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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27

  ..续本文上一页复次当由逆次门成立。谓佛世尊是救护者,以宣四对谛到究竟故。

   癸二、抉择所说四谛 分四:子一、苦谛,二、集谛,三、灭谛,四、道谛。由初又分四:丑一、明苦,二、成立彼无始,三、破计有始,四、解说谛相。今初:

   苦流转诸蕴。

   由宣说四谛是救护者。何为四谛?曰:苦、集、灭、道,是为四谛。苦谛云何?曰:谓五蕴,是名苦谛。从无始来流转生死故。

   丑二、成立彼无始 分二:寅一、出因,二、成立相。今初:

   由修习现见,贪等明显故。

   顺世派云:前因不成,无前后生故。曰:初生无间之贪等,应有前念同类为先导,以现见由于修习能明显故。

   寅二、成立相 分二:卯一、破无因生,二、破邪因生。今初:

   非是随欲性,无因生违故。

   初生之贪等,非无因缘随欲而生,以暂时生故。此因决定,若无因者生相违故。

   卯二、破邪因生 分二:辰一、破三病为因,二、破四火种为因。初又分二:巳一、标,二、释。今初:

   由有错乱故,非风等之法。若谓性杂故,无过。则彼法,

   余法何不见?一切贪应同,故非一切法。如色等无过。

   若非由特殊,诸业增上者,彼诤亦相同。若计贪等是,

   一切法性者,无能、无自性,果由何不同?

   若谓贪等三毒非从前念同类所生,是从三病如次而生。谓从痰生贪,从胆生肺,从风生痴。曰:贪等三毒,非风等之亲果法,以于风等有错乱故。现见患痰病者,嗔增上故。若谓痰中有胆性杂故,无错乱过者。曰:于痰病者,彼肺病法除彼肺外,为何不见有肉黄等余法?理亦应见,以彼有亲困肺病故。又贪等三毒应非一切病之亲果法,以若是者,则三病等分之一切人,应有贪心大小相同之过故。若谓如大种因虽相同,然色体等有大小不同者,故无过失。曰:于彼色体亦应无大小差别之诤相同,以于彼色,若非特殊诸业为增上缘,其大因皆相同故。又若计贪等三毒皆可从一切病生,是一切病自性之法者。曰:是则三毒果法由何因由而不相同?理应相同,都无差别,以无差别功能,及无不同自性故。以从一切病皆生三毒故。当知贪等非三病之亲果。

   巳二、释

   诸患难有别,而无差别故。不成者,非尔。一切变以,变故,

   亦非一切生。若因增长时,果不可衰减,犹如烦热等。

   贪等之转变,是从苦乐生。不等分生苦,若不生贪者,

   当说由何生?从等分增液,从彼生贪者,不等见有贪,

   余等分亦非。余尽,滴血亦。一女液无定,于一不猛贪。

   若色等亦支。非,皆不公平故。无定,应不生。不执德,应生。

   执德亦是支。应一切皆成,执为功德者,因无差别故。

   若时许有贪,如时非有肺,二体不同故。不见此决定。

   若谁说贪等,依赖于同类,习气差别转,彼无此过失。

   贪等三毒亦非从一切病亲生,以诸病患有增减之差别时,而在毒等增减之差别故。若谓因不成,以由肺病逼身,生肺患故。曰:仅由尔许,非因不成,由一切病变化加重,皆能变化生肺患故。根本因决定,以因增长时,果不可衰减故。喻如从肺病增长,则增长烦热等。又贪等转变,非唯从病生,是从苦乐所生故。试问:若从三病不等分所痛苦,不生贪者,当说由何生贪?若谓由三病等分增长精液,从彼生贪者。曰:彼不应理,现见三病等分者亦有贪故。余瑜伽师虽三病等分亦非有贪故。又余士夫,精液虽尽,由于滴血亦见生贪故。又如贪著一妇女之士夫,于彼一妇女应不成猛利贪者,以于彼一妇女增长精液无决定故。若谓亦须好色等为生贪之支分者。曰:妇女之妙色,非是贪欲之亲因,以于一切妙色者,不决定生贪故。于不决定有妙色者应不生贪,有此过故。又于妙色不执功德亦应生贪,有斯过故。(以上三句说妙色非生贪之亲因。(一)于有者不决定生,(二)不计为好则不生贪,(三)于无者亦有生者。)若谓于妙色执为功德,亦是贪之支分者,曰:妇女妙色正现前时,一切士夫皆应成为于彼妙色执功德者,以有彼因无差别故。若时痰病增上之士夫,如是应非有肺者,以许是有猛利贪者故。此因决定,以贪肺二心执持体性不相同故。不应许尔,于此患痰病者不见决定不生肺故。若谓患痰病者应不生肺之过失,汝亦相同。曰:彼佛弟子自宗,无此患痰病者不生肺之过失,以说贪等依赖同类习气差别而转故。

   辰二、破四大种为因

   此破大种性,所依亦破故。白色等非是,依止于地等。

   依声亦因义,或与自所依,无别而住故,是依余非理。

   若如醉等能,有别,非离事,有余义功能。能坏事应坏。

   所依若全住,能依应非坏。若相同,非尔,了达现相与,

   大种心异故。乃至身坏时,如色等,意体,应同。然分别,

   岂是义增上?若时无待身,有识为余识,习气醒觉因,

   故从识生识。

   若谓贪等虽非三病之亲果,然是四大种之亲果。曰:此破贪等是三病亲果之理,亦破贪等四大种亲果之法性,道理相同故,若谓大种是贪等生成安住之所依,曰:大种亦非贪等已成后安住之所依,被同时所依亦破讫故。若一切余义所依皆破者,则与说大种是大种所造色之所依,应成相违?曰:白等色非同时依止地等大种,以与大种是因果故。白等色其大种是同时余义所依,非应道理。以汝依彼大种之声义,亦是以大种为因之义。成由与自所依法无分别而安住,以此因缘说是所依故。若谓如洒与麻醉功能,大种与心虽是能依所依而有分别。曰:麻醉功能若失坏,洒事亦当坏,所依酒若完全安住,则能依麻醉功能亦应非坏,以非离尊事,别有余义之麻醉功能故。若谓大种与心同一体性亦应相同。曰:大种与心非同一体性,是异体故。以不错乱觉了达现相各异故。又意体性应如色等,乃至身变坏时,不变同转。以彼大种是汝不坏安住之所依故。若谓由所取义增上而转者,曰:诸分别心岂是由所取义增上而转?非义增上,是以增益为境故。又诸心识是从前念识生后念识,若时无所观待身,有前念识为后念余识习气醒觉之因故。

   丑三、破计有始 分二:寅一、以因破,二、以太过破。今初:

   非识则非识,亲困故亦成。若许一切事,具识能故者,

   草等端百象,先不见言有,除如牛数论,余有惭谁说?

   百次分析因,所应见体性,彼性先不见,如何彼当有?

   生死无始亦得成立,以识有亲因,而非识法非识之亲因故。若谓一切事皆具生识之功能故,诸非识法非识之亲因,吾等已成。引是数论计因中已有果,是因中之不显了识为识了识亲因,余法则非其因。曰:言于草端等因上,有成百大象果,以先时不见之理而云有。除如牛之数论外,余有惭者谁作是说?皆不应说。以彼果法于因体中如何当有?不能有故。以于其因百次分析所应现见其果体性,先于因时不可见故。

   寅二、以太过破 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从先无而生,贪等应无定

  若生死有始者,则贪等过于一切有情应无定生,以先无同类而生故。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结。今初:

   未越大种故,若都具贪等,一切贪应同。若由大种别,

   诸种无生别,然此别所依,如其彼增减,此从有应无。

   若贪等虽异,因同体无遮,故非。因体同,一切贪应同。

   同体生牛识,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诸差别次第。

   暖次虽有别,非有无暖火。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离暖,

   余火已破故。若有余功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

   可断如白等。

   若谓一切有情皆具贪等,以未越大种体性故。曰:一切有情贪心大小应皆相同,以大种因相同故。若谓由大种之差别,贪心成大小者。曰:彼贪心先有,后应成无,以诸大种虽无大有情等之差别,然汝增减差别之所依大种,如彼增减差别而转故。若谓贪等虽有增减之异,然非有毕竟尽,以相同大种体性之因不能遮止故。曰:一切有情贪应相同,以磊种体性之因相同故。比如数论派说:从牛同体性所生知牛识之境,无大牛等差别。或如此中顺世派说:于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因同果应同)。

   若谓如火虽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然非有无暖之火,如是诸有情虽有贪等大小之差别,然无无贪等之有情。曰:法喻非相同,以离暖外余火已破故。彼诸贪等于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断,以是离身有余义之功德,具足增减之差别次第故。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公平

   非定如色等,与种无别故。若彼同,日非,贪等应俱故。

   遍计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谓如于大种、色等不能分离,如是贪等亦尔。前说“从先无而生”遍相不公平。曰:贪等非决定如所选色等不离大种,以彼色等与大种无有分别,贪等与大种有分别故。若谓色等与贪等,于大种上彼无分别相同者,曰:彼非相同。若相同者,贪肺等应俱时生故。若谓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决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别所遍计为境故。

   辰三、结

   离同类因故,贪等应无定,或因相近故,诸觉于一切,

   一切时应生。

   贪等应于一切有情不决定生,以离同类因故。若谓无过,大种是常因故者。曰:若尔,一切诸觉于一切有情应一切时生,以大种因常相近故。

   丑四、解脱谛相

   彼暂可得故,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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