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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9

  ..續本文上一頁當說,空見違彼故,與彼性諸過。相違善成立。

   衆生法性故,非盡,如色等。非爾,不成故。若連對治品,

   現見可遮故。已滅諸過失,非如堅還生。彼體使無系,

   如灰不定故。

   問:通達無我慧是我執對治,不應道理。若唯以行相相違,便是對治者,貪嗔亦互成執對治故。曰:貪嗔雖行相各異,然非能害,以同從一我執因而生故。及是互爲因果之事故。問:唯通達無我慧是對治,不應道理,慈等亦是對治故。曰:緣有情之慈等,非極治罰過失者,以與愚癡無明行相無相違故。一切過失無明爲根本,彼複是薩迦耶見故。問:若薩迦耶見爲無明,不應道理,以薩迦耶見是邪分別,無明是心續不明顯故。曰:無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余法,以是明智之相違逆品故。及是心所,取所緣故。無明與薩迦耶見說爲余體不應理,經說“邪緣之薩迦耶見即無明”故。問:經如何說?曰:月燈經雲:“雲何爲無無知?謂于諸如實法不加增益。”問:若爾,雲何與無明相違?曰:相違此當說。通達空性之見,與彼無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過失,皆屬相違。極善成立。以與無明行相正相違故。問:衆過失衆生應不能盡,以是衆生之法性故。如瓶之色等。曰:衆過以是衆生法性之理由,說不能盡,應非如是,于彼法性不成立故。若與對治品相連系,現見可遮止故。若謂過失雖一次滅,仍當複生。曰:究竟轉依之心,諸過已滅,非如金之堅性仍能複生,已成通達無我慧之體性,便不系屬故,及對治雖退,所斷不定複生故。如火雖熄,然灰不複成薪。

   寅叁、明我執是叁有根本

   若彼見有我,當常著于我。由著:愛于樂。由愛,障衆過,

   見德而遍愛。我所彼成取,故貪著于我,爾時當流轉。

   有我則知他,我他分執嗔,由此等相系,起一切過失。

   今當成立“空見違依故”之因,謂用至幾時貪著于我,則彼補特伽羅流轉生死。若誰見有補特伽羅我,則彼常時愛著于我。由著我故,當愛我樂。由愛,障蔽過失,見爲功德同遍愛者。執樂爲我所,爲成辦彼樂而追取故。又彼我執,是過失之根本。以有我執,則知有他。由執我他之分,發生貪嗔。由與引貪嗔相連系,當生一切過失故。

   醜二、破他派之解脫道 分四:寅一。破勝論之解脫道,二、破數論之解脫道,叁、破自在派之解脫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我愛則決定,不離我所愛。無過則我愛,離因亦非有。

   勝論派說:雖愛著我,若于我所離愛即當解脫。破曰:欲求解脫之士夫,應于我所不能離愛,以是決定愛著我故。又彼士夫應亦非有離我愛之因,以貪著我無過失過故。(勝論派說我是實句攝,是實有物,故著我非是過失。若著我所而起貪愛,則受生死。故說斷我所愛爲解脫道。)

   卯二、破救 分叁:辰一、修有過非解脫道,二、修是苦非解脫道,叁、執功德非系縛。今初:

   若謂貪有過,修此有何益?若謂能斷彼,未破除此境,

   非能斷彼貪。斷德失相連,貪及嗔恚等,由不見彼境,

   非由外道理。貪非同德貪,是見義功德。其因無所缺,

   何能遮其果?見貪有何過?若謂苦所依,雖爾非離貪,

   見我所如我。若謂無我所,我非苦因者,彼亦與此同。

   如是俱無過,故俱非離貪。

   外若謂“我”雖無過,然應修“貪我”有過。問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謂能斷彼“我貪”。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貪”所著之境,應不能斷除彼“我貪”,以斷除與德失相連之貪嗔(貪與功德相連,嗔與過失相連,即見德生貪,見過生嗔也),是由于境上不見有彼功德過失(即見境上無彼德失),而斷彼貪嗔。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斷故。又彼我貪,非由見彼之過失而斷,以非僅由見彼之功德而生彼貪,是由見我義之功德而生彼貪故。(由見我之功德而生我貪,非由見我貪之功德而生我貪。故修我貪有過並不能對治我貪也。)其欲求解脫之人,如何能遮我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無所缺故(既有我爲因,則必生我貪爲果也)。試問見我貪有何過失?若謂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貪雖是苦所依,然非于汝離貪,以見汝是我所故。比如我雖是苦樂之所依,然不離貪。若謂我無過失,以無我所之單獨我,非苦因故。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應無過,以無我之單獨我所,亦非苦因故。若許爾者,則應于我與我所俱不離貪,以彼二俱無過故。

   辰二、修有苦非解脫道 分二:巳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如蛇傷肢,修苦而斷者。

   若謂如被毒蛇所傷肢節,由于我所修苦,則當斷除。

   巳二、破執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義。今初:

   要摧我所覺,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傷肢節,非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毀我所之覺,割舍此肢,乃能斷除故。

  午二、破義 分四:未一、以有自覺破,二、以有我執破,叁、以余理破,四、以我無過破。今初:

   由執著根等,爲受用所依,自覺何能遮?如何能離貪?

   于離身發等,雖起厭離心,于余生貪著,是衆所現見。

  彼由和合系,主生自所覺,系強前住故,雖見苦不舍。

  雖無和合等,而有饒益性。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由貪殊勝樂,于相違離貪,

  由愛殊勝樂,暫舍少分樂。無思由貪我,隨得食而趣。

  如未獲婦女,見于畜行欲。所欲爲我者,雲何欲彼滅?

  領受及名言,德所依息滅。如何是所著?所著性不爾。

   對于根等,執著爲自所有之覺,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執根等爲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若許爾者,則于汝如何能離貪?定不願理。雖于脫離身之了等起厭離心,然于余者(未離身的)則生貪著,是一切衆人所現見成立故。又諸根等,縱見爲苦,應不能斷執爲我所之心,以于彼我由和合等關系,而産生自所有之覺,其關系如前安住故。又不須于我有和合之關系,爲生我所執之因,如也食等,雖于我無和合等,然由見彼有饒益性而起執爲我所之心故。若謂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雜毒飲食。破曰:諸異生類由于貪著殊勝快樂,于彼相違下劣之樂暫能離貪,然僅由此不能成立離貪。如由愛著殊妙飲食之樂,而暫舍棄少分余樂,然在不得殊妙飲食之時,則無所思擇,由貪我故,隨得何飲食而趣食故。喻如未獲婦女,則見于畜生而行欲行。所欲爲我之士夫,彼得解脫時,其作領受憶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壞滅?不應道理。以領受及取舍名言與功德等之所依息滅,如何許爲所著之我?不應理故。外道所計之自性我,非是受貪所依息滅故者故。

   未二、以有我執破

   一切相執我,則堅固我貪。彼即是安住,我所執種位。

   雖勤,依德轉,障我所離貪,亦障彼過失。若于我離貪,

   則無離貪者,如彼亦許我,修苦則無義。

   彼欲得解脫之人,應是安住于我所執之種子位,有我執故。以一切相執我者,則能鞏固我貪故。又彼人雖于我所勤修爲苦,然于我所仍作離貪障礙,亦能障蔽我所之過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轉故。若謂得解脫時,則于我亦離貪。破曰:是則應無離貪之我,以于我離貪無所知故。又彼爲得解脫故而修苦應全無義,以得解脫時,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叁、以余理破

   雖修彼等苦,僅識爲苦性,彼先已現見,雖爾無離貪。

   若由見彼過,刹那遮彼心,然彼非離貪,如欲于余婦。

   有取舍差別,從一所生貪,隨彼生起時,即一切貪種。

   雖然如是修我所爲苦,亦應無離貪。雖修彼等我所爲苦,亦僅了知爲苦性,彼先已現量成立,而非離貪故。若謂其因不成,由見彼境之過失,即見離貪故。破曰:設彼士夫由見彼境之過失,刹那頃遮止其貪心,然非于彼境離貪。以于所取與所舍之差別有貪著故。以從一境所起之貪心,隨由異門生起之時,即是一切貪心之種之故。比如有欲之人,雖于一婦女見其過失,然由貪著余女,則仍起貪心。

  未四、以我無過破

   無過有境貪,能成亦無過,衆生亦唯爾,今于何離貪?

   于彼彼有過,彼于我料同。彼過不離貪,更于何離貪?

  于我貪著與諸根等,應皆無過失,如其次第,以是無過我之有境與彼樂之能立故(貪是緣我之有境,根是彼樂之能立)。若計爾者,今複于何事離貪?應無離處,以我與我貪及我所叁事,皆無過失。所謂衆生,亦唯是彼叁事故。若謂于彼我所起彼貪是有過失,是苦所依故。破曰:若爾,則我亦應有過,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若許爾者,則彼士夫當于何離貪?應無所離,雖見彼我之過失,猶于彼我不離貪故。

  辰叁、執功德非系縛

   由見德起著,見過失則滅。如是根非爾。愚等亦見故。

   具過亦有故。雖具足功德,于他則無故。及于過去等,

   我所亦無故。是故我所覺,因非由見德,故見非功德,

   亦非能斷彼。又增不實德,由貪亦見彼,成彼因無害,

   如何能害彼?

   外曰:于我所之貪著,由見過失即能斷除,由見功德而生起故。破曰:其于根等之貪著,從見功德而起貪著,由見過失而壞滅,如是汝非由見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見有貪故。于有過根等亦有貪故。于他人之根等縱有功德,亦無貪故。于故去等之我所不生貪故。又于我所之貪覺,非由見我所之非德而能斷,非以見功德爲汝之因故。又于我所修爲苦,如何能害我所貪?定不能害。以已成立生汝之因無害故。以于我增益不實功德之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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