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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本《因明入正理論》▪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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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tanyeva trayo ”vayava ityucyante` //

  唯此叁分,說名能立。

  叁

  上列的12個句組是按《入論》原文句序畫分的。每個句組由一個或幾個句子組成。(注5)在研究這些梵漢句組之後,我們認爲有幾個值得討論的翻譯和對原文理解的問題。

  Ⅰ。關于因叁相的譯法

  《入論》原著有二處具體地闡述因叁相。一處見于第3句組,另一處是第6句組。

  A.第3句組

  梵語原文︰paksadharmatvam sapakse sattvam vipakse casattvam //(宗法性,同品中有,異品中無。)

  玄奘漢譯︰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原文是叁個省略結構,即省略了主語“因”;是叁個單稱直言判斷,表述因所具有的叁個方面的邏輯功能。玄奘在譯文 中創造性地概括爲叁個術語式的句子。我們注意到原文第一相和第叁相沒有“遍”字,第二相中也沒有“定”字。“遍 ”和“定”這兩個具有畫龍點睛作用的詞語,無疑是奘師在翻譯過程中按因支的邏輯特點補充進去的。

  B。第6句組

  梵語原文︰`tatra krtakatvam praydtnanantariyakatvam va sapaksa evasti vipakse nastyeva / ityanityadau hetuh` //(在這裏,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于同品中肯定有,于異品中肯定無。如是因在無常等。)

  玄奘漢譯︰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是無常等因。

  原文共有兩個句子。第一句表述因(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與同品、異品的關系;第二句總結因即無常──所作性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與無常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原文沒有提第一相“遍是宗法”,沒有在第二相中用副詞性的“定”字來修飾“有”,也沒有用副詞性的“遍”字來強調第叁相中的“無”。原文但有兩個加強語氣的不變詞“eva”︰一個加在`sapaksa`與asti之間,表示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在同品中肯定地有;另一個加在`vipakse nasti`之後, 表示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在異品中肯定地無。在詞義上把兩個“eva”都譯作“肯定地”是確切的。然而,同品和異品是兩個相異的邏輯範疇,二者與因的關系恰好是一正一反的關系。“eva”在這兩個不同的邏輯範疇裏所起的強調作用顯然是有所區別。這種區別,對梵語因明論師來說,不難發現;但對漢語因明學者來說,並不見得那麼容易識別出來。玄奘敏銳地觀察到這一點,因而把同一梵語語氣副詞的“eva”譯成兩個不同的漢語副詞──“遍”和“定”;並以前者(遍)修飾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是”字,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的“無”字;以後者(定)修飾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有”字。這一譯法完全符合因叁相的邏輯原理。第一、“遍”字說明了因對宗(有法)的包攝或周延的程度和範圍,並且使因與同品和因與異品的一正一反的關系鮮明地揭示出來。第二、“定”字 反映玄奘在翻譯《入論》的同時,已爲翻譯《門論》作准備;這就是說,他把強調第二相(同品中有)的“eva”譯作“定”,是爲九句因的第八句正因(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作伏筆,或者說,預設論證。第叁、同一“eva”的兩種 譯法是爲了第3句組中所構建因叁相的漢語術語(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提供理論依據──這叁個漢 語術語是根據這段對因叁相理論的總結構築的;這樣,第3和第6兩個句組關于因叁相的譯文便前後一貫,譯意一致。耆那教因明學者柯利賢論師(Haribhadra,公元1112 年)在他的《入論疏》(`Nyayapravesavrtti`)中對“eva”作了如下的解釋︰

  `aha ihaivavadharane ”bhidhanam kimartham / ucyate / atraivaikantasattvapratipadanartham / sapakse

  tvekadese ”pisattvamadustameveti / tatha ca satyekantato vipaksavyavrttah sapaksaikadesavyapino

  ”pi prayatnanantariyakatvadayah samyagghetava evetyaveditam bhavati” // (注 6)

  (問︰這裏表示強調語氣的eva是要說明什麼?答︰此中eva是爲了說明“于一處有”,在同品中[因]于一處有,無有過失。其次,表明勤勇無間所發性等是正確因;遍于同品一處,而此一處遠離異品。)(注7)

  柯利賢論師這段釋文中有兩個關鍵性的詞──“遍`vyapin`”和“一處`ekanta`”。一處,是說同品範圍內的一部份;遍,是說因遍于其同品中的一部分,而不一定要遍及同品中所有部分;而這一部分恰恰又是與其異品絕緣的。天主在“同品有、異品無”之後使用加強語氣的“eva”正是要闡明因與同、異品的一正一反的邏輯關系。柯利賢論師這個解釋──因“遍于同品一處”,“而此一處遠離異品”,與玄奘的漢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在意義上毫無二致。柯利賢和玄奘對“eva”的理解如此默契一致,說明這兩位因明權威有關因與同、異品的闡述是完全正確的。其次,這段原文只講因的第二、第叁相,沒有涉及第一相(遍是宗法),這是爲什麼?玄奘在譯文中補寫了第一相,這又是爲什麼?關于第一個問題,柯利賢論師提出一個解釋︰

  aha / yadisapaksa evasti tatasca tad vyatirekenanyatra pakse ”pyabhavat dharmatvanupapattih / na anavadhrtavadharanat / paksadharmatvasyavadharitvat /(注 8)

  (問︰如果[因]于同品中肯定有,則在此之外,余處[因]于宗[有法]非有故,法性不能成立。答︰不是定理未被理解故;宗法性不言而喻故。)

  發問者在這裏的提問似乎針對這段原文沒有論及第一相(宗法性),懷疑因除了于同品中有、異品中無之外,不與宗有法發生關系。果如是,便缺宗法性。疏主回答說︰“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這個因明定理規定,因與宗絕對不能分家,談因必然離不開宗。這段原文沒有明確地論及宗法性,並不是天主論師不知道這個定理,而是宗法性在此不言而喻故。關于第二個問題,玄奘在譯文中補上原文所缺的“宗法性”(遍是宗法),其理由可能是︰(一)因的第一相是正因相,第二、第叁相是助因相。在這裏即使是重要點闡述後二相,也應首先冠以第一相,表明助因相的作用在于加強、支持正因相的能立功能,從而具體地體現“說因宗所隨”的原理。(二)這段原文是對因叁相理論的總結,應該叁相並提;這樣做,又可以和第3句組中最先提出的因叁相次序相應一致。如果在總結因叁相理論時,僅提第二、第叁相,省略第一相,便容易引起誤解。這一點,對于並不十分熟悉印度傳統邏輯的中國學者說來,尤其是如此。玄奘在他的譯文中補寫上“遍是宗法”這個原文略去的句子,只有利于對因叁相理論的正確的理解,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Ⅱ。關于同品、異品與同法、異法

  A.同品、異品

  梵語原文︰1。`sapaksa`;2。`vipaksa`

  玄奘漢譯︰1。同品;2。異品

  這兩個術語是在因支中講的。原文是兩個鄰近釋(`avyayibhava`)的複合名詞──sa-paksa 和vi-paksa;直譯是︰“同于宗者”和“異于宗者”。玄奘所譯的“品”,即“品類”的意思;謂有兩類事物,一類與宗相同,一類與宗相異。這裏的“宗”限指宗法而言,即宗之後陳(宗之謂語或變項──無常)。因此注疏家把它們分別稱作“宗同品”和“宗異品”。

  B.同法、異法(同喻、異喻)

  梵語原文︰1。`sadharmyena`;2。`vaidharmyena`

  玄奘漢譯︰1。同法(喻);2。異法(喻)

  同法、異法是“同法喻”和“異法喻”的簡稱,是在喻支中講的。原文是兩個變格(具格)的名詞,是省略句型,即省去了主語`drstanta`(喻);二喻的全稱應是`sadharmyena drstantah`和`vaidharmyena drstantah,直譯爲“以同 法構成的譬喻”和“以異法構成的譬喻”。玄奘縮寫成兩個簡明的中國術語︰同法(喻)和異法(喻)。天主在《入論》中給這兩個譬喻所下的定義是︰

  `tatra sadharmyena tavat / yatra hetoh sapaksa evastitvam khyapyate / tadyatha / yat krtakam tad anityam drstam yatha ghatadir iti` //(參考第8句組)

  (就同法[喻]而言,是說這裏因于同品中的肯定存在被揭示出來。就是說,凡是製作的産物,便見它是無常;譬如瓶等。)

  `vaidharmyenapi / yatra sadhyabhave hetor abhava eva kathyate / tadyatha

  `/ yannityam tad akrtakam drstam yathakas”am 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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