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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7

  ..續本文上一頁複次當由逆次門成立。謂佛世尊是救護者,以宣四對谛到究竟故。

   癸二、抉擇所說四谛 分四:子一、苦谛,二、集谛,叁、滅谛,四、道谛。由初又分四:醜一、明苦,二、成立彼無始,叁、破計有始,四、解說谛相。今初:

   苦流轉諸蘊。

   由宣說四谛是救護者。何爲四谛?曰:苦、集、滅、道,是爲四谛。苦谛雲何?曰:謂五蘊,是名苦谛。從無始來流轉生死故。

   醜二、成立彼無始 分二:寅一、出因,二、成立相。今初:

   由修習現見,貪等明顯故。

   順世派雲:前因不成,無前後生故。曰:初生無間之貪等,應有前念同類爲先導,以現見由于修習能明顯故。

   寅二、成立相 分二:卯一、破無因生,二、破邪因生。今初:

   非是隨欲性,無因生違故。

   初生之貪等,非無因緣隨欲而生,以暫時生故。此因決定,若無因者生相違故。

   卯二、破邪因生 分二:辰一、破叁病爲因,二、破四火種爲因。初又分二:巳一、標,二、釋。今初:

   由有錯亂故,非風等之法。若謂性雜故,無過。則彼法,

   余法何不見?一切貪應同,故非一切法。如色等無過。

   若非由特殊,諸業增上者,彼诤亦相同。若計貪等是,

   一切法性者,無能、無自性,果由何不同?

   若謂貪等叁毒非從前念同類所生,是從叁病如次而生。謂從痰生貪,從膽生肺,從風生癡。曰:貪等叁毒,非風等之親果法,以于風等有錯亂故。現見患痰病者,嗔增上故。若謂痰中有膽性雜故,無錯亂過者。曰:于痰病者,彼肺病法除彼肺外,爲何不見有肉黃等余法?理亦應見,以彼有親困肺病故。又貪等叁毒應非一切病之親果法,以若是者,則叁病等分之一切人,應有貪心大小相同之過故。若謂如大種因雖相同,然色體等有大小不同者,故無過失。曰:于彼色體亦應無大小差別之诤相同,以于彼色,若非特殊諸業爲增上緣,其大因皆相同故。又若計貪等叁毒皆可從一切病生,是一切病自性之法者。曰:是則叁毒果法由何因由而不相同?理應相同,都無差別,以無差別功能,及無不同自性故。以從一切病皆生叁毒故。當知貪等非叁病之親果。

   巳二、釋

   諸患難有別,而無差別故。不成者,非爾。一切變以,變故,

   亦非一切生。若因增長時,果不可衰減,猶如煩熱等。

   貪等之轉變,是從苦樂生。不等分生苦,若不生貪者,

   當說由何生?從等分增液,從彼生貪者,不等見有貪,

   余等分亦非。余盡,滴血亦。一女液無定,于一不猛貪。

   若色等亦支。非,皆不公平故。無定,應不生。不執德,應生。

   執德亦是支。應一切皆成,執爲功德者,因無差別故。

   若時許有貪,如時非有肺,二體不同故。不見此決定。

   若誰說貪等,依賴于同類,習氣差別轉,彼無此過失。

   貪等叁毒亦非從一切病親生,以諸病患有增減之差別時,而在毒等增減之差別故。若謂因不成,以由肺病逼身,生肺患故。曰:僅由爾許,非因不成,由一切病變化加重,皆能變化生肺患故。根本因決定,以因增長時,果不可衰減故。喻如從肺病增長,則增長煩熱等。又貪等轉變,非唯從病生,是從苦樂所生故。試問:若從叁病不等分所痛苦,不生貪者,當說由何生貪?若謂由叁病等分增長精液,從彼生貪者。曰:彼不應理,現見叁病等分者亦有貪故。余瑜伽師雖叁病等分亦非有貪故。又余士夫,精液雖盡,由于滴血亦見生貪故。又如貪著一婦女之士夫,于彼一婦女應不成猛利貪者,以于彼一婦女增長精液無決定故。若謂亦須好色等爲生貪之支分者。曰:婦女之妙色,非是貪欲之親因,以于一切妙色者,不決定生貪故。于不決定有妙色者應不生貪,有此過故。又于妙色不執功德亦應生貪,有斯過故。(以上叁句說妙色非生貪之親因。(一)于有者不決定生,(二)不計爲好則不生貪,(叁)于無者亦有生者。)若謂于妙色執爲功德,亦是貪之支分者,曰:婦女妙色正現前時,一切士夫皆應成爲于彼妙色執功德者,以有彼因無差別故。若時痰病增上之士夫,如是應非有肺者,以許是有猛利貪者故。此因決定,以貪肺二心執持體性不相同故。不應許爾,于此患痰病者不見決定不生肺故。若謂患痰病者應不生肺之過失,汝亦相同。曰:彼佛弟子自宗,無此患痰病者不生肺之過失,以說貪等依賴同類習氣差別而轉故。

   辰二、破四大種爲因

   此破大種性,所依亦破故。白色等非是,依止于地等。

   依聲亦因義,或與自所依,無別而住故,是依余非理。

   若如醉等能,有別,非離事,有余義功能。能壞事應壞。

   所依若全住,能依應非壞。若相同,非爾,了達現相與,

   大種心異故。乃至身壞時,如色等,意體,應同。然分別,

   豈是義增上?若時無待身,有識爲余識,習氣醒覺因,

   故從識生識。

   若謂貪等雖非叁病之親果,然是四大種之親果。曰:此破貪等是叁病親果之理,亦破貪等四大種親果之法性,道理相同故,若謂大種是貪等生成安住之所依,曰:大種亦非貪等已成後安住之所依,被同時所依亦破訖故。若一切余義所依皆破者,則與說大種是大種所造色之所依,應成相違?曰:白等色非同時依止地等大種,以與大種是因果故。白等色其大種是同時余義所依,非應道理。以汝依彼大種之聲義,亦是以大種爲因之義。成由與自所依法無分別而安住,以此因緣說是所依故。若謂如灑與麻醉功能,大種與心雖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別。曰:麻醉功能若失壞,灑事亦當壞,所依酒若完全安住,則能依麻醉功能亦應非壞,以非離尊事,別有余義之麻醉功能故。若謂大種與心同一體性亦應相同。曰:大種與心非同一體性,是異體故。以不錯亂覺了達現相各異故。又意體性應如色等,乃至身變壞時,不變同轉。以彼大種是汝不壞安住之所依故。若謂由所取義增上而轉者,曰:諸分別心豈是由所取義增上而轉?非義增上,是以增益爲境故。又諸心識是從前念識生後念識,若時無所觀待身,有前念識爲後念余識習氣醒覺之因故。

   醜叁、破計有始 分二:寅一、以因破,二、以太過破。今初:

   非識則非識,親困故亦成。若許一切事,具識能故者,

   草等端百象,先不見言有,除如牛數論,余有慚誰說?

   百次分析因,所應見體性,彼性先不見,如何彼當有?

   生死無始亦得成立,以識有親因,而非識法非識之親因故。若謂一切事皆具生識之功能故,諸非識法非識之親因,吾等已成。引是數論計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顯了識爲識了識親因,余法則非其因。曰:言于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時不見之理而雲有。除如牛之數論外,余有慚者誰作是說?皆不應說。以彼果法于因體中如何當有?不能有故。以于其因百次分析所應現見其果體性,先于因時不可見故。

   寅二、以太過破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從先無而生,貪等應無定

  若生死有始者,則貪等過于一切有情應無定生,以先無同類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叁:辰一、破有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叁、結。今初:

   未越大種故,若都具貪等,一切貪應同。若由大種別,

   諸種無生別,然此別所依,如其彼增減,此從有應無。

   若貪等雖異,因同體無遮,故非。因體同,一切貪應同。

   同體生牛識,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諸差別次第。

   暖次雖有別,非有無暖火。如是此亦爾。非爾以離暖,

   余火已破故。若有余功德,具差別次第,彼等彼差別。

   可斷如白等。

   若謂一切有情皆具貪等,以未越大種體性故。曰:一切有情貪心大小應皆相同,以大種因相同故。若謂由大種之差別,貪心成大小者。曰:彼貪心先有,後應成無,以諸大種雖無大有情等之差別,然汝增減差別之所依大種,如彼增減差別而轉故。若謂貪等雖有增減之異,然非有畢竟盡,以相同大種體性之因不能遮止故。曰:一切有情貪應相同,以磊種體性之因相同故。比如數論派說:從牛同體性所生知牛識之境,無大牛等差別。或如此中順世派說:于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別次第(因同果應同)。

   若謂如火雖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別,然非有無暖之火,如是諸有情雖有貪等大小之差別,然無無貪等之有情。曰:法喻非相同,以離暖外余火已破故。彼諸貪等于彼身之差別有可分斷,以是離身有余義之功德,具足增減之差別次第故。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公平

   非定如色等,與種無別故。若彼同,日非,貪等應俱故。

   遍計爲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謂如于大種、色等不能分離,如是貪等亦爾。前說“從先無而生”遍相不公平。曰:貪等非決定如所選色等不離大種,以彼色等與大種無有分別,貪等與大種有分別故。若謂色等與貪等,于大種上彼無分別相同者,曰:彼非相同。若相同者,貪肺等應俱時生故。若謂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決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別所遍計爲境故。

   辰叁、結

   離同類因故,貪等應無定,或因相近故,諸覺于一切,

   一切時應生。

   貪等應于一切有情不決定生,以離同類因故。若謂無過,大種是常因故者。曰:若爾,一切諸覺于一切有情應一切時生,以大種因常相近故。

   醜四、解脫谛相

   彼暫可得故,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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