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過依故,因自在故,苦。非我。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常如何能生?故非從一因,多果異時生。
雖余因和合,亦不生果故。若比知余因,諸常非有彼。
彼諸取蘊是無常相,以暫時生可得故。是苦相,是衆過所依故,及是業煩惱因他自在故。非補特伽羅我相,以是無常與苦故。彼諸取蘊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彼我非能加持者故。彼我非因故。以從常一不應異時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以常住法無生果之功能,即與余因和合亦無暫生果故。若爲比知余因,彼隨行隨遮,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谛 分四:醜一、因相,二、集相,叁、生相,四、緣相。今初:
由是暫時性,成苦性有因。無因,不待他;應常有,或無。
若如棘刺等,銳利等無因。如果皆無因,有作如是說。
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觸是色因故,于見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暫時生性故。若謂無因而生者,曰:經苦應不待他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爾者,則應常有或永無也。若謂如棘刺等之銳利性等都無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無因。有順世派等作如是說。曰:棘刺之銳利等亦皆有因。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轉變彼亦轉變,即說此法是彼法之因。此因道理于彼棘刺等亦皆有故。外曰:若爾,觸應是緣色根識之因,以有觸,緣色之根識乃生,無則不生故。曰:觸是于見色根識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
醜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從自在等生,無能故。
若謂雖然有因,彼因是常。曰:苦亦非有從自在等生,彼無饒益之功能故。常住爲因已破除故。
醜叁、生相
是故,有貪是爲因。何故?謂諸人,遍執境差別,
得彼意樂作,彼有貪。何故?有情于樂苦,欲得舍而轉,
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
有因是無常故,彼有貪是爲苦之因者,經說“叁愛爲因”,則成相違。曰:此不相違。何以故?以諸有情欲得安樂,欲舍痛苦而轉,許彼等即是欲愛及壞愛故。
醜四、緣相 分二:寅一、正說,二、斷诤。今初:
由著我爲因,于非樂樂想,于一切尋求,故愛是有依。
離貪不見生,諸論師所說。無身不見貪,從身亦生貪,
許彼因故許。是遣除親因。若隨許此理,自害自所計。
若生見貪故,謂與生俱起,同類生,前成。
愛是叁有之所依。以由著我爲因,于非樂起樂想,于一切境極遍尋求故。又愛是叁有之所依,以諸論師說“離貪不見生叁有故”,彼應理故。問:若爾,從身亦應生貪,以無身則不見貪故。曰:許從身亦生貪,以許身是貪之俱有緣之因故。前文非破身是貪因,只是遣除是貪之親因故。順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計“無前後生”,以隨順此貪是身因之理,許身是貪因故。若謂貪非身因,以與身生而俱起故,以于身生見有貪故。曰:貪應不從身生,以與身俱起故。若許爾者,則應成立前念同類,以從同類因生故。
寅二、斷诤
“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能引相續故,無間故。非業,
有彼有無故。
問:不說無明與業是叁有因,說愛爲因,理由雲何?“不知”雖是叁有之因,此中未直說之理由,以非後有無間之能成故。說愛爲因之理由,以能引叁有相續故,及是後有無間之能成故。業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愛,便有業等。若無愛者,縱然有業,亦不定生叁有故。
子叁、滅谛 分叁:醜一、滅相,二靜相,叁、妙相。今初:
彼非堅固性,因有礙等故。轉故無解脫。非,許,不成故。
若未壞我貪,彼當受逼惱。爾時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雖無解脫者,勤摧邪增益。離貪安住者,由悲或由業。
引業無遮欲。已越有愛者,非余所能引。俱有已盡故。
彼苦非堅固性,其因容有障礙等故。若謂補特伽羅我,應無解脫,是輪轉法故(輪轉即生死)。曰:如是出過,于佛弟子非是違害,可以答“許”,及“因不成故”。許無我故。問:若無解脫者之我,精勤修道應無義。曰:彼諸異生雖無解脫者之我,然爲摧毀邪增益故,須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毀我貪,便爲衆苦逼惱。爾時于苦增益爲樂,不能安住樂自性故。問:諸阿羅漢應刹那頃不住生死,由已現證無我。于自利義無希望故。曰:離貪之阿羅漢,由于悲心或由業力,安住生死。由業所引余苦,無欲遮止,或見有某所爲而安住故。問:若由業住,當生後有。曰:已越有愛之阿羅漢,業力不能引余有,以俱有緣愛已盡故。
醜二、靜相
知苦以無違,前行隨轉者,事法生悲愍,非連系有情。
彼于無我法,增余我而貪,由了苦相續,而生起悲愍。
癡是過根本,彼是執有情,無彼則不從,過因而生嗔,
故許悲無達。非無有解脫,由宿行已盡,不續余生故。
行功能無盡,彼住無過失。由悲下劣故,無大功力住。
若是大悲者,爲他而安住。離薩迦耶見,初道應無有。
未斷俱生故。若斷豈有有?若欲得安樂,及欲不受苦,
所有念我覺,俱生有情見。若不見有我,則全非我貪。
若無有我愛,非求樂奔馳。
問:諸阿羅漢應未斷執,具足悲心故。曰:諸阿羅漢發生悲心,非與有情見相連系,是現知有情爲苦逼惱,于彼無違修平等性,隨彼先行而轉,生爲心之事法故。問:諸阿羅漢應有貪心,具悲心故。曰:貪與悲心所緣行相皆不相同,若于非诤樂我性之法,增益爲余我性而生貪心。僅由了知有情是苦相續,而生起悲愍心故。問:諸阿羅漢應有嗔恚,具悲心故。曰:諸阿羅漢非從過失因而生嗔恚。以愚癡是過失之根本,彼複是執自在有情。已無彼愚癡故,阿羅漢之悲心許無過失。以彼之悲心一切煩惱皆遠離故。問:若由業安住,應不解脫。曰;諸阿羅漢非無解脫,以宿行之功能已盡,不再結續余有故。彼大乘阿羅漢安住叁有亦無過失,以二資糧行之功能無盡安住故。問;若以悲心安住生死,應常安住。曰:小乘阿羅漢無大功力安住叁有,以悲心下劣故。若諸大乘阿羅漢,盡生死際,爲利他故安住叁有,以是大悲究竟之補特伽羅故。問:若薩迦耶見是生死之根本,則預流者初得聖道時,應即不生叁有,以已離薩迦耶見故。曰:此因不成,以未斷俱生薩迦耶見故。若言已斷,豈有生于後有?應無有也。有預流者,應有俱生有情見,以有想自在我之覺故。以有願我安樂或願不受苦之欲心故。若無自在我見,則都不著我。若無我愛,則非爲求樂而奔馳故。
醜叁、妙相
生苦因即縛,于常何有彼?不生苦因解,于常何有彼?
不可說無常。彼非任何因。于不可說中,縛解皆非有。
若自性無壞,智者說彼常,棄此可羞見,當說彼是常。
問:于得妙解脫,須有常我爲系縛解脫之所依。曰:應非彼所依,以生苦之因即能系縛。于常住中何有彼事?必無有故。正量部說:“彼常無常都不可說之我,是系縛解脫之所依。”曰:彼我應非任何果法之因,以不可說是無常性故。系縛解脫皆應非有,以常無常俱不可說故。正量部應抛棄此于正相違中計第叁聚可羞之見,當說:“彼我是常”,以彼我是不壞法故。若我自性無壞,諸智者即說彼法是常故。
子四、道谛 分二:醜一、說自宗之解脫道,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初又分叁:寅一、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二、斷诤,叁,明我執是叁有根本。今初:
修彼已說道,轉依。
問:若爾,能解脫生死之道雲何?曰:彼前已說,現證無我之慧是解脫道,以是由修彼慧獲得究竟轉依之道故。
寅二、斷诤 分二:卯一、斷斷已複退之诤,二、于證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诤。今初:
雖轉依,如道過複起。非爾,無能故。識是取境法,
如有而取彼。彼所有體性,亦是此能生。是此性。從此,
由余緣歧誤。遮止見待緣。不堅如蛇覺。心自性光明,
諸垢是客塵,故先無能者,成性後無能。有能,于能生,
損害堅實事,亦不能久住,如濕地上火。無害,真實義,
于自性。顛倒,盡力,不能遮,覺持彼品故。
問:若一次轉依,如從有漏生道,如是過失應複起。曰:斷德究竟之士夫,過不複生,以無生過失之功能故。此之原因,謂心性光明,諸垢是客塵故。如緣色根識,是如色所有而緣,以如境色所有而緣,是彼識之法或自性故。色引生緣色識,則是色之自性,以如自所有體性,亦是緣自體性,緣色識之能生故。執蘊常之覺,非有境之自性,以從此境本性,由余緣故,使成歧誤,若遮止彼,須待緣故。然彼錯覺,非于心中不可分離,以不堅固,是由亂因所汙故。如于繩上誤起蛇覺。通達諸蘊無常之覺,則是心性光明,以是通達境實相之覺故。諸垢是客塵,從錯亂因生故。若心相續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以後諸垢再無損害之功能,以先聞思觀察時,尚于通達無我慧是谛無損害功能者故。又不還者,心中雖有引生過失之功能,然非有久住之功能,以是能生損害我執之對治爲堅實之事故。如濕地上燃火。究竟轉依之士夫,顛倒雖極力阻撓,然已斷者終不複退,以無生死違害,已現證真實義,彼已入心自性故,以汝之覺堅持彼通達無我慧之品故。
卯二、于證無我慧是我執對治斷诤
我執一因性,是因果事故,貪嗔雖互異,然非能違害。
慈等愚無違,非極治罰過,衆過彼爲本,彼是迦耶見。
見明逆品故,心所所緣故,說邪緣無明,故余不應理。
相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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