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思唯妨害彼,故言自有法。
問:言“現量義比量,信稱不能遣”即可,何故說“于自依”耶?曰:說于自依有所爲義。一切爲立者自所樂爲所立之法,若違害成就彼法之有法,即違害所立。若害余法之有法,于所立無害。爲了解彼義故。如所作性非由違害常虛空德,而爲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以除當時于余有法雖有違害,然于此成立聲無常無何破故。若謂說“于自依”應無所爲,以害無關有法,無害于所立。由說“隨自樂爲”之言,即了解此義故。答曰:如是此義,于解說所立相之言中,雖由說“隨自樂爲”之言,亦能了解,然說自有法,有所爲義。是爲成立由違害當時之有法,亦即違害所立故。由所依相違,依彼(能依)者亦相違故。除說于自依余者,或有思:唯妨害彼聚義,方是妨害所立,以說立者所樂如是行相之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說自有法有所爲義,爲遮或思唯妨害聚義,乃是妨害所立故。
寅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此豈非義成?實爾。然有者,唯破于有法,許成就過失。
如說虛空等,非由諸余緣,不生先無性,非頓聲等因。
于此說,破雲:如是虛空等,有法性無事。如是樂所立,
全無有妨害。由此即顯示,二俱是所立,若妨害有法,
即破所立法,故于彼妨害。如是性有法,亦所立,非獨。
或問:由妨害有法,即妨害所立。此豈非亦由隨自樂爲之言義成立耶?曰:實爾。然有立者,于破唯有法,亦許因有過。譬如佛弟子說:“虛空等,非由余緣,不生本無自性之常實,以非頓爲聲等之因故。”如勝論者破雲:“非頓爲聲等之因,應是成立虛空非常實之相違因,以破常實,如是亦顯虛空等有法之自性爲無事故。”或問:如何答彼?曰:由破有事虛空,應非成立彼之相違因。由破除彼,于如是成立樂爲之所立,全無違害故。此說于自依者,是顯由妨害有法,即破所立法。故說害彼所立,以法與有法二者聚義即是所立故。由妨害無關單獨有法,非妨害所立,立者意許,如是法所差別之有法,亦是所立故。
醜二、斷诤
若如是有害,非頓聲等因,樂等非由余,能生非,如前。
若此因決定,即成相違者。漸作與無常,無所相違故。
異品返有疑,許此有余別。
若謂由妨害當時之有法,即妨害所立。若如是者,佛弟子對數論師所說妨難,此中有害,謂說樂等非由余緣不生不能生之常實,非頓爲聲等之因故。如前勝論者攻難也。答曰:若此論式中,決定無遮爲因者,則成相違因。然以漸次作義爲因。漸次作義,非成立樂等無常之相違因,以汝與無常性相違故。或問:彼列舉之因爲何等?曰:非頓爲聲等之因,許此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差別,以于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醜叁、結義
由自所樂法,是爲所立故。彼所依是害。顯非唯有法,
或于余所依。由自聲顯示,害余法,非害。如是自有法,
亦說余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顯若妨害當時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若妨害單獨有法,或余法之所依,則非妨害所立。何以故?以立者自所樂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二、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今初:
一切能立過,皆妨害于宗。雖爾唯與宗,相屬是宗法。
待後支諸過,說唯彼系屬。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過。
或問:何緣不說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宗過?能別不極成如對數論者說聲無常。所別不極成如對佛弟子說我遍一切。俱不極成如說我是和合因。此等皆是宗過,以于成立宗能違害故。破曰:若爾,一切能立之過失,皆應是宗過,以于成立宗皆能違害故。雖則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極成應非宗過,以唯與宗相屬之過失,方是宗過。其觀待因喻後支之過失,說是因喻相屬之過失故。
辛二、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分叁:壬一、以法自性相違表示,二、廣釋法差別相違,叁、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今初:
此顯所立支,有法法差別,及有法自性,諸有妨害者。
或問:集量論中對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現量等妨害之理,對于妨害法差別、有法差別、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理量等妨害之理,何緣不廣說?曰:集量論對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妨害之理,此即顯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別、法差別、有法自性之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樂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集量論中廣說法自相相違過,即顯示法差別相違等余叁過,亦可例知,故不廣說。釋量論則對法差別相違過廣說,對余有法自相、差別相違二過,亦例知,不廣說)。
壬一、廣釋法差別相違 分二:癸一、明宗,二、顯害。今初:
爲顯彼義故,略說喻方隅。相應義實相,依見有余,非。
不見非有別,立宗則無爲。不見,見無果。欲成立有支。
立余無差別,是立已極成。
對于勝論妨害法差別似宗之喻,略說妨害之方隅,有所爲義。爲顯對勝論派違害叁法差別、有法自性之宗,違害之理故。問:若爾,違害法差別之宗是何等耶?曰:如勝論說,由于微塵互相成就所造成義,以實爲相,叁法差別((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墮作用,(叁)爲和合之因緣)。依于現量所見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所立宗。以立非現量所見,非叁法差別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無所須故。以見不現見之極微無障礙等果,爲成立障礙等故,欲成立有支故。及若立非叁法差別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成立已極成故。
癸二、顯害 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今初:
若此重、下墮,天平應低下。故無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無見故,非見。故無則不生,余差別有害。
問:對于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兩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並之一組泥丸,應無“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作用”。若有“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墮作用”者,則與彼未合並之十枚泥丸,在等數天平稱時,汝之秤頭須應低下,但不如是故。若許爾者,則此泥丸應非“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墮作用”之“和合因緣”,以許爾故。又彼叁法差別之有支,非“量”所見,以彼之果與自性等,皆無“量”見故。勝論派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不應道理,以是立叁法差別之有支實有宗,其無則不生之余差別叁法,是量所妨害故。(離支分外之實有支,是法自相。離支分外,叁法差別之實有支是法差別。今是給彼差別出過,非難離支分之有支也。)
子二、破救
從微起實鬘,稱故余實重,他說不可知,如漸添棉絮。
彼若頓具足,與別具塵聚,若別俱稱時,故重應各異。
塵沙等漸次,數等不應理。若從芥子起,漸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芥子間重量,微小極難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稱。義無見,如棉,彼果亦無知。
如重不可知,彼德皆無知。磨沙等無增。無低所表示,
色等增,如增,自根無見故。
余勝論派雲:從微塵造起之實鬘(即不串之許多實),于天平稱故,不能了知余實有支之重性,如漸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破曰:彼立者宗,如兩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組頓相應(即頓放秤上),一組別相應(即漸次放秤上),此諸塵聚各別及同時稱時,其重量應大小各異(頓放者應輕,漸放者應重,以漸放者有支多故)。以彼二組,由稱所知重量,有無衆多各異故。外曰:無增多重量之過失,以後有支生時,前者憶滅故。破曰:如漸次合並之五金磨沙,汝與未合並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道理,以汝唯有一有支重量,彼則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若謂微塵至芥子許,輾轉增成大聚,彼相應果鬘重量,非稱能知,極微小故。破曰:從微塵至芥子許,中間之重量,亦應極難了知,以極微小故。又應唯彼有支之因支之重量,是稱所量。以有稱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稱不了知故。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棉絮是理量所見,其重量由稱可知。其余實有支無義可見,彼果亦無可知故。若謂雖無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破曰:金磨沙等,應無支分所無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無之重德無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無可知故。問:若爾,何以只說秤低下之差別無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說秤低下差別無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無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無之一切功德皆無有故。又金磨沙,應無支分所無之色等功德增多。以若有者,則如其增多,自根現量應須能見,無可見故。
壬叁、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受許自語等,由有諸妨害,由所說一分,余喻亦應知。
勝論派立離諸支分,有余實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于汝義,勝論派有自許相違、自語相違,及由現量、比量、共稱等如應違害故。如上所說,對勝論派法差別有害之宗違害之理,由此一分,爲于勝論派余有法差別,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說譬喻違害之理,亦應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違之喻。初又分叁:辛一、破能相,二、觀所相事破,叁、觀加唯字處破。今初:
叁世有境故,非如是體性,對他立,爾時,不樂亦所立。
能知時不成,一切皆能知。是故所立聲,非依樂差別。
故喻因不成,作爲所例喻。余則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舉作業等,差別而解答,不能辨差別。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由誰受許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論雲:“此言顯所立,不成作義性,如是說因喻,不成皆應成。”
解釋此義,謂正理派雲:“顯示所當成立,是所立相。”破曰:不成因喻,非如是性,而對他敵者立聲無常,舉所作因,爾時彼不極成因喻,立者雖不樂爲所立,亦應成爲所立。以是顯示爲所當成立故。以是未來所立故。以彼顯示能叁世轉之有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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