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彼若謂“宗性故非有”者。
(釋中爲:“增宗故非有”。意謂非但言所立,其上增一宗字,則非有彼過。)《論軌》者說:非唯言所立便成爲宗,謂宗所立。
宗字顯所樂觀義。由彼是宗,故無其唯所立,則不極成之因等亦應成宗之過失也。如何無過?則此觀察所樂,唯返所不樂。以彼唯返
所不樂事,如何能了所立差別?所樂觀察者,如眼所取,亦能觀察此是因非因故。亦應說彼爲宗也。如是已說宗與似宗。
丙、重破正理派
對正理派說 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
諸未善學者 說彼異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違相應正理派者說:“若宗與因相違,名宗違過,是宗過失。如說聲常,一切皆無常故。”“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此中言宗與因相違(及是宗過),俱不應理。以是“諸未善學者,說彼異法喻。”諸說此因式爲宗違者,不應道理。
此是以異法喻方便而說也。如是立量爲妙,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此義說:由非一切,則無有故。如是以異法喻,顯無所立,則無
因法。“此非以其因,量度其所立。”言量度者,此中于聲言是一切。故非說非一切爲因。以彼爲因則不極成。聲亦攝在一切中故。
或是宗之一分故。若言一切皆無常中,其一切之聲,亦說聲者。如是則聲亦攝在一切之中,故非一切性則非有。雲何非有?若時此是
一分,故非一切。若爾余亦是一分,亦是非一切。如是非一切應非所樂也。若謂如是亦應成宗過,以無常性即遣常性故。非遣聲有性
故,由說聲有,故是異法喻量式。若謂離聲,余爲一切,故聲非一切者。此亦是宗一分義故,爲因不成。如雲:無常,以無常故。如
言聲是不成義。如是言一切非有故,因亦爾。若謂:如雲諸積聚者必爲他用,是積聚故;又如雲有爲無常,是有爲故。現見彼等亦以
宗一分義爲因也。曰:彼非以一切積聚法及有爲法爲宗義,以無喻故。然是以眼等及有爲法一分爲宗也。若謂聲亦應成爲不共。曰:
彼無成爲不共之功能。以宗義之法爲不共者,所聞性是不共應理。以于聲上更無余聲,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非是宗過
。《論軌》說此攝在相違似因中。然如是相,“非相違相應。”彼說二種相違:一宗義相違,二宗派相違。彼二俱非有此。當說彼二
亦非相違。
(二)辨能立。分二: (1)明宗法, (2)正明因。初又分二: 甲、正明宗法, 乙、釋伏難。
今:甲、正明宗法
所有因似因 多屬于宗法 故于因等義
先廣顯宗法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叁 有非有及二 總是所立故
法有法單獨 雖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說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隨一 相反或猶預 法成非所許
不許皆能破 若俱極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許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如是已說所立宗,今當說能立因。頌曰:“所有因、似因,多屬于宗法,故于因等義,先廣顯宗法。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
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此中宗法分爲九種,故先當觀察。且此中雲何名爲宗法?如何不成?以有法已極成故,非所樂成
立。曰:此無過失。“總是所立故,法有法單獨,雖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說名所立。”總聚之義是所比量,如前已說。彼正所
立總聚之支分義,單獨之法及有法假說名宗,是彼之法故無有過失。如說燒衣。“由彼俱成法,而得名言故。”由是立敵俱成之法,
而立宗法之名言故。“若俱或隨一,相反或猶預,法成非所許。”此中義說:若俱顛倒極成,即不許爲因(兩俱不成)。如雲:聲是
無常,是眼所取故。若隨一顛倒成者(即隨一不成),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故。若二俱或隨一猶豫者(即猶豫不成),如以懷疑
煙處,成立有火。言法成者(信慧譯爲所依不成),如雲:樂等一切處有故,我周遍而有。此複于宗法中,“不許,皆能破”。(此
句是結上文兩俱不成等皆不許是宗法。對此一切皆是能破也。)其余“若俱極成者,能破或能立。”謂若俱極成爲非宗法者,如雲:
眼所取性。此即能破。能立者,如雲:由緣別而異故。問:其余非能立非能破者,由何了知耶?“余者許重成。”若能成立爲宗法者
,彼是能立。若成立爲非宗法者,即是能破。(此段如《理門論》雲:“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
,複待成故。”)其宗法爲能立者,“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且如有說:以煙立火
,是以有法立余有法。彼說非理。此中非是知火有性(人皆知有火故)。說于此也。若謂以煙所屬爲所立者,應成宗義一分爲因。若
于所比煙見有火者,亦不應理,應無所比量故。故必應說于此,成立方處。彼即有法。此中非以德與有德之理,安立法與有法。如是
且說非以有法成立有法。次應說亦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有說:以火立觸。彼亦非理。如前說于此故。若謂此應道理,于一切煙,見
有火故。方處雖是所立,然以火之差別熱觸爲所立故,則觀察方處無義。亦非以宗義一分爲因。以火之差別爲所立故,以總爲因故。
言火之差別爲所立者,應許方處所別之煙(應是火字)爲所立。此中何故嗔方處之差別而愛火之差別也。有說法不成立法亦不成立有
法。如說:最勝有一,現見別物有隨轉故(類譯“有總類故”)。此中但立別物定有一因爲宗。謂如塊段等定有一因爲喻。故是立余
法爲宗也。何以故?曰:“成故,有法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謂顯由余法差別之有法辦是所立。是成立因法與所立法,無則不
生也。
乙、釋伏難
由宗因之語 應成非所樂 當知是答彼
由彼門合故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若說反破者
應成爲無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別解因
應非宗法放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門
當知說過破爲解釋他派立量疑難故,頌日:“由宗、因之語,應成非所樂,當知是答彼,由彼門合故。”如說:聲非常,業等應
常故,常應可得故。 (此是答破:由因、宗門,若有所立應成過故。以先立常,無形礙故。後但立宗斥彼因過。)又彼宗法即是因
性。“說因宗所
隨,宗無因不有,依第五顯喻。”如說: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非有宗法性,而有喻相,“由合故知因”。
此中由合顯示宗法。如曰:聲是所作,非非所作。“若說反破者,應成爲無因,由二喻成故。”若說反破者,應成無因。彼非由破而
生,因中若無,應成異故。此中若以無爲先別異可得者,則隨行應不可得。應成不樂邪增益故。由現見一隨行爲先,不見別異,故是
有一爲先也(有一總因爲先)。若不許彼,應無隨行(即無總類)。彼亦非有,即說隨行。“故非別解因”(按藏文意:是非離相應
外,另是余因。關于數論派之相應因與反破因,後有解釋)。言隨行非有,應成異故,此有何差別?又于此中應說余過。謂最勝非有
,受用者與所受用,應成德與有德故。實應非有,諸德應成實,實應非實故。彼等如何成爲反破?此非反破。何以故?“應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如是因宗門,當知說過破。”此中成立最勝爲有之因,爲成立諸德隨行故,說一果爲因。若許此者,則所見歡喜等果
,彼如功德隨行,應成受用者,故不決定。若不許者,非所受用者非功德故,根本因不成也。(此文尚須研究)實謂由實性相應,其
許爲無實諸德,亦應成實,以有相應故。是以相應破。以相應之和合一故,或遍一切故。彼等亦應成實。應許實即相應,或相應亦即
實。即非實法,如實亦應有實。此是宗過。實即以非實破除故。若謂:諸德亦與實相應故,亦應成實,故不決定者。然不能作是說,
以未見實性相應之余實性故。故言即成彼性,理應是宗。由實相應爲因,其余德等亦應成過。且止應成。
(2)正明因。分二: 甲、立自宗, 乙、破異執。
今甲、立自宗:
無異言即此 于別法宣說 言同品于品
不許此有異 彼余彼相違 于二種異品
無因及相違 唯由于簡別 唯同品非有
雖是同一相 多義轉應理 總隨轉非愚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于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樂說唯一數
于相違疑故 如是疑及因 見決定爲一
諸具二相者 許二二非一 衆多若不違
尤其于一轉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顛倒 異此無似因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 由違害于彼
此成相違因 共與差別法 及所立二種
初二是猶豫 余觀待分叁 由隨行不行
返隨不成故 非于一隨行 及返應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無俱非 隨遮其所無
即成所成義 彼一余二轉 若如轉成者
由白色德依 應逆其次第 了知叁二一
顯示一言故 反所立相違 若隨所轉者
于差別愚蒙
即由宗法成爲因與似因。彼等差別,“謂有,非有、俱”等。此中成立有者,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
名品故。彼所立法,“無異言即此。于別法宣說”。即說同品有也。(如聲無常,瓶等亦無常,即聲無常之同品。其所作性因,亦貫
兩無常法上,由極相似無異,故言即此。即說,瓶上因法亦即聲上之因法也。)所謂無異也即此也,皆是極相似,非是一體。言同品
有,即無常之同類法上,定有所作性因也。(然不說遍有,因可狹于宗故。)或問:“言同品于品”,若言無異即此,爲同品者,此
亦應于同品有也?此中未說差別?曰:雖有別異,如瓶等上所有無常,非是所立。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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