:隨之表明自身之法,爲總的性相。分爲總類、總聚、總義叁種。
(1)謂成自之若幹差別,爲總類的性象。如所知。謂鑷納單一的若幹微塵,爲總聚的性相,如瓶。執自之分別心當執著于某物時雖與彼非一,而視爲一之增益,例如:于執瓶子的分別心上,好象現出瓶子一樣。
(2)是彼法,于彼法上同體聯系,既非爾而成就若幹爲彼法,爲彼差別之性相。
7.講說二谛:
非由分別心增益而能表功能者,爲勝義澇之性相。由分別心所增益之法,爲世俗谛性相。爲什麼稱之爲勝義谛呢?就純正之心識,對所見境非錯亂認爲真實,故名勝義谛。爲什爭稱之爲世俗谛呢?就世俗心分別認爲真實,故名世俗谛。如是經部師,則認爲凡是自相皆爲勝義谛,凡是共相皆爲世俗谛。
二、有境,分叁,謂心識、能诠之聲和人。
(一)論述心識分二,即性相與分類。
首先明了爲心的性相,清楚明了爲識的性相,心,明了、識(認識)叁者同義。心識集中起來分爲六門。
1.分爲量與非量的二種認識。
2.分爲分別與無分別的二種認識。
3.分爲錯亂(錯覺)與不錯亂的二種認識。
4.分爲根識與意識二種。
5.分爲排入與立入的二種心識。
6.分爲心與心所二種。
全部心識歸納爲二個方面之六對加以說明。
第一、新生不欺诳之認識是量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蘭顔色的第一刹那眼識。量從言論方面分爲心識量、聖言量和士夫量叁類。即:
1.如理解聲是無常的比量。
2.如四谛*輪。
3.如大師佛陀。
非新生不欺诳的知識爲非量認識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憶念瓶子的記憶力。
第二、分別心,聲義可以相混執持的貪著心。分別心又分爲結合名的分別和結合義的分別兩種。
1.爲表示時之名稱和名言時的意義結合執持之心,爲結合名分別的性象,例如:于鼓腹物執爲瓶子的心識。
2.對差別事結合差別法而識的心。例如:于白斑色者認爲犏牛的心,其兩者不相矛盾。
複次,分別心分爲表示物的分別心,討他義增益的分別心,隱事義的分別心叁種。(1)如執持瓶的分別心,(2)如執持陽焰爲水的分別心,(3)如理解聲是無常之比量。
與總義不相混,具明見之心,爲無分別之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見)瓶的眼識。
第叁、對自己所見境錯亂的心識,爲錯亂的性相。此分爲被長久的錯亂因所染和被臨時的錯亂因所染兩種。如叁毒,就是被長久的錯亂因所染;由于嗔怒,把一切識爲怨仇,乃由臨時的錯亂因無理作意所産生。根識被臨時的錯亂因所染,如見旋火輪,其錯亂的因在對象上;如坐在船上,見樹木在行走,其錯亂的因乃在處所上。如患膽病者見螺爲黃色,其錯亂的因在身依上。因爲盛怒,見大地爲紅色,其錯亂因在等無間緣上等許多現象。謂于自己所見的境象不錯亂的心,爲不錯亂認識,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色的眼識和知一切的智慧。
第四、依靠自己不共的增上緣有色根而産生的心識,爲根識的性相,相依與事例,如執青色的眼識。依靠自己不共的增上緣,意根而産生的心識,爲意識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憶念蘭色之記憶力。《大乘阿毗達磨集論》中說:“何謂眼識,謂依于眼,緣慮于色,分別識之。”如此所說,則眼根爲增上緣,外面的色爲所緣緣,對彼作意而識爲增上緣,從而生起眼識。同此道理,其余諸根識亦複如是生起。
那些根識定先于各自境上,阻投生于無色界,或剛入胎時無故,名不固定緣境。意識,主要是不依靠有色根,不于自己之時刻,由剛消逝的六識之任何一種作爲增上緣而産生。
而境的差別,則叁時的現實和隱事的方法皆可作所緣境。在生死的一切階段都會産生,經常存在,所以是固定緣境。所謂自己的不共增上緣意根,必須理解爲自己能取境時所生起的一種心識。
第五、于自境由表示之力而入(緣)或分成部分而入(緣)的心識,爲排入心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色的分別心。于自境由物質力而入或不分成部分而入的心識,爲立入心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色的現量。
第六、謂具自己的眷屬心所相等,爲心王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眼識。從眼識到意識中有六種。謂具自己的友心相等,爲心所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樂受(安樂的感受)。
複次“心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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