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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本《因明入正理论》▪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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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tanyeva trayo ”vayava ityucyante` //

  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三

  上列的12个句组是按《入论》原文句序画分的。每个句组由一个或几个句子组成。(注5)在研究这些梵汉句组之后,我们认为有几个值得讨论的翻译和对原文理解的问题。

  Ⅰ。关于因三相的译法

  《入论》原著有二处具体地阐述因三相。一处见于第3句组,另一处是第6句组。

  A.第3句组

  梵语原文︰paksadharmatvam sapakse sattvam vipakse casattvam //(宗法性,同品中有,异品中无。)

  玄奘汉译︰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原文是三个省略结构,即省略了主语“因”;是三个单称直言判断,表述因所具有的三个方面的逻辑功能。玄奘在译文 中创造性地概括为三个术语式的句子。我们注意到原文第一相和第三相没有“遍”字,第二相中也没有“定”字。“遍 ”和“定”这两个具有画龙点睛作用的词语,无疑是奘师在翻译过程中按因支的逻辑特点补充进去的。

  B。第6句组

  梵语原文︰`tatra krtakatvam praydtnanantariyakatvam va sapaksa evasti vipakse nastyeva / ityanityadau hetuh` //(在这里,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于同品中肯定有,于异品中肯定无。如是因在无常等。)

  玄奘汉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是无常等因。

  原文共有两个句子。第一句表述因(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与同品、异品的关系;第二句总结因即无常──所作性 或勤勇无间所发性与无常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原文没有提第一相“遍是宗法”,没有在第二相中用副词性的“定”字来修饰“有”,也没有用副词性的“遍”字来强调第三相中的“无”。原文但有两个加强语气的不变词“eva”︰一个加在`sapaksa`与asti之间,表示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在同品中肯定地有;另一个加在`vipakse nasti`之后, 表示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在异品中肯定地无。在词义上把两个“eva”都译作“肯定地”是确切的。然而,同品和异品是两个相异的逻辑范畴,二者与因的关系恰好是一正一反的关系。“eva”在这两个不同的逻辑范畴里所起的强调作用显然是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对梵语因明论师来说,不难发现;但对汉语因明学者来说,并不见得那么容易识别出来。玄奘敏锐地观察到这一点,因而把同一梵语语气副词的“eva”译成两个不同的汉语副词──“遍”和“定”;并以前者(遍)修饰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是”字,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无”字;以后者(定)修饰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有”字。这一译法完全符合因三相的逻辑原理。第一、“遍”字说明了因对宗(有法)的包摄或周延的程度和范围,并且使因与同品和因与异品的一正一反的关系鲜明地揭示出来。第二、“定”字 反映玄奘在翻译《入论》的同时,已为翻译《门论》作准备;这就是说,他把强调第二相(同品中有)的“eva”译作“定”,是为九句因的第八句正因(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作伏笔,或者说,预设论证。第三、同一“eva”的两种 译法是为了第3句组中所构建因三相的汉语术语(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提供理论依据──这三个汉 语术语是根据这段对因三相理论的总结构筑的;这样,第3和第6两个句组关于因三相的译文便前后一贯,译意一致。耆那教因明学者柯利贤论师(Haribhadra,公元1112 年)在他的《入论疏》(`Nyayapravesavrtti`)中对“eva”作了如下的解释︰

  `aha ihaivavadharane ”bhidhanam kimartham / ucyate / atraivaikantasattvapratipadanartham / sapakse

  tvekadese ”pisattvamadustameveti / tatha ca satyekantato vipaksavyavrttah sapaksaikadesavyapino

  ”pi prayatnanantariyakatvadayah samyagghetava evetyaveditam bhavati” // (注 6)

  (问︰这里表示强调语气的eva是要说明什么?答︰此中eva是为了说明“于一处有”,在同品中[因]于一处有,无有过失。其次,表明勤勇无间所发性等是正确因;遍于同品一处,而此一处远离异品。)(注7)

  柯利贤论师这段释文中有两个关键性的词──“遍`vyapin`”和“一处`ekanta`”。一处,是说同品范围内的一部份;遍,是说因遍于其同品中的一部分,而不一定要遍及同品中所有部分;而这一部分恰恰又是与其异品绝缘的。天主在“同品有、异品无”之后使用加强语气的“eva”正是要阐明因与同、异品的一正一反的逻辑关系。柯利贤论师这个解释──因“遍于同品一处”,“而此一处远离异品”,与玄奘的汉译──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在意义上毫无二致。柯利贤和玄奘对“eva”的理解如此默契一致,说明这两位因明权威有关因与同、异品的阐述是完全正确的。其次,这段原文只讲因的第二、第三相,没有涉及第一相(遍是宗法),这是为什么?玄奘在译文中补写了第一相,这又是为什么?关于第一个问题,柯利贤论师提出一个解释︰

  aha / yadisapaksa evasti tatasca tad vyatirekenanyatra pakse ”pyabhavat dharmatvanupapattih / na anavadhrtavadharanat / paksadharmatvasyavadharitvat /(注 8)

  (问︰如果[因]于同品中肯定有,则在此之外,余处[因]于宗[有法]非有故,法性不能成立。答︰不是定理未被理解故;宗法性不言而喻故。)

  发问者在这里的提问似乎针对这段原文没有论及第一相(宗法性),怀疑因除了于同品中有、异品中无之外,不与宗有法发生关系。果如是,便缺宗法性。疏主回答说︰“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这个因明定理规定,因与宗绝对不能分家,谈因必然离不开宗。这段原文没有明确地论及宗法性,并不是天主论师不知道这个定理,而是宗法性在此不言而喻故。关于第二个问题,玄奘在译文中补上原文所缺的“宗法性”(遍是宗法),其理由可能是︰(一)因的第一相是正因相,第二、第三相是助因相。在这里即使是重要点阐述后二相,也应首先冠以第一相,表明助因相的作用在于加强、支持正因相的能立功能,从而具体地体现“说因宗所随”的原理。(二)这段原文是对因三相理论的总结,应该三相并提;这样做,又可以和第3句组中最先提出的因三相次序相应一致。如果在总结因三相理论时,仅提第二、第三相,省略第一相,便容易引起误解。这一点,对于并不十分熟悉印度传统逻辑的中国学者说来,尤其是如此。玄奘在他的译文中补写上“遍是宗法”这个原文略去的句子,只有利于对因三相理论的正确的理解,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Ⅱ。关于同品、异品与同法、异法

  A.同品、异品

  梵语原文︰1。`sapaksa`;2。`vipaksa`

  玄奘汉译︰1。同品;2。异品

  这两个术语是在因支中讲的。原文是两个邻近释(`avyayibhava`)的复合名词──sa-paksa 和vi-paksa;直译是︰“同于宗者”和“异于宗者”。玄奘所译的“品”,即“品类”的意思;谓有两类事物,一类与宗相同,一类与宗相异。这里的“宗”限指宗法而言,即宗之后陈(宗之谓语或变项──无常)。因此注疏家把它们分别称作“宗同品”和“宗异品”。

  B.同法、异法(同喻、异喻)

  梵语原文︰1。`sadharmyena`;2。`vaidharmyena`

  玄奘汉译︰1。同法(喻);2。异法(喻)

  同法、异法是“同法喻”和“异法喻”的简称,是在喻支中讲的。原文是两个变格(具格)的名词,是省略句型,即省去了主语`drstanta`(喻);二喻的全称应是`sadharmyena drstantah`和`vaidharmyena drstantah,直译为“以同 法构成的譬喻”和“以异法构成的譬喻”。玄奘缩写成两个简明的中国术语︰同法(喻)和异法(喻)。天主在《入论》中给这两个譬喻所下的定义是︰

  `tatra sadharmyena tavat / yatra hetoh sapaksa evastitvam khyapyate / tadyatha / yat krtakam tad anityam drstam yatha ghatadir iti` //(参考第8句组)

  (就同法[喻]而言,是说这里因于同品中的肯定存在被揭示出来。就是说,凡是制作的产物,便见它是无常;譬如瓶等。)

  `vaidharmyenapi / yatra sadhyabhave hetor abhava eva kathyate / tadyatha

  `/ yannityam tad akrtakam drstam yathakas”am 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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