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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29

  ..续本文上一页当说,空见违彼故,与彼性诸过。相违善成立。

   众生法性故,非尽,如色等。非尔,不成故。若连对治品,

   现见可遮故。已灭诸过失,非如坚还生。彼体使无系,

   如灰不定故。

   问:通达无我慧是我执对治,不应道理。若唯以行相相违,便是对治者,贪嗔亦互成执对治故。曰:贪嗔虽行相各异,然非能害,以同从一我执因而生故。及是互为因果之事故。问:唯通达无我慧是对治,不应道理,慈等亦是对治故。曰:缘有情之慈等,非极治罚过失者,以与愚痴无明行相无相违故。一切过失无明为根本,彼复是萨迦耶见故。问:若萨迦耶见为无明,不应道理,以萨迦耶见是邪分别,无明是心续不明显故。曰:无明非唯不明了,及唯明所余法,以是明智之相违逆品故。及是心所,取所缘故。无明与萨迦耶见说为余体不应理,经说“邪缘之萨迦耶见即无明”故。问:经如何说?曰:月灯经云:“云何为无无知?谓于诸如实法不加增益。”问:若尔,云何与无明相违?曰:相违此当说。通达空性之见,与彼无明自性及彼所生一切过失,皆属相违。极善成立。以与无明行相正相违故。问:众过失众生应不能尽,以是众生之法性故。如瓶之色等。曰:众过以是众生法性之理由,说不能尽,应非如是,于彼法性不成立故。若与对治品相连系,现见可遮止故。若谓过失虽一次灭,仍当复生。曰:究竟转依之心,诸过已灭,非如金之坚性仍能复生,已成通达无我慧之体性,便不系属故,及对治虽退,所断不定复生故。如火虽熄,然灰不复成薪。

   寅三、明我执是三有根本

   若彼见有我,当常著于我。由著:爱于乐。由爱,障众过,

   见德而遍爱。我所彼成取,故贪著于我,尔时当流转。

   有我则知他,我他分执嗔,由此等相系,起一切过失。

   今当成立“空见违依故”之因,谓用至几时贪著于我,则彼补特伽罗流转生死。若谁见有补特伽罗我,则彼常时爱着于我。由着我故,当爱我乐。由爱,障蔽过失,见为功德同遍爱者。执乐为我所,为成办彼乐而追取故。又彼我执,是过失之根本。以有我执,则知有他。由执我他之分,发生贪嗔。由与引贪嗔相连系,当生一切过失故。

   丑二、破他派之解脱道 分四:寅一。破胜论之解脱道,二、破数论之解脱道,三、破自在派之解脱道,四、破尼犍子派之解脱道。初又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我爱则决定,不离我所爱。无过则我爱,离因亦非有。

   胜论派说:虽爱着我,若于我所离爱即当解脱。破曰:欲求解脱之士夫,应于我所不能离爱,以是决定爱着我故。又彼士夫应亦非有离我爱之因,以贪著我无过失过故。(胜论派说我是实句摄,是实有物,故着我非是过失。若着我所而起贪爱,则受生死。故说断我所爱为解脱道。)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修有过非解脱道,二、修是苦非解脱道,三、执功德非系缚。今初:

   若谓贪有过,修此有何益?若谓能断彼,未破除此境,

   非能断彼贪。断德失相连,贪及嗔恚等,由不见彼境,

   非由外道理。贪非同德贪,是见义功德。其因无所缺,

   何能遮其果?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虽尔非离贪,

   见我所如我。若谓无我所,我非苦因者,彼亦与此同。

   如是俱无过,故俱非离贪。

   外若谓“我”虽无过,然应修“贪我”有过。问曰:修彼有何益?外若谓能断彼“我贪”。破曰:若未破除此“我贪”所着之境,应不能断除彼“我贪”,以断除与德失相连之贪嗔(贪与功德相连,嗔与过失相连,即见德生贪,见过生嗔也),是由于境上不见有彼功德过失(即见境上无彼德失),而断彼贪嗔。非如外物拔刺之理而断故。又彼我贪,非由见彼之过失而断,以非仅由见彼之功德而生彼贪,是由见我义之功德而生彼贪故。(由见我之功德而生我贪,非由见我贪之功德而生我贪。故修我贪有过并不能对治我贪也。)其欲求解脱之人,如何能遮我贪果法?必不能遮,以彼之因(我)无所缺故(既有我为因,则必生我贪为果也)。试问见我贪有何过失?若谓是苦之所依故,破曰:我贪虽是苦所依,然非于汝离贪,以见汝是我所故。比如我虽是苦乐之所依,然不离贪。若谓我无过失,以无我所之单独我,非苦因故。破曰:彼我所,如彼我亦应无过,以无我之单独我所,亦非苦因故。若许尔者,则应于我与我所俱不离贪,以彼二俱无过故。

   辰二、修有苦非解脱道 分二:巳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如蛇伤肢,修苦而断者。

   若谓如被毒蛇所伤肢节,由于我所修苦,则当断除。

   巳二、破执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义。今初:

   要摧我所觉,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伤肢节,非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毁我所之觉,割舍此肢,乃能断除故。

  午二、破义 分四:未一、以有自觉破,二、以有我执破,三、以余理破,四、以我无过破。今初:

   由执着根等,为受用所依,自觉何能遮?如何能离贪?

   于离身发等,虽起厌离心,于余生贪著,是众所现见。

  彼由和合系,主生自所觉,系强前住故,虽见苦不舍。

  虽无和合等,而有饶益性。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由贪殊胜乐,于相违离贪,

  由爱殊胜乐,暂舍少分乐。无思由贪我,随得食而趣。

  如未获妇女,见于畜行欲。所欲为我者,云何欲彼灭?

  领受及名言,德所依息灭。如何是所著?所著性不尔。

   对于根等,执着为自所有之觉,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执根等为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若许尔者,则于汝如何能离贪?定不愿理。虽于脱离身之了等起厌离心,然于余者(未离身的)则生贪著,是一切众人所现见成立故。又诸根等,纵见为苦,应不能断执为我所之心,以于彼我由和合等关系,而产生自所有之觉,其关系如前安住故。又不须于我有和合之关系,为生我所执之因,如也食等,虽于我无和合等,然由见彼有饶益性而起执为我所之心故。若谓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杂毒饮食。破曰:诸异生类由于贪著殊胜快乐,于彼相违下劣之乐暂能离贪,然仅由此不能成立离贪。如由爱着殊妙饮食之乐,而暂舍弃少分余乐,然在不得殊妙饮食之时,则无所思择,由贪我故,随得何饮食而趣食故。喻如未获妇女,则见于畜生而行欲行。所欲为我之士夫,彼得解脱时,其作领受忆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坏灭?不应道理。以领受及取舍名言与功德等之所依息灭,如何许为所着之我?不应理故。外道所计之自性我,非是受贪所依息灭故者故。

   未二、以有我执破

   一切相执我,则坚固我贪。彼即是安住,我所执种位。

   虽勤,依德转,障我所离贪,亦障彼过失。若于我离贪,

   则无离贪者,如彼亦许我,修苦则无义。

   彼欲得解脱之人,应是安住于我所执之种子位,有我执故。以一切相执我者,则能巩固我贪故。又彼人虽于我所勤修为苦,然于我所仍作离贪障碍,亦能障蔽我所之过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转故。若谓得解脱时,则于我亦离贪。破曰:是则应无离贪之我,以于我离贪无所知故。又彼为得解脱故而修苦应全无义,以得解脱时,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三、以余理破

   虽修彼等苦,仅识为苦性,彼先已现见,虽尔无离贪。

   若由见彼过,刹那遮彼心,然彼非离贪,如欲于余妇。

   有取舍差别,从一所生贪,随彼生起时,即一切贪种。

   虽然如是修我所为苦,亦应无离贪。虽修彼等我所为苦,亦仅了知为苦性,彼先已现量成立,而非离贪故。若谓其因不成,由见彼境之过失,即见离贪故。破曰:设彼士夫由见彼境之过失,刹那顷遮止其贪心,然非于彼境离贪。以于所取与所舍之差别有贪著故。以从一境所起之贪心,随由异门生起之时,即是一切贪心之种之故。比如有欲之人,虽于一妇女见其过失,然由贪著余女,则仍起贪心。

  未四、以我无过破

   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众生亦唯尔,今于何离贪?

   于彼彼有过,彼于我料同。彼过不离贪,更于何离贪?

  于我贪著与诸根等,应皆无过失,如其次第,以是无过我之有境与彼乐之能立故(贪是缘我之有境,根是彼乐之能立)。若计尔者,今复于何事离贪?应无离处,以我与我贪及我所三事,皆无过失。所谓众生,亦唯是彼三事故。若谓于彼我所起彼贪是有过失,是苦所依故。破曰:若尔,则我亦应有过,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若许尔者,则彼士夫当于何离贪?应无所离,虽见彼我之过失,犹于彼我不离贪故。

  辰三、执功德非系缚

   由见德起著,见过失则灭。如是根非尔。愚等亦见故。

   具过亦有故。虽具足功德,于他则无故。及于过去等,

   我所亦无故。是故我所觉,因非由见德,故见非功德,

   亦非能断彼。又增不实德,由贪亦见彼,成彼因无害,

   如何能害彼?

   外曰:于我所之贪著,由见过失即能断除,由见功德而生起故。破曰:其于根等之贪著,从见功德而起贪著,由见过失而坏灭,如是汝非由见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见有贪故。于有过根等亦有贪故。于他人之根等纵有功德,亦无贪故。于故去等之我所不生贪故。又于我所之贪觉,非由见我所之非德而能断,非以见功德为汝之因故。又于我所修为苦,如何能害我所贪?定不能害。以已成立生汝之因无害故。以于我增益不实功德之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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