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 巳二 破計爲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午一 標
午二 釋彼原因
未一 正說
未二 斷诤
癸叁 結
壬叁 廣釋不遣
癸一 標
癸二 釋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醜一 廣釋信解不遣
寅一 教能害礙之理
卯一 自語與教語合一之原因及所爲
卯二 明教所害境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寅二 明成量之數
醜一 廣釋共稱不遣
寅一 顯可說是共稱
寅二 顯可說是能害
寅叁 論師許可說是共稱
寅四 釋經言之意趣
卯一 配不可說釋
卯二 配可說釋
辰— 立自宗
辰二 破他派
巳一 應不遍余喻
巳二 明當時喻有同喻
辰叁 結義
寅五 別說共稱之原因
卷第九
醜叁 廣釋現量不遣
寅一 說義之所爲
寅二 說所聞之所爲
子二 于何有法不遣
醜一 正說
寅一 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
寅二 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醜二 斷诤
醜叁 結義
庚二 似宗之喻
辛一 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
辛二 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壬一 以法自性相違表示
壬二 廣釋法差別相違
癸一 明宗
癸二 顯害
子一 正說
子二 破救
壬叁 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己二 破他派
庚一 破所立
辛一 破能相
辛二 觀所相事破
辛叁 觀加唯字處破
庚二 破因宗相違之喻
辛一 觀相違義破
辛二 觀因義破
壬一 不引無常爲因
壬二 引非一切爲因
癸一 正說
癸二 彼于聲不成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爲因不成
子二 明非一切非聲爲因不成
醜一 正說
醜二 斷诤
戊一 親所诠爲因
己一 標
己二 釋
庚一 攝爲九宗法之所爲
庚二 別釋難解者
辛一 說二正因之所爲
壬一 說勤發爲果因喻之所爲
壬二 說所作爲自性因喻之所爲
壬叁 各別說果性二因之所爲
辛二 說差別所聞性之所爲
壬一 破于命成返遍
癸一 正破
癸二 破救
壬二 明命與所聞相同
癸一 相同之理
癸二 破計不同
子一 敘計
子二 破執
醜一 破計無事不可爲破立所依
寅一 明返亦無破
寅二 應斷絕名言
寅叁 自不相同
卯一 成立聲義爲破立之正所依
卯二 破是自相
卯叁 如何作名言之理
醜二 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癸叁 破命是能了
子一 由無相違是能了
子二 由無相系非能了
醜一 由無彼生系非能了
寅一 能了觀待系屬
寅二 彼于命不成
卯一 正說
卯二 斷诤
卯叁 破救
醜二 無一體系非能了
壬叁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辛叁 不別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壬一 不別說相屬不可得因之原因
癸一 不別說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癸二 不別說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子一 許自性不可得因
子二 正釋不別說彼之原因
子叁 斷诤
醜一 正說
寅一 明宗法由現量成
寅二 成立之理
寅叁 余應無窮
醜二 明唯不見不能成立決定無
壬二 不別說相違可得因之原因
甲四 論後義
乙一 明論義難釋
乙二 明了解之勝利
乙叁 誰造翻譯
釋量論略解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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